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和管理,并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参与度。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定义、实施步骤、具体内容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知识。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定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指对城乡规划法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进行详细的解释、补充和说明,以便于对其进行具体实施的一份规定性文件。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法律责任,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有序发展。
二、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步骤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调查研究:主要是对城乡规划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其具体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听取意见:意见征询是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制定的重要环节,需要广泛听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多方面的共识。
(3)制定草案:在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草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论证。
(4)公示征求意见:将草案公示出来,征求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最终定稿提供参考。
(5)发布实施:经过多方确认和最终修改后,将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开始实施。
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法。
(2)城市和乡村用地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物的布局、高层建筑、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生态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3)城市和乡村规划分析评估、规划编制、公众参与、现场管理和统计监测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4)城市和乡村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
(5)城市和乡村规划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
四、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具有以下重要性:(1)明确任务: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可以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城市和乡村规划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使其更好地参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的文件。
它细化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以便对城市规划进行科学、有效的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专业技术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术要求和方法。
2. 编制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和程序,包括前期调研、方案设计、论
证与评估、编制和审核等。
3. 规划要素: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中需要考虑的各种要素,如土地利用、交通、环境
保护、社会经济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平衡。
4. 参与与沟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各方参与和沟通的方式和要求,包括听取
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评议等。
5. 审核和评价: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结果的审核和评价标准,以及审核机构的职责和
权限。
6. 信息公开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信息公开和监督的要求,保障公众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起到了明确和指导作用,提高了
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了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与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二、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主要内容
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
1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2
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方性法规
规 章
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 《水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物保护法》 《建筑法》
《公路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防空法》
《防灾减灾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消防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
《物权法》
《循环经济法》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出具规划条件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核实
临时用地和建设规划管理
办理规划变更
查处违法建设
出具规划意见
01
02
03
04
05
06
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
城乡规划
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
方针政策
建设计划
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依据。 案例:无法定规划,规划未批准、规划未经依法批准、违反规划。 2、施行规划许可的对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案例:交通、水利、管线、构筑、局部改造、院内建设
2
许昌市城乡规划实施细则

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构建科学合理、层次清晰的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doc

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欢迎阅读!规划法全文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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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上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和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
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者,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
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会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