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重复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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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

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意外伤害费用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再重复赔偿[案情简介]2007年10月31日,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吉祥卡A意外伤害保险,并交付了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限一年。

2008年7月28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于丰县丰黄公路33KM处,与蔡某驾驶的苏CF2678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陈某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原告陈某无责任。

2008年10月30日,经丰县交警支队调解,蔡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自行车损失合计12915。

18元。

期间陈某于2008年8月起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原告损失10477。

4元,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理赔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报销或从其他保险合同已经获得赔付出医疗费用为由拒绝理赔。

2008年12月22日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477。

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104447。

4元。

[代理观点]针对原告的起诉,代理律师主要答辩观点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且原告连续多年在被告处投保吉祥卡业务,对吉祥卡条款是明知应知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报销或从其他保险合同已经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

原告的全部损失已由肇事方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不能因此再要求赔偿。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律师分析]本案诉讼标的是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它是附加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的险种,属于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人身保险范畴,实质上就是一种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了“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适用追偿或者代位求偿原则”的情形,并没有提及其他情况。

医药费重复索赔的司法解释

医药费重复索赔的司法解释

医药费重复索赔的司法解释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药费用也逐渐增加。

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医药费重复索赔的情况,即同一项医疗费用被多个单位或个人多次索赔。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司法机构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重复索赔是指在同一次医疗服务活动中,多个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医疗费用进行索赔的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医药费重复索赔违反了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原则,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为了防止医药费重复索赔现象的发生,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措施:
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

他们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及时更新数据,并通过系统对比、核验等手段来发现重复索赔的行为。

涉及到重复索赔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单位或个人被发现重复索赔,将面临罚款、赔偿等法律制裁措施。

司法解释还提到了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医药费重复索赔现象的发生。

该制度应包括医疗费用监管、索赔审核等方面,从根源上解决医药费重复索赔的问题。

医药费重复索赔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旨在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制度。

医疗机构、保险机构及个人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防止医药费重复索赔的现象发生,为社会提供更加健康、公平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

重复保险分摊方法

重复保险分摊方法

重复保险分摊方法
重复保险分摊方法是指将某一风险或损失的保险金额分摊给多家保险公司。

这种方法通常在涉及多个保险公司的复杂风险中使用,以平衡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并确保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障。

以下是重复保险分摊方法的几种常见形式:
1. 数额分摊法:根据每家保险公司的保额比例来决定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

例如,如果有两家保险公司,保额分别为50%
和50%,则每家保险公司分摊一半的保险金额。

2. 分层保险法:按照层次来分配保险金额。

例如,第一层保险公司负责承担最高的损失额,只有当第一层保险公司的赔付超出一定限额时,第二层保险公司才开始赔付。

3. 逐级共同保险法:所有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例如,第一级保险公司承担30%,第二级承担40%,第三级
承担30%。

4. 俱乐部形式重复保险法:不同保险公司组成一个“俱乐部”,由俱乐部的成员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俱乐部会根据各自的风险分析和承保能力来决定每家保险公司的分摊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重复保险分摊方法要求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和分摊规则,并且需要各家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有效的合作和
沟通。

这样才能确保在发生损失时,保险金额能够公平合理地分摊给各家保险公司。

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探讨

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探讨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l 0期 总第 2 5期 1
南雠
NO.0, 0 1 2 06
HAI NAN n NAN CE
S ra o21 eilN . 5
中 阃 性保 险 重 复 赔 偿 问 题 探 讨
罗 利
( 西南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 , 四川 成都 6 0 7 ) 10 4
立 法 漏 洞提 出修 改 建 议 。
关键词 : 中间 性 保 险 ; 复 赔 偿 ; 失补 偿 重 损
中图分 类号 :8 0 F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9 3 (0 6 1 - 0 3 0 10 — 0 12 0 )0 0 3 - 3 Nhomakorabea一

中 间性 保 险 的 定 义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要 : 国《 险法》 中间性 保险界 定为人 身保险 , 为被保 险人 可 以从保 险人 和第三方手 里获得 重复赔偿 ; 我 保 将 认
而保险实务界 一般 采用损失补偿原则 , 排除 了重 复赔偿 的可行性。 不仅 引发 了很 多理赔争议 , 这 同时也 造成 了保险 法 理解释 与应用的冲 突。本文拟对 中间性保 险的重复赔偿 问题做一个初步 的探讨 , 并针 对现行《 险法》 保 第六 十八条 的
的 , 险人 向被保 险人或 者受益 人给 付保 险金 后 , 得 其他地 方获得多 重赔付 ,保 险就变成一种盈利 手段 了 。 保 不 享有 向第三者追偿 的权利 。但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
双倍 甚至 多倍 医疗 费赔偿会 诱使 很 多人 没病装 病或 是
然而 , 人身保 险 中的健 康保 险和意外 伤害保 险 中的 崔 龙无 权再获赔偿 。翻 院的判决 理由 : 法 涉及 医疗 费用 的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责任的情形。

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致二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相同点:(1)同属于多数保险,对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投保,具有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2)损失近因系同一保险事故;(3)保险金额超过实际损失或保险价值。

(4)保险期间完全相同或部分重合且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均在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5)两者的根本目的是基于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多数保险制度获取额外收益。

不同点:①保险竞合的当事人与重复保险当事人不同。

在重复保险中,多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同一主体;而在保险竞合中,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主体,并且当事人在各保险合同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可能是不同的,如在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时还是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

②重复保险涉及的是同种保险合同,保险竞合可以是同种保险合同(如财产保险之间)的竞合,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保险(如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间)的竞合。

③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的成因不同。

重复保险一般是投保人的主动为之,而保险竞合则既可能出于主动原因,也可能出于被动原因,或者是主动原因和被动原因兼有。

重复保险产生的原因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认识不清,缺乏沟通或处于牟利的心理,保险竞合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之间保险责任的交叉或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中身份的重叠。

④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应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概念均采用此标准;而保险竞合涉及到责任保险,由于责任保险没有保险金额,只有赔偿限额,因此无法做出此项比较。

重 复 保 险 的 案 例

重 复 保 险 的 案 例
重复保险的案例
重复保险理赔吃亏
事件经过
潘女士在一次意外中眼睛受伤,因视网膜脱落住院治疗。医疗费 用中有7000余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其余的3000多元是住特护病房和 用进口药的自费部分。潘女士曾分别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 险计划和B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出院后,潘女士前往A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自费部分不属 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最终获得医保范围内和保障最高限额下的那一 部分补偿金。之后,潘女士又去B保险公司同样申请理赔,B公司答复 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A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 有3元钱。潘女士对此有了疑问:同样是买了保险,为什么A公司作了 理赔,B公司就不再理赔了呢?
潘女士在A和B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 在获得A公司的理赔后,自然就不能再从B公司得到理赔。 实际上,她在B公司的医疗保险属于重复保险,也就是保 多了,虽然多交了保费,并没有起到更实际的作用。
建 议
潘女士应检查一下已有的保险保障,费用报销型的医 疗保险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够了,津贴型的保
险投保多份也无妨。潘女士可以将在B公司投保的个人住
院费用保险停掉,节省一部分保费,或者转成津贴型医疗
保险,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观看
பைடு நூலகம்
那么,为何A公司理赔后,B公司就不再 理赔了呢?
•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 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
• 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 保险的补偿原则。 • 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只要发生手术 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 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
案例中的保险要素:
保险人(保险机构、公司) :A公司、B公司 保 险 标 的(被保险人等) :潘女士 投 保 人(出保险费的一方) :潘女士

《人身保险》习题库(附答案)

《人身保险》习题库(附答案)

《人身保险》习题库一、单选题1.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

但是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人身保险遵循( C )。

A.自愿原则 B.互助原则C .强制原则 D.市场原则2.储蓄和保险一样,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问题的特点,但是与保险不同的是储蓄属于()。

A.互助行为 B.他助行为 C.自助行为 D.群体行为3.在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无客观依据,通常采用约定的方式来确定。

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是()。

A.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B.投保人的缴费能力C.被保险人的价值观 D.代理人的协调能力4.按照人身保险经营主体分类,可以将人身保险划分为()。

A .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 B.盈利保险与非盈利保险C .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D.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5.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是()。

A.年金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6.()是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

A.自愿原则 B.保险利益的原则C.最大诚信原则 D.公平竞争原则7.按照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

A原保险和再保险 B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C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D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8.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

A建立保险基金的物质基础不同 B风险的性质不同C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 D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不同9.保险金既可以采用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定额给付方式的险种是()A.财产保险B.人寿保险C.医疗保险D.意外伤害保险10.改革开放之后,第一家进入中国内地营业的外资保险公司是()。

A.友邦保险公司 B.中宏保险公司C .太平保险公司D .东京海上保险公司11.我国从()年开始实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A . 1992B . 1995C . 1996D . 199812.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是()。

A.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B.中国平安保险公司C.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D.新华保险公司13.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不适用的是()。

保险法案例分析——重复保险案例

保险法案例分析——重复保险案例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0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7期出版)原告:李思佳,女,11岁,学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

法定代理人:李斌(系李思佳之父),男,38岁,宜昌市工商局干部,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代表人:高萍,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李思佳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西陵人保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由其父李斌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思佳诉称:2003年5月,原告之母在被告西陵人保公司为原告购买学生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未按规定出具书面保险合同。

原告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同类型的附加保险。

2004年1月7日,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疗费1313.90元。

2004年3月,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到泰康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及病历原件到被告处要求理赔,被告却以必须持医疗费发票原件方可办理理赔手续为由至今不予理赔。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1313.90元。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单位工商登记资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有权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保险费发票、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投保缴费清单及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书面保险合同的事实;3.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书,用以证明原告2004年1月7日乘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4.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及医疗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就医,共支付医疗费1313.90元;5.原告与泰康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及医疗保险金给付分割单和批单,用以证明泰康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除保险合同约定的50元免赔额外,已全部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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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在保险股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1年3月李某被某人驾车撞伤,在该起事故中李某无过错行为.李某出院后依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50000元支付住院津贴4500元,总计54500元.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适用补偿原则,被告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于理赔.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理分析:
此案例中存在二种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李某被某人撞伤,则李某跟撞伤他的人之间存在一个侵权关系,另一个就是合同关系,因为公司为其投的保险则李某跟保险公司存在一个合同关系.在这里首先要提到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跟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质的,那补偿性质是什么意思呢,举个简单的例子,你有一个贵重的物品你在三家保险公司为此物品买了相同的保险,当此物品受损时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就你把受到的损失赔偿了你,则另外二家就可以免赔,或者损害你财产的人赔偿了你的损失,那保险公司也是可以免予赔偿的,这就是补偿原则的体现,你只能用保险金来弥补你的损失,但不能因保险让你有额外的收入.那人身险适不适用这一原则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人身是无价的,任何金钱都不能弥补人身所受到的伤害. <<保险法>>第四十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例中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本合同适用医疗费补偿原则,从第三方处获得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为限对原告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该规定明显与<<保险法>>第四十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内容相冲突。

因此可以认定此条款无效;其次,即使上述条款有效,因其条款内容具有免责性质,因对方提不出证据此免责条款已履行向原告明确说明和提示的证据因此该免责条款还是无效。

参考资料:台州律师 /taizhou
律师提示:
在签定相关的格式合同中要关注对方的免责条款内容的规定,在已定的合同中对自己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可以主张一些免责条款无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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