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郑政文[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4〕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今年我市预计有3万名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面临就业,数量持续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就我市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为依据,坚持政府调控、市场配置的就业方针,围绕郑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大力引进高层次学历、紧缺专业及各类实用毕业生,优化人才素质和人才结构,积极有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一)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1.毕业生全部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2004年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择业期延长为3年。
鲁公发[2008]269号
![鲁公发[2008]2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9e52b569dc5022aaea006c.png)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事厅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公发[2008]269号
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生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样式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等进行确认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的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履行户口登记。
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六条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本人应当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报。
第七条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八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承办。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户籍民警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户籍民警任职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公安局制定。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户第九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第十条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
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十一条设立家庭户,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
农村地区公民申请设立家庭户的,应当同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第十二条设立集体户,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3be7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ae.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0年4月24日鲁政发〔2000〕3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0年,我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20.2万人(师范类4.1万人,非师范类16.1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181人,本科毕业生4.2万人,专科毕业生4.5万人,中专毕业生11.2万人。
毕业生资源丰富,但学历和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社会需求不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调控手段,广开就业渠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大中专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才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鲁、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省人才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还比较低;大中专毕业生占总人口的比例偏低,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更低,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大局出发,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提高对科技和人才关键作用的认识,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与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搞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长远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ba46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4f.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7〕5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近年来,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指导下,新的毕业生就业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正逐步形成。
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加强宏观管理,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工基本原则。
为切实保证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规定(一)根据国家教委的授权,重庆市教委从今年开始行使高校毕业生省级调配派遣工作职能。
按此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归口市教委和市坟委主管。
(二)普通高校自费毕业生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
凡有单位接收,均要列入就业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国家教委统一制定有防伪标志的统一就业工作报到证。
其就业后的有关待遇与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同等学历毕业生一致。
(三)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国家计划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各类毕业生,其档案统一由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集中管理。
户粮关系或由人事部门集中代理,或迁回原家庭,原家庭属农村户口的,迁至所在乡、镇派出所和粮站。
(四)严格执行市政府控制市人口机械增长之规定。
凡属远郊地区和市外生源的定向、委培、自费生,因特殊情况到近郊地区就业的,均庆缴纳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增容费。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意见

一、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党的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同时积极接收各类毕业生,对于构筑我市人才高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我市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毕业生就业新机制,优化人才创业环境,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努力保证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对毕业离校、未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二年内,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档案保管费用,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三、接收毕业生工作程序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后,须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约。协议书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毕业生签字盖章后,同《推荐表》(原件)及时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二、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
1、各类用人单位继续实行毕业生见习期试聘制度。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对试聘期的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试聘期满后,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单位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人事代理。国有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2、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毕业研究生就业范围不受限制;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全市企、事业单位择业;本市籍成人、自考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外市籍专科毕业生可在全市企业单位就业;限制引进非生源中专生,确需引进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才服务中心核准。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5、对已派遣到外地的毕业生,符合我市引进政策的,凭改派手续可办理来就业手续。
鲁公发[2008]269号
![鲁公发[2008]2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10d250e4a7302768e9939f8.png)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公发[2008]269号
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生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
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样式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指南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指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法律文书,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毕业生办理个人档案和户口的依据,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协议书。
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人一式三份,复印无效,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定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文本。
协议书是正规文本,填写要认真、规范,要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炭素笔填写,做到字迹端正,不得大量涂改。
填写就业协议书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学制:3年。
2、学历:博士/硕士研究生。
3、学位类别:按专业类别分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
4、培养方式:研究生入学时的录取类别,一般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
5、结业方式:毕业。
6、毕业时间:每年7月。
7、身体状况:健康。
8、生源地区:本科毕业直接考取研究生的生源地区为家庭所在地,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后考取研究生的生源地区为工作单位所在地。
填写格式为“ X眷><如”。
9、用人单位如有人事录用计划权,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可以省略;用人单位没有人事录用计划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地市级人事局,需由毕业生前去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代办。
如果因故该上级主管部门不能签章、同时乂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者,毕业生档案、户口等关系将被派回生源所在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
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JYJ*、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派出所为其
出具《落户证明书》,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