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软件: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四川九洲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0年6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信证券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声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提示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和重大事项:一、重大风险或事项二、挂牌时承诺的事项√适用□不适用目录声明 (2)重大事项提示 (3)释义 (14)第一节基本情况 (16)一、基本信息 (16)二、股份挂牌情况 (17)三、公司股权结构 (20)四、公司股本形成概况 (26)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2)六、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34)七、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 (35)八、公司债券发行及偿还情况 (36)九、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机构 (36)第二节公司业务 (38)一、主要业务及产品 (38)二、内部组织结构及业务流程 (40)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45)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情况 (58)五、经营合规情况 (66)六、商业模式 (67)七、所处行业、市场规模及基本风险特征 (67)八、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81)第三节公司治理 (83)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83)二、表决权差异安排 (84)三、董事会对现有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与评估 (84)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 (84)五、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分开情况 (85)六、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86)七、最近两年内公司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情况 (102)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 (103)九、近两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07)十、财务合法合规性 (107)第四节公司财务 (108)一、财务报表 (108)二、审计意见 (131)三、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31)四、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148)五、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 (153)六、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 (168)七、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负债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 (187)八、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 (194)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94)十、重要事项 (210)十一、报告期内资产评估情况 (211)十二、股利分配政策、报告期分配情况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12)十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212)十四、经营风险因素及管理措施 (246)十五、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 (248)第五节挂牌同时定向发行 (249)第六节申请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 (250)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250)主办券商声明 (251)律师事务所声明 (254)审计机构声明 (255)评估机构声明 (256)第七节附件 (257)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说明书中之含义如下:注: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同意解除股权质押书面文件

同意解除股权质押书出质人信息: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质权人信息: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尊敬的[质权人姓名/单位名称]:您好!我是[出质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出质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具体原因,如债务已清偿、双方协商解除等],现特向贵方提出解除股权质押的申请。
具体情况如下:一、质押股权信息1. 公司名称:[具体公司名称]2. 股权数量:[具体股份数量]3. 股权比例:[具体股权比例]4. 质押登记日期:____年__月__日5. 质押登记编号:[具体质押登记编号]二、解除质押原因1. 原因说明:- [详细说明解除股权质押的原因,如债务已清偿、双方协商解除等]三、解除质押申请1. 解除申请:- 我方现申请解除上述股权的质押登记,恢复股权的自由流通状态。
2. 解除时间:- 希望贵方在收到本申请后____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四、承诺事项1. 信息真实性:- 我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文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 解除效力:- 我承诺在股权质押解除后,不再对上述股权设定新的质押,除非另有书面协议。
3. 配合义务:- 我承诺将积极配合贵方办理股权质押解除的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五、随附材料1. 身份证明:- 出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 股权证明:- 股权证书复印件3. 其他相关材料:- [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请在此处补充说明]六、联系方式为便于沟通和协调,请联系以下方式:- 出质人:[出质人姓名/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出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出质人电子邮箱]- 地址:[出质人地址]- 质权人:[质权人姓名/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质权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质权人电子邮箱]- 地址:[质权人地址]恳请贵方审核批准我的解除股权质押申请,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科蓝软件: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3 证券简称:科蓝软件公告编号:2020-038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安京先生的通知,获悉王安京先生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以及部分股份被解押,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基本情况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及部分股份被解押,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份解押的基本情况(二)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注: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存在用于解决上述情形。
2、本次质押融资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5659.285万股,占其所持股比例51.3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83%,对应融资余额44,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5981.28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4.2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90%,对应融资余额46,700万元。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可控,其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东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披露相关情况。
二、备查文件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明细。
特此公告。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8日。
经纬辉开: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0-50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接到公司5%以上股东西藏青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青崖”)的通知,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已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成。
西藏青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6,781,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
本次股权解除质押后,西藏青崖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7日。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文章属性•【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5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5.12正文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7号创新创业大厦12楼1202-8。
法定代表人:蒋锡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普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智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公司)、原审被告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远东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汤晓勤、三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楠、西藏荣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东智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青民撤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三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并非立案登记制。
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与刘喜、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与刘喜、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吉民终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婧国伟杰刘岩【审理法官】王婧国伟杰刘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刘喜;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刘喜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喜【当事人-公司】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璐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璐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璐【代理律所】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被告】刘喜;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新金山公司起诉要求刘喜、华亚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并提交了案外人周某某向刘喜转款30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刘喜抗辩称新金山公司未证明该笔款项属于新金山公司,新金山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002466天齐锂业: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2020-11-17

股票代码:002466 股票简称:天齐锂业公告编号:2020-120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0年11月16日,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集团”)通知,天齐集团将其此前质押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的合计788万股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导致其控制权发生变更。
若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积极的措施补充质押。
公司控股股东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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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36 证券简称:南威软件公告编号:2020-066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吴志雄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9,181,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48%。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剩余被质押股份总数为129,069,14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9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85%。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吴志雄先生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020年5月11日,吴志雄先生将其于2019年4月29日在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质押的27,080,000股中的11,304,998股(公告编号:2019-039)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总数为11,304,998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3%,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1%。
本次解除质押股份目前没有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
未来如有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吴志雄先生累计被质押股份总数为129,069,147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9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85%。
特此公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