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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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剂 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 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血液制剂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安全,健全血液制剂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血液制剂的单位和个人。

三、血液制剂生产管理1.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生产单位应建立严谨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可对每批次产品的来源、生产、流向等进行全程追溯。

3.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4.生产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5.生产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的来源合法、质量稳定。

6.生产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产品检测标准和程序,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血液制剂储存管理1.储存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血液制剂库房,符合相应的卫生、温湿度等环境要求。

2.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剂入库和出库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追溯性和安全性。

3.储存单位应定期对库房环境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产品的储存质量。

4.储存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血液制剂保管人员队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5.储存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库存盘点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新。

五、血液制剂运输管理1.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和设备,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运输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运输操作规程,确保产品的不受损坏和污染。

3.运输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产品的运输质量。

5.运输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运输监控和追踪系统,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六、血液制剂使用管理1.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血液制剂使用程序和规范,确保产品的使用符合临床需要。

2.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血液制剂库房和使用台账,确保产品的准确记录和追踪。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范文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范文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范文一、前言血液制品是临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它常常用于给予患者输血和治疗血液病等疾病。

然而,由于血液制品的紧缺和高昂的成本,临床用血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血液的有效使用,规范临床用血过程,制定本管理规定,以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输血操作,防止输血相关疾病的发生。

二、血液资源管理1. 血液资源调配原则(1)按照临床需要确保血液储备充足,并合理配置。

(2)优先满足急危重症患者的用血需求。

(3)合理安排手术、外伤、产科等特殊科室的血液需求,避免血液短缺。

2. 血液成分的合理使用(1)应根据患者的具体临床情况选择合适的血液成分。

(2)在能够满足治疗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血液成分的使用量。

(3)考虑到患者的安全和效果,尽量使用单采血液成分。

3. 血液质量管理(1)血液采集和贮存过程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血液质量安全检测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血液质量合格。

(3)不合格血液制品必须及时淘汰,避免给患者造成风险。

三、输血操作规范1. 输血指征的明确(1)明确患者的输血指征,根据具体临床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输血。

(2)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操作,合理使用输血资源。

2. 输血安全检查(1)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确保输血操作的准确性。

(2)对输血包装和标签进行检查,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3)正确执行血型和配型操作,避免输血不匹配的风险。

3. 输血反应监测与处理(1)输血过程中及时监测患者的血常规、生命体征等指标。

(2)对可能出现的输血反应进行及时处理,保障患者的安全。

(3)对严重输血反应的发生必须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置。

四、用血意识的提高1. 用血知识的培训(1)定期进行用血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临床血液管理水平。

(2)引导医护人员树立合理用血、安全用血的观念,减少血液浪费。

2. 用血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定期进行血液用量的统计和分析,评估血液用量的合理性。

(2)建立评估机制,对用血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与检查考核。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规程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规程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规程
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使用规程,以确保使用过程安全、合规,并保护患者的权益。

通过遵循规程,我们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管理药品和血液制剂的使用。

激素类药物使用规程
1. 医生必须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结果,以确定是否需要使用激素类药物。

2. 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指南和相关法规进行,遵循适当的剂量和使用时长。

3. 医生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剂量或停药。

4. 患者使用激素类药物期间,应定期进行复诊并接受必要的实验室检查,以评估治疗效果和监测潜在的副作用。

血液制剂使用规程
1. 血液制剂的使用必须基于医生的处方,并按照患者的具体情
况决定是否需要使用。

2. 医生在使用血液制剂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治疗方案和手册,并确保操作规范。

3. 护士或医生在使用血液制剂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并核对患
者的病历和医嘱,以避免错误使用。

4. 使用血液制剂的过程必须符合无菌操作规范,确保产品的安
全性和有效性。

5. 对于血液制剂的不合格品或过期产品,必须进行正确的处置,确保不会给患者带来任何危害。

总结
本文档制定了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使用规程,以指导医生
和护士在临床实践中的操作。

希望所有医护人员都能遵守这些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是指医院规范化、科学化地管理血液和血液制品的使用过程的一套制度。

其目的是保证患者用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血液资源的利用率,确保医疗质量。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临床用血指征的制定:制定详细的用血指征,明确哪些患者需要输血,根据不同病情和临床需要确定输血的种类和数量。

2. 用血审批程序:规定临床用血的审批程序,确保医务人员在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使用。

3. 血液管理委员会:成立血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包括用血指征的更新和审核、用血指导方针的制定和宣传等工作。

4. 用血风险评估和记录:对每一次输血过程进行风险评估,记录输血前后的相关数据,包括患者的病情、血液类型和用血量等。

5. 用血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血液采集、输血设备的检验和维护、血液追溯等,确保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6. 用血教育和培训:针对医务人员开展用血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临床用血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增强用血的风险意识。

7. 用血监测和评估:定期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包括用血指标的达标率、不良反应的发生率等,及时进行问题的整改和改进措施的推广。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血液资源的利用率,减少用血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医院致力于提供安全可靠的血液制品,为患者的康复和治疗提供支持。

为了确保血液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临床用血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血液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和相关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实验室人员等。

三、用血申请及审核1. 临床用血的申请应由医生书面提出,明确患者的姓名、住院号、科室和具体用血要求。

2. 医生在决策用血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和实际需要,确保用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临床用血申请需经过科室主任或相关专科主管医师的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血液品种的选择与指征1. 在选择血液品种时,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遵循以下原则:a. 红细胞悬浮液:用于纠正贫血和缓解缺氧症状。

b. 血小板:用于治疗或预防出血性疾病。

c. 新鲜冰冻血浆:用于急需凝血因子替代的情况下。

d. 其他血液制品: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并确保用血的指征明确。

2. 用血申请需明确患者使用血液品种的指征,并有相关检验结果的支持。

五、血液的储存和输血操作1. 血液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2. 血液的输血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遵循以下步骤:a. 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和用血要求。

b. 核对血液品种、血液编号和有效期。

c. 进行血液预热处理,确保温度适宜。

d. 采用适当的输血装置和方法,遵循相关操作规范。

e. 实时观察患者的输血反应,及时记录并报告异常情况。

六、用血相关风险的防控1. 严格执行用血程序,确保用血的安全性和规范化。

2. 严禁非医疗人员擅自操作和移动血液制品。

3. 用血过程中,应注意患者的输血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理和报告。

4. 密切监测血液库存和有效期,及时处理过期和损坏的血液制品。

5. 对于不符合用血指征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七、用血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1. 定期进行用血质量评价和相关的统计分析,以评估用血的合理性和效果。

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血液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可保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医疗风险。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护理院等,以及从事血液制剂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

3.血液制剂管理责任3.1 医疗机构领导医疗机构领导应加强对血液制剂管理的重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团队、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

他们应确保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流程,以保证血液制剂的安全有效使用。

3.2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血液制剂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他们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血液制剂,并保持持续的研究和培训。

他们需要严格遵守血液制剂的使用规范和禁忌事项,并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3.3 质控人员质控人员应负责血液制剂的质量监控和检验工作。

他们应确保血液制剂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同时及时复核和跟踪质量问题。

4.血液制剂管理流程4.1 采购和储存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采购血液制剂,并保证其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采购后应按规定进行储存,确保血液制剂的品质不受影响。

4.2 分发和使用分发血液制剂时,医务人员应核对患者身份和用药适应症,并确认剂量和使用方法。

使用时要注意消毒和规范操作,避免交叉感染和误用。

4.3 不良事件上报和处理医务人员发现或接受患者报告的血液制剂相关不良事件时,应立即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跟踪。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监督与管理5.1 内部监督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定期开展血液制剂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对违反规定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2 外部监督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制剂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开展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血液制剂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使用,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治疗需求的增加,原有的管理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实际应用的需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对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规定的修改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修改版的管理规定需要明确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在明确适应症方面,需要具体列举每种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适用的疾病范围,明确哪些疾病可以使用哪些药物,以免产生误用和滥用的情况。

同时,在禁忌症方面,应详细列出哪些疾病或状况是禁止使用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以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修改版的管理规定需要规定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使用的剂量范围和疗程。

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剂量和疗程是决定疗效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疾病和病情,明确合理的剂量范围和疗程,不得随意增减或延长使用时间。

同时,对于长期使用的患者,应定期进行复查和评估,减少副作用的发生。

第三,修改版的管理规定需要加强对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监测和追踪。

在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使用过程中,需要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血常规、肝肾功能等进行监测,以及及时评估疗效和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

此外,还需建立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使用档案,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和药物效果,为后续的用药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修改版的管理规定需要加强对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合理使用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专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临床医生和患者对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的理解和认识,增加其正确使用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多学科协作机制,加强医患沟通和共同决策,促进患者对药物治疗方案的理解和接受。

总之,激素类药物与血液制剂使用管理规定的修改版应在明确适应症和禁忌症、规定剂量范围和疗程、加强监测和追踪、推广合理使用等方面进行完善。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医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2、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与保管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和通则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第六条血液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药学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在发放、运输血液制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应将血液制品置冷藏箱中进行运输;各护士站备有此类基数血液制品或临时领用、保管该类血液制品的,应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第四章血液制品的使用第七条血液制品使用时应注意:血液制品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第八条应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应用血液制品,避免滥用;应严格参照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血液制品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少数患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第九条人血白蛋白:主要用于纠正因大手术、创伤、器官移植等引起的急性血容量减少;处理大面积烧伤、呼吸窘迫等引起的体液水、电解质和胶体平衡失调,以防止和控制休克、低蛋白血症等;过量使用、输注速度过快或用量太大可能发生急性心脏容量负荷过重,引起严重的血压下降而危及生命,对于老年患者应特别注意防范;应视病情决定用量和给药时间,输人白蛋白的量不可超过正常水平以免超负荷;因为给血液胶体渗透压正常的人输注白蛋白以致渗透压升高超过正常,可抑制肝细胞的蛋白合成,血浆白蛋白浓度过高甚至可加速受者本身的白蛋白分解代谢,对患者反而不利,因此白蛋白不应作为补充营养或增强体力的措施长期应用;输注白蛋白制剂可能引起皮疹、恶心、发热或寒战等过敏反应,发生率约5%~1%;为避免和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过敏反应,应将制剂用5%葡萄糖或生理盐水稀释为5%~10%白蛋白溶液,滴注速度要从缓慢开始,观察15分钟无反应再逐渐加快,并以不超过每分钟2mL为宜;溶液中不要混合输注其他药物;如发现患者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患者白蛋白低于25g/L;②肝硬化腹水或胸水患者、癌症腹水或胸水患者白蛋白低于30g/L;③需维持较高胶体渗透压的大手术,限60g;需由个人部分负担;限工伤保险;第十条丙种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病毒性传染病,治疗免疫缺陷病,如先天性丙种球蛋白缺乏症、易变型免疫缺陷症、免疫球蛋白合成异常的细胞缺陷症;对继发性免疫缺陷症,如急性白血病、肾病综合征及某些癌症可出现免疫功能缺陷及低丙球血症,丙种球蛋白可作为辅助治疗;治疗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感染,以及败血症或内毒素血症,早期给予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可使死亡率显着下降;丙种球蛋白虽为一种较安全的生物制品,但个别人也会出现不良作用,不能把它当作防治百病、增强体质、无害有益的营养药品;使用丙种球蛋白时,在注射部位有时可出现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刺激症状;反复应用时,偶可发生呼吸困难、紫绀、休克等过敏反应;有时亦可能因反馈作用而抑制自身免疫球蛋白的生成,反而对机体不利,应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合理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感染抢救用;②重症自身免疫性疾病;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第五章血液制品的监管第+一条药学部应严格执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从论证批准的生产商、供应商购入血液制品,并应协助医院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制定、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性保证措施,以保护患者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第+二条医院血液制品的品种、生产商、批发商应相对固定;第+三条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及时了解、掌握血液制品的市场信息,研究供求动态,及时调整储备,保证药品供应;第十四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进行管制、监督和教育;第+六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组织对血液制品的论证,并发布有关的无偏见的信息;定期对医院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不合理使用的案例,提交医务处并在医院网站和医院药学通讯上发布分析结果;第十七条药学部应组织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进行监测和监督,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应按“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药学部应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在未发生紧急事件、手术量增加等情况下,发现血液制品的使用量不正常增长超过平时用量的20%时,药学部应组织仔细排查原因,发现并证实存在促销、不合理用药等现象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停止采购该厂家的药品,及对当事人员根据情节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警告、通报等处罚;第十九条在血液制品的使用中,违反医院使用规定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造成患者、医院的经济损失或导致医疗事故的,由医务处根据情节及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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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
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为保证医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医院使用的血液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三、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四、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五、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六、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

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七、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

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八、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九、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

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

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卫生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十一、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十二、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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