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各位同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下面是yjbys 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实际是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
因为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如何处理,国家此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处理,就必须纳入工资薪金纳税,适用税率肯定要比单独算拿出来按一个月工资纳税要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把握: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部分,即个人所缴纳部分应并入到其当月收入中,企业缴纳部分则应单独适用税率,通常情况下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部分适用税率不同,且不再减除任何费用,即虽然将企业所缴纳年金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但因为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已考虑到其生计扣除费用,在计算企业所缴年金时不再考虑费用扣除问题,且单独适用税率,这样往往企业所缴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个比工资更低的税率,年金的计算方法特殊之处也在于此。
2、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而应将其作为缴费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我们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
3、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对于该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PPT精选文档

按期领取: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政策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 个人在2019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 领取的年金中减除政策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已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新政策实 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 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 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 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 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总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缴费环节
单位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入个人 账户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 得税 ; 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 20 号)规定,企 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12 。按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 办发[2019]37号)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
年金计划备案流程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于建立年金计划次月 15 日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原 件及复印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原 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 款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 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新老政策对比
链接excel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
年金缴付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 节
年金单位缴付部分 年金个人缴付部分
年金领取环节
年金按期领取
年金一次性领取
新政策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
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 ≤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讲解和实例说明
2014年3月
年金基本概念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 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
出境定居、个人死亡:
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
到各月,不减除3500
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
所得计算税款
其
他原因:领取的金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
,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
款
原政策
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
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 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 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
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 人所得税时扣除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户:未做规定
个人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 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 税。
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 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倍。
企业年金个税及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个税及账务处理:
一、个税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年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缴交当月的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部分不能抵扣当月个人所得税。
举例如下:员工甲2009年9月应付工资总额为2500元,当月公司为其缴交了2009年企业年金1000元,甲个人应缴交1000元,假设甲当月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合计500元,法定扣除额2000元,则其当月的个税计算如下:
步骤一:计算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1000-500-2000=1000元
步骤二: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10%-25=75元
步骤二:当月实发工资额:2500-500-75-1000=925元
二、账务处理
增加两个二级科目
代码640137 名称:补充保险
代码660206 名称:补充保险
1、公司缴交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贷: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补充保险(640137)(业务部门)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660206)(管理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2、个人缴纳部分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八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案例一一、案例名称:利用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二、案例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我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2004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
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2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目前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五大保险)。
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2000×7%=140元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00-140=1060元王某的应纳税额为1060×10%-25=81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2000+140=2140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2000+140-81=2059元如何对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筹划,在不增加公司负担的情况下减轻王某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案例二一、案例名称: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二、案例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长兴纸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纸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50人。
1999年年终,公司经理贺某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并拟定以下三个方案: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7500元。
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5000元。
经讨论研究,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该公司的选择正确吗?为什么?案例三一、案例名称:正确理解公益捐赠二、案例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电影导演刘某2000年4月份和华龙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由导演刘某负责编排导演一部历史电影《乾隆》,合同上写明: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税款由刘某自行负责缴纳。
2000年6月份,刘某交片,一次性从电影制片厂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
为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刘某将其获得的20万元劳务费全部直接捐赠给了家乡的两所中学。
2000年7月5日,刘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单上注明罚款2000元。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方法及实例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方法及实例-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Notes1. 税基(即要计税的部分)。
3500元起征点。
不足3500元起征点不扣除。
对于企业年金中的员工企业账户缴费部分,如果应税工资(备注1)加上该部分缴费小于3500元,则不征税;如果应税工资小于3500元,但加上该部分缴费后大于3500元,则税基为二者之和减去3500元后的差额;若应税工资本身大于3500元,则税基为该部分缴税额(按照694号文,该部分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单独计税,不扣除任何费用(即3500元起征点每人只能在工资算税时享受一次,不可在此再享用此标准))。
2. 扣除标准。
如下表所示:备注1:应税工资=工薪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费用减除标准,其中:(1)费用减除标准即3500元;(2)“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就是所谓的“三险一金”,个人社保缴费包括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1%,公积金缴费为12%,共计23%。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五险一金”比“三险一金”多工伤保险%、生育险1%,此两项为企业缴纳,个人不缴纳,此处不予考虑,即只有“三险一金”是免税的)。
例1:职工当月工资3000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90元,需缴纳税额为0元。
例2:职工当月工资4530元,由于4530*(1-23%)<3500,则工资部分不需缴纳税额;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元,税基为4530*(1-23%)+=124元。
需缴纳税额为元。
例3:职工当月工资5000元,应税工资为5000*(1-23%)-3500=350元,需缴纳税额为350*3%=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150元,税基为150元,需缴纳税额为元。
两项累计缴纳税额15元。
例4:职工当月工资60000元,应税工资为60000*(1-23%)-3500=42700元,需缴纳税额为42700*30%-2755=10055元;企业年金中员工企业账户缴费1800元,税基为1800元,需缴纳税额为1800*10%-105=75元。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作者:王丽霞张慧颖路子博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15期【摘要】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员工任职、受雇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减轻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出台部门规章,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文以案例的形式解读相关税收规章制度。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概述1.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2.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2009年为加强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2011年为减轻低收入人群企业年金的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对国税函[2009]694号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2.工资收入高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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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发布时间:2010-1-14 10:54:40 来源:作者:何太寿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一)企业年金的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企业年金的适用条件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纳入工薪征个税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三)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税务处理:应退还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不符号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2009年12月10日之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例如:张某所在的企业在2008年为其建立了年金,但对于企业为张某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2009年12月15日,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企业自查为其补税,则需要按如下方法进行:张某2008年1月至12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72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2880元,缴纳时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则先计算张某2008年月平均工资额:72000/12=6000,6000-2000=4000元,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企业为张某缴纳的2880元应补缴年金个税:(2880×15%-125)=307元。
(六)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三、企业年金与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一)与法定保险的区别无论是法定保险或是年金,都应分为企业为个人缴纳部分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分别处理。
1、个人实际缴纳部分,法定保险允许在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年金则不能在个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则规定,个人缴纳年金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如:王某当月工资4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后余3080元,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个人实际缴纳160元,王某当月领取工资2920元。
则依据上述规定,王某虽然当月实际领取工资为292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080元(2920+160),即个人实际缴纳的160元年金部分不能作税前扣除,需要计入到其王某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个人所缴纳的法定保险有免税部分,而企业年金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定保险是有免征部分的;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则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该文件中同时规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举例说明:接上例,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80元,而王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160元,则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3080-2000)×10%-25]+160×5%=83+8=91元即:王某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缴纳91元。
(二)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企业为个人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或者年金时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法明显不同。
1、商业保险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单独适用税率企业年金与普通的补充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不同之处在于其适用税率的选择。
企业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鼓励态度。
企业年金涉及个税政策解析2011-4-29 10:39杨为华李伟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是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对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进行了明确,《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业以简单优惠的方法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