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范文-渝建发〔2022〕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范文-渝建发〔2022〕5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同时,还存在着不检测即出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规范的检测行为,检测工作质量也参差不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2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一年内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检测资质增项等申请,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推行检测工作备案制,加强检测过程的监管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测行为,均应按照要求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委托。
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并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就委托项目与参数是否与检测资质许可的范围一致、检测人员条件及数量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558号来源:杭州政府网入录者:wlp 添加时间:2010-12-27 点击数:273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工程质量水平。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苏建质2004318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苏建质(2004)318号时间:2009-11-13 10:50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326次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建工局: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需求也逐步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形势,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自去年在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暨创建“十佳”检测机构活动以来,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但是,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检测领域的虚假行为和检测数据的虚假现象有所抬头;检测机构扩张,检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市场及检测行业监管的责任加大。
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紧迫性的认识。
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重点整治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严厉惩处,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
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盈豳四圈
关于加 强工程勘 察质 量管理 工作 的若干意见
摘要:本文全面阐述 了我 国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现状并对加强勘察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对策提 出了若干建议 ,以期提高建
设 工程 勘察 质 量 , 保 证建 筑 施工 的 正常 进行 。 关 键字 : 工 程勘 察 ; 质 量 管理 ; 建 议
一
般来 说 , 为 了保 证建 设工 程质 量 , 建设 工程 勘 察单 位需 要详 细 的对 工程
的勘 察 策划 、 勘察文 件 的实 施管 理过 程 中进行 质量 控制 。 但 目前 我 国大部 分地
于不完善的阶段 。 由于建筑勘察制度的不健全这就导致了各地市执行的不严 格也不全面 , 间接地也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 因此, 全面完善勘察质量 监督 和建 立 制度 十分 必 要 。 二是要严格勘察前置性审查程序。 建筑施工前勘察前置性勘察必须要坚 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建设单位将勘察文件递交勘察单位时勘察单位首先
等在相应的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时要杜绝代签、 代盖的现象发生, 执业 人 员要 加 盖执 业 印章 , 并 出具 土 工实 验成 果 方可 放行 。 2 . 2 规 范制度 、 按 进 度 建设 , 切 实履行 勘察 责 任
是 要 完善 勘察 监 理制 度 。勘察 质量 监 督管 理 制度是 施 工 的纲 领 。勘察 单位在展开勘察监督和制度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质 量管理办法》 、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国家 但建筑勘察制度的实施尚处
区缺乏相应的勘察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出现了监督空白的现象。 在现场质量勘 察方面, 由于监理人员的匮乏 , 监管的缺失 , 造成建设工程的质量难 以保证。 1 . 3 施 工审查把关不严 , 勘察质量有待提高。 由于建设施工勘察文件由于施工图纸的审查缺少前置性审批 , 导致勘察设 计 容易 出现 安全 隐患 。另外 一方 面 , 一 些地 区 的审查人 员 由于具 备的专 业 素质 不高, 对较为专业的设计图审查的标准不统一, 审查差异较大, 且审查规范不严 格, 指 出的 问题有 时不贴 切实际 , 无法 达到 审查 效果 , 也就 不能保 证工程质 量 。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南建质安[1999]3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1999.06.30
【实施日期】1999.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南建质安[1999]30号)
市辖各施工单位、各建材试验室: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以及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建管字[1997]第14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正确、可靠的质量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是南宁市辖区(含两县一郊及南宁华侨投资区)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
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试验室、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行使。
二、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试验或混凝土制品检验的试验室。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文件武城重【2011】12号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严格工程质量检测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建重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质量监管,强化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管理。
1.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第三方检测措施,对政府投资的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2.第三方检测应包括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使用安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质量,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检测数量不低于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数量的30%,工程实体质量的第三方检测按照质量监督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的必备资料。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作为建设单位质量保证措施重要内容之一。
未按规定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的,不得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并严格按照见证取样制度、监理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材料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监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数量、频次和取样方法对进场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切实落实检测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4.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信息化管理能力,适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反馈检测信息;对检测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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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体系
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保证,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去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省、市(地)、县(市)级工作质量检测机构组成。目前,尚未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地)、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应在1997年底以前建立起来。省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中心)可在现有的专职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根据条件择优确定,并加以完善;新设立的市(地)、县(市)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宜设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中,不宜再单独设立。
检测机构要对其出据的检测数据负责,对于抽样和取样的检测,要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坚决制止出郎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对出据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检测技术水平提高
工程质量检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除要求有一支作风正派、业务技术过硬的质监督检测队伍外,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运用先进适用的检测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对于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和提高检测工作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与政策导向,针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同时,要积极推动引进国外先进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及吸收消化工作,要积极鼓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手段,以促进检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企业内部的土建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原则上只能承担本企业承建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根据各地情况,对达到建筑施工和建筑构件一级试验室资质条件的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检测机构的企业内部土建试验室,方可承接社会委托的检测任务,否则,出据的检测数据无效。
三、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各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审查,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否则,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无效。
各级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在检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检测工作、人员素质、环境条件、工作制度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水平,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五、积极发挥国家和省级检测中心的骨干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国家和省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业务骨干作用。国家和省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要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积极做好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的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检测鉴定、质量纠纷仲裁检测、检验测试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关规范,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和省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除做好各自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外,还要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各地和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工作,以促进我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总体水平的提高。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其在工程质翩制中的作用,根据目前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疏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机构是出据法定检测数据的机构,抓好廉政建设,对于搞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公正、廉洁作风。做到既要抓业务技术,又要抓思想作风。为了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在科学与公正上下功夫。检测机构及检测工作人员在检测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技术标准开展各项检测工作。对于违反有关检测规定的行为,要给予严肃批评,直至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