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的原则,切实摸清底数、厘清历史旧账。
(三)严肃责任追究。资产清查是理清家底、明晰确权、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如实登记资产 情况,不得随意篡改系统数据,对问题不得瞒报虚报,要对上报资产清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私分、 私占、隐匿、转移资产的,以及制作假账、设置账外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账目调整。后勤保障科及各大队要根据实物盘点结果,对规格型号(必须提供相关原始凭证)、使用部门、管 理
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实物照片、发票号等有误或遗漏的信息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并依据登记确认的资产 信息和相关审批文件,按规定办理资产增减变动或调拨手续,根据数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 息系统”的资产账目。
.资产处置。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要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置,并严格落实资产处置备案制度,各单位在资产处 置当月及时填写资产处置备案表(附件1),其纸质版(相关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和电子版(Excel版本)同步报 局后勤保障科备案,并向局党委汇报。
(三)总结分析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单位要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分析工作漏洞与存在不足,对账实 不符、盘盈或盘亏、人为私占且拒绝归还的资产或情况列为纪检或审计重点问题并查清原因,涉及违反财经纪律的 要严肃问责。要总结出符合自身实际的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在9月26日前报局后勤保障科 (附件2内容如有更新请重新报送)。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一、背景和目的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中,资产清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对资产的清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
本指南旨在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的顺利进行。
二、资产清查的基本原则资产清查工作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全面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进行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2.及时性:资产清查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情况的及时掌握。
3.准确性:清查结果要准确反映实际情况,避免漏报、误报等问题。
4.独立性:资产清查工作应由独立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与资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确保清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尊重隐私: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三、资产清查的流程和步骤资产清查通常包括以下流程和步骤:1.审查相关文件:首先,审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登记台账等相关文件,了解清查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2.制定清查计划:根据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计划,包括清查时间、范围、方式等。
3.组织人员:确定清查工作的责任人和清查小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4.调查核实:按照清查计划,对各个部门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清查的准确性。
5.制作清查报告:将清查结果整理成清查报告,包括资产清查的总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和整改建议。
6.审核和公布:将清查报告提交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公布结果。
7.整改和追踪:根据审核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问题追踪机制,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资产清查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资产清查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保护资产安全: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确保资产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2.做好沟通和协调:与各部门的负责人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x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x发〔x〕156号)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6号)的规定,我区组织开展x年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年度预算编制、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C.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及审批(如为 盘盈,还应提供有价证券的复印件);
D.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 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 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后,确认投资 损失;
E.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F.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金额说明,涉及刑 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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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方法和程序
1、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 (1)工作目标
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2)工作内容
核对账证表及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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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账务清理要点
(3)工作方法
以基准日为时点,倒轧。 对清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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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 政
个单 项位 目财 、产 会清 计产 科中 目关
现金 有价证券
暂存款 库存材料 固定资产 应缴预算款 应缴专户款
支出
暂存款 固定基金
结余 收入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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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行政财产清查
1、现金的清查 ①清查内容
2006年12月31日的库存现金。
②责任分工
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 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盘点时间:各部门要统一
4)盘点范围及实地盘点工作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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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仓库的 第三方存货
实地盘点流程图
行政财产清查
存在仓库 属本单位存货
存在第三方单位 属本单位存货
不盘点 单独存放标识
财务账及 仓库台账
核对
是否能 现场盘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经验教训
总结资产清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如 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确保数据准 确等。
未来展望
深化资产管理改革
提出未来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改革方向和目标 ,如推进资产证券化、加强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等。
提升人员素质与能力
提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建议,如 培训、选拔、考核等方面的措施。
5. 问题处理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 理,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 有效解决。
6. 结果报告
编制国有资产清查报告,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清查结果,为决策提供 参考依据。
时间安排
清查实施阶段
按照清查方案,全面开展国有 资产的现场清查工作。
问题处理阶段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强化技术与信息化建设
探讨如何利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引入 大数据分析等。
完善制度与监督机制
建议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如制 定更严格的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等, 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THANKS
专家评估法: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 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 性。
实地盘点法:对实物资产进行实地盘点 ,核对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财务资料核对法:通过核对财务报表、 会计凭证等资料,确保资产数据的真实 性。
清查流程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应 遵循以下流程
1. 制定清查方案:明确清查目 标、范围、方法和时间等,制 定具体实施方案。
报告编制
01
02
03
04
05
在数据处理的基础上, 进行报告编制,包括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xx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xx]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xx年12月-20xx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xx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第一节前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经批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使用。
第二节资产清查目的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资产清查范围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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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07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