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正式)

合集下载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以便于企业和职工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工伤的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轻伤。

1. 一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0%。

2. 二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25%。

二、中伤。

3. 三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26-50%。

4. 四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51-70%。

三、重伤。

5. 五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71-100%。

6. 六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劳动能力器官。

四、特重伤。

7. 七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脚丧失劳动能力。

8. 八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脑损伤、脊髓损伤、器官移植术或其他丧失生命活动自理能力。

五、特别重伤。

9. 九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烧伤、化学物质中毒、尘肺病等严重职业病。

10. 十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其他特别严重伤害。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的具体标准如上所述,企业和职工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标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山东高法 2022-04-2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4.1判断依据4.2晋级原则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4.4门类划分4.5条目划分4.6等级划分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A.5职业病内科门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A.7系统治疗的界定A.8等级相应原则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B.5职业病内科门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表C.5职业病内科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在劳动市场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进行分类和评定的指导标准,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级标准的内涵。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类和评定标准》制定的,共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其中一级代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级代表劳动能力完全正常。

每一个级别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评定要求,包括身体功能、智力水平、职业技能等多个方面的评定指标。

二、十级标准的适用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适用于各类劳动者,包括因病、残疾、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劳动者,以及老年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等特殊群体。

通过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准确评定,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十级标准的评定要求。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评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十级标准的评定要求进行操作。

评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对劳动者身体功能、智力水平、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评定,准确确定其劳动能力的等级,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和意见。

四、十级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它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帮助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和劳动力的利用率。

五、十级标准的完善和落实。

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对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评定工作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环境。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篇一:工伤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工伤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如果受伤职工的工伤情况被鉴定为十级,那么,受伤职工可就按照工伤伤残十级等级来获得相关赔偿,但是,你知道判断工伤十级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吗?下面,我们律伴小编马上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内容。

标准——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病ⅰ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津贴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建议: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建议:医疗机构出示确诊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至统筹规划地区以外看病。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和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建议:因日常生活或者劳动力须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证实,加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布局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建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建议:停建领薪期通常不少于12个月:伤情轻微或者情况特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证实,可以适度缩短,但缩短严禁少于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建留薪届满后仍须要化疗的,稳步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附注:停建领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确诊证明和各地的停建领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但确认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测评残疾后须要护理的,全然生活无法自理,按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工伤十级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十级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十级鉴定的标准是什么?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如大家所知,工伤等级鉴定结果会关系到劳动能力鉴定问题,那么,在实践中,鉴定工伤十级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请大家马上随我们小编来想学习了解下吧。

随着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代替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站张士谦律师根据本次修改,对更改及新增加的内容作了详细的整理,蓝色字体为更改内容,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或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6)双眼矫正视力≤0. 8;17)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2023

伤残鉴定十级标准202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伤残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16)双眼矫正视力≤0.8;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22)晶状体部分脱位;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5)外伤性瞳孔放大;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39)乳腺修补术后;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
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376-26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