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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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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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东府办〔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4日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参照《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东府〔2014〕116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市财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运营、引进创新创业项目和考核奖励等。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五条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根据功能定位、建设阶段和建设规模等,分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二)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1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四)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东府办〔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升级版的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东委发〔2017〕15号)的精神,落实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战略目标,推动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积极引进国内外创新资源在我市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平台的规范管理和推动平台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市财政资金支持,为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发展,围绕我市产业战略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引进境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等创新资源建设的为我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创新载体。

新建或已建平台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是平台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平台的组建、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并牵头开展平台的年度考核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东府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号)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重点,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四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以积极培育、大力引进为途径,以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为重点,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培育发展50家以上初具规模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任务:(一)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

(二)发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三)发展科技转化服务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2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委、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科技东莞”工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连续五年共安排100亿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核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及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特定的科技研发、改造升级、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并且对项目完成投资金额有核算要求的财政资助经费。

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以及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东府办〔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大力推动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具有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发机构。

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具有科研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条件和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创新性研究的机构。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五条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对象和标准为:(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东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2日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四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五章事前资助资金管理第六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第七章配套资助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示范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各镇街(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街(园区)财政支持的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一定时期内科技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遵循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有机相连的内在规律。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依法依规、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赋能创新、突出绩效、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执行及管理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东府〔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和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动员大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工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

我市作为制造业大市,必须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工业转型升级的挑战与使命,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工业转型升级的核心战略加以实施,以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发挥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强政府规划引导、统筹协调和优化服务的功能,全面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取得成效。

我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要结合“东莞制造2025”战略目标要求,突出抓好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围绕开展专项招商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产业聚集发展等重点工作,以实施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快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打造东莞制造升级版。

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对工业升级转型的杠杆作用,提升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市发布了“机器换人”、信息化、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成长培育和示范性项目共5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3C产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推进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东莞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企业成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莞市示范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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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行业技术联盟。

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的立项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创新平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建设创新平台的目标是建成支撑东莞重点产业科技发展、满足行业技术需求和为特色产业服务的,功能完备、运行高效、开放共享的科技平台,争取到2010年,全市具有国内一流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超过5家、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15家、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12家、行业技术联盟5家,并配合和衔接好省、国家建设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最终形成布局合理、开放共享的能够有效提升我市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创新平台体系。

第六条建设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建设一批服务于全社会科技创新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科技支撑体系,具体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定检测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条件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提高我市承接重大科研资源的能力,为我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二)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

以行业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以高校院所为依托,采取产学研合作和市镇联合支持的方式建设一批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提高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能力。

(三)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

大力支持专业镇整合资源,建设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开展产品研发、成果转换、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信息交流、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人才引进与培训服务,提高专业镇特色产业竞争力。

(四)行业技术联盟。

鼓励相同行业内或不同行业间建立一批研发联盟,开展技术整合或服务创新合作,实现从点到线的研发模式,进行上、中、下游垂直与及水平的技术整合,依靠专业分工及资源互补,促进相关企业间的互通互动和协同发展,提高企业合力攻关、研制标准、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第七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重点产业科技发展,服务于全社会的科技创新。

(二)市财政投入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科技人员工资和运作管理的经费;
4、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5、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6、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经费;
7、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财政投入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在筹建期发生。

第八条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扶持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龙头科技企业为主体,投资总额一般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承建企业出资占筹建经费70%以上。

(二)市财政资助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4、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5、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镇两级财政给予资助。

市财政按照镇财政投入的1:1比例给予资助,单个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财政最高资助金额为500万元。

第九条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的条件、范围与额度。

(一)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能够筹集平台50%以上的建设资金,每年可为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市财政资助的范围包括:
1、购买或租赁办公场地的经费;
2、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经费;
3、平台项目宣传推广的经费;
4、科研项目启动的经费;
5、其它相关经费。

(三)市财政按照镇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十条行业技术联盟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行业技术联盟启动经费。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对全市创新平台建设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编制东莞市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建议,提出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申请立项按照“一事
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行业技术联盟的申请立项按照《东莞市行业性(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联盟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实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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