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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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互保协会工作内容

渔业互保协会工作内容

渔业互保协会工作内容
渔业互保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渔民互保:协会致力于组织渔民参与互助共济,为会员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这包括各种互保险种,如船东雇主责任险(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渔船财产险、海上船舶营运责任险、团体意外险、水产养殖保险及渔业设施财产险等。

2.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涉渔保险项目:协会在政府的委托下,代办国家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如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3. 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会致力于提高渔民的防灾和抗灾能力,通过提供安全生产服务,降低渔业生产的风险。

4. 为会员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协会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处理渔业海损事故,推广和开发渔船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

5. 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交流与合作:协会不仅在国内与各类相关组织进行合作,还积极开展与国外民间海事、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渔业互保事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渔业互保协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围绕渔民的安全生产和经济保障展开,通过组织互保、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推广技术等方式,提高渔民的生活水平和渔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章程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章程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章程
摘要:
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背景和意义
二、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组织结构和会员构成
三、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初始运营资金和业务范围
四、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前景
正文:
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背景和意义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渔业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此举对于提升渔业风险保障水平、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组织结构和会员构成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主要由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等119 家会员构成。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出资1.65 亿元,占比33.0%;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出资0.55 亿元,占比11.0%。

其他会员出资占比不超过10%。

三、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初始运营资金和业务范围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初始运营资金为5 亿元人民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 号富力摩根中心d 座7 层。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渔业生产保险、渔业船舶保险、渔业货物保险等。

四、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前景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战略目标是构建完善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提升渔业风险保障水平,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

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由股份制和合作制组成的经营性组织,是基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和谐共赢的原则,通过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和分享收益,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农业渔业技术、资金、市场信息等支持,实现农业渔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

第三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农民渔业合作社”。

第四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由各投资农民按照其出资额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渔业生产、渔业捕捞、渔业加工、渔业销售以及与渔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培训等。

第六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农业渔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协调、推动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协作,提高整体生产经营效益。

第二章成员资格与权益第七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为具有农业渔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包括自然人和农业渔业经营管理合作社。

第八条加入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有农民渔业生产经营资格;(三)认同合作社的宗旨、任务和章程;(四)认购并缴纳相应的入股金额。

第九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包括:(一)按照资金出资的比例分享合作社经营所得;(二)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并享有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信息;(三)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支持、培训和服务等;(四)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优惠购销条件。

第十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通过按照合作社章程决策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农民渔业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和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全体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第十四条经理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日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推动。

渔业互保工作制度内容包括

渔业互保工作制度内容包括

渔业互保工作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总则1. 为了加强渔业互保工作,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渔业互保,是指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参加,通过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风险保障基金,互相承担渔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互助合作保险制度。

3. 渔业互保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参加、互助互济、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简便快捷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1. 渔业互保协会是渔业互保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渔业互保工作。

2.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工作,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3.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聘请专业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并建立健全保险理赔、风险评估、保费定价等制度。

三、保险范围和保险费1.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和风险,确定保险范围,包括船舶、渔民、渔船设备等。

2.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根据保险范围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报渔业互保协会理事会批准。

3.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保费收取制度,确保保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四、理赔程序1.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理赔程序,包括理赔申请、理赔审核、理赔支付等环节。

2. 渔业生产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渔业互保协会报案,并按照理赔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3.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自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结果通知渔业生产者。

4.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理赔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理赔相关资料和证据。

五、风险管理和防灾减损1.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等。

2.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定期组织渔业生产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渔业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能力。

3.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损措施,包括发布安全生产提示、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等。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了《辽宁省渔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养殖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港口、水路运输及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养殖生产应当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保护生态环境。

对超出自然承载能力,危害湿地等水域、滩涂生态系统的,应当逐步退出。

渔业协会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渔业协会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渔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渔业协会的全体成员、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渔业协会以服务渔业、推动渔业发展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渔业协会设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门等。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会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包括:会员管理、渔业技术、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

三、会议制度第八条渔业协会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协会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主持。

第十条会议议程由秘书长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会议要求:1. 所有与会人员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2. 会议期间保持安静,不得随意发言;3. 会议纪要由秘书长负责整理,并及时传达给全体成员。

四、会员制度第十二条渔业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2.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3.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4. 按时缴纳会费。

五、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渔业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会员活动经费;2. 渔业技术培训经费;3. 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经费;4. 法律咨询与维权经费。

第十七条协会财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六、纪律与监督第十八条渔业协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渔业协会设立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协会工作人员和会员进行监督。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章程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章程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章程摘要:I.引言- 简述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背景和目的II.章程概述- 阐述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结构- 介绍社员资格、入社和退社的条件和程序III.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方式和任期IV.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方式-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V.章程修改和终止- 章程修改的程序- 社团终止的条件和程序VI.附则- 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正文: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章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社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互助共济、风险分担为原则,为渔业从业人员提供经济保障,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渔业雇主责任险- 渔业船舶保险- 渔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渔业灾害损失保险- 其他相关渔业保险业务第五条本社的组织结构:本社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六条社员资格:凡依法设立的渔业企业、合作社、渔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组织,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七条入社和退社的条件和程序:- 入社: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本社理事会批准,缴纳相应会费后,成为本社社员。

- 退社:社员提交书面申请,经本社理事会批准,办理退社手续。

第八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本社的决策、管理、监督等工作。

-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本社的合规运营。

第九条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方式和任期:- 理事会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 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第十条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资金来源:社员会费、保费收入、政府补贴及其他合法收入。

- 财务管理:本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合规运用。

渔业保护协会规章制度

渔业保护协会规章制度

渔业保护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渔业保护协会是由渔民、渔业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旨在推动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渔业保护协会的宗旨是倡导爱护渔业资源,推动科学渔业开发,促进渔民及渔业企业自律,共同维护渔业生态平衡。

第四条渔业保护协会依法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渔业保护协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分工协作,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工作计划。

第七条监事会是负责监督协会运行情况的机构,由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定期对协会财务和工作进行审查。

第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专职秘书长负责管理,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渔业保护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支持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加入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加入。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相关活动,享有协会服务,承担维护协会利益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违规者将被开除会籍。

第四章活动开展第十三条渔业保护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时,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协会可以组织渔业资源调查、研讨会议、宣传活动等,推动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协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会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停会籍或开除会籍等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的会员,可以报请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规章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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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辽宁省渔业互保协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LN FMI”。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全省范围内渔业生产经营人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组成,实行互助共济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提高会员的防灾和抗灾能力,并向会员提供有关渔业安全生产及相关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互助共济,提高会员的防灾抗灾能力;(二)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三)协助有关安全生产主管机关做好渔业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四)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五)帮助会员进行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六)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渔业公益事业;(七)承办有关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和会费标准第七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渔业生产经营人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四)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互保规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三)交纳会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互保凭证。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互保凭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在按本会的规定结清当年应交会费后,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互保规定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审议会费费率标准上限;(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条第(一)、(二)和(四)项需经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的名额根据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秘书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互保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其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理事长行使第十八条(三)、(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前,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领导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四)拟订互保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分别提交理事会审定;(五)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七)具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到两名,理事长一名。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上述各个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理事长主持和处理本会常务工作,并对理事长和理事会负责;(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三)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内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中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理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的业务决策和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四)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五)监督检查理事会领导成员的业务管理行为,必要时对其业务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七)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工作。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行业的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三)保守行业和本会机密;(四)监事会主席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或派员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资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国家和本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风险责任及会费标准第四十八条本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为会员进行服务。

第四十九条本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本会依据会员的不同级别、工作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制定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经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经辽宁省民政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海洋与渔业厅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海洋与渔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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