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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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总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总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发票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发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发票管理合法合规。

(二)责任明确:明确发票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发票管理责任到人。

(三)规范操作: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规范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等操作流程。

(四)节约成本:合理使用发票,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第二章发票管理职责第四条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总公司发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发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发票管理工作。

(二)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向税务机关上报有关发票的管理报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五)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查工作。

第五条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总公司财务部门制定的发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发票的领用、开具、交付、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四)负责本单位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查工作。

第三章发票领用第六条发票领用实行统一领购、登记制度。

第七条下属单位需领用发票时,应向总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发票领用申请单》。

第八条总公司财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发票领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九条下属单位领用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用登记簿》,记录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等信息。

第四章发票开具第十条发票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发票内容应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不得虚构、夸大或缩小。

发票管理制度(四篇)

发票管理制度(四篇)

发票管理制度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一、发票领购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

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____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

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

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发票使用的部门、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发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发票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等环节。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个人在发票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发票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发票领用第四条发票领用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领用发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发票领用申请表;(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财务部门对领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第七条领用发票时,需填写《发票领用登记簿》,记录领用日期、数量、发票号码、用途等信息。

第三章发票开具第八条发票开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填写虚假信息;(二)发票开具日期与实际业务发生日期相符;(三)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四)发票项目填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改、撕毁、剪贴。

第九条发票开具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发票管理制度;(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责任心强,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第十条发票开具流程:(一)业务部门将开具发票的申请提交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审核申请,确认无误后开具发票;(三)开具发票后,将发票交付业务部门。

第四章发票保管第十一条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发票保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存放地点安全、干燥、通风;(二)发票按照种类、号码顺序摆放,便于查找;(三)定期检查发票,确保发票完整、无破损。

第十三条发票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公司开具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开具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适用于公司开具各类发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具发票应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种类及管理第四条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等。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票领购:1.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定期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 领购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第七条发票开具:1. 发票开具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2. 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购买方名称、地址、税号、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 发票开具日期不得早于实际销售或提供服务日期。

4. 发票开具后,应及时将发票存根联、记账联、报查联等归档保存。

第八条发票保管:1. 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擅自销毁。

2. 发票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少于五年。

第九条发票核销:1. 发票核销是指将已开具的发票与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核对、确认的过程。

2.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核销,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发票使用及报销第十条发票使用:1. 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发票。

2. 严禁使用伪造、变造、非法购买、非法印制、擅自涂改的发票。

3. 严禁将发票用于非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发票报销:1. 员工报销业务费用时,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

2. 发票报销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执行,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3. 财务部门对报销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发票开具、使用、保管、报销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_发票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_发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发票使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发票管理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的取得与开具第四条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发票,确保发票来源合法、真实。

第五条发票开具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开具发票时,应使用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专用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发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 发票代码和号码;2. 开票日期;3. 发票种类;4. 商品或服务名称;5. 规格型号;6.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7. 付款方式;8. 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三)开具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发票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各企业应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发票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发票应按照顺序存放,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撕毁。

(二)发票的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三)发票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发票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发票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使用。

(二)发票应按照实际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内容开具,不得虚开发票。

(三)发票开具后,应及时交付给付款方。

第四章发票的核销与报账第九条各企业应建立发票核销制度,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核销。

第十条发票核销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发票核销应与实际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内容相符。

(二)发票核销应与付款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核对无误。

(三)发票核销应经财务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账,确保发票的合法合规。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一)对开具虚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恒大地产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恒大地产集团发票管理制度

恒大地产集团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其它发票,其中增值税发票又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部门规定。

财政票据和军队票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集团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集团内各公司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适用、取得发票。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集团内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纳入国家税控系统管理的公司,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发票领购证件及相关资料应按涉税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属下各公司,各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本制度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并抄送财务中心备案。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第七条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需要,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由税务会计根据申请授权后向主管税务部门购买所需发票。

第八条财务部应按税务部门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建立领购、保管和使用台账。

开票员负责保管发票开具的相关设备及软件,税务会计负责保管发票、指导监督检查开票员工作,发票和发票专用章须分开保管。

税务会计根据申请批准,将盖好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移交给开票员,开票员根据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九条发票相关经办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等财务交接手续。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税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取得、使用、保管和管理发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发票领购与保管第四条发票领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持办税员证到税务机关办理。

第五条领购发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二)尚未缴销的旧发票;(三)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放发票。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制度,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告。

第八条发票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如发生丢失,必须于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章发票使用与开具第九条发票领用时,需在发票专用章上加盖公司名称和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开具发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二)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准确无误;(三)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四)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五)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错误,需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

第四章发票的审查与监督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

公司每月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每月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发票管理流程,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所有涉及发票开具、收取、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他部门及员工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开具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发票,确保发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发票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虚开发票、伪造发票、转让发票。

2. 准确性原则:发票内容应与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等一致,不得有遗漏、错误。

3. 及时性原则:发票开具应与交易发生时间相符,不得滞后开具。

4. 完整性原则:发票内容应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等。

第六条发票开具流程:1. 销售部门或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内容报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内容,开具相应发票。

3. 销售部门或业务人员将开具的发票交予客户。

第三章发票收取第七条公司收取发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收取的发票应真实、合法,不得收取非法发票。

2. 及时性原则:收取发票应及时,不得延误。

3. 完整性原则:收取的发票应完整,不得有破损、涂改等情况。

第八条发票收取流程:1. 采购部门或业务人员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内容报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内容,开具相应发票。

3. 采购部门或业务人员将开具的发票交予供应商。

4. 供应商将发票交予财务部门。

第四章发票使用第九条发票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使用发票应合法,不得用于虚假交易、逃税等违法行为。

2. 完整性原则:使用发票应完整,不得有破损、涂改等情况。

第十条发票使用流程:1. 采购部门或业务人员将收取的发票交予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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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集团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

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领购发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特殊情况进行审批)。

第七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济业务范围:属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开具国税或地税的普通发票。

第八条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

第九条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作废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

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商品房合同信息开具发票,经业主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三章发票的取得
第十三条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项目和金额。

第十四条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营改增后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经济业务,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门原则不予付款。

第十六条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禁止出现虚假发票。

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对超过30日未取得发票或未完成签字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催办仍未能及时办理的,按照付款金额的10%,从经办人员的工资、奖金中扣减。

第十八条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章发票审查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审查发票的开具项目:普通发票按税种、税率分类。

营改增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项目必须使用对应税目规定的发票,如服务业、娱乐业、广告业、运输业、邮政电信、文化事业等。

第二十条审查发票的笔迹。

要审查发票购货单位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

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刀刮等涂改痕迹。

第二十一条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

审查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

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查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

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

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

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

重点审查各联填写的字迹如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发票,由经办人员负责更换。

第二十三条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

审查发票报销联的购货单位名称、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对按如“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等”的类别开具发票的,应附发票明细表,详细列明物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查用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第二十五条对接受的货物运输劳务发票,应首先审查提供运输发票单位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

开票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对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应取得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营业税由属地管理,接受建筑业劳务应取得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建筑业发票。

第二十七条所有发票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对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查验其发票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在完成对发票真实性审查和公司资金管理相关的签证程序后,根据经济业务性质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允许报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必须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各种结算凭证和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十一条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不得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集团定期将组织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单位,将对责任人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罚款交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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