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6•【文号】农办渔〔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被替代渔船应是申请企业所有、在农业部批准的项目有效期内正常作业的渔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农办渔〔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9〕1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各远洋渔业企业:近期,“华翔801”船因涉嫌非法进入阿根廷海域作业并抗拒检查,遭到阿方追捕枪击,引发严重涉外事件,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为坚决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我渔船船员安全和合法权益,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并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等营造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所辖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管理,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船员教育培训,敦促企业严格遵守我部及入渔国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生产,严禁越线捕捞,严防引发涉外事件。
二、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我部和有关国家规定,切实加强所属渔船管控,与渔船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渔船动向,确保所属渔船在公海生产时与毗邻国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3海里以上安全距离,严禁越线生产。
遇到他国执法船要求登临检查时,渔船应停船配合,禁止逃避执法或以暴力、危险手段抗拒执法检查。
如遇对方过度执法、暴力执法等不当行为,应以适当方式获取证据,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争取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妥善处理。
渔船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通航时,应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和国际有关“无害航行”等规定。
三、严禁远洋渔船进入有关国家争议海域生产,避免引发涉外纠纷和事件。
喀麦隆、也门因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在该两国海域作业的渔船要加强安全防护,有关企业需听从相关使领馆指导,必要时撤出渔船,按我部规定办理转场手续。
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一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一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证书》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15(0)4
【摘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经年度审查,我部同意授予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134家企业2015年度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第二批),并核发《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决定取消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三阳远洋渔业有限公司2家企业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暂停荣成市荣远渔业有限公司、荣成市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大连大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文登市鲲安水产有限责任公司4家企业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总页数】1页(P34-34)
【关键词】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有限责任;企业资格;计划单列市;年度审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二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农渔发[2015]10号 [J], ;
2.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一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农渔发[2015]4号 [J], ;
3.农业部关于核发2006年度第一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J], ;
4.农业部关于核发2006年度第三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J], ;
5.农业部关于核发2015年度第二批《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日,我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实现渔业船员新旧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业船员生产技术、安全意识和管理制度直接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渔业生产安全和水域环境。
根据我国渔船和渔业船员管理现状,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渔业船员特别是船长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船员培训考试制度、培训机构的层级条件等做出规定,同时,《办法》整合了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建立了一套新的职务等级划分标准和考试评估体系,减少了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岗位和层级,特别是根据渔业船员管理实际,改革了渔业船员考试体系,强化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考试考核内容。
对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保障渔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提出更高要求。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基层渔政渔港监督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机构、渔业公司和渔业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办法》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理解掌握其内容,确保《办法》确定的渔业船员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渔业船员考试管理各地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严格落实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船员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对渔业船员持证、船东船长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全面掌握本辖区渔业船员总体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船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建[2009]100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渔业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16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渔业船员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遍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凡从事和开展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工作的培训机构均需进行资质认定。
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管理需要,将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二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三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
三、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一)具有与开展相应类别、等级海洋渔业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三)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远洋渔业船舶(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远洋渔船的检验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农业部船检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经农业部船检局核定远洋渔船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农业部船检局统一部署,具体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本行政辖区内的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五条远洋渔业企业应依法申报远洋渔船检验,对远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全面负责,履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应当符合农业部行政审批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第七条农业部船检局负责制定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和法定检验规则、规程等技术法规,规划设置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工作点,为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农业部船检局根据远洋渔船数量及其在境外维修、靠港、检验保障条件等情况设置境外检验工作点(现行境外检验工作点布局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见附件),并在境外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八条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受农业部船检局委派,承担远洋渔船的检验申报材料审核、船舶检验、检验遗留问题整改监管、检验数据填报等工作,负责境外检验工作点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远洋渔船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经农业部船检局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农业部船检局组织赴境外现场检验的检验团组,其检验人员组成、在境外工作时间、境外工作经费等,由执行检验任务的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检验业务工作量和检验地点等因素拟定,并报农业部船检局审核。
检验人员应当持因公护照出国(境),其出国(境)手续由农业部船检局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条远洋渔船检验证书由农业部船检局负责人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人员负责签发。
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260号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汕头、湛江、海口海关: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8号)中关于继续执行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和农业部联合制定了《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此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积极研究实施意见。
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有关企业可迳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直属海关使用《减免税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做好对自捕水产品原产地的认定工作。
各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本《暂行管理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农业部渔业局。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的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是指,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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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企业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11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
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1】1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上海海洋大学,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各远洋渔业企业:
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及《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的相关要求,我部将开展2011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
(一)参加年审的企业应于2012年1月14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
或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2012年2月17日前将审核意见报我部渔业局(附企业申报材料)。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直接报我部渔业局。
1.2011年度企业经营及项目执行报告。
报告内容须包括:企业经营和项目执行状况、问题及对策;遵守国内、入渔国法规及国际公约情况;发生涉外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过洋性渔业项目企业还要对入渔方式、对外投资、渔船船籍和所有权归属、合作伙伴(合资公司)及基地等情况进行说明。
中西部太平洋金枪鱼项目企业要对2011年入渔岛国专属经济区情况进行说明。
2.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执行情况。
请对照我部有关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文件(农办渔[2006]25号、农办渔[2008]74号及农办渔[2010]34号)要求对设备安装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材料,并如实填报《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备案表》(见附件1)。
3.运回自捕水产品情况。
请对照海关总署、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署税[2000]260号)对该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材料,并对平均每船年运回量超过1000吨的过洋性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4.渔船船舶证书。
须提供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须提供入渔国国籍证书、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捕捞许可证。
过洋性项目渔船须提供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大洋性项目需提供《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尚未办理或证书已经过期的,需同时报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二)。
6.使领馆证明文件。
在他国海域生产的需提供驻项目所在地使(领)馆证明其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生产的文件原件。
7.年审登记表。
请各企业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四格式认真填写《远洋渔业企
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并附于上述所有材料之前。
(二)从事金枪鱼、鱿鱼和东南太平洋竹荚鱼项目(包括印度洋底层延绳钓、东太平洋鲨鱼、西北太平洋围网、秋刀鱼项目)企业应按照我部相关文件要求(农办渔[2008]44号、农办渔[2010]70号及农办渔[2011]49号),报送所有渔船2011年度渔捞日志,其他项目每项至少报送1艘渔船渔捞日志。
上述渔捞日志请于2012年3月31前寄送至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地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邮编:201306)。
由上海海洋大学对企业寄送的《渔捞日志》填写情况和质量进行审查,将相关意见报我部渔业局。
二、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
请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规定的测算标准,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2011年经我部确认项目、正常作业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耗油量进行认真测算,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测算结果按附表格式上报(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请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对2011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1月14日前向我部渔业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下属各项目工作组2011年生产、工作、收支、管理情况和2012年工作计划。
(二)2011年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情况总结,并按项目类别提供每艘远洋渔船2011年船位调取情况(包括渔船船名、设备类型、2011年可调取船位总天数)。
(三)分品种、分海域金枪鱼产地证书开证情况、配额分配及使用情况、进出口及加工情况;南极犬牙鱼再出口证明开证情况。
(四)观察员派出及执行情况。
(五)我部渔业局委托的其他工作执行情况。
附件:1.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备案表
2.XX 省(区、市)2011年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备案表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安装情况
船数
是否安装
是否纳入监测系统 备注
321 是 是 438 是 是 9 是 是 其他 29
是
是
797
74
否
否 146 是 否
65 是 否 中水公司有31艘渔船纳入我系统
82 是 否 中水公司有36艘渔船纳入我系统 16 是 否 10 是 否 23 是 否 11 是 否
14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