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中文版)
_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_介绍及国家对策

第09卷 第5期 中 国 水 运 Vol.9 No.5 2009年 5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May 2009收稿日期:2009-03-26作者简介:杜 磊(1983-),男,深圳海事局盐田中心处助工。
《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介绍及国家对策杜 磊,钱呈祥,郭秀斌(深圳海事局 盐田中心处,深圳 518000)摘 要:随着船舶压载水携带外来生物及病原体造成的环保、生态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
2004年2月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各成员国一致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
该公约旨在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来降低生物入侵的风险。
本文将在对《压载水公约》及现今压载水处理技术详细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各相关行业,特别是主管机关履约面临的困难,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压载水公约;压载水管理;对策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9)05-0098-02前言生物入侵系指外来物种进入本地后,通过各种方式压制或排挤本地物种的生存;从而破坏本地的物种多样性,造成巨大的生态危害和经济损失。
研究表明船舶压载水是造成近几十年来生物入侵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种细菌、植物和动物会以不同的形式存活于压载水中,在一个海域加装的压载水中所含有的物种会在船舶到达另一海域港口装货时被排入到当地的水体中,一些物种的大量繁殖会对当地的经济和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船舶压载水带来的生物入侵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一、《压载水公约》简介 1.正文部分正文共22条,主要内容有:生效条件:第18条规定公约应在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的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2个月后生效。
而截止到09年3月,已有占总吨15.36%的18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
船舶检查:第9条规定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当在港口装卸时,可能要受到当事国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
沉积物接受设施:正文第5条规定每一当事国应确保在该当事国指定的进行压载水舱清洁的港口内提供足够的沉积物接受设施。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履约对策研究

重要作 用 ,也必将 会在 未来恰 当的时 间加入 该公
此 ,如何 切 实有效地 做好履 约工 作 ,是亟待 思考和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发 展 ,航 运 业 对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的 巨
的 问题 。
一
大推 动作 用被 广泛认 同。但 同时 ,航运业 的快 速发展 , 也使船 舶压 载水 的 “ 物污 染” 问题 目渐 显现 ,且 有全 生 球蔓 延趋势 。据估 计 ,全 球船 舶每年 携带 的压 载水 约有
缺 少有 针对性的技术研 究。 目前 ,国内的青 岛海德威 、中 远集 团与清华大学 、大连 海事大学 、青 岛双瑞等研 发单位 初具规模 ,有的研发技 术和产品 已取得 I MO的初 步认 可 , 但是 尚无一家获得 I MO的最终 批准。据英 国劳氏船 级社统 计 ,截至 目前 ,国外研 发机构共5 余家 ,已有1 余家获得 0 0
圈 第1 期
Res a c e r hont hepol yc nc r i gi e nt t n i c o e n mplme a i n o o e I emat n nv n in o nto nd f nt h t i al o Co e t o f rt Co r l he a Man eme fShi Bal t ag nt p l e d di o as watran Se mens t
检查 ;技 术援助 与地 区性合作 。 附则 主要 涉及技
求 ,包 括 总 则 (N 分 ) 船 舶 压 载 水 管 理 和 控 制 要 芽 A- ] 、
分) 、某 些 区域 的特 殊要 求 ( 分) C部 、压 载水 管理
收 稿 日 : 00 1- 1 期 2 1— 1 O 第 一 作 者 简介 : 尊 山 (9 8 ) 男 , 周 16 一 , 山东 青岛 人 . 高级 工 程 师 , 士 , 硕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海上 交 通 安 全与 环 境保 护 。
压载水管理公约

韩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7
挪威的岸基测试设施
18
美国的岸基测试设施
19
荷兰的岸基测试设施
20
国外岸基测试机构
21
国内现状
中远和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初步审批。 海德威的处理技术得到了IMO的最终审批。 目前还没有任何产品得到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
10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基本构成
• 压载水处理设备
• 相关控制设备
型式认可
• 监测设备和取样装置
生物有效性(G8的D-2标准) 环境可接受性(G9的毒性试验)
D-2标准(处理后压载水生物含量):
• 生物≥50mm:<10个/m3 • 50 mm>生物 ≥10mm:<10个/ml
• 霍乱弧菌<1cfu/100ml • 大肠杆菌<250cfu/100ml • 肠道球菌<100cfu/100ml
国际压载水及其沉积物 控制与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毒性试验:
• 试验内容:急性和慢性毒性 ➢ 水生生物(藻类、甲壳类、鱼类) ➢ 哺乳类(发育与繁殖、刺激性、诱变) ➢ 环境归宿(积累、降解、持久性)
11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程序(G8导则)
Approval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discharged ballast water (GESAMP BWWG)
2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 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 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 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73公约和78议定书合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 MARPOL73/78。
1997年9月15日新增一个附则,即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8]
六个附则生效时间及现状 其中附则Ⅰ、Ⅱ为必选附则,而附则Ⅲ、Ⅳ、Ⅴ、Ⅵ为任选附则(二次课完
六、我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关法规
船舶防污染技术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Technology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4]
一、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
第三次课开始
五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Control of pollution by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
推行和完善《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

一
压 《 载水公 约 》
下 的港 口 国监 督 行 为 此 外 《 载 水 公 约 》 《 口 国 压 下 港
。
,
监 督 指 南 》 行 的 先决 条 件 是 实
G2
的制 定 并 通 过 该 指
。
南 出 台 后 应 并 入 目前 港
港 决议《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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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监 督 使 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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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号
作 者 简f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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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8 04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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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丽 颖 ( 19 7 l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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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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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监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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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
,
从
事 水 污 染预 防
、
水 上 运 输 安 全 管理
工
作
。
23
维普资讯
家 工 作计 划 ;进 行 压 载水管 理 的 国 家 法 规 调 研 ;调 查 大
致人死 亡
。
50
年代就进 行控制 不 过 涉及 的范 围 只是 压 载水 中的
,
PSP
、
) 严 重 的会
,
、
货物残余物 ( 主要 是 油类 物质 ) 即使 《 合 国海 洋公 联
,
通 过 对 当地 浮 游 生 物记 录 海 底 沉 积 物 藻
也 约 》 仅就此 提 出
一
些 原 则性 意见
。但近20年 Nhomakorabea 对 船
推 动 东 亚 地 区 压 载 水 管 理 合作 ; 制 定 国 家 压 载 水 管 理
国监 督 程 序 》
战略计 划 和 项 目结 束 后 压 载水管 理 活 动 的 自我 财 务 支
压载水管理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目次
1. 背景 2. 国内外现状 3. 岸基设施建设方案 4. 经费预算 5. 预期效益
7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2020)》
环境
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
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
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2006.12--2009.12)
8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 远洋船舶压载水净化和水上溢油
应急处理关键技术研究
Final approval
System not using active substances
Land- Shipbased board Testing Testing
Issue of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Flag State)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23
3. 建设方案 岸基测试平台
实验室
环境可接受 性试验
IMO
生物有效性 试验
主管机关
岸基测试平台建设:大连海事大学+交通部; 生物有效性试验:大连海事大学(+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大连水产学院); 环境可接受性试验:须有OECD相关认证资质(ISO17025)的机构承担。
OEC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5 0 0 0 m 2 0 0 9 年1 月1 日~ 2 0 1 0 年1 月1 日 2 0 1 0 年之后 2 0 1 0 年1 月1 q ̄ I 2 0 1 2 年1 月1 日 2 0 1 2 a z 1 月1 日之后 <5 0 0 0 m <5 0 0 0 m >5 0 0 0 m >5 0 0 0 m
2 0 1 6 年1 月1 日之前
2 0 1 6 年1 月1 日开始 2 0 1 2 年1 月1 日开始
4 8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2 0 1 3 / 6
D2 标 准适 用 的 时间 的解 释 :追 溯 性适 用 ;对 于 不 同年 份建 造 、不 同 压 载水 容量 的船舶 适用 的 时间不 同 ;不优 惠条款 。
D 1 和D 2 标 准适 用的 时间表 ( 表2)
表2 D1 和D 2 标准 适用 的时 间表
建造 日期 压载能力 1 5 0 0 m ~ 5 0 0 0 m 2 0 0 9 年1 月1 日之前
<1 5 00 m
符合Dl 更换标准 2 0 1 4 年1 月1 日之前 2 0 1 6 年1 月1 日之前 2 0 1 2 年1 月1 日之前
符合D2 处理标准 2 0 1 4 年1 月1 日开始 2 0 1 6 年1 月1 日开始 2 0 1 2 年1 月1 日开始 2 0 1 0 年1 月1 日开始
处 ,按 照本组 织制 定 的导则 进行 压载水 更换 。
2) 根据 本条第 1 . 1 款不 能进行 压载 水更 换的 船舶 ,其压 载水 更换须 考
虑第 1 . 1 款 所 述 的导 则进 行 并 尽可 能 地远 离 陆地 ,在 任何 情 况下 距 离最 近
陆地不 得少 于5 0 海 里和 水深 不得 少于2 0 0 米。
压载水公约及压载水处理办法

D-2标准生效日不明确
• 无论公约是否生效D-2标准是强制实施的,但是目前的问题是没有满足所有船舶需要的、足 够数量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所以D-2标准第1个生效日的推迟在所难免。
处理方法
截止2010 年8月,已有16 个国家研发出46 套压载水处
理系统,其中24 套压载水处理系统已获IMO 初步批 准和最终批准。
国家 中国 系统名称 BalclorTM Ocean Guard Blue Ocean shield 方法 过滤+ 电解海水 过滤+ 超声波 旋流分离+ 过滤 + UV 批准情况 最终批准 初步批准 初步批准
德国
Clean Ballast SiCURETM SEDNA AquaTriCombTM Ocean Protection
压载水公约
《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简称
《压载水公约》于2004 年2 月,在英国伦敦IMO总部 召开的关于压载水管理外交大会上通过。》由22 条正 文和1 个规则组成,规则作为公约的技术要求分为5 部 分。 公约的生效条件: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 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年后生效 截止2014年10月随着日本的加入已有代表着世界商船 吨位32.02%的42个国家批准了,超过生效所需数目, 但其所代表的世界船队百分比还略微不足。
利益问题
• 航运企业无意支付改造费用,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会尽量拖延时间。
国际环境问题
• USCG并没有批准使用IMO认可的压载水处理系统压载水处理系统制造商们必须把自己的产 品单独递呈到美国,经研究批准后方能使用。航运企业的船舶在进入美国领海时必须要遵守 相应法规,而美国压载水条约的要求要严于IMO,至今,美国仍没有签署《压载水公约》, 这对IMO制定《压载水公约》的倒计时产生严重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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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公约中文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96(1)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目标和通过船舶压载水传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造成的威胁以及CBD1998年当事国大会(COP4)关于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第?/5号决定,以及CBD200計当事国大会(COP6)关于威胁生态系统、栖息地或物种的外来物种的第?/23 号决定,包括应对入侵物种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要求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考虑通过适当的压载水排放规则,考虑到在《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中所述的和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第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预防措施,还考虑到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其实施计划第34(b)段中要求采取所有级别行动,加速制定处理压载水中外来入侵物种措施,意识到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无控制排放已经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造成损伤或损害,认识到本组织为处理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目的而通过的1993年A.774(18)号和1997年A.868(20)号大会决议对此问题所给予的重视,进一步认识到若干国家业已采取旨在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船舶而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的单方行动; 该问题,因其世界范围的关切,要求基于全球适用的规则及其有效实施和统一解释的导则的行动,希望继续制定更安全和更有效的压载水管理选择方案,以持续防止、尽量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决心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和资源引起的风险,并避免此1种控制造成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认为缔结《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可以最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兹协议如下:第1 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主管机关系指该国政府。
对于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毗连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浮动平台(包括浮式存储装置(FSUs)和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装置(FPSOs))而言,主管机关系指该有关沿海国的政府。
2 “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
3 “压载水管理”系指单独或合并的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方法,以清除、无害处置、避免摄入或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4 “证书”系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5 “委员会”系指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6 “公约”系指《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7 “总吨位”系指按照《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或任何后继公约中所载吨位丈量规则而计算的总吨位。
8 “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系指如被引入海洋,包括河口,或引入淡水水道则可能危害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或妨碍此种区域的其它合法利用的水生物或病原体。
9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10 “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的秘书长。
11 “沉积物”系指船内压载水的沉淀物质。
12 “船舶”系指凡在水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动2器具、浮动平台、浮式存储装置(FSUs)以及浮式生产、存储和卸载装置(FPSOs)。
第2条一般义务1 各当事国承诺充分和全面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便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
2 附则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提及本公约时即提及其附则。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一当事国单独地或与其它当事国一起按照国际法采取更严格措施,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减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
4 各当事国应努力为有效实施、遵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合作。
5 各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制定旨在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来防止、尽量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转移的压载水管理和标准。
6 照本公约采取行动的各当事国应努力不损害或破坏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
7 各当事国应确保为符合本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做法对其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所造成的损害不大于其所防止者。
8 各当事国应鼓励本公约适用的、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尽可———————能避免加装带有潜在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压载水以及可能含有此类生物的沉积物,包括促进本组织制定的建议书的充分实施。
9 各当事国应在本组织的倡议下努力合作,以便在压载水管理的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中处理对敏感、脆弱或受到威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和风险。
第3条适用范围1 除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应适用于:(a) 有权悬挂某一当事国国旗的船舶; 和(b) 无权悬挂某一当事国国旗但在一当事国的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2 本公约不适用于:(a) 设计和建造成不承载压载水的船舶;(b) 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当事国的船舶,除非该当事国确定此类船舶的压载水排放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c) 仅在某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营运、并得到该当事国授权免除的另一当事国的船舶。
如果此种授权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则任何当事国不得给予此种授权。
不给予此种授权的任何当事国应向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作出本公约适用于该船的通知;(d) 仅在一个当事国的管辖水域内和在公海上营运的船舶,但不包括未根据第(c) 项给予授权的船舶,除非此当事国确定此类船舶的压载水排放会损害或破坏本国、相邻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e) 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由国家拥有或营运并在当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
但是,每一当事国应通过采用不损害其拥有或经营的此类船舶的操作或操作能力的适当措施,确保此类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以符合本公约的方式行动; 和(f) 船上密封舱柜中的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
3 对于非本公约当事国的船舶,各当事国应在必要时适用本公约的要求,以确保不给予此类船舶更为优惠的待遇。
第4条控制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1 每一当事国应要求本公约适用的、有权悬挂其国旗或在其管辖下营运的船舶符合本公约中所载的要求,包括附则的适用标准和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船舶符合这些要求。
42 每一当事国应在充分考虑其具体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为其港口和管辖水域内的压载水管理制定符合和促进达到本公约目标的国家政策、战略或计划。
第5条沉积物接收设施1 每一当事国承诺确保在该当事国指定的进行压载水舱清洁或修理的港口和码头内提供足够的沉积物接收设施,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此类接收设施的运营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并安全地处置此类沉积物而不损害或破坏本国或其它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
2 每一当事国应将被指称的根据第1 款规定提供的设施不足的所有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其它有关当事国。
第6条科学技术研究和监测1 各当事国应单独地或联合地努力:(a) 促进和便利压载水管理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b) 监测其管辖水域的压载水管理的效果此种研究和监测应包括对任何技术和方法的有效性和负面影响以及对被确定为是通过船舶压载水转移的此类生物和病原体造成的任何负面影响进行观察、测量、取样、评估和分析。
2 每一当事国为推进本公约的目标,应促进向要求信息的其它当事国提供下列相关信息:(a) 压载水管理的科学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和(b) 由任何监测和评估方案推断的压载水管理的有效性。
第7条检验和发证1 每一当事国应确保悬挂其国旗或在其管辖下营运并需接受检验和发证的船舶按附则中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和发证。
52 按照第2.3 条和附则第C 节实施措施的当事国不应对另一当事国的船舶要求额外检验和发证,该船舶的主管机关也无义务对另一当事国要求的额外措施进行检验和发证。
核实此类额外措施应是实施此类措施的当事国的责任,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第8条违犯事件1 应禁止对本公约要求的任何违犯; 无论违犯事件在何处发生,均应根据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的法律确定处罚。
如果主管机关得知此种违犯事件,则应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报告的当事国提供被指称的违犯事件的额外证据。
如果主管机关确信有充分证据对被指称的————————————————————————违犯事件提起诉讼,则应按照其法律尽快提起此种诉讼。
主管机关应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立即通知报告违犯事件的当事国以及本组织。
如果主管机关在收到信息后一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则应将此种情况通知报告指称违犯事件的当事国。
2 禁止在任何当事国的管辖范围内对本公约要求的任何违犯,并应根据该当事国的法律确定处罚。
每当发生此种违犯事件时,该当事国均应:(a) 按照其法律提起诉讼; 或(b) 向该船的主管机关提供其可能掌握的业已发生违犯事件的信息和证据。
3 当事国法律根据本条规定的处罚应有足够的严厉性,以阻止在任何地方发生对本公约的违犯。
第9条船舶检查1 本公约适用的某一船舶,当在另一当事国的任何港口或海上装卸终端时,可能要受到该当事国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以确定该船是否符合本公约。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任何该种检查均应限于:(a) 核实船上持有有效证书; 如其有效,则应被接受;(b) 检查压载水记录簿,和( 或)(c) 按照本组织将要制定的导则,进行船舶压载水取样。
但是,分析样6品所需的时间不得作为不当延误船舶作业、移动或离港的理由2 如果某一船舶未持有有效证书或有明确依据认为:(a) 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的细节有重大不符; 或(b)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基本的船上压载水管理程序或未执行此类程序。
则可进行详细的检查。
3 在本条第2 款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检查的当事国应采取步骤确保该船在未能做到排放压载水而不会对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形成损害威胁前不得进行此种排放。
第10 条对违犯事件的侦查和对船舶的监督1 各当事国应在侦查违犯事件和执行本公约规定方面进行合作。
2 如果侦查到某一船舶违反了本公约,则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当事国和( 或) 船舶在其港口或海上终端作业的当事国,除第8 条所述的任何处罚或第9 条所述的任何行动外,还可采取步骤警告、滞留或拒绝该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