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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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2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增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省省养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 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照“建养并重, 强化管理;深化改革, 调整构造;依托科技, 提高质量;依法治路, 保障畅通”旳公路工作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 综合治理”旳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用有力措施, 依法扶持、增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旳意识, 以路为本, 以人为本, 保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重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旳宏观养护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原则;㈡负责养护生产旳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协议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行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旳完毕;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贯彻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区安全设施布设规定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区安全设施布设规定
3二三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标志和隔离设施的摆放与撤除划定作业区并用安全锥桶隔离在作业区两端设定2030米的缓冲区并设置防撞墩隔离从车流方向逆行起确定警告区并在开始路段根据公路路况车辆规定时速设置15个指示标志应包括前方xx米施工限时速xx公里右左道封闭等内容在缓冲区开始端设置旗手指挥疏导交通在作业区另一端设置缓冲区和50米的终止区并摆放限速标志
(图15:平交道路入口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图15:平交道路中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3.16、整个路面养护维修作业。
适用范围:大面积路面病害处治、塌方、水毁、桥梁维修 维护、涵洞隧道维修维护等。(见图17)
(图17 整个路面维修作业)
3.17、泥石流、塌方、落石等特殊情况下养护维修 作业安全设施摆放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区
安全设施布设规定
公路养护作业本身具有安全风险大的特点。 特别是公路路面养护施工作业通常是在不封闭交通 的情况下进行的,高速的交通流和复杂的现场作业 环境容易造成公路养护作业的高风险性。同时由于 养护作业必须占用部分车道,容易形成道路瓶颈, 造成交通不畅和堵塞,一旦养护作业安全管理不力, 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摆放不完善,或驾驶、施工人 员稍有疏忽,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图14:弯道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15、平交道路入口和中央的养护维修作业。
具体方法:从平交道口其他三条直线段开始,根据 公路路况、车辆规定时速设置1-5个指示标志(应 包括前方XX米施工、限时速XX公里、右(左)道封 闭等内容)外,其他摆放方法同“双车道一个车道封 闭的养护维修作业”。(见图15、图16)
适用范围:连片坑槽、小面积沉陷、龟裂、网
裂处治等。
具体方法:划定作业区并用安全锥桶隔离从作
业区开始逆行设定20-30米缓冲区,并设置防撞墩隔离

2023年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年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年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养护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路政部门及养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作,包括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路政部门和养护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路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养护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

第七条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十条养护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制定工作任务计划,明确养护施工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安全事故管理第十四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确保安全事故的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十五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结果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对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治和抚恤,并对事故影响的整改措施进行落实。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路政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养护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是指对公路进行维护、修复和保养的活动,其目的是确保公路的安全和可靠性。

安全生产是每个行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是确保公路养护工作安全进行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当前公路养护安全形势严峻和养护行业自身的发展需求。

随着公路养护规模的扩大和工作量的增加,养护工作面临着更多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识到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以提升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体系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责任体系的建立是管理办法的核心,它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流程。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各种培训方式,使员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的安全性。

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是保障员工安全的基础,如头盔、安全带、护目镜、防护服等,要求员工正确使用并定期维护。

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是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总结经验教训,以提升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性。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统一标准、建立制度、加强监管和加强宣传。

统一标准是保障公路养护安全的必要条件,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可以确保养护工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建立制度是管理办法实施的基础,各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明确职责和流程,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完善。

加强监管是保证规定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通过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督促和监督,可以提高管理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加强宣传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向员工传递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公路养护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性和效能,保障道路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保障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公路养护施工、维护保养、清扫除雪等工作。

第三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重视安全科技防范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制度,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对各级责任人书面下达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能够有效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和各类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公路养护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机械作业人员、道路维护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和责任主体,健全公路养护工作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工作人员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条公路养护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报告安全隐患,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公路养护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路养护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安全、有序、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方针公路养护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各科室、班组成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各级领导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二)各科室、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全体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五、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六、事故处理(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二)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为准。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甘交规范〔2021〕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12月29日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资质许可流程第三章资质的使用、延续、变更及补证第四章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通车运营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对甘肃省行政区划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受理和审批作业单位资质的申报事项,颁发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甘肃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事务性工作;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属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助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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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保障公路养护生产安全开展,确保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全省公路系统依法对所管辖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保洁、养护、维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公路应急措施等工作。

第三条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边施工边通车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省公路管理局监督,公路总段(分局)监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各级路政、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全省公路系统养护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

(四)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收集汇总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负责管辖路段养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四)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报送相关安全信息及报表。

第八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落实养护生产专职安全员制度。

(三)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四)实施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五)负责养护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安全培训。

第三章养护作业区管理第九条为确保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过往车辆的安全畅通,养护作业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省局的规定,设置安全、规范、标准的养护作业区。

第十条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路面病害维修处治等小修养护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在公路护网内、行车道外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六)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作业。

第十一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一)一般路面病害维修等小修养护作业;(二)养护维修工程;(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六)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作业。

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十三条养护作业区按养护规模实行养护作业区布设方案审批制度。

(一)小修保养由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审批;(二)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高速公路中修工程由总段(分局)负责审批;(三)高速公路大修工程以及交通环境复杂的项目需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四)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占道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按养护作业的性质分为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并实行安全警戒等级制。

(一)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分为五个安全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全幅中断),代号A1。

迅速封闭公路,启动交警、路政、收费、养护联动机制,引导车辆就近驶出高等级公路。

2.二级安全警戒(半幅封闭),代号A2。

高等级公路因路面大修、沉陷、水毁、桥隧涵损坏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取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交警和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并至少有一辆路政车执勤,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24小时值守。

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

3.三级安全警戒(单车道封闭作业),代号A3。

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灌缝、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维修及微表处等预防性养护时,应封闭一个车道,分内侧车道封闭养护和外侧车道封闭养护作业区控制,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1人。

在养护作业缓冲区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避免车辆驶入作业区。

4.四级安全警戒(不占用主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A4。

高等级公路应急车道、路肩、边坡及桥梁下部维修安装作业时,宜采取封闭应急车道的养护作业方式。

5.五级安全警戒(移动养护作业),代号A5。

高等级公路保洁、除雪防滑时,宜采用移动养护维修作业。

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应布设移动式安全标志;作业机械配备闪光箭头和车辆闪光灯时,可不布设移动式标志。

机械除雪防滑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出警配合,实行交通管制后采用移动养护维修的方式作业。

(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普通干线公路分为四个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公路中断),代号B1。

当全幅路面养护作业时,养护单位按图示布设养护作业区。

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且有一辆路政巡逻车,专门负责交通管制;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2.二级安全警戒(公路半幅通车),代号B2。

公路因路面大中修、沉陷、水毁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用受阻路段半幅通行半幅封闭进行施工,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确保车辆按安全指示和控制车速行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2人,专门负责交通管制;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3.三级安全警戒(不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B3。

公路路肩、边坡、清理边沟等作业时,应采取封闭路肩养护作业方式。

4.四级安全警戒(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代号B4。

公路绿化浇水、清扫、除雪防滑等,宜采用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方式。

采用机械保洁时,应在清扫车的后部安装移动式标志。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成立专门的养护作业区布设班组(队),负责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撤除工作,以及养护安全设施的巡查、扶正、补充、更新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检查养护作业区布设,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格做到无安全保护设施,不上路养护作业。

并将布设情况摄像(或照相)保存影像资料,高速公路可利用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监督。

第十七条养护施工作业前,公路总段(分局)应利用广播、报纸、网站、短信、可变情报板、公告等多种方式为公众发布养护作业信息。

第十八条非应急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不得夜间进行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

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应布设照明设施、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照明宜覆盖整个工作区,降低照明光源产生的眩光,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应处于开启状态。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布设应从警告区开始,向作业终止区推进,并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作业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反,警告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同。

第二十条当原有公路设施与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相冲突时,应及时覆盖或移除原有公路设施;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移除时,应恢复原有公路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养护作业时,作业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区布设和现场安全设施布置情况,并填写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日志(见表3)。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二条公路系统各级单位必须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使用高效”的原则,及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并建立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公路总段(分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及处理情况须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按照“五落实”(“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公路养护施工和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

主要排查在公路养护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影响过往车辆行车安全的公路缺陷。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公路总段(分局)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经常性督查和指导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或列入重大隐患治理计划,对隐患治理资金缺口和相应的治理方案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要报相关单位部门备案,严格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五章事故处理及信息报送第二十七条养护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去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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