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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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同时也是一个潜在的环境污染源。

铝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规范铝工业的生产行为,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首先,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氟化物、氧化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这些限值是根据铝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周围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的。

严格执行这些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铝工业的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的要求。

企业需要安装监测设备,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问题,保障环境的安全。

此外,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规定了对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要求。

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在排放前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控制。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

总的来说,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才能有效地控制铝工业的污染物排放,保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政府部门和企业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为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铝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铝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37186 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 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3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HJ 824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825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63.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 955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956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98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 11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DB41/ 1066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

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

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重金属废水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废水类型,其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企业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废水排放的质量符合要求。

其次,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应当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情况不尽相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废水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另外,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还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

通过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可以有效地减少重金属废水的排放量,提高废水处理的效率,从而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此外,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除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外,广大市民也应当增强环保意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共同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作出努力。

总之,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减少重金属废水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更加严格的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为美丽的地球环境和健康的未来做出贡献。

重金属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重金属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重金属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重金属废水是对环境污染最严重和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工业废水之一。

20世纪60年代震惊世界的日本公害病──水俣病和痛痛病,就是分别由含汞废水和含镉废水污染环境造成的。

那么重金属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什么?重金属废水是指矿冶、机械制造、化工、电子、仪表等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重金属的废水。

重金属(如含镉、镍、汞、锌等)废水是对一环境污染最严重和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工业废水之一,其水质水量与生产工艺有关。

废水中的重金属一般不能分解破坏,只能转移其存在位置和转变其物化形态。

处理方法是首先改革生产工艺,不用或少用毒性大的重金属,在生产地点就地处理(如不排出生产车间)常采用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法等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中重金属低于排放标准可以排放或回用。

形成新的重金属浓缩产物尽量回收利用或加以无害化处理。

接下来看下水污染成因与污水处理方法?化学方法处理。

化学方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以去除水中的有机物、无机物杂质。

主要有化学混凝法、化学氧化法、电化学氧化法等。

化学混凝法作用对象主要是水中微小悬浮物和胶体物质,通过投加化学药剂产生的凝聚和絮凝作用,使胶体脱稳形成沉淀而去除。

混凝法不但可以去除废水中的粒径为1O~10mm的细小悬浮颗粒,而且还能去除色度,微生物以及有机物等。

该方法受pH值、水温、水质、水量等变化影响大,对某些可溶性好的有机、无机物质去除率低;化学氧化法通常是以氧化剂对化工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氧化去除的方法。

废水经过化学氧化还原,可使废水中所含的有机和无机的有毒物质转变成无毒或毒性较小的物质,从而达到废水净化的目的。

常用的有空气氧化,氯氧化和臭氧化法。

空气氧化因其氧化能力弱,主要用于含还原性较强物质的废水处理,Cl是普通使用的氧化剂,主要用在含酚、含氰等有机废水的处理上,用臭氧处理废水,氧化能力强,无二次污染。

臭氧氧化法、氯氧化法,其水处理效果好,但是能耗大,成本高,不适合处理水量大和浓度相对低的化工污水;电化学氧化法是在电解槽中,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在电极上由于发生氧化还原反应而去除,废水中污染物在电解槽的阳极失去电子被氧化外,水中的Cl-,OH-等也可在阳极放电而生成Cl2和氧而间接地氧化破坏污染物。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等6项污染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等6项污染

附件3《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组二O一三年八月—11—目 录1项目背景 (13)1.1 任务来源 (13)1.2 工作过程 (14)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订的必要性 (15)2.1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5)2.2 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17)3有色金属行业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水平 (18)3.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 (18)3.2 行业产生的污染物 (18)3.3 国际先进控制技术水平 (21)3.4 国内外排放标准控制水平 (22)4特别排放限值制订原则及限值确定依据 (23)4.1 特别排放限值制订原则 (23)4.2 特别排放限值确定依据 (24)5监测分析方法 (27)—12—《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在我国已发布的特别排放限值中主要是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

2010年环境保护部发布《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4项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2011年又发布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

铜冶炼行业排放标准篇一: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XX年)附件: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XX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

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

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

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XX),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XX)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XX)等要求。

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

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

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
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重金属废水是指含有铬、镍、铅、汞、镉等重金属元素的废水,如果排放不当,将对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对于减少重金属污染,保护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重金属废水排放的浓度、总量、排放途径等进行规定,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对于重金属废水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促使其改正违法行为,减少重金属污染。

此外,针对不同行业和排放单位,可以制定差异化的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特点和废水排放情况,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既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又减少重金属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重金属废水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废水处理效率,降低重金属排放浓度,保护水环境。

总之,重金属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水环境、减少重金属污染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重金属废水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共同努力,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让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享受清洁的水环境和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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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 mg/L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矿山 冶炼及其加工

新建厂
排放标准
现有厂
6~9
6~9
200
300
0.05
0.05
0.1
排放浓度 新建厂
150
200 - -
- 120 150
80 150
- 100
150 100 150
200
0.05
0.05
0.05
0.05 0.05
3 5
50

现有厂
200
400 200 200
200 200 250
100 200
300 150
200 150 250
300
0.25*
0.25*
0.25*
0.25* 0.25*
15 15
60
表2 重有色金属工业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生产工艺
矿山:浮选厂 矿山:重选厂 冶炼厂及加工厂
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新建厂
现有厂
70
60
80
70
80
70
表3 重有色金属工业及有色金属加工业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
项目
生产工艺
pH值
悬浮物,mg/L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 Hg计 ), mg/L
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属于现有企业,自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标准值 2.1重有色金属矿山、桐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镍冶炼、锡冶炼、汞冶炼及有色金
属加工过程排入大气的粉尘、二氧化硫、汞、氧化锌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1的 规定。
2.2 重有色金属工业矿山、冶炼及有色金属加工厂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工业废水 最 高容许排放标准值。
2.2.1重有色金属工业矿山、冶炼及有色金属加工厂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表 2 的规定。
2.2.2重有色金属工业矿山、冶炼及有色金属加工厂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标准值应 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 粉尘mg/m3
二氧化硫/ % 汞mg/m3
氧化锌 mg/m3
表1 重有色金属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值
生产工艺及其设备
矿山: 破碎、筛分、选矿 铜冶炼: 干燥 反射炉 电炉 铅冶炼: 烧结机 鼓风炉 烟化炉 锌冶炼: 焦结、蒸馏炉 浸出渣回转窑 镍冶炼 电炉 熔铸反射炉 锡冶炼: 反射炉 熔化炉 烟化炉 有色金属加工: 熔炼炉 钢冶炼: 沸腾炉、电炉、液态鼓风炉、密闭鼓风 炉、闪速炉、转炉 铅冶炼: 烧结机 锌冶炼: 沸腾炉 镍冶炼: 电炉 转炉 汞冶炼: 高炉、蒸馏炉 沸腾炉 有色金属加工: 黄铜熔铸炉
0.2
0.1
0.1
0.5
0.5
0.5
0.5
0.5
1.0
0.5
1.0
1.0
1.0
1.0
2.0
1.0
3.0
4.0
5.0
3.0
5.0
15
15
15
20
0.5
1.0
10
15
20
30
3其他规定 3.1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3.2新建、改建的排气烟囱高度按 GB3840-83《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 术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 Cd计 ), mg/L
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 ), mg/L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 Pb计 ), mg/L
铜及其化合物(按Cu计 ), mg/L
锌及其化合物(按Zn计 ), mg/L
氟的无机化合物(按F计 ), mg/L
氰化物(按CN-计), mg/L
4标准的监测 4.1废气排放浓度的测定 破碎、筛分、物料转运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取样口
设在除尘装置出口处;各种炉窑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汞、氧化锌取样口设在净化回 收装置出口处;未装净化设备的炉窑,取样口设在炉口或污染源排放浓度最大的排放口 。 接续稳定排放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取样;间歇或波动幅度较大的排放源,在高峰排放 期取样。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
UDC 628.191:669.3/.6 GB 4913-1985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5-01-18 发布 1985-08-01 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重有色金属工业废气、废 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重有色金属企业。
1分类标准 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 属
4.2废水排放浓度测定 重有色金属工业冶炼及加工过程排放的汞、镉、铅、砷、六 价 铬在车间排出口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他各项在厂矿外排出口取样。取样应注意生 产和废水排放量的变化,使水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4.3采集样品不能及时分析时,应按表 4规定的条件保存。 4.4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 4.4.1废气:粉尘的监测方法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二氧化硫、汞 、 氧化锌的监测分析方法见《重有色金属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4.4.2废水:PH值、悬浮物、六价铬、氰化物及油的监测分析方法见《钢铁工业废气 、 废水监测分析方法》;汞、镉、砷、铅、铜、锌及氟见《重有色金属工业废气、废水监 测

分析方法》。
测定项目 pH值 悬浮物 总金属 六价铬 砷 氟 氰化物 油
表4 废水样品保存条件
保存田间 4℃ 4℃
加硝酸至pH<2 加硝酸至pH<2 加硝酸至pH<2
4℃ 加氢氧化钠至pH=12
加硫酸至pH<2
允许保存时间 5天 6天 6个月 10天 6个月 7天 1天 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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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方法》高度进行计算。 3.3位于偏僻山区、废水排入水体的稀释能力大于 20倍的地区,新建、扩建的中、 小
型矿山(按国家规定划分规模)执行现有厂的标准。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 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3.5粉尘包括各种利用炉窑产生的烟尘和破碎、筛分、物料转运过程中的生产性粉 尘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冶金部建筑研究 总
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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