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
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_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背景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11期NO.11,2009170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相关问题的思考□孟凡娇(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至此可口可乐并购计划流产,汇源公司董事长朱新礼也"嫁女未成"。
此案虽经商务部的决定而一锤定音,但是,其引起的各方争议却为平息,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试着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出发点,拨开重重"迷雾",主要探讨一下对反垄断审查中申报标准和审查标准中相关市场界定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界定申报标准审查标准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始末2008年9月3日,汇源果汁集团在提交给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一份声明中说,可口可乐旗下子公司--大西洋工业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报价每股12.20港元,收购汇源果汁所有已发行可换股债券。
这一报价也是汇源果汁8月29日收盘价每股4.14港元的将近三倍。
该股票随后被暂时停牌。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申报反垄断审查的材料。
随后,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提交的申报材料尚未达到反垄断法第23条的要求,对此并购案未予立案。
2008年11月19日,可口可乐方提交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整套申报材料已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11月20日,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汇源案正式立案。
2008年12月20日,商务部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案件概述:2008年9月2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己发行股本,号称24亿美元的要约。
若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撤销上市地位,这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涉及金额最大的并购案。
然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出通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比此项收购的决定。
商务部认定汇源并购案属于经营者集中,并称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碳酸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竞争效果。
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外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消息发布后,对于汇源这一“民族品牌”到底该不该卖、能不能卖的质疑和讨论近乎白热化,80%的网民反对这起并购;有人甚至鼓动中国企业联名上书,或者主张让中国企业联合力量进行竞标等。
这些质疑集中反映了国人对该并购案的焦虑。
简要回顾案件整个过程,其背后所带来的问题引人深思。
那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触犯《反垄断法》?这一并购案虽然己经尘埃落定,但是却引起法律界人士对跨国并购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对本案进行分析:(1)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有适用的余地?不少人提出,汇源公司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一家外国公司,这项并购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并购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适用。
但是汇源公司是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和以我国人民为消费主要群体的企业,所以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特别是果汁业的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①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分析

国际投资学课程论文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分析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摘要《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在我国的经济和法律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已经开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由于规制的疏漏也产生了破环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反垄断审查的并购案,在理论界和实物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本文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过程及结果方面来分析此次并购失败的原因及成功的可能性。
关键词:可口可乐;汇源;并购;经营者集中;实质性标准Abstract”Antitrust Law” more than one year ago, in China’s economic and legal life, had a profound impact. Concent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ors have begun to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promoting, and because of omissions regulation also had a broken ring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market competition. Coca-Cola Huiyuancase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s the” anti—monopoly law” did not pas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rst anti—monopoly review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theory and in—kind session had a lot of controvers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ca-Cola Huiyuan acquisition process and outcome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failure of the merger and the likelihood of success.Key words: Coca-Cola;Huiyuan;Merge;Operator Concentration;Substantial Evidence一、引言经营者集中在我国的经济和法律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市场竞争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一方面,经营者集中使企业实现了规模经济, 提高了竞争力,进而增强整个市场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结构产生了有力的冲击,可能导致集中后的经营者对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从而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
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思考

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思考作者:彭欧健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2期摘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商务部禁止的集中案件,被称作是我国《反垄断法》打响的第一枪,并且也引发了广泛的热议。
商务部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准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并最终做出禁止收购的决定。
通过对此案的具体分析,商务部的决定虽然严格按照我国《反垄断法》来做,但仍然有合法但不合理的嫌疑。
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反垄断制度层面上仍存在着缺失,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化。
①关键词:可口可乐;汇源果汁;反垄断法;经营者;消费者汇源集团2008年9月3日对外发布公告,荷银融资亚洲有限公司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179亿港元收购汇源集团。
在经过9月8日的国内企业欲联名上书反对收购案后,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2009年01月06日:并购案反垄断审查进入第二阶段。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表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方案未通过中国《反垄断法》审查。
收购方案被否决之后,不少人认为商务部此举存在保护民族品牌之嫌。
据商务部贸研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汇源果汁(01886.HK)注册地在海外的开曼群岛,是一家离岸注册的公司,因此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名义上应该是两个外资公司之间的并购。
”②虽然汇源果汁1992年发家于山东,并且其主要资产、业务甚至是市场都主要在中国,但是,在名义上它仍然不是中国公司,而属于外资企业。
汇源并购案被否后引发的思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外的经营者以并购国内经营者的便捷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经营者集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但是,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影响具有两面性,竞争理论和反垄断经验表明,经营者集中一方面体现了效率较好企业的成功,是企业迅速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途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各个企业也可能会由于参见了经营者集中而提高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集中会导致企业所在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提高,从而形成垄断或者高度寡头化的市场结构,进而大大削弱竞争,侵蚀市场竞争的基础。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作为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第一个被“否决”的并购审查案例,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反垄断法在并购活动适用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一、 案件回放——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2008年9月3日,我国大型果蔬汁生产商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或汇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约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商务部对外宣告,在该案审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该集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种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用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商务部称,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认定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做出禁止此项的决定。
依据媒体披露的资料和汇源果汁的公告,尝试如下分析。
首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本身是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买卖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活动。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购买汇源100%的股份并购汇源,并购就是典型的经营者集中。
其次,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足以产生限制和消除竞争的效果,对我国饮料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一方面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将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收购成功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再次,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会汇源的决定体现了我国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
反垄断法不具体保护某一方的利益,既不保护可口可乐的利益,也不保护汇源的利益,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护整个民族产业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
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虽然之前可口可乐和汇源已达成收购协议,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作出禁止的决定符合立法精神。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不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
商务部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审查裁决借鉴了美国新产业政策理论,即反垄断审查时,不仅仅看重市场的份额,还应当看是否会提高其他企业准入的门槛,影响良性竞争,这是对反垄断法理论全面和科学的解释,也丰富了反垄断法理论。
论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从汇源并购案谈起

论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从汇源并购案谈起论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从汇源并购案谈起前言:从汇源并购案谈起2009年12月29日,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发布了题为《平稳起步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商务形势述评,就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的效果进行总结,并对今后我国反垄断工作的发展趋势作出展望。
文中,商务部强调了我国进行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审查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
“2010年全球并购活动将趋于活跃,企业兼并重组将成为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手段,反垄断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1纵观世界各国的垄断行为法律规制,普遍都采用了对企业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垄断行为审查的做法。
就我国反垄断工作而言,不论是程序上、内容上,都设置了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内容。
该内容主要表现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对规制“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审查工作基本达到了预定的效果,严格遵守与秉承《反垄断法》的精神要义,有效地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谈到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审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一案不得不提。
该案曾于2008年至2009年间引起社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广泛关注。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公开宣称将以约179.2亿港元的价格收购我国汇源公司全部已发行的股份。
这一并购意向一经公开。
公众间争议此起彼伏,从未停息。
“可口可乐”无疑是世界上最为人们熟知的商标之一,其碳酸饮料在中国乃至世界市场均拥有令人瞠目的占有率。
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的果汁饮品“美汁源果粒橙” 以鲜美果肉、醇厚口感深合大众口味,成为了可口可乐公司最负盛名的品牌之一。
而“汇源”作为我国本土著名的果蔬汁品牌同样受到了众多人群的喜爱。
AC尼尔森调查数据显示了汇源的强大实力与并购价值:截至2007年底,汇源的百分百果汁及中浓度果蔬汁的国内市场销售量已分别占到了42.6%和39.6%。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

[ 张卫 清,王以群. 网络安全 与网络安 全文化卟 情报 杂 2 】
志 ,2 0 , () . 06 1
在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过程 中一定的 自 治机制。
综上所述 ,通过安全游戏这一文化 营销武器 ,该企业在满
[ g <阳,张屹.试论 网络 文化安 全的有效途径 3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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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口可乐 并购汇 源案例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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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 自由化的深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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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国的 经营者以合 并国 内经 营者的便捷 方式来进 入 中国市场 , 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 经营者施加 经营者集中的浪潮一浪 高过一浪 。但是 ,大型 的经 营者集 中很 决定性影响。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可见 , “ 经营者集中”有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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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
作者:姚燕刘华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21期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外国的经营者以合并国内经营者的便捷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经营者集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但是,大型的经营者集中很可能导致经营者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形成垄断,限制竞争,因此最近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就引发了各界关注。
文章拟就此案为样本,结合《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法规,对此案展开分析。
关键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
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背景
2008年9月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已与汇源果汁三大股东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及华平基金旗下Gourmet Grace签署接受要约,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6%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
[1]此公告一出,即一石激起千层浪。
9月11日,可口可乐就并购事宜与反垄断局进行了初步的交流与沟通。
9月23日,牵手果汁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表达了反垄断的意见。
此案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自8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的第一案。
笔者在本文中,将以此案为例,结合《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可见,“经营者集中”有着广泛的涵义,即除最典型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之外,还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一个企业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施加支配性影响的情况。
在可口可乐对于汇源的并购案中,可口可乐公司是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取得对于汇源的控制权。
就资产并购来说,如果一个企业要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它一般应当取得50%以上的资产。
但是就取得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来说,因为在企业股份处于市场流通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一般不需要取得另一企业50%的股份就可以对之施加支配性的影响,因此,法律上应对可施加支配性影响的股份提出一个量化标准以提高法律的透明度,使企业能够对其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可预见性。
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企业50%或者25%的股份这两个企业可被视为出现了企业合并。
[2]遗憾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并没有出台具体的量化标准。
不过此案中,可口可乐公司计划收购汇源66%的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根据常理推论,如果不出现豁免的请先,就可以认为,如果收购成功,就实现了经营者集中。
三、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申报和审查
(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汇源于2006年9月14日注册于开曼群岛,其法律身份属于境外企业,但是这并不影响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对这起并购案的审查。
《反垄断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毫无疑问的适用《反垄断法》,即使是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如果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该报送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可见,《反垄断法》在管辖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和保护主义原则,而不论公司归属于何地。
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的并购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凡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就必须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在可口可乐和汇源的收购案中,前者执中国碳酸饮料市场之“牛耳”,后者占据果蔬汁市场的“头把交椅”,面对来自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是它们不可回避的挑战。
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的规定,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应当进行申报。
(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反垄断法》第25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
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第26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该条还规定,必要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延长第二阶段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实质性要件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同时根据第27条的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由于这些因素均缺乏具体的指标或者量化的标准,所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的审查结果很难预测。
首先要考虑的是二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根据AC尼尔森的调查数据,2007年,汇源在国内100%果汁及中浓度果汁市场占有率分别达42.6%和39.6%,处于明显领先地位。
而据研究机构Euromonitor统计数据,2007年可口可乐在中国果蔬汁市场的占有率为9.7%。
[3]q欧睿信息咨询资深分析师黄文君提供的资料则显示,2007年,可口可乐和汇源在软饮料市场的销售量比重不超过20%。
如果将统计口径缩小至果蔬汁市场,2007年汇源的销售量份额刚刚超过10%,可口可乐为9.8%,因此两者相加略微超过20%。
同时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也对审查至关重要。
简单地说,就是在计算市场份额的时候以哪个市场作为“分母”。
比如,是以软饮料作为“分母”,还是果蔬汁市场作为“分母”,只有在专业的计算后才能得出结论。
五、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这个规定明显是对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不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可以提高自身某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是指相关市场上竞争结构的改善。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参考商务部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54条的规定。
它除了规定改善市场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局申请审查豁免外,其他三种企业并购也可得到这样的待遇,它们是:(1)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2)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3)可以改善环境的。
这说明,这三种情况被视为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只要紧扣这几条作为突破口,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也并非没有成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王姗姗,梁冬梅.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面临反垄断审查.载
http://www.caijing.com.cn/2008-09-03/110010139.html.
[2]王晓晔.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杂志,2008,(1).
[3]陈善哲.数据测算定案:可口可乐汇源并购闯关反垄断审查[J].21世纪经济报道,2008.
作者简介:姚燕(1984- ),女,安徽萧县人,供职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刘华(1983-),女,安徽合肥人,供职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