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四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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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四条-法条原文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
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
行纪合同也叫信托合同,是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而产生的。
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交易的兴起,出现了专门受他人的委托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者其他交易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行纪人,行纪制度已经比较发达。
现行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商法均有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
依日本商法规定,行纪是指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做成物品(包括有价价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缔结买卖合同)的一种代理行业。
代为买入或者卖出业务的人称职准行纪商,可以准用有关行纪商的商法规定。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几点法律特征:1、行纪人应为委托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
行纪人从事购销、寄售、储运、商务活动时,并不完全是出于自身的要求,而是应委托人的要求行为。
所以,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也应归属委托人。
行纪人根据行纪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者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者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而行纪人只享有临时占有权。
对这些财产应按约定和规定的时间内转交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
2024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2024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最后一方表示同意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电子技术手段在合同中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八条合同的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重大误解;(二)显失公平;(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对方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目录总则—————————————————————————4 第一章一般规定———————————————————4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 第七章违约责任————————————————————191 第八章其他规定————————————————————205分则—————————————————————————212 第九章买卖合同——————————————————212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 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1.2 本合同法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2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4.3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违约、不可抗力等。
5.2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6.3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7.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7.3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8.1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
8.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8.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九条合同的效力9.1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9.2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9.3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但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此条是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一般说来,合同一旦成立,只要满足其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就可以生效,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实际上就是对于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规定有特殊生效要件的,应当从满足该特殊生效要件时,合同生效。
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
当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的,关于此点下面将详细论述。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条释义]本条是对于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都是基于对现在和未来的合理预期而确定合同条款。
但是未来的事件是不断变化的,未来情况的发展和订约时的预期可能会发生矛盾,从而出现不可预知的危险,并涉及合同中的危险分配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来分配此种危险,因此附条件的合同应运而生。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确定。
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所依据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同时也是条件区别于期限的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以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由当事人设定条件,以此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法条释义

合同法法条释义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
合同法则是合同法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对于商业人士而言,了解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和条款非常重要,这可以帮助他们制定更为明确的合同,并确保其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会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的主要法条,并对其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法律要求和规定。
合同的基本元素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简言之,合同是不同的个人或者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这些个人或组织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有偿和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是平等的,必须有对价才能生效。
同时,在协议的达成和履行中,双方都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一条:要约《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要约,即“要约是指一个人以足以表明其意思的方式,向另一人发出的可以订立合同的邀请。
”简言之,要约是合同的成立过程中的第一步,它是一种邀约行为,表明该人愿意与另一人达成合同。
第十三条:有关内容没有达成协议的合同如果两个人在部分事项上没有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有协议,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这个有效的合同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履行期限《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履行期限,即“约定期限的,应当履行到期;没有约定期限,收到请求后不得迟于合理期限履行。
”简言之,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履行期限,那必须在期限内履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收到履行请求后,履行人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履行。
第二十六条:履行方式《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履行方式,即“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应当符合民事主体的要求并适合于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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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四条-法条原文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行纪合同概念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最早罗马法所称信托是一种遗产处理形式。
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的全部、一部或者一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转交给指定的第三人,这时的信托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英美法信托是从英国中世纪所通行的用益权制度发展而来,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信托是英美法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
行纪合同也叫信托合同,是随着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而产生的。
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交易的兴起,出现了专门受他人的委托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者其他交易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行纪人,行纪制度已经比较发达。
现行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商法均有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
依日本商法规定,行纪是指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做成物品(包括有价价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缔结买卖合同)的一种代理行业。
代为买入或者卖出业务的人称职准行纪商,可以准用有关行纪商的商法规定。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几点法律特征:1、行纪人应为委托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
行纪人从事购销、寄售、储运、商务活动时,并不完全是出于自身的要求,而是应委托人的要求行为。
所以,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也应归属委托人。
行纪人根据行纪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者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者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而行纪人只享有临时占有权。
对这些财产应按约定和规定的时间内转交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
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因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2、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一点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依照行纪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行纪人以委托人给付的费用、物品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由此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由行纪人取得并享有或者承担。
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规定的时间内转交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
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因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3、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一点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依照行纪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行纪人以委托人给付的费用、物品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由此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由行纪人取得并享有或者承担。
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4、前者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而后者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5、前者和后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行纪合同主要内容是受托人根据信托人(财产所有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第三人)的利益而运用此财产,对信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大陆法系由于有财团法人制度及法定代理制度,可以实现信托所想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大陆法无信托制度。
随着行纪业务的发展,行纪合同逐渐被广泛应用,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与委托合同并存。
有些国家把行纪合同规定在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对行纪合同都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行纪也有专门的规定。
我国改革开放前受计划经济的限制,行纪业很不发达,只有一些国营和集体的信托商店、旧货寄售商店和贸易货栈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业务。
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相继恢复和新建许多贸易信托、行纪等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销售公司等。
由于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如何理解本条对行纪合同的定义,重要的一点是分清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界限。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相同点:如都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的标的;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信任为基础;都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宽。
第二,行纪全同的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既可以用委托人名义,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
第三,第三,行纪人一般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其开业和经营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登记;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是专门从事贸易活动的,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第四,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
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
行纪合同和承揽合同均属于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处理一定事务或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务活动。
行纪合同与代理行为。
行纪合同与代理都可发生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的行为,这是两者的相似之处。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自己发生效力,委托人并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则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不能直接承受。
一般来说,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利益实施一定法律行为并获得报酬的合同。
其中,接受委托经自己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称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为的人称委托人。
对于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上面已经提到,此外不再详述。
下面主要谈一下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般地,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是:(1)报酬与费用请求权。
行纪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请求报酬。
所谓报酬,是指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行纪为的对价,其数额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交易习惯确定。
习惯上行纪人的报酬,多以其所为交易的价额按照一定的比率提取,这在证券交易中极为常见。
行纪人除有权请求报酬外,还有权向委托人请求寄存费用及运送费用,并有权请求委托人偿还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及利息。
(2)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入。
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
基于此,行纪人和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买卖合同。
无须委托人的承诺。
介入权在法理上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因为介入权的行使对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利益影响很大,所以只有在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或者买入价证券或者其他有公示价格的商品,且委托人并无相反的意思表示时,行纪人才可以行使介入权。
介入权一经行使,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即成立买卖关系。
由于在这种情形下,行纪人的行为已经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因此行纪人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和费用。
(3)对为委托利益而买入的物品的处置权。
如果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行纪人依照其指示所买入的物品,行纪人有权确定一定期限加以催告;委托人超过催告期限仍不受领的,行纪人可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如拍卖、提存等。
同时,行纪人还可从其处置该物品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法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的义务。
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或者少受损失。
对于交易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负担支出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如果委托物属于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为委托人的利益,行纪人有义务将委托物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是:委托人对行纪人的行纪行为有指示权;有在行使的或者第三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介入权,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费用的义务;及时受领或者处理委托物的义务;等等。
白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