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闽价费〔2014〕40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省环保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4〕9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必须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_(粤价函[199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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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省环保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样品采集水样样次20土样、生物、固体样点次10土样剖面40环境大气样次15样品前处理干(湿)式消解项次20萃取分离、过滤项次15浓缩、水浴蒸干项次15 D-K浓缩项次20蒸馏、回流项次18水浴曝气(吹气分离)项次20索氏回流项次40溶剂浸取、解吸项次12稀释度试验项次15固体样品加工项次10气体样品制备项次8培养基制备项次15第 1 页共6 页第 2 页共6 页气样测试分析总悬浮颗粒物(大流量采样)(中流量采样)第 3 页共6 页第 4 页共6 页第 5 页共6 页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
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175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
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开展专业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本着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保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充分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围开展专业有偿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证,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我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
第四条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围:1、各类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3、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和新技术鉴定检测;4、环境现状、污染事故、纠纷仲裁、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5、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环境效益分析与评价、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实验、室环境空气监测;6、环境测试仪器的维修和调试,代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7、环境保护方面技术咨询,监测成果、资料转让、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
第五条各项环境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均按《省环保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表)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服务收费只限于由本单位经过监测、科研或统计产生的数据、资料等。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鲁价费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发[2006]73号2006年3月22日)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审批山东省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6]19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和《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3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具有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接受用户委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取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三、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
试行期满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批。
附件:山东省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山东省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表┌──┬──────────────────┬─────┬─────────────┐│序号││单位│收费标准(元)│├──┼──────────────────┼─────┼─────────────┤│ 1│环境γ剂量率测定│点│270│├──┼──────────────────┼─────┼─────────────┤│ 2│个人或环境累积剂量│次│130│├──┼──────────────────┼─────┼─────────────┤│ 3│表面污染源监测│点│120│├──┼──────────────────┼─────┼─────────────┤│ 4│中子测量│点│130│├──┼──────────────────┼─────┼─────────────┤│ 5│环境X射线机剂量测定│台│440│├──┼──────────────────┼─────┼─────────────┤│ 6│工业X射线探环境伤机剂量测定│台│340│├──┼──────────────────┼─────┼─────────────┤│ 7│工业用γ射线探伤机测定│台│290│├──┼──────────────────┼─────┼─────────────┤│ 8│医用γ射线治疗机剂量测定│台│270│├──┼──────────────────┼─────┼─────────────┤│ 9│倒装放射源监测│点│80│├──┼──────────────────┼─────┼─────────────┤│ 10 │放射性工作场所剂量率监测│点│100│├──┼──────────────────┼─────┼─────────────┤│ 11 │查找密封源(10-100mgRa)│天/人│140│├──┼──────────────────┼─────┼─────────────┤│ 12 │放射性物品检查(一级包装)│件│130│├──┼──────────────────┼─────┼─────────────┤│ 13 │放射性检测、测井、控制分析仪表剂量测│台│360│││定│││├──┼──────────────────┼─────┼─────────────┤│ 14 │总α,总β分析│个│200│├──┼──────────────────┼─────┼─────────────┤│ 15 │氡针射气│点.次│60│├──┼──────────────────┼─────┼─────────────┤│ 16 │氡、针子体│点.次│60│├──┼──────────────────┼─────┼─────────────┤│ 17 │氡、针子体α潜能│点.次│60│├──┼──────────────────┼─────┼─────────────┤│ 18 │放射性核素分析│个│220│├──┼──────────────────┼─────┼─────────────┤│ 19 │放射性表面处理│立方米│450│├──┼──────────────────┼─────┼─────────────┤│ 20 │样品预处理费(生物,土壤,水样)│样│190│├──┼──────────────────┼─────┼─────────────┤│ 21 │γ谱仪核素(定量,定性)分析│核素│480│├──┼──────────────────┼─────┼─────────────┤│ 22 │样品采样费(生物,土壤,水样,空气)│样│100│├──┼──────────────────┼─────┼─────────────┤│ 23 │工频电磁场强度测定│点│190│├──┼──────────────────┼─────┼─────────────┤│ 24 │射频综合电磁场强度测定│点│190│├──┼──────────────────┼─────┼─────────────┤│ 25 │特定频段电磁场强度测定│点│350│└──┴──────────────────┴─────┴─────────────┘说明:1、放射性事故处理费按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分别按不高于3000元、8000元和30000元的标准收取;2、辐射工作场所图纸审查费每份收取300元;3、辐射环境监测采样预处理和现场采样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83号规定执行。
四川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函【2007】6号

5
酸碱滴定法
每个数 据
25
和废气监测分 析方法》的规
6
络合滴定法、氧化还 每个数
原滴定法
据
45
定进行水、 气、土壤、底
7
电极法、极谱法
每个数 据
50
质等理化检 验。
8
分光光度法
每个数 据
50
2.分析需使用 原子吸收、离
9
重量法
每个数 50(有机溶剂 子色谱、原子 据 蒸发100元) 荧光、测汞
10
微库仑法
水面
点.次.
7 河流、湖 ≤0.5 瞬时样 项 13
体、深水 米)
水库等复
8
杂水体 中下层 (距水面 瞬时样
>0.5米)
点.次. 项
20
收费。
9 工业废水
瞬时样
点.次. 项
13
10
污染源 流速仪 次.断面 60 1.>30米宽的工
11
流量
河流 (≤50 米)
多谱勒测 流仪
次.断面
260
业废水的流量测 试加倍收费。 2.夜间测量加
(一)
烟
1.当烟道气或工艺
(粉) 废气采
尾气温度>150OC,
尘、 样 废气、 测试方
点.次
100
加收20%费用。 2.高空作业,距地
排气 法
面5米加收10%费
参数
用。(以后每增
加5米加
排气筒 (或烟 道) 废气采样 测试
林格曼 望远镜 黑度 法
(二)
固体物品 采样
10%的费用)。 3.单独测林格曼黑 度时才收费,否则 已包括在锅炉测试
时,按收费标 准的50%收取。 3.未知样品的 定性分析和鉴
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501号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重新商请批准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财[2008]30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收费期限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检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行三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各级环境检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检测、例行检测、定期检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检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检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挡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检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检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检测服务费:(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检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检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检测和运行的抽样检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检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检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福建省环境检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
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004环保验收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函[2007]86号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关于申请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258号) 及《关于申请调整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7]45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规定,为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含放射环境监理站,下同) 环境监测( 含辐射环境监测,下同)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取得计量认证和机构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监测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保证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不得收费:1、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2、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3、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等;4、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有关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违反此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价格政策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6-02-26文号:粤价函[1996]64号
关键字:地区: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
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
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
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
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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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
皖价费〔2007〕148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的函》(环财函〔2007〕303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见附件)。
二、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2〕124号)规定执行。
附件: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
一、采样
1
2
3
4
二、样品测试
1、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1)理化测试
(2)生物测试
(3)使用大型仪器(价值在5万元以上)进行测试的,加收50%的开机费。
2
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3
注:其他表中未列出的理化测试项目按照“水质、水生生物、底质、土壤和固体废物测试费――理化测试”表所列标准收费。
4
5
6
注:常规理化监测、生物监测、放射性监测不得加收上述样品前处理费。
三、其他
1
2
3、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另行加收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50%;
4、监测数据和资料
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资料服务收费标准为:
(1)以监测企业为单位:40~100元/企业;
(2)以调查数据为单位:单项数据为2.5元/数据,省和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数据;
(3)国家机关或上级部门调取资料免费;
(4)为协调协作单位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减半收费。
5、仪器设备维修、出租
(1)仪器维修可根据难易程度和材料耗费情况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2)仪器出租可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应向租用方收取修理费或赔偿费,因仪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不收修理或赔偿费。
注:有关计算单位的含义
“点”:监测点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
“单样”:单个样品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