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经济法期末复习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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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经济法期末

复习练习题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期末复习练习题

一、判断题

1. 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对)

2. 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对)

3.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错

4.A、B、C三个公司合并成为新的D公司,原有的A、B、C三个公司解散,这种公司合并形式称为吸收合并。(错)

5.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错)

6.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错)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为3万元。(错)

8.根据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定为2人以上50人以下。(错)

9.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就属于破产费用。(对)

10.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属于单务合同。(错)

11.无记名债券是指其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的债券,应当通过背书转让。(错)

12. 销售者对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不承担产品质量义务。(错)

1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最高奖金超过3000元的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错)

14.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 )

15.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最高奖金超过3000元的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错)

16. 多个经营者制定的共同涨价限制竞争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对)待定

17. 红十字可以作为商品商标到工商局进行注册。(错)

18.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对)

二、简单题

1.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人的人数,只有最低限制,无最高人数限制。对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资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当即机关登记管辖的区域内。(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构成承诺的一般条件。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打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哪几种形式。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人不能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4)定金责任.合同法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违约金责任。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5.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简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7.简述破产申请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他们提出破产申请的具体条件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无破产障碍。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或者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依据,是破产程序使用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破产界限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的开始的原因,但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更为宽松,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就可以依法申请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民商事主体被宣告为破产的资格。破产能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规定破产能力制度,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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