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保险公司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保监发[2012]60号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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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保监发[2012]60号颁布时间: 07/16/2012实施时间: 07/16/2012效力状态: 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治理架构和授权管理原则,在公司内部授权范围内对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原则:保险公司授权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架构和授权管理原则,确保授权行为合法、合规、有效。
2.授权范围: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包括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
具体授权范围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确定。
3.授权层级: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将授权划分为不同的层级,明确各级别的授权范围和审批权限。
4.授权审批程序: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程序,明确授权申请、审核、批准等流程和相关责任人。
授权审批程序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
5.授权监督与调整:保险公司应建立授权监督机制,对授权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和风险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授权范围和层级。
6.违规处理:保险公司应对违反授权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保险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司稳健运营和合规经营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授权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公司各级机构的权责关系,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授权管理办法》

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长、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授权主要涉及日常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向下一级授予经济管理权限的上一级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下一级组织或个人为被授权人,代表本级组织或个人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公司授权内容必须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
第二章授权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司建立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各被授权人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
第七条公司授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各被授权人实行逐级授权;(二)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三)被授权人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授权起草相关部门职责第八条根据本办法,公司于年末由风险管理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级授权标准,报公司领导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授权书。
风险管理部有权对授权方案提出调整建议。
第九条公司的授权书在风险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授权书内容第十条授权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二)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三)授权范围和内容;(四)授权期限;(五)授权规定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补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本授权为基本授权,是指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日常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第十二条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二)同业资金融通权限;(三)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四)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五)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六)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七)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八)证券买卖权限;(九)外汇买卖权限;(十)内部资金调度权限;(十一)利率浮动权限;(十二)汇率浮动权限;(十三)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十四)其他的业务权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保监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2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保险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授权管理,明确授权权限和责任,确保业务运营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率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级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涉及所有保险业务活动的授权管理。
第三条保险业务授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授权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权责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责任明确,确保业务活动有序进行;(三)分级授权:根据业务性质、风险程度和职责分工,合理设置授权级别;(四)动态调整: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化,适时调整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二章授权范围与权限第四条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活动:(一)保险产品的开发、销售、推广和理赔;(二)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三)保险费率的制定、调整和执行;(四)保险业务的承保、保全、理赔和反洗钱等工作;(五)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授权权限分为以下级别:(一)一级授权:公司总部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包括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人员配置等;(二)二级授权:分支机构对业务部门的授权,包括业务类型、产品线、费用预算等;(三)三级授权:业务部门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包括销售权限、理赔权限、费用报销等。
第三章授权程序与责任第六条授权程序:(一)业务部门提出授权申请,经上一级部门审核;(二)授权申请经公司总部审批;(三)审批通过后,由授权部门下达授权文件。
第七条授权责任:(一)授权部门对授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二)被授权部门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负责;(三)业务人员对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履行负责。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公司设立授权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对授权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授权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对授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3篇)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汇保险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使用外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及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照本暂行规定,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外汇保险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七条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经营机构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一)外汇财产保险;?(二)外汇人身保险;?(三)外汇再保险;?(四)外汇海事担保;?(五)外汇投资;?(六)资信调查、咨询业务;?(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投资,应限于____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投资渠道。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b04eecd05087632311212b3.png)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基金财产。
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七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监管和风控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意义暂行规定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我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对子公司或关联方的监管控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向规范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良好的运营能力和风控能力对于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和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要求、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要求等,以确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备充足的实力和专业水平。
2. 资产管理计划的规范运作: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制定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时,必须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 风险管理和风控措施: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评估和管理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投资人的风险可控。
4.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外披露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组合等,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增强市场的监督作用和投资人的知情权。
5. 内部合规和监管要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和监管体系,确保公司内部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影响暂行规定的实施将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运作要求,有利于提升行业整体的专业化水平和风控能力。
其次,规范了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增强了投资人的保障和信任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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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集中管理和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授权,指为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以法人身份委托其所属分支机构或相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以公司名义”,指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义。
第三条公司授权,一般采取在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规定分支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经营管理权限和就特别的经营管理事项向相关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签发公司授权书两种形式实施。
第四条公司授权管理实行权责一致的原则,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授权人为分支机构的,由被授权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授权经营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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