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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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

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12月5日

附件:

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及测试

标准单位:元

(二)废气采样及测试

(三)大气采样及测试

(四)固体采样

(五)生物采样

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

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

(二)生物检测

(三)辐射检测

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

说明:

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

监测次数、样——样品;

2、现场监测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数据报告不另行收费;

3、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的收费项目,时间从 22:00-6:00计算。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夜间采样、监测、测量等不加收费用;

4、委托方要求监测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

5、污染纠纷、事故仲裁、产品鉴定、验收监测,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

6、生态类调查收费中环境遥感、特殊监测等其他辅助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生态类调查收费行业调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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