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河北大学硕博连读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大学硕博连读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研字〔2016〕13号为适应国家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与培养制度,优化生源结构,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文件规定,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一、基本原则1.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素质优先,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硕博连读是博士研究生选拔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只在校内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且录取后必须在本校攻读博士研究生,不得报考外校博士研究生。
3.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应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进行,原则上在一级学科内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
二、选拔对象选拔对象面向二、三年级在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方式为统考或推免,不含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单独考试入学的学生。
三、报名条件(需同时满足)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至少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专家书面推荐。
3. 课程学习进展良好,基本完成硕士课程学习任务,成绩优秀。
具体成绩要求由相关学院制定。
4. 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并且具有合作精神(同等条件下,已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者优先考虑)。
5. 身体和心理健康。
6. 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名额分配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以本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数为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确定当年的硕博连读指标比例。
未完成硕博连读指标计划的专业,其剩余指标由学校收回,统一调配。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XX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适应研究生教育以及学位授予新形势要求,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现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规定如下:博士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必须在“XX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期刊目录(试行)”中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以XX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定数量与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材料学学科、挂靠环境工程学科的化学相关方向和挂靠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的生命科学相关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1)、(2)要求之一;其余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列(1)、(2)、(3)要求之一。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SCIE收录或发表在国外正式科技期刊并被EI收录。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SCIE收录。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认定的管理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且至少有1篇被SCI、SCIE、SSCI收录。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
博士学位申请人若在非本学科认定的“XX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认定的期刊目录(试行)”中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则该学术论文必须属于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2009年12月28日修订)∙文章来源: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作者:学位办∙发布时间:2010-3-15∙点击次数:16639【大】【中】【小】(2008年5月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学校决定对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做如下规定:博士研究生一、基本要求(一)理学、工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被SCI或EI收录1篇(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
2.在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期刊目录见附件一)。
(二)管理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被SSCI、SCI、EI收录1篇(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
2.在SSCI、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3.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
(期刊目录见附件一)4.被CSSCI、ISTP收录3篇论文。
(三)法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1.在SSCI、A&HCI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1篇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论文;2.被CSS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且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
三、若博士生的学术论文已被期刊录用但尚未正式发表,经导师在录用证明上签字认可并附版面费发票,可以进行论文送审、答辩。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

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根据《医科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对毕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出以下相关规定:一、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在攻读相应学位期间及期后,以学位论文相应内容及在读期间所做科研工作为基础公开发表或参与撰写的学术论文。
二、博士研究生必须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论文以论著形式(原则上不含短篇报道)在SCI源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一篇(或已被期刊杂志录用),方准许申请学位。
提交文章补申请学位的期限原则上为毕业后五年内。
要求第一作者(排名第一)SCI学术论著1 篇JCR3区及以上(或IF>3);或1 篇以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二)JCR2区及以上(或IF>5);或以1 篇共同第一作者(排名前三)JCR1区(或IF>8)。
发表的SCI 文章在网络检索到方能领取学位证书。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一般为医科大学,其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按以下4种格式之一规范署名:(一)医科大学+学院(部)名称(校本部各学院(部)及省立临床学院和福总临床学院),如: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
(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名称(含直属和非直属),如: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科大学附属泉州第一医院。
(三)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四)非我校附属医院的通讯作者,可署名2个单位,但其学院(部)或挂靠学院(部)名称必须排在第1位。
如:1.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部;2. 厦门市中山医院。
2.医科大学省立临床医学院;2.省立医院。
四、第一作者一般标注一个作者单位。
在我校研究生院备案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可标注2个作者单位,其单位排序及通讯作者署名不做要求,其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不做要求。
五、不按规定署名作者单位名称的文章将不予承认。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毕业后如用于公开发表或申报成果,必须署名医科大学,否则,一经发现我校有权取消原授予的学位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
发表论文的规定

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关于“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规定,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博士研究生1、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总数不得少于3篇,其中理工科博士生至少应有1篇文章被SCI检索或被EI检索。
(理工科博士在学校认定的一类、二类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2篇,发表的论文被SCI一区、二区检索,1篇可视为3篇;文科博士生在学校认定的一类B和二类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2篇,在学校认定的一类A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3篇)。
2、在学期间为申请本学位所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大学;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所有文章需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寄发表,其中以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篇数不得少于一篇。
3、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并且在学位论文“在学期间科研情况”一页中注明发表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哪个章节的研究内容相关。
4、核心刊物的规定:(1)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社会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由学校选定的学术期刊;一、二类学术期刊的认定和出版社的级别参照《河北大学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认定意见(2004)》;(2)报纸:国家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文章;(3)公开出版有刊号的外文学术期刊;注:核心刊物的认定以学生文章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河北大学学报只记一篇。
二、硕士研究生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鼓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参与应用课题研究。
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

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为加快一流学科建设,推动各学科各方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农业工程、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学科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在执行学校研究生毕业论文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从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出发,对《学院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关于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版)》,进一步强化论文产出质量。
经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1、适用范围:硕士、博士研究生。
2、论文成果形式及取得时间要求:论文成果形式为正式发表的期刊或录用通知书。
论文成果在盲审之前必须取得,方可申请提交学位论文和参加盲审及毕业答辩。
3、论文审阅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就署名、投稿杂志的类型、级别和稿件内容等问题交导师审阅,不得擅自投稿。
4、论文把关要求:导师负责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对发表的论文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学生和导师均应受到相应处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5、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是大学)发表(或录用)本行业领域1篇中文核心(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且为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期刊论文。
6、三年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一作者、导师(或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或合作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是大学)发表(或录用)本行业领域1篇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论文;或取得专利1项(排名前2名);或取得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前2名)。
鼓励两年全日制专业硕士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或取得软件著作权,但不作强制要求。
7、博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是大学)见刊(或online)本行业领域1篇中科院分区三区及以上的SCI收录期刊论文;或见刊(或online)本行业领域2篇中科院分区四区及以上的SCI收录期刊论文;或见刊(或online)本行业领域2篇或以上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且累计综合影响因子≥3.0。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XX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作出如下规定,各学科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学科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一、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至少要在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SCI全文收录的论文1篇或EI(检索类型为JA)全文收录的论文2篇;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就低减免1篇学术论文:在学科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获省级二等及以上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奖项(持个人证书,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XX大学必须作为完成单位之一)、获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二,如博士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时,则第一发明人应为指导教师,XX大学必须作为第一专利权人,以知识产权首页“专利检索”查询结果为准)。
(2)发表3篇EI(检索类型为JA)或SCI全文收录的论文;(3)发表2篇SCI全文收录的论文;(4)发表1篇科学院SCI期刊分区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硕士研究生须在统计源期刊(不含增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社会科学类学术硕士研究生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于发表学术论文不做要求。
三、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
论文的署名应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中博士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一篇。
在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指导教师。
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应为XX大学。
四、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及有关检索证明材料,交学位办公室审查。
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东北石油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对博士学位的评定主要是审核学位申请人是否“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硕士学位的评定主要是审核学位申请人是否“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应该把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评定其是否达到上述学术水平和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之一。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我校对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规定如下:一、在攻读学位期间,博士研究生在“东北石油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核心期刊”[1]上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总数不得少于2篇(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一篇)。
学历硕士研究生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答辩前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不含增刊)、正式出版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于发表文章不做要求。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免1篇学术论文:获省级二等奖以上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项(持个人证书,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持个人证书)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
以上成果东北石油大学必须作为完成单位之一。
二、研究生撰写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
论文的署名应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其中博士生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应至少有一篇。
在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指导教师。
学术论文的署名单位应为东北石油大学。
三、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同时提交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或有关检索证明材料,交学位管理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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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18 20:36:15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340 我要评论(0)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关于“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规定,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总数不得少于3篇,其中理工科博士生至少应有1篇文章被SCI检索或被EI检索。
(理工科博士在学校认定的一类、二类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2篇,发表的论文被SCI一区、二区检索,1篇可视为3篇;文科博士生在学校认定的一类B和二类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2篇,在学校认定的一类A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3篇)。
2、在学期间为申请本学位所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大学;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所有文章需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寄发表,其中以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篇数不得少于一篇。
3、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并且在学位论文“在学期间科研情况”一页中注明发表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哪个章节的研究内容相关。
4、核心刊物的规定:
(1)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社会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由学校选定的学术期刊;一、二类学术期刊的认定和出版社的级别参照《河北大学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认定意见(2004)》;
(2)报纸:国家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文章;
(3)公开出版有刊号的外文学术期刊;
注:核心刊物的认定以学生文章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河北大学学报只记一篇。
二、硕士研究生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鼓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参与应用课题研究。
具体要求由各相关学院制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大学,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
如果是核心期刊或二类期刊,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如果是一类刊物,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或第四作者。
3、刊物的认定:(1)有CN号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各级各类学术期刊增刊、专科学校学报除外);(2)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有刊号的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3)报纸:省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文章。
4、硕士研究生在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性活动中,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者,可视同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署名单位为河北大学,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视同发表SCI(EI)检索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视同发表同级别学术论文。
四、作为主持人申报成功国家级课题视为在一类A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申报成功省部级课题,视为在二类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
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申报成功国家级课题,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为河北大学。
五、高校教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与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相同。
六、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必须提交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核。
七、申请人须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完成学术论文,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
一旦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其学位申请时间将被延期甚至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八、本规定自颁布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