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记录
处方管理规定培训(3篇)

第1篇一、培训背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规范处方书写,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举办本次处方管理规定培训。
本次培训旨在提高医务人员对处方管理的认识,增强处方书写规范意识,确保医疗安全。
二、培训目标1. 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处方管理的重要性;2. 掌握处方书写的基本规范和要求;3. 了解处方审核、调配、点评等环节的管理要求;4. 提高医务人员对不合理处方识别和处理能力;5. 促进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培训内容(一)处方管理概述1. 处方的定义与作用2. 处方管理的法律依据3. 处方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二)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书写的原则2. 处方格式要求3. 处方内容规范- 处方前记- 处方正文- 处方后记4. 处方书写注意事项(三)处方审核与管理1. 处方审核的原则和内容2. 处方审核的流程3. 处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4. 处方错误处理及责任追究(四)处方调配与发放1. 处方调配的基本要求2. 处方调配的流程3. 处方发放的要求4. 处方退回与补发(五)处方点评与评价1. 处方点评的目的和意义2. 处方点评的内容和方法3. 处方点评结果的反馈与应用4. 处方点评工作制度(六)特殊药品处方管理1. 特殊药品的种类和特点2. 特殊药品处方的开具和管理3. 特殊药品处方调配与发放的要求4. 特殊药品处方点评与评价(七)处方管理信息化建设1. 处方管理信息化的意义和作用2.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3. 处方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步骤4. 处方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注意事项四、培训方法1. 讲座:邀请专家对处方管理规定进行讲解,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2. 角色扮演:模拟处方书写、审核、调配等环节,提高医务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3. 互动讨论:针对培训内容,组织医务人员进行讨论,解答疑问。
4.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处方案例,提高医务人员对不合理处方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是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诊疗规范和药品使用原则,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单据,具有法律效力。
(一)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亲自开具,不得委托他人代开;(二)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单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涂改液;(三)处方应当明确写明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用药频次、疗程等内容,并加盖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公章;(四)处方应当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数量和疗程,不得滥用或滥开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五)处方应当在开具后24小时内交由患者或其代理人领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处方的审核、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不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留存制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处方单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师的处方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知识和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处方分类与管理第十一条处方按照药品种类分为普通处方和特殊处方。
普通处方是指开具非处方药品和部分处方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医师开具,由药师审核并在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特殊处方是指开具抗菌药物、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药品的处方,一般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开具,由专业药师审核并在指定的药房或药店调剂发药。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一、目的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 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者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者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 HIS 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销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浮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销其处方权:1、处方书写时常不规范,或者时常浮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销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方管理记录

处方管理记录1. 背景处方管理是在医药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有效的处方管理,可以确保医疗机构的药物使用安全和合理性,防止滥用和错误用药的发生。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处方管理记录是至关重要的。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一套规范的处方管理记录,以确保医药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处方管理记录内容处方管理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患者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 处方信息:包括处方类型、处方日期、开具医生、开具科室等信息。
- 药物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等信息。
- 处方审核:由药剂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记录审核结果。
- 药品配药:记录药剂师按照处方要求配药的过程和结果。
- 患者签字确认:患者在领取药品时进行签字确认,以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处方管理记录的保存和归档处方管理记录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具体要求如下:- 纸质记录:处方管理记录应采用标准的纸质文档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归档。
纸质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 电子记录:医疗机构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系统进行处方管理记录。
电子记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5. 处方管理记录的管理和审查为确保处方管理记录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审查机制。
具体要求如下:- 定期审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处方管理记录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审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 内部培训:医疗机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处方管理记录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外部审核:医疗机构应接受外部的处方管理记录审核,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抽查和监管机构的审查。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6. 参考资料- 医药管理法规规章-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药物管理规范以上是关于处方管理记录的简要说明,希望能为医药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处方管理规定培训记录

1.医疗机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师、药师法律责任
医师和药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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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剂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药品剂型的书写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三)处方权的获得
1.申请处方权的人员资格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培训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 (1)要遵循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临床应用与管理 ) 原则(五专管理 专人、专柜、专锁、专用账册、专处方)。 五专管理: 原则 五专管理:专人、专柜、专锁、专用账册、专处方 。 •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醉药品处方权。药剂人员取得调剂权。 醉药品处方权。药剂人员取得调剂权。 • (3)应充分满足患者临床治疗的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 )应充分满足患者临床治疗的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 不能因责任大,太麻烦而对患者拒开, 不能因责任大,太麻烦而对患者拒开,否则患者可以到 卫生局投诉。对癌痛和中、 卫生局投诉。对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推荐使用吗啡 制剂,控制哌替啶使用。 制剂,控制哌替啶使用。 • (4)必须严格管理。除治疗需求外,不得开具麻醉药品 )必须严格管理。除治疗需求外,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一般疼痛患者要按规定严格控制 用法、用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制度, 用法、用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制度,严 格防止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社会。 格防止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社会。 医师不得自行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医师不得自行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3)按卫生部组织的《处方管理办法》答疑解 )按卫生部组织的《处方管理办法》 释。门急诊癌症患者因病情需要麻醉药品注射 剂是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 剂是可以带出医院使用。每次不超过 日常用 量。但建议尽量不带出医院使用 (4)门急诊癌症患者每 个月要复诊或者随诊一 )门急诊癌症患者每3个月要复诊或者随诊一 次。 2、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非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 、门急诊非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 神药品处方剂量规定。 神药品处方剂量规定。 (1)剂量规定: )剂量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也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
费别要选择。
“住院号”栏不能空, 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处方药管理法律规定培训(3篇)

第1篇一、培训目的为了提高我国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处方药的销售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本次培训旨在深入解读我国处方药管理法律规定,使从业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合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二、培训对象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培训内容第一部分:处方药管理法律概述1. 处方药的定义和分类- 处方药的定义: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 处方药的分类:根据作用特点、安全性、疗效等因素,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
2. 处方药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处方药销售和使用规定1. 处方药销售规定- 销售主体: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 销售条件: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 销售过程: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
2. 处方药使用规定- 使用主体:仅限于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 使用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师处方使用。
- 使用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三部分:处方药管理法律责任1. 违反处方药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处方药使用规定的法律责任- 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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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µ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药品剂型的书写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4.特殊麻醉药品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处方的调剂
1.调剂人员资格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调剂处方的要求
(1)处方的审核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源自。(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主要讲授】
(一)概述
1.处方的定义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立法目的
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根据用药人员:门急诊患者、疼痛患者、住院患者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三)处方权的获得
1.申请处方权的人员资格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如何取得处方权
3.处方上对用药时限的规定
(1)根据用药种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医院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2016年05月17日
培训地点:
主 讲 人:XX副主任医师
参加人员:全科医护人员及实习同学
培训主题:《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处方权的获得和处方的开具,熟悉处方的一般规定,了解处方调剂和监督管理。
二、培训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3.适用对象及管理规定
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处方书写的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调剂处方的四查十对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六)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处方权的取消,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四)处方的开具
1.开具处方的要求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要求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