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间的领土争端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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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以和平共处为基础,相互尊重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不侵犯领土完整的五项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间和平相处的基本要求,促进了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以下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的阐述。

第一,互相尊重独立自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互相尊重为基础,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尊重对方的独立自主。

这意味着每个国家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制定内外政策,其他国家应该尊重并不干涉。

第二,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国家间平等相待、互利共赢的原则。

国家间的差距可能会导致不平等的待遇,而平等互利的原则确保了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利益。

相互合作与互惠互利是国家间和平相处的基础,这种互利关系有助于建立信任、增进合作。

第三,互不侵犯领土完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互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

国家间领土完整的尊重是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侵犯他国领土是和平共处的基本要求之一第四,互不干涉内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互不干涉对方的内政。

每个国家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内政事务,其他国家不应干涉他国的内政。

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独立。

第五,和平解决争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和平解决争端为目标。

当国家之间存在争端和矛盾时,应该通过对话、协商、调解等和平方式来解决。

任何形式的武力威胁和使用都是不可接受的,并应该通过和平手段加以化解。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是多方面的,体现了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和平发展的精神。

这一原则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它鼓励各国遵循国际法和国际规则,遵守国际义务,增强国家间的互信,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在当前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日益紧密的国际关系背景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国应该坚持公平正义、和平发展的原则,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平等和稳定发展的方向前进。

国际中的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

国际中的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

国际中的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国际关系中的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一直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争端形成原因、解决方式和展望未来等方面探讨国际中的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问题。

一、历史背景不同国家间的边界问题与领土争议往往根植于历史原因。

在历史上,边界的划定往往通过战争、外交谈判和殖民活动等手段进行。

一些争端与纠纷依然存在于当今世界,如中印边界争端、中日钓鱼岛争议等。

这些争端的形成源于历史上的领土划定问题、民族纷争、殖民地遗留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影响。

二、争端形成原因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

一方面,国家之间对海洋资源、能源控制和战略地位的争夺,往往导致领土争议的产生。

另一方面,历史的遗留问题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也常常是争端的重要原因。

此外,民族、宗教和文化差异等因素也可能导致边界争端和领土争议的发生。

世界上的边界冲突,不仅仅是领土的争夺,更深层次的原因往往与各国的民族政策、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民族认同等方面相关。

三、解决方式国际社会对于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的解决提出了一系列的方式和机制。

联合国作为国际组织在解决领土争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调解、裁决和仲裁等方式,联合国积极推动着各方对于争端的和解和解决。

此外,一些地区组织和国际法院也在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的解决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另外,外交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国际法遵从国际准则等也是解决争端的途径。

在解决争端时,各方应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和对话对立解决争端,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四、展望未来国际中的边界争端与领土争议将会是长期存在的问题。

随着地缘政治的变化和国家利益的调整,新的争端和纠纷可能会不断涌现。

然而,国际社会也在不断努力寻找和推动解决方案。

全球化进程促使各国间的合作与沟通更加频繁,这为解决争端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机构来实现的。

国际争端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因为领土、边界、资源、贸易、人权等问题而产生的冲突。

为了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国际社会发展了一系列法律机制和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

首先,国际法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国际法是指约束国家行为的国际准则和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国际组织的决议等。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和原则。

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可以依据国际法的规定,通过对话、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端。

其次,国际机构和组织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联合国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的国际组织,其宪章规定了促进和平、安全与合作的目标,并设立了国际法院作为解决争端的司法机构。

其他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等也拥有解决争端的职责和权力。

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法律方法:一、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是解决国际争端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法律方法。

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可以通过对话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和妥善解决争端。

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双边谈判、多边谈判,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的协调来实现。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利于双方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不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问题。

二、调解和仲裁调解和仲裁是通过第三方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这些第三方可以是个人、国家、国际组织或法院。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帮助争端各方找到解决争端的方法。

而仲裁则是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由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调解和仲裁的优点在于可以为争端各方提供公正、中立的解决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国际法治。

三、诉讼和国际法院如果协商、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法无法解决争端,国家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家可以根据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向其提起诉讼,并接受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中的地缘与领土争端

国际中的地缘与领土争端

国际中的地缘与领土争端在国际关系中,地缘与领土争端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这些争端通常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对特定地理区域的领土主权认定。

这些争端可能由历史、民族、资源、经济或政治等复杂因素所驱动。

本文将探讨一些重大的国际地缘与领土争端,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南海争端南海争端是当前国际关系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该争端涉及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对南海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要求。

这些国家纷争不断,争议焦点主要是南海群岛的归属以及相关海域的利益分配。

导致南海争端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南海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各国希望通过控制这些资源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

另一方面,南海争议地区还具有重要的地缘战略意义,控制这一地区可为国家提供军事优势和战略利益。

历史、民族和领土认知等因素也加剧了争端的复杂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有必要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达成共识。

各国可以采取制定共同开发方案、建立海上安全合作机制等方式,通过合作解决争议。

同时,国际社会应积极参与,为促进南海争端的解决发挥积极作用。

二、印度与巴基斯坦的克什米尔争端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的克什米尔争端是世界上最具潜力引发地缘冲突的问题之一。

该争端始于1947年印巴分治时期,两国都声称对克什米尔地区拥有主权,导致多次军事冲突和紧张对峙。

克什米尔争端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历史、宗教和民族等多种因素。

克什米尔地区位于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既富有战略意义又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同时,克什米尔地区也被印度和巴基斯坦视为自身民族认同和领土完整的象征,而这种对领土的情感认同导致了争端不断升级。

为了解决克什米尔争端,印度和巴基斯坦需要通过对话和外交渠道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

国际社会也可以通过斡旋和调解来发挥积极作用,为双方提供一个谈判和解决问题的平台。

此外,防止恶性循环和紧张局势进一步升级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阿拉伯与以色列冲突阿拉伯与以色列之间的冲突是中东地区持续了几十年的争端之一。

领土争端解决

领土争端解决

领土争端解决引言领土争端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领土上存在争议,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紧张局势。

解决领土争端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任务,需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各方的利益和关切。

本文将探讨领土争端解决的一些常见方法和实践经验。

国际法与领土争端国际法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包括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

国际法中的领土原则也为解决领土争端提供了指导。

常见的领土争端解决方法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审理等。

谈判是最常见的方法,各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来寻求共识和解决分歧。

调解则涉及第三方介入,发挥其公正和中立的角色,协助各方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仲裁是一种更为正式的解决方法,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并接受其裁决。

国际法院审理是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最终手段,各方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对其进行裁决。

实践经验与案例分析调解案例:巴勒斯坦问题巴勒斯坦问题是中东地区的一个长期争议,涉及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之间的领土争端。

联合国曾多次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该问题。

例如,在1993年,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签署了《以巴甲级协议》,旨在寻求以巴冲突的和平解决方案。

该协议设立了巴勒斯坦权力机构,规定了以巴两方在政治、安全和经济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

尽管这一协议并未最终解决领土争端,但为谈判与和平进程铺平了道路,为解决争端创造了条件。

仲裁案例:中国与菲律宾南海争端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南海争端是当前国际社会的焦点之一。

2016年,菲律宾将南海争端提交给了国际法院仲裁庭,要求裁决关于中国在南海岛屿争端中的权益。

国际法院在2016年7月作出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争端中的。

论我国领土争端与我国的对策

论我国领土争端与我国的对策

论我国领土争端与我国的对策我国是陆海大国,陆地面积90万平方千米,有2.2万千米的陆地边界线,1.8万千米的海岸线。

我国邻国众多,地缘复杂,因此领土争端不断,而因历史遗留产生的问题尤最。

(一)、中印边界:中印边界分东、中、西三段,其东段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约9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浙江省面积,我国称其为藏南,目前被印度实际控制;中段约2000平方公里,目前被印度实际控制;西段,约3万平方公里,大部分属新疆省实际管辖。

(二)、南海争端:南海争端比较复杂,西沙群岛一直全部掌握在我国手上,而南沙群岛目前我国(包括台湾),占有岛屿8个,越南29个,菲律宾8个,马来西亚4个,文莱一个。

另,中沙群岛唯一出水岛屿黄岩岛目前属菲律宾实际控制。

(三)、钓鱼岛问题:目前钓鱼岛被日本实际控制。

此外,台湾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回归祖国怀抱,中国虽一再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但其中阻力很大。

而该问题拖得越久,越难以解决。

我国的对策(一)强化新战略安全观(二)从周边入手,着力改善安全环境(三)大力发展新型大国关系(四)重塑国家安全体制和区域合作体制(五)独立自主和平推进多极格局具体方面:近日中国两只大熊猫抵达马来西亚国家动物馆,与土库曼斯坦的合作关系,我国调查船到钓鱼岛水域航行获日本批准······关于我国的领土争端,其表面上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但实际上位美国在背后一手操办的,没有美国在背后支持像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小国根本无法在中国面前叫宣。

而我国的态度也是非常强硬的,在面对几十年都无法解决的领土问题,近几年突然发难,其内在原因值得深思。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百废俱兴,综合国力较弱,面对外强于各种争端只能视而不见。

但目前,中国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综合国力逐渐增强,科技水平提高,面对世界的底气也足了,人民对祖国的未来充满信心,也有足够的民意支持对外捍卫国家利益。

中印领土争端解决方案

中印领土争端解决方案

中印领土争端解决方案中印两国是拥有庞大人口和辽阔领土的大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

然而,多年来,中印之间关于部分边境地区的领土争端一直存在,给两国之间的关系带来了一定的紧张和不稳定。

解决这一持久争端是两国互利共赢、实现和平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在解决中印领土争端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

无论是历史、民族还是文化背景,中国和印度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应该将这些智慧运用到解决争端的过程中。

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和关切,并努力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折衷方案。

其次,中印两国应该加强对话和沟通。

只有通过对话和沟通,双方才能真正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找到共同的基础。

对话不仅可以减少误解和误判,还能够建立起相互间的信任和友谊。

双方可以通过外交渠道、高层对话、边境谈判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包括在中印边境争端的多边和双边框架内举办磋商和会议。

第三,双方应该尊重国际法和国际法庭的裁决。

国际法和国际法庭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机构,其裁决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更改性。

对于中印两国的领土争端,双方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国际仲裁法庭,或通过双方共同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双方都应该遵守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并将其视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第四,中印两国应该加强边境管理和安全合作。

领土争端的存在使得中印边境地区成为潜在的冲突焦点,为了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需要加强边境管理和安全合作。

双方可以通过建立热线机制、边境巡逻联合行动、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合作,减少边境摩擦和冲突的发生。

最后,中印两国应该通过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增进双边关系。

经济合作是中印关系的重要支撑,通过加强双边贸易、投资合作以及产业对接,可以促进两国的互利共赢。

此外,人文交流也是增进双边友谊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教育、文化、青年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可以拉近中印两国人民的距离,增进彼此的了解与亲近。

中印领土争端的解决需要中印两国的共同努力和智慧,更需要双方的决心和诚意。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因利益、领土、资源、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而引发的争议。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多边对话与谈判:国家之间通过高层外交官、特使或国际组织等渠道进行对话与谈判,就争端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和协商,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2. 调解与斡旋:中立第三方国家或国际组织可以发挥调解和斡旋的作用,协助各方寻找妥善解决争端的途径。

3. 法律与仲裁:各国可以根据国际法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法律手段解决争端。

4. 减少对抗与采取建设性措施:各方可以通过减少敌对行动和采取建设性的合作措施,缓和争端局势,为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5. 和平谈判与调解:对于一些严重的国际冲突,可以通过和平谈判和调解来解决争端,以实现和平共处和稳定国际秩序。

综合利用这些方法,可以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多样性的途径,但需要各方充分展示诚意,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争端问题的解决。

同时,国际社会应当加
强国际法治建设,以及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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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的领土争端的处理方法
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首重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的第一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解决领土争端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首要依据。

几乎所有的领土争端都涉及不同时期、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条约。

若能确定在当事方之间存在解决领土问题的有效的国际条约,条约用语的含义一经确定。

即使依据的是被现代革命者斥之为“殖民时代的不平等条约”,只要缔约两造俱在,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法院即可据此裁决争端。

1994 年国际法院对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端的裁决表明已有明确划界条约就不须考虑其他
1990 年,利比亚和乍得分别向国际法院起诉,将奥祖地带的主权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

利比亚主张在利比亚和乍得之间的莫西西部不存在边界。

乍得则主张边界已确定。

对于利比亚和乍得之间是否存在边界的问题,法院发现 1955 年利比亚和法国(乍得原是法国的殖民地)间的划界条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双方承认其边界是由一些国际文件规定的,在该条约附件一中提到“缔约双方承认: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法属西非和法属赤道非洲的领土为一方,利比亚领土为另一方,双方的边界源自利比亚联合王国成立时有效的国际文件”并列出了这些国际文件的名称。

法院认为应按照国际习惯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去解释1955年条约,即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且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情况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也必须和条约的上下文一同考虑。

法院进一步确认当事双方嗣后并无新的领土安排后,认为双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问题都无需考虑,因为如果以善意理解其条款,1995 年条约已划定了利比亚和乍得之间全部边界,并且条约的全部条款都表明利比亚明显知道边界被设定。

所以1994 年国际法院裁定此案乍得胜诉,有争议的地区属于乍得。

2002年国际法院对印尼与马来西亚两小岛的争端裁决表明划界条约不能无限解读
确定争端地区是否存在有效处臵的国际条约是一件基础性的工作。

在2002 年作出判决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诉讼”中,印尼的主张主要依据1891年6月20日为“确定婆罗洲上荷兰领地与英国保护国之间的边界”而缔结的《专约》第四条:“从东海岸上北纬四度十分点,边界线继续沿该纬度向东,穿越塞巴蒂克岛:该岛位于北纬四度十分以北的部分无保留地属于英国北婆罗洲公司,以南的部分属于荷兰”来声称这两个岛屿属于印尼。

国际法院在参考上下文、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后,得出结论认为,条约只确定了双方至塞巴蒂克岛最东端的边界,并未确定进一步向东延伸的分界线,所以已存在的划界条约并未包括更在塞巴蒂克岛以东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

法院还认为,起草条约的准备资料和当事双方嗣后的行为确认了此结论。

鉴于印度尼西亚
与马来西亚分别继承了荷兰与英国在原殖民地的所有主权,因此印尼和之前的英国北婆罗洲公司一般,不能按照不存在的约定拥有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

无条约时,裁决前殖民地领土争端侧重依法占有原则
“依法占有原则”确认前殖民地独立后的国界即是独立前的行政边界
在国际条约确实无效或不存在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国际法院接下来会用依法占有原则或有效控制原则来裁决领土争端。

由于全世界的前殖民地国家众多,依法占有原则在被殖民背景下会被优先适用。

按照此原则处理领土争端,就是承认殖民地国家独立时已经占有的领土是符合国际法的,它们独立时业已存在的边界是法定的国际边界。

新独立国家自其独立之日起,其所占有的领土就是它的领土,它的领土界限应依国际法给予尊重。

在裁决布基纳法索与马里的边界争端中,国际法院分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原则“实质是要确保尊重取得独立时的领土边界。

这种边界原来只不过是同属于一个主权之下的不同行政区或殖民地之间的划界,通过适用依法占有原则,这种行政边界转化为充分意义上的国际边界。

”这意味着新独立国家的边界和前殖民地的行政边界一致
2001年对卡塔尔和巴林的岛屿纠纷裁决表明宗主国对半殖民地的裁决可沿用到附庸国独立后
1991 年,卡塔尔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巴林的诉讼,要求法院解决海瓦尔岛和加南岛的主权争端,它们都位于卡塔尔半岛和巴林之间。

卡塔尔和巴林在 17 世纪初都成为英国的保护国。

2001
年国际法院总结了形成当事国争议背景的复杂历史,据此适用依法占有原则解决了两国间的领土争端。

1939 年7月11日,英国常驻海湾政治代表代表英国政府正式通知卡塔尔和巴林两国统治者:英国政府裁定,海瓦尔群岛属于巴林而非卡塔尔。

巴林据此主张主权,而卡塔尔不同意。

虽然卡塔尔和巴林都为“他们的边界是被外国列强人为制造和任意强加的”叫屈,但法院裁定作为属国的双方请求宗主国做出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巴林和卡塔尔同意英国政府解决双方涉及海瓦尔群岛的争端。

因而1939年的裁决应被视为自始即对两国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且,自1971年两国不再接受英国保护之后,该裁决仍有约束力。

”法院据此认定海瓦尔岛的主权属于巴林。

法院也裁定,英国 1939 年判决对加南岛主权归属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1939年裁决虽未直接提到加南岛,但法院从卡塔尔引用的 1947 年英国官方函件着手,通过分析内容得出结论:英国政府在 1947 年对 1939 年判决做出的解释表明加南岛是卡塔尔的一部分。

因此法院基于此解释认定加南岛的主权属于卡塔尔。

2005 年对贝宁与尼日尔争端的裁决表明,若从未明确划界则按殖民时行政操作来确认领土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无法通过考察殖民时期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殖民时期的划界,法院只能以考察殖民时期的有效行为作为判决依据,即殖民地“行政当局的行为,作为殖民时期对某地区有效地行使领土管辖的证据。


在2005 年裁决“贝宁与尼日尔边界争端案”时,国际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为证明其各自申诉而援引的各种规定或行政行动,
并作出结论:“当事双方都未能成功地提供基于殖民时期法规和行政文件的权利根据”。

国际法院进一步考察殖民时期有关地方当局的“有效行为”即行政行为,发现在1914-1954 年,法属西非中的达荷美和尼日尔地方当局采取一种临时办法,即双方都将河流的主航道作为辖区之间的边界。

根据这一办法,尼日尔在主航道左边的岛屿行使管理权,达荷美则在主航道右边的岛屿行使管理权。

国际法院分庭正是根据这些行为认定,两国独立时在尼日尔河地区的边界线是该河的主航道。

无历史统属时,有效控制原则优先适用
在无条约和殖民者划界时,有效控制原则最有效力
在适用条约必守原则和依法占有原则都不能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有效控制原则就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需要优先考虑的第一原则。

有效控制原则是指,有争议的领土若无明确条约和实际行政划界,那就属于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即在争议发生前,就明确表露控制意愿、并实施各种统治行为、且控制行为未受反对或被中断的那一方。

1953年对“英法海峡群岛案”的裁决表明近期实际控制的行为比古代历史证据有效1953年“英法海峡群岛案”中,两国分别提出有关于两组小岛,即敏基埃岛与艾克丽斯岛的主权要求。

长久以来,英法两国均认为小岛为其本国领土,而这两组小岛的主权也从未明确界定。

19世纪后,法国对这些小岛提出主权要求,双方时有争执,直到二次大战后,两国认为有必要就领土归属问题获得最终解决。

1950年12月29日,两国将该案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两国均提出古代权利(ancient title)与原始权利(original title)作为主权的根据。

法院认为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中,其中许多是远古时期的历史文献,这些文
件已无法明确区分其真正意涵,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那些古代的争议无须考虑,就法律而言,那些与占有小岛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才具有决定性意义。

法官判词中明确表示:“法院认为,具有决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从中世纪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间接推断,而是那些直接与占有岛屿有关的证据。


法院最终将这些小岛划归英国所有。

其主要依据是在大部份的时间中,英国持续对这些岛屿行使国家权利,例如司法行为、关于用兵的当地条例、征税、给商船颁发执照、登记财产契约、进行人口普查、管理海关事务等,构成有效的实际占领。

而法国只能给出中世纪封建主的土地赠予契约。

2008年对白礁岛争端的裁决表明,争端发生前被默认接受的实际控制行为能证明领土归属
马来亚和马来西亚1962年和1975年出版了表明白礁岛位于新加坡领土范围的官方地图。

并且英属殖民地秘书在1953年6月12 日给柔佛苏丹的英国顾问的信函中,要求提供白礁岛主权的资料,以便确定“殖民地的领海”的界线。

而柔佛方面在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柔佛政府没有这个岛屿的所有权” (Johore Government [ does] not claim ownership)。

1953 年之后,英国殖民者及其权利继承国新加坡在白礁岛海域通过调查沉船、批准或不批准马来西亚官员在白礁岛附近海域进行科学研究、在岛上插军旗以及1977年在岛上安装军用转播电台、建议围海造地等行为都表示对白礁岛事实上的有效控制,而柔佛王国及其权利继承国马来西亚对这些行为均未予以任何回应。

因此法庭认为,在争端发生之前,柔佛王国和主权继承国马来西亚政府的举措显然默认了新加坡对白礁岛拥有主权,白礁岛属于新加坡,在争端发生之后马来西亚再声索白礁岛主权是朝三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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