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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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辽农财〔2023〕150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23〕15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相关部门,省农业科学院,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中心,沈阳农业大学,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属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等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

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项目实施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压实责任,围绕《辽宁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目标,立足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项目实施水平,推动全省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新进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

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要点,抓紧编制市级实施方案。

要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6期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辽财综【2004】667

辽财综【2004】667

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 667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我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手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174号)的有关要求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的15%。

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0%部分集中到省级财政安排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该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省内各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辽财开[2010]53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开〔2010〕537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局:现将《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称“科技推广资金”)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推广资金是指每年按比例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中提取,用于良种、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技术引进、培训、良种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配套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推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主要用于大宗农产品新品种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的推广。

(五)面向项目区广大群众,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六)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第二章安排比例第四条全省每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资金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8%。

根据推广工作的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g 期 2 02  ̄ 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农业综 日印发的 《 局)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 日
合开发办公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办法》( 局) 财发『 O] 号)进行了修订 , 报账实施办法 2 11 O 1
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
附件 :
中央 预算 单 位公 务卡 强 制结 算 目录
序号 O l
0 2 0 3
公务卡结算项 目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管理工作需要 ,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 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农村财政与财 21f 1 4 务 02 期 1
政策法规
附件 :
农 业综 合 开发土 地治 理项 目工程 管护 资金 会计 核算 的有 关规 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 目,该科 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 科目, 贷记 “ 工程管护基金” 科目。 土地治理项 目 工程管护资金,在 “ 农发 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 目建设单位
( 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农民专 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 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 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 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我厅对《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09〕86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我省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全省各级财政安排与之统筹使用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原则:(一)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

以支持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瓶颈”问题。

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集中资金重点投入,促进扶持的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整合相关资金,加大投入规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国土及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项目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7•【字号】辽政办发[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七日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长期战略性措施,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随着我省主要农产品从短缺到自给有余的根本性转变以及中国加入WTO给农业带来的影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改善生产条件为重点的发展思路,我省今后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在明确区域布局和重点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以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是:坚持以改造中低产(效)田为重点,加强以农田水利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区域资源特点,面向市场,以科技为支撑,实施比较优势战略、优质名牌战略、特色农业战略和集约经营战略,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强农田林网配套建设,加大退耕还林(果)还草和治理水土流失力度,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重点项目和精品工程建设为突破口,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扶持方式,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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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
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辽财开[2010]5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10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辽财开〔2010〕537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局:
现将《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称“科技推广资金”)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推广资金是指每年按比例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中提取,用于良种、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技术引进、培训、良种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配套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推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主要用于大宗农产品新品种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的推广。

(五)面向项目区广大群众,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六)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第二章安排比例
第四条全省每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资金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8%。

根据推广工作的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省、市级每年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资金为全省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资金总额的30%以内,用于省、市级科技项目。

随土地治理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资金不低于全省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资金总额的70%。

第三章扶持内容及使用单位
第六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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