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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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司信贷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各司其责、快速反应”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风险预警是指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信贷五级分类,对授信客户的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分析、衡量其风险状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化解风险的主动性、动态管理过程。

第三条风险预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预警原则。

风险预警工作涉及客户经理、业务部主任、风险管理部门、常务副总。

(二)及时报告原则。

相关人员须及时发现各种预警信号,并尽快报告。

(三)快速反应原则。

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人员可以本着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反应。

第四条本办法所列行动方案如果触发资产保全、授信审批、政策修改等流程,应按照相应规定和权限办理。

第二章岗位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客户经理是发现管辖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一)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
(二)对预警信号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和行动方案;
(三)具体执行风险预警行动方案,并及时报告处理效果和最新情况。

第六条业务部也是发现客户预警信号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督促客户经理完成日常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
(二)对客户经理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三)直接参与重点关注客户的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
(四)对客户经理提出的风险预警评估和应对预案进行审核,批准实施“紧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和跟进预警行动方案的落实。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协助发现的重大预警信号,定期给公司领导汇报;
(二)负责发布公司识别评估的预警信号;
(三)监督信贷员对预警信号的发现和应对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公司预警体系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预警信号的处理流程
第八条预警信号的发现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
1、授信后管理----按照规定的频率和要求对客户进行跟踪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五级分类及时识别客户层面的各类预警信号。

2、日常监控----通过审查审批、日常信贷管理、现场和非现场监控过程,识别各类预警信号。

3、研究分析----通过对外部宏观环境进行分析,发现关于行业、地区等系统性预警信号。

4、外部渠道----通过关注网络、电视、报纸、专题研究报告、其他新闻媒体等,识别各类预警信号。

第九条客户经理通过授信后管理、外部渠道等及时发现识别授信客户预警信号。

第十条对于发现的或提醒的预警信号,客户经理应立即核实,并评估判断预警信号,报业务部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应对预警信号进行核实,对行动方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业务部审核后的预警信号应通知风险部。

风险部会同客户经理核实和分析预警信号,协助客户经理研究制订行动预案,并报告公司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负责人评估预警信号严重程度和行动方案的可行性后,签署意见,施行执行。

第十三条如遇重大紧急预警可召开临时会议,听取各部门汇报预警信号处置及效果,研究完善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预警行动方案批准后的次日客户经理应负责执行批准的预警行动方案,业务部负责组织、协调、帮助执行预警行动方案;风险管理部应在行动方案获得批准后协助执行方案,并负责监督行动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预警信号情况通常特别紧急,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业务部和风险部有权批准“紧急行动方案”,事后报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如果对“紧急行动方案”有异议,有权改正,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如果预警信号已经导致授信出现实质性风险,风险部要提前介入,提供保全意见,或直接进入保全程序。

第四章风险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客户财务状况风险预警信号:
1、信用等级、贷款形态由正常转为不良贷款;
2、不能按要求提供当期或充足的财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3、利润、销售、利润率、现金流量的持续下降,存货积压,对外部融资的过度依赖(流动比率明显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较快);
4、存货周转率放慢或存货增多;
5、速动比率下降;
6、负债率升高;
7、为了维持盈利或保留现金储备,经常推迟或延迟支付有关费用;
8、应收账款增加趋势;
9、企业为了保存现金而采用拖欠等不正常手段,因而无法正确反映应付款,或其他应付债务;
10、采用其他不正常行为影响现金流动量;
11、企业毛利率下降;
12、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所对企业的账簿和财务记录不断进行检查;
13、企业欠税。

第十八条行业风险预警信号:
1、行业整体衰退或属于新兴行业;
2、出现重大技术改革,影响行业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
3、政府对行业有严格的限制;
4、经济环境变化,如经济萧条或金融危机,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
5、不能适应市场或顾客需求变化;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风险预警信号:
1、持有一大笔定单,如果不能如期履约可能引起重大损失;
2、产品较为单一;
3、对一些客户或供应商过份信赖;
4、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
5、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关系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
6、企业地点发生了不利的变化;
7、购货商减少采购;
8、收购其他企业或开设新的销售网点,对销售和经营有明显影响;
9、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10、厂房和设备未得到很好的维护;
1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存在偏差,或计划执行出现较大的调整,如基建项目的建设工期延长,或处于停缓状态,或概预算调整;
12、借款人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下降;
13、受到台风、火灾等自然或社会灾难影响。

第二十条管理风险预警信号
1、借款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了租赁、承包、联营、并购和重组等;
2、管理层对环境和行业的变化反应较为迟缓;
3、高级管理层之间出现严重的争论分歧;
4、最高管理者独裁,听不进不同意见或者周围都是说好话的人;
5、管理层品德低下,缺乏修养;
6、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变动频繁;
7、管理层的核心人员突然死亡、生病或辞职,没有相应的继承者;
8、中层管理层较为薄弱,企业人员更新过快或人员不足;
9、管理层对企业的发展战略性眼光和计划,没有实施或无法实施;
10、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行业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如有的只有业务特长而没有专业特长;
11、管理层经营思想变化,表现为极端的冒进或保守;
12、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利润为中心,并且不顾长期利益而使财务混乱,影响收益质量;
13、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14、借款人遇到纠纷和法律问题,如受到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处理,主要管理人员受到涉及处罚问题;
15、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与我公司不合作;
16、管理层对我公司的态度突然发生了变化;
17、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和报表资料;
18、借款人突然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结算银行;
19、外部机构对借款人的评级进行调整;
20、借款人违反与其他银行或债权人的协议,不能偿还其债务;
21、借款人以不正常途径或不合理条件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
22、借款人向其他银行的借款被拒绝;
23、借款人的存款余额和结算量不断下降;
24、接到许多银行的资信咨询和调查;
25、借款人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26、借款人不能提供我公司所要求的信息资料;
27、借款人拒绝与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接触;
28、借款人提出再融资或重组贷款。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预警信号:
1、不履行或消极履行保证责任记录;
2、对外提供担保管理不严,显得随意;
3、有未经授权而对外提供保证的历史;
4、与借款人之间有互保协议,或与借款人之间存在连环担保关系;
5、保证人因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迫提供担保,如保证人欠借款人贷款,或其为贷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并非出自本意;
6、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母子公司等股本关联关系,我公司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可能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
7、保证人具有特殊地位和背景,我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时可能会遇到较大阻力;
8、保证人对外承担债务保证责任的未清偿余额较大,已超出其承受能力;
9、保证人的财务实力较弱,对外商业信誉较差;
10、保证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较差,或者保证人不具备对外提供担保的资格或没有经过充分授权等。

第二十二条抵(质)押担保预警信号:
1、抵(质)物的所有权出现争议;
2、抵(质)物的流动性变差;
3、抵(质)物的变现价值下降;
4、抵(质)物的折扣率上升;
5、抵(质)物的评估与账面价值偏离较大;
6、抵(质)物的占有与控制程度下滑;
7、抵(质)物的保险、登记便利性和成熟性较差;
8、选择荒地、荒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等作为抵(质)物;
9、对办公楼、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风险估计不足,抵押率普遍较高。

10、抵(质)押无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

第五章预警信号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可提出解除对客户的预警的申请:
1、经过核实,相关人员报告的预警信息不准确;
2、原预警信号情况好转,已对我司授信不构成风险;
第二十四条预警信号的解除由客户经理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准予消除,并应存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预警信号的贷款责任人,如贷款手续齐全合规、无主观故意,在责任追究时,可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规定予以免责;对于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预警信号甚至故意隐瞒不报的贷款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第二十六条对于提醒性预警信号没有及时核实调查而引发风险扩大造成授信损失的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如果单位负责人以各种形式压制客户经理隐瞒不报,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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