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开庭
张雨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雨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5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学锋【审理法官】解学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雨;北京潘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雨北京潘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雨【当事人-公司】北京潘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雨【被告】北京潘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本案涉及的铜箔,是放在蛋糕上,只是蛋糕的装饰物,不是添加到食品中,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并且在食用前需要将铜箔拿下,铜箔并不能食用,也不属于食品;现张雨认为铜箔影响食品安全,但未提供证据,故原审法院驳回张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7:28:2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7日,张雨在潘哒公司经营的美团APP 店铺“Panda网红生日蛋糕(朝阳大悦城店)”购买了“双层仙女奢华皇冠羽毛发光网红蛋糕”一个,花费216元。
季羡林遗产案谜团

从 卞宜民提供的 5页 由北京大学暂 为
社 会
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 民法 院受理季 羡林之子季 承起诉北京 大学一 案 , 给持续 多年的季羡林 遗 产案 带来了一丝转机 。但 , 遗产之争远未结束 。
季羡林遗产案谜 团
文, 张晓娜
冰相
一
之 后 在 2 0 年 1 月 , 了季 羡 08 1 有 林 和 季 承 的 见 面 。 他 们 谈 了 3 多 “ 个 小 时 。见 面 后 , 羡 林 非 常 激 动 , 季 连 晚 饭 都 没 吃 。 ”
你 不 和 他 见 面 , 怕 冤 枉 他 吗 ?季 羡 林 沉 思 后 点 点 头 。 不 ”
季承在父亲生前的住所讲述这段“ 公案 ” 。
S CI o ET Y
冠 以 “ 嘱 ” 字 , 因 为 :. 先生 期 待 自 遗 二 是 1 季 己 活 过 “ 寿 ” 多 次 说 过 , 有 一 定 的 文 字 茶 , 并 发表 , 内心 存 有 一 些 传 统 的 老 年 人 忌 讳 ; 2 季 承 与 我 说 过 多 次 , 该 顾 及 父 亲 的忌 讳 , 应
而 外 界 关 于 季 羡 林 父 子 失 和 的 传 言 由来 已久 。在 长 达 1 年 的 时 间里 , 承 和 父 亲 季 羡林 未 曾见 面 , 到 4 季 直
2 0 年 1 月 的 会晤 。 08 1
钱 文忠 是 季 羡林 的学 生 , 从 他
18 9 4年 9月 至 2 0 0 9年 7月 , 直 与 一
自书 遗 嘱
父 子 再 次 团 聚 , 若 隔 世 。 此 恍 时 , 羡 林 已 是 9 岁 。9 岁 高龄 的 季 8 8
季 羡林 保 持 着密 切 的联 系 。
[侯耀文遗产最大受益人]侯耀文遗产案:谁才是真正的外人
![[侯耀文遗产最大受益人]侯耀文遗产案:谁才是真正的外人](https://uimg.taocdn.com/17447309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ea.webp)
[侯耀文遗产最大受益人]侯耀文遗产案:谁才是真正的外人关于名人,无论从生到死总会给人留下无限的遐想。
当季羡林的遗产风波还未平息之时,过世两年的相声名家侯耀文的遗产谜团也在渐渐升级。
与此同时,远在大洋彼岸的迈克尔・杰克逊家族也同样为遗产问题争得不亦乐乎。
看来,名人死后的财产纠葛仍然是最为考量亲情的一把标尺。
那些没有立好遗嘱的名人,注定逃不了遗产引发的麻烦。
去世已两年的侯耀文至今没有入土为安,恐怕连他自己也没有想到,未留遗嘱竟能引起如此轩然大波。
为了争遗产,亲生女儿侯瓒接连将妹妹和伯父告上法庭,这实在像极了一出剧情复杂的TVB豪门恩怨剧。
循着侯耀文死后展开的故事,这位“笑洒人间”的侯大师有意无意间催生了他的最后一部作品―遗产门。
灵堂里的单口相声―一切正常2007年初夏,59岁的相声大师侯耀文,在自己的玫瑰园别墅吃完一碗炸酱面后,突发心源性心脏病去世。
25年前,侯耀文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幼小的女儿侯瓒因此对父亲怀有深深的怨恨,以至于20多年都没有与父亲来往。
此后,侯耀文再次结婚离婚,女儿妞妞也跟了妈妈。
侯瓒听闻父亲去世后痛不欲生,内心深处也早已与父亲冰释前嫌,她很后悔那双早已买好的内联升布鞋再也没机会送给父亲了。
那几天,侯瓒百感交集地料理后事,以至于,玫瑰园里悄悄发生的细微变化她根本没注意到。
可以说,侯耀文的葬礼很风光,当时有很多名人大腕前来送别,侯耀华也在第一时间赶到玫瑰园。
因为侯耀文没有法定的妻子,两个女儿又不足以主持大事,按中国礼俗,作为哥哥的侯耀华理应出面主持大局。
他精心料理弟弟的后事,并亲自为弟弟选了八宝山的公墓。
直到玫瑰园内的灵堂撤去,一切都显得很正常。
姐妹俩的对口相声―调查遗产然而两年过去了,侯耀文的身后并不平静。
据了解,侯耀文的骨灰至今仍被冷落在八宝山殡仪馆内,无人关照打点入葬,弟子陈寒柏曾痛心疾首地说:“看着心里真是难受,你说,给师父磕头怎么磕?”侯耀文的弟子郭德纲这样解释:“一方面,八宝山之前能提供的墓地太小,我师父的家人希望能找好一些的,于是就在等。
浅谈季羡林遗产被盗案“御用记者”和前管家受审

季羡林遗产被盗案“御用记者”和前管家受审季羡林遗产被盗案开庭案发于2009年12月份的季羡林故居被盗一案,终于在时隔近1年半之后进入庭审程序。
5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如和方咸如涉嫌犯盗窃罪一案。
上午10点20分,曾在季老的追悼会上突然露面,并掀起一场风波的“白衣女子”王如以及方咸如被法警带入法庭,看到有众多媒体前来,走在前面的王如挺胸、昂头、面露微笑,走路的姿势有如模特走在“T型”台上。
但在开庭前,她还因为情绪激动而被法官安抚,而且拒绝在上庭时穿着刑事被告人在看守所穿的“橘红色号服”。
被告人王如(曾用名王茹)今年48岁,无业,陕西西安人。
被告人方咸如,今年58岁,安徽人。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咸如在被告人王如唆使之下,于2009年12月15日晚上8点左右,采用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海淀区北京大学朗润园13号公寓201号季羡林故居内,秘密窃取各种书籍、塑像等大量物品(经鉴定价值3,339,195元)。
后王如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又伙同方咸如将所盗财物转移至他处藏匿。
被告人王如、方咸如作案后被查获归案,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如、方咸如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案犯身份频起争议自认为是季老秘书李玉洁干女儿的王如,对检方的起诉非常不满,并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多次受到审判长的警告。
“谁说我是无业的,检察院说的身份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虽然身份无关紧要,但是,这关乎我自己的尊严和名声,我必须向你们说明白。
”刚一开庭,王如就情绪激动的大声说了起来了,她说:“我是西安交通大学的副教授,是北京大学的访问学者,是季羡林基金会的秘书长助理,检察院怎么就得说我是无业人员,”于是,公诉人开始从她的身份问题开始询问。
据王如供述称,她是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的,后来在西安交通大学附中当教师,由于经常在各类报纸上发表文章、论文、散文、诗歌等,后来西安交大就把她调了过去,同时还把她推荐为某报驻西安记者站记者,后来被评为主任记者。
季羡林故居被盗案_季羡林遗产被盗案结果

季羡林故居被盗案_季羡林遗产被盗案结果作为国学大师的季羡林代表作有《佛教与中印文化交流》《牛棚杂忆》等,季羡林去世后,传出他的故居被盗之事,情况怎样呢?下面就随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季羡林故居被盗一度沸沸扬扬的季羡林遗产风波,在季羡林去世后曾暂归寂静,不想此事又起波澜。
季羡林之子季承透露,季羡林位于北大朗润园的家中玻璃被人砸碎,近五千册古书和一些雕塑、文物丢失,季羡林先生之子季承报案,并向北方反映情况。
季羡林弟子钱文忠在博客中说,失窃物品价值起码以百万计。
20日,季羡林先生生前的男保姆方咸如(小方)和季老前秘书李玉洁的干女儿王如被警方抓获。
记者得知,20日晚上11点左右,嫌疑人被带到海淀刑警队北部队进行突审。
次日凌晨3点左右,嫌疑人被带往看守所。
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该案件还有另外两名嫌疑人同时被警方控制。
无罪推定历时3年多的已故国学大师季羡林故居盗窃案2日有了结果。
该案被告、曾是季羡林前秘书李玉洁干女儿的王如,经法院审理认定无罪,已获释。
法院认为,王如确是为了“抢救”季羡林故居财产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条件。
2009年,季羡林去世后,财产归属纷争风波乍起。
季羡林独子季承曾表示,季老身后财产都是季家的。
季羡林的秘书李玉洁及王如都认为,季老生前立遗嘱表示,他的财产都全部捐给北大。
2009年12月16日,季羡林在北京大学朗润园的故居遭到盗窃,室内物品被洗劫一空。
当晚,季羡林之子季承向警方报案。
同年12月20日,北京警方将嫌疑人王如和方咸如抓获,被盗物品全部返还。
检方指控,2009年12月15日晚,在季羡林朗润园家中担任男管家的方咸如,在王如的唆使下,采用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北京大学朗润园季羡林故居内,窃取各种书籍、塑像等大量物品。
经鉴定,这些物品的价值高达333余万元人民币。
王如在得知季羡林的儿子季承报案后,又伙同方咸如将所盗财物转移至他处藏匿。
王如对于检方指控其涉嫌犯盗窃罪矢口否认。
她在庭审时说,当时出于安全考虑,她才让方咸如转移了季老的物品。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妹。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玢,该院生殖中心医生。
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
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
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
亿元遗产纠纷案二审开庭南北法学大腕”斗法“
亿元遗产纠纷案二审开庭南北法学大腕”斗法“
上海市最大的“婆媳亿元遗产继承纠纷案”又有新进展,8月1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乐清市已故亿万富翁胡加招遗孀张明娣不服一审判决,要求驳回胡母郑松菊起诉的行政案件。
这起案件因争夺的遗产标的额巨大与代理律师的名气响亮而备受人们的关注。
在法庭上担任上诉人张明娣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树义教授等;担任胡母郑松菊代理律师的为著名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等。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浙江省乐清市亿万富翁胡加招去年英年早逝后,留下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价值超亿元的遗产。
由于其遗孀张明娣与其母郑松菊在遗产分割上出现分歧,致使张明娣与婆婆郑松菊对簿公堂。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胡母又在老家乐清市,将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儿子胡加招与儿媳张明娣的结婚证,理由是领取结婚证当日,男女双方都不在场。
由于这个原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了案件的审理。
5月20日,乐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消胡加招与张明娣的结婚证。
胡妻张明娣不服这一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双方重点围绕胡母郑松菊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乐清市民政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胡加招与张明娣的《结婚登记表》是否真实?有无被调换?民政局颁发的有瑕疵的结婚证是否应该被撤消等问题进行激烈的辩论。
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李磊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磊等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5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易孙京付辉【审理法官】周易孙京付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建华;李磊【当事人】陈建华李磊【当事人-个人】陈建华李磊【代理律师/律所】刘冬燕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李云辉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冬燕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李云辉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冬燕李云辉【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建华;李磊【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建华、李磊是否应就2018年6月6日事件相互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建华、李磊是否应就2018年6月6日事件相互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18年6月6日陈建华、李磊两人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虽然在本案中未能调取双方签字确认的和解协议,但是陈建华、李磊当庭对于和解协议内容的陈述基本吻合,即除李磊向陈建华赔偿其衣服损失外,双方的医疗费用各自承担。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建华、李磊对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含义及后果应是明知的,现陈建华、李磊以事发时未能发现伤情或因伤留有疤痕等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因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合理范围,也不足以说明双方所主张的伤情超出达成和解协议时当事人可认知到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陈建华、李磊就2018年6月6日事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认定,陈建华要求在本案中就陈建华左眼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批准。
(2020)苏05民终6270号
(2020)苏05民终6270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韩军水天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海强;居社生【当事人】朱海强居社生【当事人-个人】朱海强居社生【代理律师/律所】陈恕莹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李静雯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蒋维东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吴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恕莹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李静雯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蒋维东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吴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恕莹李静雯蒋维东吴英【代理律所】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海强【被告】居社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朱海强已就包括案涉25万元在内的合计金额为160余万元款项以被江苏金亿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与冯进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与冯进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3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屠育魏曙钊宋光【审理法官】屠育魏曙钊宋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冯进【当事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冯进【当事人-个人】冯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曹慧敏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罗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慧敏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罗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慧敏罗琼张超【代理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被告】冯进【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继承公证所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使继承人直接具备了继受取得物权的资格。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继受取得合同过错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立公证处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问题。
首先,关于国立公证处是否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
国立公证处在办理王宁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对于材料中的矛盾之处未引起注意,对于关键材料均未与相关单位核实,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存在明显过失。
一审法院对于相关事实认定清楚,本院对此不再赘述。
其次,关于国立公证处的过失与冯进的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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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开庭
作者:
来源:《中国收藏》2017年第04期
近日,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2001年,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将自己的所藏文物捐赠给北京大学。
2008
年,季羡林手书表示文物并非捐赠,并委托其子季承处理文物。
2012年,季承起诉北京大学
要求返还文物,案件一审季承败诉,季承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时,季承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有误,季羡林和北大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一审法院却将字画认定为“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而不可原物返还所有权人的赠品。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