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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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1.定价原则医疗机构的价格定价应该符合合理、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成本、市场需求、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价格。

2.价格项目分类医疗机构应该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类,明确不同项目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收费模式。

例如,可以按照不同的科室、不同的检查项目、不同的治疗方案等进行分类。

3.收费标准的制定医疗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该综合考虑成本、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向社会公开。

4.价格项目的公示医疗机构应该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示在显眼的位置,并提供明细账单。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应该明确了解各项价格项目及其费用,以便合理进行选择和决策。

5.收费与费用明细医疗机构应该提供详细的收费与费用明细,明确列示各项收费项目及其费用,并对相关费用进行解释。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应该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费用情况。

6.收费规范医疗机构应该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得随意改变价格项目或乱收费。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收费。

7.收费监督与投诉处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价格项目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举报。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困难和问题。

8.宣传与培训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收费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精神。

9.优惠政策对于特殊人群和贫困患者,医疗机构应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10.审计与评估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审计与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审计和评估结果。

综上所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规范执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与管理,患者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219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04【实施日期】2007.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OO七年九月四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前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10月正式印发以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陆续在各地试行。

按照《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和修订工作。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

门急诊留观诊 含诊查、护理
查费

住院诊查费
指医务人员技 术劳务性服务
3.急诊监护费
急诊监护费
含监护、床位 、诊查、护理
监护仪器
4.院前急救费
门诊注射、换 药、针灸、理 疗、推拿、血 透、放射治疗 疗程中不再收 取诊查费,不 同级别医院诊 查费可拉开档 次计价

可根据各地情
况分设若干档

次分别计价,
不得超过五个
1217 121700001 13
1301 130100001 1302
130200001 1303
130300001
1304
雾化吸入
包括超声、高
压泵、氧化雾 化及蒸气雾化
药物
吸入
8.鼻饲管置管
鼻饲管置管
药物和一次性 胃管
9.胃肠减压 胃肠减压
含留置胃管抽 胃液及间断减 压
10.洗胃
洗胃
含插胃管及冲 药物和一次性
4.围产保健访 视

注食、注药、

十二指肠灌注
加收


使用洗胃机酌 情加收
次 次
次 次

更换引流装置 加收


次或日
一次性导尿按 次计价,留置 导尿按日计价

次 次 次
130400001
1305 130500001 1306 130600001 130600002 1307
含出生至满月
访视,对围产
120100002
120100003
120100004
120100005
院际会诊
院内会诊 远程会诊 (二)一般检查 治疗
1.护理费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分页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分页版

科/次 科/次 次
次 次 次

小时
指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院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 医务人员提供的中医会诊诊疗服务。通过望闻问切收集中医四诊信息, 依据中医理 论进行辨证,分析病因、病位、病性及病机转化,作出证候 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指因患者病情需要,由院内不同科室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或 中西医结合医务人员提供的中医会诊诊疗服务。通过望闻问切收集中医 四诊信息, 依据中医理论进行辨证,分析病因、病位、病性及病机转 化,作出证候诊断,提出 治疗方案。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医学资料,由中医、中西医 结合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研讨的会诊诊治,综合中医四诊信息,依据 中医理论进 行辨证,分析病因、病位、病性及病机转化,作出证候诊 断,提出治疗方案。


计价说明
以5张切片为基 价,每增加1张 加收不超过10%
以6张胶片为基 价,每增加2张 加收不超过20%
此项费用不得 与诊察费同时 收 取 此项费用不得 与门诊诊察费 同 时收取
4.会诊 西医会诊 院际会诊 院内会诊 疑难病理读片会诊
AADD0001 AADD0002 AADE0001
同步远程病理 会诊 非同步远程病 理会诊 院外影像学资 料会诊 精神医学多专 家会诊 远程会诊 中医辨证论治 会诊 院际中医辨证 论治会诊
AADF0001
AADG0001 AADL-AADN AADL0001
项目编码 AABD0001
项目名称 特殊防护病房 床位费
AABE0001 AABF0001
新生儿床位费 门/急诊留观 床位费
AABG0001 AABH0001 AAC AACA0001
病房取暖费 病房空调费 3.体检费 体检费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40.00
54
w00
压塑成型托

40.00
55
w08
印模材

单口.按修复科标准
56
w00
凝血酶抗凝血酶III复合物

90.00
酶免法
57
w01
蛋白C活性测定

100.00
58
w02
蛋白S活性测定

100.00
59
w03
活性蛋白C抗凝血试验

75.00
酶免法
60
w06
α2抗纤溶酶

60.00
61
w07

40.00
163
w07
青霉素抗体检测

5.00
164
w01
染色体核型分析

300.00
165
w09
儿茶酚胺及其代谢产物定量

80.00
166
w09
内皮生长因子

40.00
167
w02
神经肽酪氨酸

40.00
168
w09
多胺定量测定

100.00
169
w07
1,25-羟维生素D3

80.00
170
w01

95.00
123
w08
血清CA72-4测定

95.00
124
w09
血清骨胶素CYFRA21-1测定

95.00
125
w00
消化道癌胚抗原测定

30.00
126
w01
肿瘤细胞花环试验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使用说明一、本2010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本规范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两部分,其中《指导手册》仅供定价时使用。

在制定《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共计4170个项目)中,为精简项目数量,将一些服务价格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很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蕴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执行《2001版项目规范》中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均将《2010版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

同时,各地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由此而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2001版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为此,本次《2010版项目规范》修订中,参考各地拆分情况,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拆分规范,力图使之达到终极(不包括新技术、新疗法出现产生的新项目,此类项目将按新项目申报程序另行申报),以利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达到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项目是建立在2009年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基础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换言之,本《项目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地使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起来。

同一个项目名称既能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也能用于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机构成本测算和科研数据分析。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计价格〔2000〕175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计价格〔200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

各地区必须组织力量,在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的基础上,将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归并为《规范》所列项目。

二、在项目调整过渡期间,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时间。

200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三、调整归并医疗服务项目时,如确有极少数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无法归入《规范》所列项目,各地区必须在2001年4月1日前,由省级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对于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报的项目,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集中审定,并于2001年6月1日前公布可以补充进入《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超过4月1日上报的,不予审批。

四、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范》确定的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能够提供服务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各地在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重新核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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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定价指导手册使用说明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是随《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11年版》)配套下发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工具性指导手册。

根据2000年7月《国家计委、卫生部联合印发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文件“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要求,本次修订的《项目规范2011年版》颁布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允许其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所包含的子项目。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就是针对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子项目所制定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定价的指导性工具。

《项目规范2011年版》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2007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7年版》)共计4170个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为精简项目数量,《项目规范2001年版》中将一些服务成本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包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执行项目规范时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均将上述41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同时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因此,项目规范在执行中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为此,我们在本次项目规范修订中,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出的子项目基础上进行了统一归并、并对现行的子项目做了全面的规范。

本规范颁布实施后,各地不得再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拆分立项收费,以利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顺利进行。

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政府提供补偿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以商品、厂家冠名的设备、软件、检验方法、耗材与试剂类型、型号、产地等分别单独立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指出:“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医管发〔2010〕20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合理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在按医疗服务项目付费的制度中实现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供科学依据,本次修订对《项目规范2011年版》的框架结构做了较大的改动。

新的规范框架在原有的结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三个重要的定价要素,以此作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定价时参考。

在新的《项目规范2011年版》框架下,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由以下四个重要因素组成,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物质消耗价格+基本人力消耗价格+技术难度价格+风险相对值价格。

二、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含有总计957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在分类排序时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病理学诊断、实验室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物理治疗、康复医疗、辅助操作、中医医疗服务”十一大类,每类下设第二至五级分类,第五级分类为医疗服务价格终级项目。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排序涉及操作部位时,原则上按照解剖系统结合部位,本着从总体到局部、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由外到内、由浅及里、先体腔后肢体、从中心到外周的顺序进行排列。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及其项目数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编码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综合服务类实验室诊断……临床手术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A C H J 一级分类-章节麻醉……内分泌系统……消化管腔泌尿系统……A D P R 二级分类-系统食管胃十二指肠……直肠肛门C D K U V三级分类-部位术前准备引流切开部分切除扩张器官移植41 45 50 73 80 90四级分类-术式经皮非血管穿刺开放经管腔经皮经内窥镜1 3 4 5五级分类-入路三、本《规范定价指导手册》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内容、低值耗材、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风险程度、计价单位、计价说明,共十一个栏目。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框架为:(一)项目编码“项目编码”由八位字母数字码组成,是结合中国医疗服务操作中手术项目命名和临床操作的自身特点,以《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2002)为依据,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卫生信息学技术委员会(ISO/TC 215和CEN/TC 251)颁布的欧洲标准ISO/DIS 1828:卫生信息学-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系统的分类结构(2010)及其他多国经验,采取多轴分类的方法而制定的具有多功能的、可拓展性的,基于临床医疗服务操作的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同时也是基于医疗服务收(付)费的临床医疗服务操作编码。

本“项目及其编码”植入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仅能够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价格监督检查,也可以同时广泛地用于医院成本测算、医疗服务管理以及科研数据分析等。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项目名称: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编码:JQK75501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编码表达形式及含义(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采用标准、规范的简体中文项目名称,特殊需标注英文(或其它文字)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采用英文(或其它文字)缩写(或全称)标注于中文名称后面的括号中。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命名基本原则:1.项目名称属于在《项目规范2001年版》已有的项目尽量保留原名称;2.在国内现行的教科书中有明确统一命名的按教科书名称命名;3.上述1.和2.中均不存在的,按照我国临床医疗习惯用法予以正式命名;4.命名的一般顺序为:路径+部位(病变)+方法+术式5.项目名称中原则上不出现“或”、“及”、“和”及标点符号。

(三)项目内涵“项目内涵”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操作过程中所必需使用的设施(特殊的环境,如高压氧舱、层流净化室等)、设备以及操作过程、主要步骤和技术服务内容的描述。

其作用是帮助定价管理部门了解该项医疗服务所必需使用的设施设备和主要操作过程,以及技术操作的复杂难度,有利于准确的核定成本。

本项目内涵应作为价格部门对项目进行定价时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不作为医院向患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清单,更不作为解决医患纠纷中调解与仲裁的依据。

本项目内涵中使用“含”、“不含”两个专用名词:1.含:是指在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应当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应单独分解收费,应当统一定价。

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的特殊性,无需提供其中内涵中描述的部分操作时,仍按本项目收费,不作退费处理。

2.不含:是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包含的另一独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如活检项目中的“不含病理检查”,则病理检查项目应当单独收费。

(四)内涵一次性耗材“内涵一次性耗材”是指应当包含在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物品。

本部分一次性耗材物品分为1、2两类:其中1类(内涵一次性1)医用耗材物品(如普通低价的引流管、引流袋、输液器、穿刺针等)是诊疗过程中患者所必需使用的医用耗材物品,在给项目定价时要考虑这些耗材物品的现行价格,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的基础上加上此部分耗材价格统一打包定价,不再另行收取上述医用耗材物品的费用。

此类在“内涵一次性耗材”栏目中用1表示。

其中2类(内涵一次性2)是指供多人共同使用的药品、耗材和物品等等,如:眼科检查时使用的阿托品(不含独立包装患者个人使用的药品)、散装局麻药品、试剂、染色剂、耦合剂、保存液及项目操作时所需要的器材(培养皿、尿杯)等,定价时应计入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中,不再另行收费。

此类在“内涵一次性耗材”栏目中用2表示(此类中的耗材物品不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用耗材物品分类表的编码规则编排范围内)。

本栏目中没有标明1类或2类的,则表示均为1类耗材物品。

(五)除外内容“除外内容”是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患者病情在诊治过程中所必需使用的、价格不稳定的一次性高值医用耗材物品(如冠脉支架、球囊、起搏器、介入导管、导丝等),或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物品(如内固定材料等)、药品(含对比剂、放射性核素药品等)、化学粒子、人工植入体等。

此类医用耗材物品暂时无法与医疗服务项目一起打包定价的,应当根据该项医用耗材物品实际使用量单独计价收费。

(六)低值耗材“低值耗材”是指医疗机构提供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过程中所必需消耗使用的低值卫生材料物品,不能单独计价收费。

如:碘酒、酒精、棉球、棉花、棉签、纱布、普通敷料、帽子、口罩、鞋套、袜套、手套、手术衣、绷带、床垫、看护垫、护垫、口垫、衬垫、尿垫、检查垫、护理垫、棉垫、纱垫、小垫、牙垫、枕垫、手术巾、毛巾、床单、铺单、治疗单、针头、针管、压舌板、止血带、滑石粉、消毒液、锐器桶、弯盘、便壶、便盆等类。

在本规范根据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此部分低值耗材物品的平均数量及价格估算分为1-9个价格档次,供定价管理部门在核定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时参考。

1档:<5元;2档:5-10元;3档11-15元;4档16-20元;5档21-30元;6档31-50;7档51-70元;8档71-90;9档91-100。

注:上述各档中的金额是按照2010年市场平均价格估算。

(七)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是指完成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需的各类医务人员数及操作平均耗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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