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评析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交谈判:通过双方代表进行对话和沟通,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这需要各方保持冷静和开放的态度,愿意共同努力寻找解决争端的途径。
2. 第三方调解:可以邀请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如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或专业机构等。
第三方调解者应具备公正、中立和被各方接受的地位和信誉,以帮助各方达成妥协和解决争端。
3. 国际法律手段:如果存在争议的国际法律准则,各方可以诉诸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
根据国际法规定,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可以审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4. 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通过促进经济合作、互利共赢,增进各方利益和互信,为解决争端创造有利条件。
这可以包括签署贸易协议、开展投资合作或开放市场等经济合作方式。
5. 多边对话和合作:通过多边机构和平台,各方共同讨论和解决争端。
这可以包括国际组织、地区性机构和国际会议等,通过多边对话和合作,促进相互理解和合作。
6. 人民交流和文化交流:通过人民间的交流和文化交流,促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减少争端发生的可能。
这可以包括人员往来、教育交流、文化交流和旅游交流等方式。
综上所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外交谈判、第三方调解、国际法律手段、经济合作和互利共赢、多边对话和合作以及人民交流和文化交流等多个方面寻找解决争端的途径。
领土争端.pptx

02
领土争端的国际法依据
国际法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法强调各国应尊重彼此的主权和 领土完整,不得侵犯他国领土。
国际法规定各国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包括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在解决领土争端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有 助于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三方调解与斡旋
01
联合国调解
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织,可以发挥调解作用,协助双方解决领
土争端。联合国调解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推动争端的和平解决
。
02
地区组织调解
对抗,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对地区稳定的影响
地缘政治紧张
领土争端可能加剧地区内的地缘 政治紧张局势,导致周边国家的
不安和担忧。
安全环境恶化
如果争端升级为军事冲突,将直接 威胁到地区的安全环境,可能导致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难民潮等问 题。
经济合作受阻
领土争端可能破坏地区内的经济合 作框架和机制,影响区域内的贸易 和投资活动。
俄乌克里米亚争端
俄乌克里米亚争端源于2014年乌克兰发生的政治危机 和随后的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的事件。当时,乌克兰 政府面临亲俄派和反俄派的激烈斗争,最终亲俄派领 导人被推翻。随后,克里米亚半岛的居民进行了全民 公投,决定加入俄罗斯。俄罗斯政府随后正式吞并了 克里米亚,并派驻军队维护当地秩序。乌克兰政府和 国际社会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俄罗斯的行为是对 乌克兰领土主权的侵犯。
领土交换方案

领土交换方案随着国际关系和政治格局的不断变化,领土争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日益复杂化。
领土交换一直是解决领土纠纷的一种方式,虽然领土交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争议,但仍然有不少国家采取领土交换方式解决领土争端问题,本文将就此概括领土交换的基本概念和现实应用。
领土交换简介领土交换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领土争端,通过互相割让领土或通过共同协商达成一种协议,将自己现有的领土与对方的领土进行交换。
领土交换是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手段,虽然它有可能导致某一方领土狭小或丧失领土主權,但这也是协商的结果。
领土交换的风险和争议领土交换虽然是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方式,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一方面,领土交换可能会导致某一方领土实际上更为狭小,对于这一方而言,接受领土交换协议不失为一种舍本逐末之计。
另一方面,领土交换协议往往涉及到领土主权问题,一旦其中一方不履行协议,就可能会引发更大范围的纠纷和冲突。
领土交换的现实应用领土交换是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主流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国家都曾经运用领土交换来解决领土争端。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失去了一大片领土,以及被划分为东、西两部分。
在冷战期间,东德和西德一直存在着一些领土争端,最终在1990年德国统一时,经过多轮协商,进行了严格的领土交换,最终解决了这些领土争端。
另外,2006年,塞尔维亚和蒙特內哥羅就科索沃地区的归属问题进行了领土交换,科索沃成为独立国家,科索沃的南部地区则归属蒙特內哥羅。
近期,朝鲜与韩国就板门店非军事区进行了领土交换谈判,双方通过割让和划分区域等方式,共同解决了该领土纠纷。
结语虽然领土交换有一定的风险和争议,但实际上它是一种解决领土争端的主流方式。
领土交换虽然可能让某一方失去一部分领土主权,但从总体上看,它可以帮助双方在有限的损失下,达成领土纠纷的解决。
关于国际领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极洲,作为地球上最后一片未被开发的“白色大陆”,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位置而备受关注。
自20世纪初以来,多个国家纷纷提出对南极洲的主权要求,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领土争端。
本文将以南极洲领土争端为例,探讨国际领土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争端各方及主要主张1. 阿根廷:阿根廷声称对南极洲的部分区域拥有主权,包括南设得兰群岛、福克兰群岛等。
其主张基于历史、地理和文化因素。
2. 英国:英国同样声称对南设得兰群岛、福克兰群岛等地区拥有主权。
英国的主张基于历史和法律依据。
3. 挪威:挪威声称对南极洲的乔治五世岛、彼得一世岛等地区拥有主权。
其主张基于地理和历史因素。
4.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声称对南极大陆的部分区域拥有主权,包括南极半岛等。
其主张基于地理和历史因素。
5. 法国:法国声称对南极洲的阿黛利地、彼得一世岛等地区拥有主权。
其主张基于地理和历史因素。
三、国际法适用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规定了国家在海洋和海底的权益,但并未明确解决南极洲领土争端。
2. 《南极条约》:1959年,12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旨在保护南极洲的和平与科学利用。
条约规定,南极洲不属于任何国家,各国在南极洲的活动应遵守条约规定。
3. 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曾于1960年和1984年分别就阿根廷和智利对福克兰群岛的主权争端进行裁决,但未涉及南极洲领土争端。
四、争端解决途径1. 外交谈判:各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谈判,寻求共同解决领土争端。
2. 国际仲裁:各国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3. 国际法院:各国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审理。
五、案例分析以阿根廷和英国在南设得兰群岛的领土争端为例,分析国际领土法律的应用。
1. 历史依据:阿根廷主张其主权源于1816年阿根廷独立后对南设得兰群岛的占领,英国则主张其主权源于1883年英国对南设得兰群岛的宣布。
2. 地理依据:阿根廷主张南设得兰群岛位于阿根廷大陆的南端,属于阿根廷领土;英国则主张南设得兰群岛位于南大西洋,不属于任何国家。
东盟方式的名词解释

东盟方式的名词解释东盟,即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由东南亚十个国家共同组成的地区性国际组织。
东盟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其独特的合作方式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被称为“东盟方式”。
东盟方式指的是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对话、协商和共识为基础的合作形式。
这种合作模式充分体现了东盟国家共同繁荣和稳定的愿望,注重平等、开放、包容和合作,通过寻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来推动区域合作和发展。
首先,东盟方式的核心是“对话和协商”。
东盟国家倡导通过相互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和问题,避免使用武力和军事手段。
这一原则在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稳定地区局势,增进国与国之间的互信。
其次,东盟方式注重“共识”。
东盟国家尊重成员国各自的利益和意见,并通过达成共识来推动合作。
共识的达成需要时间和努力,但意味着在重大问题上东盟国家能够形成共同的立场和行动,展示出团结一致的力量。
第三,东盟方式强调“平等、开放和包容”。
东盟国家在合作中坚持平等待遇原则,即每个成员国在决策和资源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同时,东盟也始终保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对话和合作,不仅推动自身发展,也促进了区域和全球的繁荣。
除了以上特点,东盟方式还表现出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一是优先推动经济合作。
东盟国家相互依存度高,经济合作是东盟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盟通过建立区域自由贸易区、加强投资和经济合作等途径,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互利共赢。
二是积极应对全球挑战。
东盟国家在面对共同挑战时,采取集体行动,包括应对环境问题、恐怖主义威胁、传染性疾病等。
东盟方式强调国际合作和互助,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挑战。
三是推动文化和教育交流。
东盟国家积极促进文化和教育交流,增进了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东盟文化年、青年交流项目等活动在促进东盟地区各国之间的文化多样性和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总之,东盟方式是一种独特的合作模式,以对话、协商、共识为基础,注重平等、开放、包容和合作。
东盟的统一立场高于成员国的国家利益?

东盟的统一立场高于成员国的国家利益?薛??力?前不久,针对中国与文莱、柬埔寨、老挝达成的南海问题四点共识,两位新加坡巡回大使分别表态,王景荣认为中国“像在干涉东盟内部事务”,比拉哈里认为“这显然可以解读为分化亚细安(东盟)的手段”。
虽然新加坡外交部后来回复中方“新前外交官有关言论完全是个人看法,不代表新加坡政府的立场”(刘振民语),但擅长外交辞令的资深外交官能说出这样的话来,显然体现了新加坡乃至更多东盟成员国的某些内心想法。
这涉及到东南亚整合过程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对东盟成员国来说,当“维护东盟的统一立场”与“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不兼容时,如何处置?长期以来,这并不是一个问题。
“东盟方式(ASEAN Way)”是处理这个矛盾的准则:它允许东南亚国家以自己觉得比较舒适的方式落实整合进程,不追求快速的机制化;东盟不干预成员国内政,只有当成员国协商达成一致后,才把整合进程即机制化程度推前一步。
这体现了东盟的利益取向:成立东盟、推进东南亚国家的整合是为了增进成员国的利益;东盟利益不凌驾于成员国利益之上,尤其是在涉及成员国重大利益时。
随着东南亚整合进程的发展,特别是2015年底东盟经济共同体建成后,这个矛盾日益凸显,要求成员国为了东盟整体利益而让渡国家利益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在处理与非东盟成员国关系时,越来越强调东盟的统一立场或团结一致。
但是,南海问题非常复杂,具有多面性:南海争议岛礁的主权归属与争议海域的海洋权益(如海洋划界),属于南海声索方之间的事务;南海的和平与稳定是东盟最为关注的地区安全事务;区域外的南海使用国也对南海问题高度关注。
就东盟而言,希望在南海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在南海问题上强化统一立场来推进安全共同体建设。
问题在于如何平衡“统一立场”与“成员国利益”,尤其是在安全领域。
很少人会认为“成员国利益”应该无条件服从于“统一立场”,但成员国可以在什么问题上、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不同的东盟成员国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东盟50年:发展中国家一体化的成功典范

东盟成立的背景与一体化历程2017年是东盟成立50周年。
在半个世纪的历史演进中,东盟的一体化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冷战时期的东盟(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东盟(ASEAN )是东南亚国家联盟(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的简称,成立于1967年8月8日,创始成员有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五国,是一个政府间、区域性、一般性的国家联合会(协会)[1]。
二战后东南亚国家的联合过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
当时,东南亚地区形成了以美苏两大国为首的军事集团对峙的格局。
1954年,美、英、法、澳、新、巴(基斯坦)以及菲律宾和泰国在马尼拉签署了《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并于次年在泰国成立了“东南亚条约组织”(SEA TO ),其目的是“联合抵制共产主义在亚洲的扩张”。
然而,这个试图仿效“北约”的反共组织因内部纠纷一直未能有效履行防务行动,拖到1975年被迫解散。
东盟50年:发展中国家一体化的成功典范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东盟一体化进程取得巨大成功,成为发展中国家一体化的成功典范。
在区域治理层面,坚持运用“东盟方式”处理问题,强调互不干涉内政、舒适性、松散性和渐进性;在对外关系层面,坚持运用“平衡外交”原则,维护自身安全。
这些实践经验成为东盟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
尽管东盟面临诸多挑战,但其一体化的发展前景依然充满光明。
■ 陆建人/文DOI: 10.19422/ki.ddsj.2017.06.007东盟成立的初衷也是为了共同防御共产主义势力在东南亚的蔓延,并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保持密切关系。
但这些从西方殖民统治下独立出来的中小国家,又有着强烈的民族自主意识,有联合起来抵御外部势力威胁的诉求。
1961年,为了寻求地区安全合作,马来亚、泰国和菲律宾三国成立了“东南亚联盟”(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 ASA ),但不久就因马来西亚联邦的建立和菲马领土争端而夭折。
简论中国边界争端解决方法

简论中国边界争端解决方法
中国边界争端解决方法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过外交和谈判:双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对话和谈判,寻求共识和妥协,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样的方式可以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为双方关系的改善和稳定奠定基础。
2. 通过国际法和仲裁机构:当双方无法就争端达成一致时,可以寻求国际法和仲裁机构的帮助。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争端当事方可以通过国际法庭、国际仲裁院等国际机构解决争端。
这样的方式可以确保争端的公平和无偏见解决。
3. 通过联合开发和合作:双方可以考虑在争议地区进行联合开发和合作,共同分享资源和利益。
通过合作交流,加深相互了解和互信,为解决争端提供积极的环境和条件。
4. 通过历史和文化对话:争端的解决可能涉及历史和文化等复杂因素。
双方可以通过历史学家、学者和文化交流等途径,进行对话和研究,深入了解历史和文化背景,以推动问题的解决。
5. 通过地区合作和多边机制:在地区合作和多边机制的框架下,双方可以与其他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和促进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这样的方式可以扩大解决争端的影响力和可行性。
解决中国边界争端需要双方积极展开对话和合作,并采取有效
的方式和方法来寻求解决方案。
同时,国际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也是十分重要的,有助于保持和平稳定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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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评析摘要在长期的领土争端实践中,东盟形成了其独特的的安全机制——“东盟方式”,这对东盟各国间长期和平共处的局势,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东盟方式”和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解决方法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关键词东盟方式领土争端解决方法东盟安全机制作者简介:朱孟婷,贵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38-02一、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与东盟方式(一)东盟方式的内涵对东盟早期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印度尼西亚人,阿里·莫厄多婆(ali moertopo)将军最早使用了“东盟方式”(asean way)这个词语。
在1974年,他将“东盟方式”总结归纳为:“许多工作以协商为标志,我可以将其称为处理它的成员国所面临的各种各样问题的东盟方式。
”继阿里·莫厄多婆将军以后,新加坡外长贾古玛(shanmugan jayakumar)对“东盟方式”进行了更好地归纳:“非正式、组织最小化、广泛、深入细致地协调,以达成一致与和平来解决争端”。
由此可以看出,“东盟方式”的实质是在坚持主权平等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强调机构“最小化”(organizationalminimalism),而不要求建立具有约束力的超国家权力机构,而是通过非正式协商来达成全体一致。
基于此,造成东盟被塑型为一松散而又不失灵活的区域性组织。
这种颇具特色的组织框架模式,最能说明“东盟方式”中机构“最小化”或“弱”机制化特点。
与之不同的是,在一体化过程中,欧盟的政策制定及政策执行机构相对完善,而较弱的执行力、联系不强机构间关系、松散的组织结构则是东盟机构的特点,东盟首脑会议所制定的政策由东盟机构执行,东盟机构为联盟的未来发展联系其政策出谋划策。
“东盟方式”在东盟的决策手段上也有所表现。
东盟的首脑会议、部长级会议,根据平等原则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主席国并主持做出东盟重要决策。
若成员国对某些决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可以保留,也就是所谓的“n-x”原则,大多数同意即可,决议便可获得通过。
通过这种成员国间相互平等却又不失效率的决策方式,东盟得到加强。
(二)东盟方式与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的关系东盟自1967年成立以来,东盟成员国间和谐平等关系对东南亚区域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进而影响到国际,并为发展中国家间或区域合作提供了参考借鉴的成功例子。
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构成东盟国家安全机制组成部分。
针对领土边界安全,东盟制定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曼谷宣言)》、《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吉隆坡宣言)》和《东南亚友好与合作条约》等区域性条约,并将这些条约有效地运用到东盟成员国间具体争端或分歧解决。
具体来说,东盟的地区和平的一般性制度建设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层次一,维护地区和平的一般性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安全领域方面,东盟制定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和《东南亚友好与合作条约》等条约。
其中,在规范成员国关系上,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是《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它由东盟最高决策层制定。
该条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间人民的持久和平、永远友好和合作、以及为各国力量的增强、团结和关系的进一步密切作出贡献。
”因此,在缔约国处理相互关系方面,该条约确立了六项基本原则,这也成为东盟国家间解决争端和分歧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六项原则是:(1)各国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性;(2)每个国家都有维护其民族生存、反对外来干涉、颠覆和强制的权力;(3)互不干涉内政;(4)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5)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6)在缔约国间进行有效的合作。
层次二是争端解决机构。
东盟高级委员会是通过《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确定成立的,它由缔约国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是解决缔约国间的争端和分歧的专门争端解决机构,缔约国协商解决不了的、有可能影响到缔约国间和谐关系的争端和分歧则交则高级委员会处理。
高级委员会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向当事国建议合适的争端解决办法,诸如斡旋、调停、调查与和解等方式。
层次三是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程序。
东盟高级委员会可直接在当事国间斡旋,或者在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东盟高级委员会建立调停、调查或调解委员会,在各当事国均同意前述条款用于争端的情况下,决议才得以执行。
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东盟国家间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法与东盟安全机制颇具东南亚区域特色的“东盟方式”和平机制用于其国家间领土争端解决的有效性,一直以来倍受争议。
当前,主要的观点为,肯定、否定及中立。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东盟和平机制以“预防性外交”为手段,以广泛协商、互不干涉为原则,在避免国家间严重的对抗,维持国家间和平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至少东盟安全机制具有“精神”上的存在价值,东盟的存在使东盟各国领导在处理领土争端的方式上尽可能和平化,避免军事冲突。
否定观点的学者则主要认为东盟所谓的争端解决机构发挥不了作用的原因是在东盟成员国间产生利益争议时,当事国只愿意将争议向国际公正法庭提交,而不是高级委员会。
这也是东盟成员国多年来无战争的原因,而不是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了作用。
甚有学者认为根本就没有所谓的“东盟方式”,如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现实主义代表,米歇尔·雷佛(michael leifer)则认为所谓的维护和平的“东盟方式”,本身就是一个“分类错误”(参见michael leifer the asean peace process a category mistake the pacific review. vol12. no. 1.1999.pp.25-38. “依据1967年东盟成立以来的制度经历,把与众不同的东盟和平方式这一提法归结为一种分类错误,并无什么不妥。
”)随着东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多,各国的具体国情及领土安全争端的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中立观点学者观点趋向于指出东盟现安全制度的缺陷,在东盟方式下,各种决策过程变得冗长,各决策在东盟各成员国的具体执行和实施受到影响,东盟地区论坛(arf)及东盟高级委员会在争端发生后难有用武之地,但同时,却赞同“东盟方式”避免法律协定,对非正式、磋商和协商一致的手段成为关注。
但同时,中立观点代表卡赞斯坦(peter j. katzenstein)认为,亚洲各国在本区域内并没有重大的制度变革涉及安全秩序,这表明亚洲国家在其安全政策的地区化上非常矛盾。
在预防地区安全事务中,东盟的安全机制扮演着重要角色,东盟能够经历多年确保地区安全。
自东盟成立以来,东盟这一超国家机构还不曾受理或收到任何一个成员国提交与另一成员国间的争端,各成员国对分歧和争端几乎均通过双边渠道进行处理,停留在国家关系的层次。
总而言之,东盟只是为其成员国相互关系的协调提供了一个总的指导原则和组织框架。
随着各成员国对和平解决争端观念的进一步接受,东盟通过不干涉内政原则及其规范能够避免区域外干预、特别是可以避免西方大国对东盟内部事务的介入,在冲突发生后严格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趋势。
另一方面,“东盟方式”杜绝各成员国滥用国家权力并在整体安全目标驱使下针对即存的冲突尽量避免冲突升级而多采取双边接触和协商来解决分歧。
然而,在“东盟方式”的指引下,东盟的安全机制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强制性不强,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东盟争端解决机构主要通过和平对话、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将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放在首位。
无法协商解决的争端虽然可提交领导人会议进行裁决,但是却并未规定领导人会议作出决定的方式,是继续不断地协商或者投票表决,还是通过决定需简单多数或者一定的比例,并无确定一说。
因此,议而不决的困境仍然会在一较长时期内存在。
自2008年7月起,泰柬两国因柏威夏寺所有权的争端,两国的边界出现军事冲突,乃至出现人员伤亡。
东盟并未能积极采取行动,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东盟宪章的签署企图有所改变,事实证明作用不大。
迄今,东盟各成员国间尚未解决的边界争端主要有:马来西亚与菲律宾的沙巴争端;越南与印尼纳杜岛周围海域争端;越南、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暹罗湾内相邻海域争端;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巴图普查岛争端;印尼与马来西亚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纠纷;泰国与马来西亚葛鲁克边界问题;马来西亚与文莱林邦边界划界纠纷;泰国与缅甸的贸宜河边界纠纷;泰国与老挝湄公河边三村落纠纷等。
由于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法律约束力,东盟在这些边界争端面前起不到积极作用,因此,一些升级的严重冲突最后只能以国际正义法庭仲裁方式解决,如1994年、1997年,马来西亚分别与新加坡、印尼的边界争端等。
而新成员如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的相继加入,这造成东盟的边界问题增多并复杂化,而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也更显参差不齐。
更关键的问题是,这给“东盟方式”和“东盟规范”继续运作发挥作用带来不小的障碍。
三、结论“东盟方式”是东盟国家间在处理国际争端时尽可能和平解决不使用武力的独特方法,依其对应的东盟安全机制的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等通过《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等东盟国家间法律规则逐渐有了较为明确的内容和规定,使其合法化。
在现今东盟国家的领土争端解决上,采取“东盟方式”对东盟国家来说既有深厚理论支持,也有大量案例和实践证实其可行性。
不干涉内政是“东盟方式”的根本原则,和平对话、协商谈判是“东盟方式”的主要方法。
和平对话、协商谈判表明东盟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尽量和平解决而不诉诸武力,使各国能够平衡发展的基础。
同时,在争端无法内部解决或具有复杂性时不排除提交国际权威组织机构说明其灵活性。
“东盟方式”的原则和方法不能更改,除非出现有利于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新方法。
东盟领土争端和平解决并不是东盟自己在唱独角戏,东盟国家内部协商一致和国际法院进行具体管辖是相互补充和共存的。
在一定意义上,东盟国家领土争端解决也是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的一部分。
这表现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17条和《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相互配合,具有历史或社会原因的领土争端最终得以解决是“东盟方式”安全机制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1]张振江.“东盟方式”:现实与神话.东南亚研究.2005(3).[2]东南亚友好与合作条约,1976年2月24日,马来西亚;王子昌,郭又新.国家利益还是地区利益——东盟合作的政治经济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3] 王子昌,郭又新.国家利益还是地区利益——东盟合作的政治经济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4] [美]彼得·卡赞斯坦著.秦亚青,魏玲译.地区构成的世界:美国帝权中的亚洲和欧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 meley caballero-anthony,“mechanisms of dispute settlement: the asean experience”,contempor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