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银行风险监管 银监会发三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2•【文号】银监办发[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2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落实,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银监会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一、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月。
二、检查对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正式施行后,被查机构在制度和操作层面的贯彻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贷款人在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合同文本、IT系统调整、业务培训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重点是之前未曾检查过的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主要关注贷款业务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有无违反或者规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及建议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及建议去年,银监会相继发布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理论界将之称为贷款新规。
贷款新规的出台将对中国银行业的管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也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严峻挑战,认真解读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于加强风险管控,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贷款新规出台的背景由美国房产市场泡沫引起的次贷危机,如病毒般迅速蔓延全球, 演变为世界性金融风暴,各国纷纷寻找“救市”措施,加大了政府干预的力度,迅速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和防止这场危机进一步扩大。
中国也不能独善其身,从去年下半年至今,我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应对方案,即“一揽子计划”,包括大规模的政府投入和结构性的减税、大范围内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大力度的科技支撑、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等四大方面的内容。
作为“一揽子计划” 重要组成部分的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均已出台,为进一步巩固及提高前一阶段的一系列措施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使整个中国进入良性的金融恢复趋势。
在上述宏观大背景下,货币监管当局也加强了银行监管和金融市场的调控,2009 年7 月18 日,银监会发布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7 月23 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堵住个人贷款违规操作和资金挪用问题,10 月27 日银监会又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紧接着10 月29日,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贷款新规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贷款新规出台目的是确保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增强金融数据与经济实际的一致性,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和信贷管理将产生重要影响。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意义及加强银行信贷业务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意义及加强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分析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宏观背景下,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及信贷管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自2009底到今年2月份,中国银监会连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简称“三办法一指引”)。
这“三办法一指引”涵盖了包括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明确规定对贷款实行全流程风险控制,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所以,“三办法一指引”的贷款新规对我国银行业信贷资金的支付管理是一场重要变革,对加强银行信贷管理具有深远意义。
一、实施“贷款新规”的重要意义(一)切实保证贷款流向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贷款新规”紧紧抓住贷款实际用途这一关键环节,通过贷放分控、实贷实付和完善的贷后管理等,加强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的监督,将传统的实贷实存转为实贷实付,挤掉那些并非用于实体经济的虚假信贷需求,从源头上堵住虚假骗贷和贷款挪用等制度性漏洞,保证贷款流向实体经济。
从而进一步保证和增强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促进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信贷业务风险防范能力的进一步增强。
“贷款新规”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
同时,以贷款资金向交易对象支付的“受益人原则”为抓手,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虚构和贷款资金被挪用所形成的风险。
(三)规范贷款行为,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扣留、挪用或变相挪用(以贷抵存),确保贷款资金真正、及时流向实体经济,进而更加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使用、减少利息支出等合法权益。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42号)(最新整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42号)(最新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183d5523ba0d4a7303763aa3.png)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中国银监会三法一指引

xxxx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
● ●
市场酝酿更强逼空走势! 花荣:市场特征和应对细节! 指南针:农业银行上市做底! 灯塔:短线风险正在增大! 徐小明:周二操作策略! 唐伯虎:调整的信号越发明显! 凯恩斯:错过本轮行情怎么办 林之鹤:两日内有大震荡 叶弘:还是小盘低价股更靠谱 七连阳发出怎样的信号? 程程:反弹将怎样落幕? 盘古:突破60天线的意义重大! 占豪:空头心理逼近崩溃 玉名:护盘难掩大盘内部变化 赞助商链接
/090803/101,1277,6291445,00.shtml(第 5/21 页)2010-7-26 22:29:52
加强银行风险监管 银监会发三指引 - 国内财经 - 中金在线
除;为净损失的,应加回; 3、扣除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4、扣除将可转换债券中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为权益的部分。 (三)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 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 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六)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 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附属资本包括: (一)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 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 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二)可供出售的股权类、债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三)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的50%。 (四)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五)超额减值准备,包括两部分: 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 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赞助商链接
加强银行风险监管 银监会发三指引 - 国内财经 - 中金在线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六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一节 原则性要求
商城文章精选 [福建天信] 7月26日研究例会总结 [福建天信] 大势领航:大盘七连阳 [林艺煌] 涨停板敢死队操盘的十二大秘诀 [林艺煌] 学好这些您也能轻松抓涨停(五)
加强银行风险监管 银监会发三指引 - 国内财经 - 中金在线
首页|财经|股票|行情|基金|外汇|期货|港股|保险|银行|理财|债券|黄金|期指|数据|创业板|权证|汽车|海西|专题|商城|视频|路演|博客|论坛|圈子 借名家智慧,淘股海金股,荐股排行榜 股票推荐:明日必涨1只牛股→请查看 ●巨资拉升上涨股→保证爆涨7%以上● 一线生机,7月,地产股解套全攻略 首页 >> 财经 >> 国内财经 >> 正文
/090803/101,1277,6291445,00.shtml(第 3/21 页)2010-7-26 22:29:52
史上最牛最执着小偷 分类信息
养老金贬值后咋办
加强银行风险监管 银监会发三指引 - 国内财经 - 中金在线
第五节 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的处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原则上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向工商企业资本投资,以及被动形成的对工 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如实现抵押权),可不从资本中扣除;但若对单个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超过银行核心 资本的15%或对工商业银行总的资本投资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60%,超过部分应从资本中扣除。 第六节 特例情况的处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但计划在一个会计年度出售、且被投资金 融机构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其的资本投资。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持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 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其的资本投资: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商业银行虽然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控制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 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将其列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 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 大影响。 第七节 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风险加权 资产计算方法差异的处理
/090803/101,1277,6291445,00.shtml(第 1/21 页)2010-7-26 22:29:52
[要闻]有色金属十二五规划草案出炉 将严控产能 [要闻]楼市发生微妙变化 万科或掀新一轮降价潮 票]"保增发"藏赚钱良机 提前潜伏中铝等6只股票 [股票]5万亿计划呼之欲出!新能源行情必火(潜力股) [银行]光大银行定价在3元上下 跨行取款手续费翻番 [理财]小钱赚大钱十元变百万 教您透支信用卡赚10万 [股
银行/保险推荐 黄金/外汇推荐 理财/汽车推荐
加强银行风险监管 银监会发三指引 - 国内财经 - 中金在线
获取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资本投资占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20%(含)以上,但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为大额 少数股权投资;低于20%且不符合的第八条(二)规定的,为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第二节 对商业银行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将其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计 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商业银行的资本投 资,若其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商业银行存在资本缺口,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还应扣除相应 的资本缺口。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拥有大额少数股权股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的 资本投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可以不扣除其其它商业银行的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但若银监会 认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相互持股人为虚增资本,则应扣除该资本投资。 第三节 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但非 大额少数股权投资可以不扣除。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第十四条 若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达不到监管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 要求,商业银行还应从资本中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四节 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处理方式如下: (一)若被投资金融机构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按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方法处理。 (二)若被投资金融机构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按本章第三节规定的方法处理。
●
博客 贴吧 圈子
第七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 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 被投资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八条 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 构。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 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 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 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加强银行风险监管 银监会发三指引
2009年08月03日 16:35 银监会网站 查看评论
3点点差,开启财富之旅 机会?陷阱?个股详解 频道文章精选
能源概念享受暴涨机会 高温概念引爆电力激情
第1页: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第3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 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 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 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