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不足与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不足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不够完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社员身份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目的不纯,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不均、结构单一,龙头企业缺乏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的分析,探寻相关原因,找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的一些漏洞,提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建议,对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社员权;监管制度AbstractAfte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promulgated, the farmer specializedcooperatives in China has realized the development which progresses by leaps and bounds. But because the law is still not perfect, in the development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process exposes some problem such as members identity not standardized, building purpose is impure, scale heterogeneity and structure simple, lack of leading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inquire about the correlation reason to find out the law’s loopholes, in the light of these problems, I think we can take the following strategies: improving the member right acquisition and loss system, constructing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strengthen a government to give aid to policy maneuverability, through targeted specific provisions to fill the law loophole. “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farmer specializedcooperatives in Chin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t and take measures to complete it.Keyword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law; membership fight; supervision mechanism目录摘要 (II)Abstract (Ⅳ)前言 (Ⅴ)一、农民合作社法概述 (1)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与问题 (2)(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社员身份不规范的问题 (2)(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目的不纯 (3)(三)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不均、结构单一,龙头企业缺乏 (3)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强其可操作性 (3)(一)完善社员权的取得与丧失制度 (3)(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制度 (4)(三)加强政府扶持政策的可操作性 (4)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贷款优惠政策 (4)2.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4)3.完善支农金融体系 (5)四、结语 (5)参考文献 (6)致谢 (7)附录 (7)前言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第三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初级经济师-农业经济-第三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选题]1.我国以小农户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面临的挑战不包括()。
A.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B.农业市场竞争的加剧C.人们对(江南博哥)国内农产品的需求减少D.农业资源环境约束的日益增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方面,人们对国内农产品的需求呈刚性增长,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业资源环境约束的日益增强,农业市场竞争的加剧,都对我国以小农户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
[单选题]2.()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会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是其他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而且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而逐步分化。
A.家庭承包经营B.新型农业经营主体C.农业社会化服务D.现代农业经营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家庭承包经营是基础,并且会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是其他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而且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而逐步分化。
[单选题]3.()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A.农民合作社B.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C.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D.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农民合作社还可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
[单选题]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不包括()。
A.以市场化为导向B.以集约化为标志C.以精细化为表现D.以规模化为基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传统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方式相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特征,主要有:①以市场化为导向;②以专业化为手段;③以规模化为基础;④以集约化为标志。
《农村政策法规》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全部)

《农村政策法规》课程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农村政策法规》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农业法农业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农业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 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实质就是用管理现代工业的办法来组织现代农业的生产和经营。
它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为一体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民专业合作杜问题解答之五

垂 罩
《 民 业 作 法,民 作 事 发 史 的 程 。 农 专 合 社 》 合 社职 能 与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经 作社 的 成员 中 . 民至少 应 当 占成 员 农 营 业 务 是 否 有 关 已 经 加 入 的 应 当 根 总数 的百 分 之八 十 成员 总数 二 十人 可 事 据 《 民专业 合 作 社 法 》 规 定 退 出 以 下 的 . 以 有 一 个 企 业 、 业 单 位 农 的 或 者社 会 团 体成 员 : 员 总数 超 过二 成 合作 社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问题解答 之五
为 什 么 具有 管 理 公 菸 事 务职
能 韵单 位 不 得 加 入农 民 专 业 合 作茬
《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法 》 十 四条 农 第 明确规 定 . 有 管理 公 共事 务 职 能 的 具 单 位不 得 加入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有 具 管 理公 共 事务 职 能 的单位 . 仅包 括 不 各级 政 府及 其 有关 部 门等 行 政机 关 . 还包 括 根据 法 律 、 规授 权 具有 管 理 法 公共 事 务 职能 的其 他 组织 . 国家 机 即 关 以外 的组织 《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除 了具 农 排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单 位 成 为 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成 员 的可 能性 . 因为 是 这 些单 位 面 向社会 提 供 公共 服 务 . 保 持 中立 性 与 否 可 能影 响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公 平 根据 《 民专业 合 作 社法 》 农 规定 , 凡是 具有 管 理公 共 事务 职 能 的单 位 . 无 论 其单 位 的性 质 如何 . 都不 得 以任 何 身 份成 为 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的成员 . 而 且 不 论 此 类 单 位 所 执 行 的 公 共 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概论(一)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业●1、什么是合作社?●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重新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需求的自治组织。
●其特点是:(1)合作社是企业化动作。
(2)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联合。
(3)合作的目标是谋求满足社员群众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
●合作社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组织:农户自主生产,生产的产品委托合作社加工、销售,加工、销售产生的利润按社员出售额公平地返还给社员。
●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二)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是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目前,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分别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有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的1/3甚至1/2。
●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
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
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
哪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
●从国内的情况看,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可以享受到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上得到明显好处。
从一些办得好的合作社看,仅出卖农产品,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就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增收20%—30%。
合作社入社条件

入社条件一、对于自然人必须是中国公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二、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成立程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涉及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农业等多个部门。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第二:公安局制定刻章,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第四: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四论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单 位 领 办 合 作 社 后 ,很 难 处 理好 公 共 服 务 和 对 合 作 社 成 员 服 务 之 间 的关 系 。按 照 《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第 十四条的规定 , “ 具 有 管 理 公共 事 务 职 能 的单 位 不 得
加 入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 ” 因 此 , 对 于 那 些 为 了促 进 合 作 社 发 展 而 由县 乡 事 业 单 位 领 办 的 合 作 社 ,在 规 范 过
损 害 了合 作 社 的名 誉 。 因 此 ,必 须 对 这 类 合 作 社 进 行
规 范,必要时予以取缔。 按照 《 意 见 》 的 要 求 ,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 首 先 要 明
楚 ,在 决 策 时不 要 混在 一起 。 再 说 企 事 业 单位 领 办 的合 作 社 。现 实 中 有 两 类 事 业 单 位 ,一 类 具 有 公共 服 务职 能 ,一 类 没 有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后 一 类 实 际 上 也 是 盈 利 机 构 ,和 企 业 比 较 接
近 , 我 们 在 下 面 进 行 分 析 。 具 有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的事 业
程 中 事 业 单 位 应 该 选 择 退 出 , 以免 造 成 公 共 资 源 配 置
的 不 均衡 。 最 后 ,现 实 中 较 多 的 是 企 业 领 办 的 合 作 社 ,这 类
确 各类 资 产 的权 属 关 系 。 本 文 主 要 分 析 那 些 由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领 办 农 民合 作 社 , 怎 样 区 分 其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第一篇:《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知识问答1、《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几章几条,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分总则、设立与运行、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7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条例》的目的什么?答: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3、《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4、《条例》服务的主体及原则是什么?答: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5、《条例》规定的各级政府职责是什么?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6、《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7、《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答: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林业;(ニ)养殖业、捕捞业;(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奯、运输;(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五)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六)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七)农业灌溉服务;(八)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九)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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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行政机关,还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类型很多,如经授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排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可能性,是因为这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持中立性与否可能影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平,例如,某乡的兽医站在公众服务和经营性职能没有分开之前加入了某个奶牛合作社,该合作社就有可能比其他合作社获得优先服务,如免疫,这样就违背了兽医站应当依法并根据其职责提供服务的义务,对其他合作社而言是不公平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无论其单位的性质如何,都不得以任何身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而且不论此类单位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是否有关。
对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已经以组织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退出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