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精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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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及零排放技术

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及零排放技术
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及零排放技术
国家规定
有关印染废水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水资源缺乏
降低成本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规定,印染企业要“实行生产排水清浊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35%以上。”
水资源紧张,七大水系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目前在全国640多个城市中,缺水城市已达300多个,其中严重缺水城市达108个。
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零排放的思考
Fig. 4
印染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可完全实现大部分回用; 臭氧-BAF工艺深度处理印染废水可实现出水COD<40mg/L, 色度<10倍,可实现高标准达标排放或初级回用要求。 膜分离的淡水可有效过滤生化出水有机物、色度、SS和无机盐等组分;它可用于高级回用,可作为锅炉用水,甚至做纯水。 反渗透浓水浓水含盐,有机杂质等,能不能做到既回用浓水的水,又回用浓水中的盐?
排污费成本逐年增加,自来水费用上涨,印染废水处理回用可减少排污费用,降低用水成本。
印染废水处理回用工艺
印染废水
水解酸化
物化混凝
好氧处理
UF+RO
臭氧催化氧化+一体化臭氧-BAF
淡水
浓水
石灰苏打
Fenton/PS氧化
常规处理
达标排放
(COD<40 mg/L,色度<10倍)
深度处理
普通回用水
优质回用水
互太(番禺)纺织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工程(40000t/d)
规模:40000t/d 工艺:臭氧催化氧化+曝气生物滤池 配套资金:3000万 实施阶段:已完成设计,正在报建
广东溢达纺织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工程(25000t/d)
规模:25000t/d 工艺:臭氧催化氧化+曝气生物滤池 实施阶段:已经调试运行,处理效果良好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应该设置安全距离,以确保周围的人员和设施不受到危险。

国务院的相关法规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周围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包括居住区、公共设施、饮用水源、交通干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等。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要符合GB、GB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规定了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的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的安全距离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周围的人员和设施不受到危险。

同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也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以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设立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此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也有具体规定,不同地区的保护区距离不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也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也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印染厂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印染厂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印染厂安全生产管理1、有谁知道关于印染厂的安全生产与工伤事故的避免一般分机械、染化料、电器、蒸汽伤害。

注意遵章操作就是了2、环保对印染厂有何具体要求纺织印染行业遭遇最严环保管控,2017年10月1号起实施印染新规今年以来,纺织行业遭遇最严重的“环保杀”,整治重点也放在了印染这个偏“化工”的行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染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两份行业规范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并印发了《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两新版文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两旧版文件同时废止。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部分内容(2017版)禁止使用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设备印染企业要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艺参数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

禁止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设备。

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印染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绿色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

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的要求印染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

纺织行业遭遇最严重“环保杀”,十一起实施印染新规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

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系统距离参考实用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系统距离参考实用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停车场设置安全距离参考标准一、国务院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目录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1)二、工作概况 (2)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3)(一)主要内容 (3)(二)编制原则 (3)四、排放限值的确定 (4)(一)最高允许排水量 (5)(二)主要污染因子 (5)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7)六、环境效益 (10)七、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0)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纺织染整行业(包括具有纺织或印染、漂染工艺的企业)是我省水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之一,其废水排放总量约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2%,COD排放量约占18%,氨氮排放量约占12%。

个别地方纺织染整企业设备落后、陈旧,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污染十分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

加强纺织染整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污染减排的需要,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是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为了防控纺织染整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的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纺织染整行业到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2006年发展改革委发布《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清洁生产标准纺织业(棉印染)》(HJ/T 185-2006)。

200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并于2010年4月修订。

新的准入条件对现有及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新鲜水取水量有明确要求。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2012年,染整主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其中印染布平均约42公斤标准煤/百米,印染行业降低消耗204万吨标煤/年;新鲜水消耗量下降到2.5吨/百米,总量减到12.75亿吨/年;废水排放量下降到2吨/百米,总量减到10.2亿吨/年,减排2.55亿吨/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号――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企业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号――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企业名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3.01.08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1号)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申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推荐、专家组复核及现场抽查、网上公示等程序,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现将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企业名单(第一批)
2013年1月8日
年修订版)》企业名单(第一批)。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现对2008年发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

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缺少环境容量地区,要限制发展印染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

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原地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

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要能满足1:8以下的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印染行业整治标准

综合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53
企业具备合格的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设施条件(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定期检测),并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环保
经信
54
按要求建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内部环境管理
55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涵盖全厂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职责、用水用能管理、“三废”处理运行管理、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等
印染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符合
验收
部门
政策
法规
产业
政策
1
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
生产合法性
7
所有建设项目经发改、经信、环保、安监、卫生、规划、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批
相关
部门
8
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规划
9
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环保
10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保
11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环保
12
没有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严重环境信访和投诉
环保
13
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达标排放
25
重点企业定型(拉幅烘燥)设备配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配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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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3号
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规范印染项目准入,推进印染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14号公告公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印染项目投资备案、施工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生产运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为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现对2008年发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

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缺少环境容量地区,要限制发展印染项目,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

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原地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

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要能满足1:8以下的工艺要求;拉幅定形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隔热板外表面与环境温差不大于15℃。

(三)现有印染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淘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热风拉幅定形设备以及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流程长、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工艺。

支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设备工艺水平,凡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与淘汰落后结合才可允许改扩建。

三、质量与管理
(一)印染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

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合格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
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三)印染企业要加强管理,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环境以及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资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详见附表1)。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详见附表2)。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印染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须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印染企业,其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要达到集中废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直接排入水体的印染企业,其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要采用高效节能的污泥处理工艺,实现污泥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二)现有印染企业要具备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条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对废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

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不得继续从事生产活动。

(三)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剂;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光工艺必须配置碱液自动控制和淡碱回收装置;实行生产排水清浊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35%以上。

(四)印染企业要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

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
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鼓励印染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项目的投资备案、项目建设、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工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建和改扩建印染项目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才能生产运营。

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

根据企业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定期进行公告。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印染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绸、色织、针织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2008年2月4日公布的《印
染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1: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
注1: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2:针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3: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

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织物1.3系数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照1.15系数折算。

附表2:
现有印染企业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
注1: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2:针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3: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

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织物1.3系数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照1.15系数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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