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两个案例分析
个税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个税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位自由职业者张三,他在2023年通过提供咨询服务获得了收入。
张三在该年度内共获得咨询费收入为200,000元。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张三需要对其所得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二、个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属于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张三的收入需要按照年度合并计算,扣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案例分析1. 收入确认张三的咨询费收入为200,000元,属于综合所得。
2. 基本费用扣除根据税法规定,张三可以享受基本费用扣除,2023年的标准为每月5000元,全年共计60,000元。
3. 专项扣除张三参加了社会保险,专项扣除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合计年度专项扣除为24,000元。
4. 专项附加扣除张三有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为12,000元。
5. 其他扣除张三还参加了职业培训,根据规定,这部分支出可以作为其他扣除,金额为5,000元。
6.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总收入 - 基本费用扣除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 200,000 - 60,000 - 24,000 - 12,000 - 5,000= 99,000元7. 税率适用根据2023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张三的应纳税所得额位于第二档,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8.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 = 99,000 × 10% - 2,520 = 7,380元四、案例结论根据上述分析,张三在2023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380元。
此案例展示了自由职业者如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收入申报和税款计算。
五、建议与启示1. 及时了解税法变动税法政策可能会有调整,纳税人应及时关注最新政策,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个税情景案例分析报告

个税情景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分析:个税情景案例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报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财务问题,因此,合理地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财务规划和预算非常重要。
本报告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个税计算和报税的情况。
二、案例描述:某公司员工张三是一名普通职工,根据公司规定,他每月的税前工资为8000元,他本年度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
张三在本年度的其他收入为2000元。
张三还有一部分个人支出,包括每月的租房费用500元和每月的医疗保险费用200元。
三、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过程: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 - 五险一金 - 专项扣除 - 其他扣除五险一金是指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金额。
根据公司政策,张三每月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为800元。
所以五险一金总额为800元*12=9600元。
2.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以下为2021年度税率表),确定相应的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部分,税率为3%;- 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至30000元之间部分,税率为10%;- 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至90000元之间部分,税率为20%;- 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0元至300000元之间部分,税率为25%;- 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部分,税率为30%;- 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00元以上部分,税率为35%。
根据张三的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8000元*12 - 9600元 - 5000元 - 2000元 = 47600元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5000元*3% + (47600元 - 5000元)*10% = 2510元3. 计算实发工资:实发工资 = 税前工资收入 - 五险一金 - 应纳税额实发工资 = 8000元*12 - 9600元 - 2510元 = 74790元四、报税过程: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年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累计案例分析报告

个税累计案例分析报告个税累计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小张,2019年度的年终奖金额为10万元,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为5000元,住房公积金为3000元。
小张的个税扣除项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子女教育费用为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为2000元,租房费用为1000元。
二、数据处理1. 计算预扣税额:根据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预扣税额。
小张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 - 社保费用 - 住房公积金 - 基本减除费用 - 子女教育费用 - 住房贷款利息 - 租房费用 = 100000 - 5000 - 3000 - 5000 - 1000 - 2000 - 1000 = 838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
预扣税额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83800 * 20% - 16920 = 9500元2. 计算年度累计扣税额:将每月的预扣税额累计,得到年度累计扣税额。
年度累计扣税额 = 月1预扣税额 + 月2预扣税额 + ... + 月12预扣税额 = 9500 * 12 = 114000元三、分析结果根据上述计算,小张在2019年度的个税扣除后,累计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14000元。
四、收获总结通过这个个税累计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的,通过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扣除项后的金额作为基础。
2. 预扣税额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来计算的,根据月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计算出预扣税额。
3. 年度累计扣税额是根据每月的预扣税额累计得出的。
4. 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合法地享受各类扣除项,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我们可以利用个税累计案例的分析,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和影响因素,从而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并为个人税务筹划提供依据。
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税率 3%
10% 20% 25% 30%
速算扣除数
0
105 555 1005 2755
6 7
35% 45%
5505 13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 税法依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 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 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5400+4000-3500=5900 请看税率表 •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900×20%-555=625
(1)工资收入5400元,季度奖4000元;取得2011年年终奖12000元 题目要求:计算取得工资和各项奖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税法依据: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 税办法: •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 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规定 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 12000÷12=1000 • 12000×3%=360 • 360+625=985 请看税率表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起征点:3500元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2)接受某公司邀请担任技术顾问,当月取得收入35000 元,从中拿出9000元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给希望工程 题目要求:计算担任技术顾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案例

个人所得税法案例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法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用来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税率和纳税义务等内容。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法案的一些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法律条文。
案例一: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经理,他的年薪为5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张先生需要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设张先生的年薪超过40万元,则超出的部分需要按照以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以下部分:3%-40万元至60万元部分:10%-6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20%-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25%-200万元以上部分:30%根据以上税率,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40万元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的年薪减去40万元的免税额,即10万元,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万元;-因此,张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万元。
案例二:小王的个税优惠小王是一名普通职员,他的年薪为2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小王可以享受教育支出等方面的个税优惠。
假设小王在过去一年中,在符合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因教育支出等方面的实际支出共计1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小王可以将这部分实际支出从应当纳税的收入中扣除。
即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年薪20万元减去实际支出10万元的部分计算。
因此,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年薪20万元减去实际支出10万元,即剩余的1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10万元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0元。
案例三:李女士的累计计税李女士是一名高级销售人员,她的年薪从去年开始上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案的规定,李女士需要按照累计计税的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设去年李女士的年薪为50万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根据税率表,50万元的部分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5万元。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在实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的决定颁布后,纳税人对其个人所得通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纳税。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有些单位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给纳税人和单位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案例一: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某公司在某年度雇佣了一位员工,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应该按照员工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该年度末,公司却没有根据规定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居民个人所得税。
由此,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产生了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限期进行补缴,并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数额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测算。
2.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故意违反法律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例中,公司的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的权益,根据该条款,公司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以骗取、抗税等手段逃避应纳税款的,被视为犯罪行为。
虽然该案例没有明确提及企业故意逃避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法律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推论。
案例二:个人未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某个纳税人在某年度获得了一定的个人所得,并按时向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缴纳。
然而,在该年度结束时,该纳税人却未如约将个人所得税缴纳给税务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未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纳税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责任: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限期进行补缴,并可以处以罚款。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避税等。
本案例以一起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个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6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甲公司于2017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30万元。
在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问题:1.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2.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研发费用2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3.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广告费用5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22.5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2. 丙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3. 丁公司提供的广告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购置、开发支出;(三)长期待摊费用;(四)已计入成本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五)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八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案例一一、案例名称:利用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二、案例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我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2004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
若公司职工王某每月工资2000元,公积金提取比例目前为7%,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五大保险)。
王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为2000×7%=140元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800-140=1060元王某的应纳税额为1060×10%-25=81元公司的实际负担为2000+140=2140元王某的实际收入为2000+140-81=2059元如何对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筹划,在不增加公司负担的情况下减轻王某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案例二一、案例名称: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二、案例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长兴纸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纸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50人。
1999年年终,公司经理贺某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并拟定以下三个方案: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发放。
方案二、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7500元。
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5000元。
经讨论研究,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该公司的选择正确吗?为什么?案例三一、案例名称:正确理解公益捐赠二、案例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三、案例内容:电影导演刘某2000年4月份和华龙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由导演刘某负责编排导演一部历史电影《乾隆》,合同上写明: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税款由刘某自行负责缴纳。
2000年6月份,刘某交片,一次性从电影制片厂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
为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刘某将其获得的20万元劳务费全部直接捐赠给了家乡的两所中学。
2000年7月5日,刘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单上注明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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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案例
1、百万元捐款/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527018
无锡开审首例个人捐赠税务官司
本报讯(记者边田松)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我国公益事业捐助法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减免税款。
2003年6月17日,浙江温州籍人士余成锡到北京市红十字会一次交付了价值二百多万元的捐赠物资,以支持北京市抗击非典。
但是,这笔捐赠因为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在向余成锡征收200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未予以全额扣除引发了一起个人诉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这笔捐赠物资交付的当天,北京市红十字会向捐赠人颁发了记载有捐赠价值的捐赠证书和接受捐赠物资(品)凭证。
2003年6月20日,在被告征收原告从无锡市天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一笔经济补偿收入时,原告提交了捐赠证书和凭证,要求全额扣除免缴所得税,被告以接受捐赠物资(品)凭证不符规定而必须提交“接受捐赠物资(品)票据”为由决定继续向原告征税。
原告再赴北京市红十字会以凭证换取票据,红十字会提出原告捐赠的物资中有质量问题,质量合格部分的价值只有87万多元,有质量瑕疵的物资已被红十字会销毁,红十字会反过来要求原告更换补齐质量瑕疵品,不更换补齐则红十字会收回捐赠证书和凭证。
今年2月17日、4月7日,原告分两次向红十字会更换补齐了捐赠物资,红十字会向原告提供了票据日期为2003年6月17日的接受捐赠物资(品)票据三份。
但被告仅认可其中金额87万多元的票据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而认定另两份票据金额不得在2003纳税年度抵扣。
这起全国首例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能否抵扣税款的官司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今年交付的捐赠物资究竟是新的捐赠行为,还是更换捐赠物资的行为,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争辩。
被告认为今年的两次更换补交捐赠物资是新的捐赠,两次补交捐赠品的票据日期开为“2003年6月17日”应认定为提前开票。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张铎则认为,捐助法规定,捐赠必须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原告从没有表示在今年对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的意愿;原告2003年6月17日的捐赠是一次性的捐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捐赠物资所有权的转移以捐赠财产交付的时间为准,北京市红十字会以其取得捐赠物资所有权的时间开具接受捐赠物资票据符合法律规定,接受捐赠物资后发现有质量瑕疵而要求更换,是捐赠财产转移后的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不能因为质量问题而否认原告已按捐赠约定向红十字会进行捐赠,也不能因为更换捐赠物资而认定更换是新的捐赠。
产品质量法有售后产品可
以更换的规定,但是,更换产品并非产品交易双方发生了新的交易行为;而在该案中,证明捐赠的法律文件是捐赠证书,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捐赠证书和票据,并且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被告则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
据记者了解,热心公益的余成锡2003纳税年度取得的补偿收入高达150万元,由于崇安区地税局未认定更换捐赠品票据可在2003年度减免税款,这也意味着这两份开票日期为2003年6月17日的票据同样不能在2004年纳税年度减免税款。
崇安区地税局已向余成锡征收2003年个人所得税45万余元。
捐赠人的捐赠权益如何在税收征管上切实体现,此案件值得关注。
另据记者了解,在经历了1998年的洪水灾害以后,我国加快了公益事业捐助法的制定,首次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以减免税款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向公益部门捐赠。
公益事业捐助法于1999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路某1996年拍摄了一幅艺术照片,某广告公司未经路许可,将该照片用于制作灯箱广告。
路某认为广告公司侵权,诉请法院判令广告公司停止使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1997年12月,经法院审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广告公司付给路某3万元,路某允许广告公司使用该照片至1998年12月31日。
广告公司通过法院将3万元交给了路某。
当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认定路某实际取得收入2349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758.40元。
路某不服这一处理决定,申请复议。
市税务局维持了处理决定。
路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本案政策性较强,市税务局在作出决定前曾就该案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路某所得3万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路某与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有以下几点主要争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税务局据此认为,路某经法院调解从广告公司取得的收入可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而路某则认为,他从广告公司取得的3万元,是侵权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的总和,与允许广告公司使用其作品没有任何的直接因果关系,不包括其他任何费用。
他与广告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是赔偿协议,而不是授权广告公司有偿使用其作品的许可使用协议。
法院认定路某从广告公司取得的3万元系著作权侵权赔偿费。
因为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取得,应以作品使用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为前提。
广告公司未经路某许可使用其作品,属著作权侵权行为。
路某与广告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法院的调解书,是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存在本质的不同。
广告公司付给路某3万元,是因其著作权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XBT#]二、著作权侵权赔偿费是否属应纳税范围路某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费属于应纳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0项应税所得的具体范围,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在前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所得应否纳税。
有权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是财政部,而不是国家税务总局,故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应无效。
而税务局则认为,无论是著作权使用费,还是著作权侵权赔偿费,均应纳税。
财政部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因国务院机构调整,已划归国家税务总局,故国家税务总局有权解释,确定其他所得应否征税。
法院认定著作权侵权赔偿费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国务院机构调整后,为国家税
务总局。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对路某一案的批复,实质上已将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确定为应纳税个人所得。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税务主管机关确定。
税务局将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确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系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并无不当。
[#XBT#]三、税务局可否直接向路某征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人交付相应税款。
路某据此认为税务局不应直接向他征税,而应找扣缴义务人即广告公司。
法院认为,路某所得系著作权侵权赔偿费,在侵权赔偿诉讼及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认识到该所得属应纳税所得;况且广告公司作为支付赔偿费的当事人,不能以代扣代缴税款为由,对抗法院生效的调解书。
因此,税务局直接向路某征税是正确的。
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了税务局的处理决定。
本案虽已审结,但并未完全解决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即公民因权利受到损害而经法院处理后得到的赔偿费是否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中仅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由此推定其它类别案件的赔偿费也不予征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而由本案同样不能推定所有类别案件的赔偿费都要征税,因为案件经法院处理后所形成的赔偿费,其构成十分复杂,如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赔偿费可能有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当然不能以“所得”一概而论。
对这样复杂的情况,税务部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认定哪些赔偿费应征税,哪些不应征税,是很困难的,即使认定了,有时也会让人不服,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