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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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使用说明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使用说明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版定价指导手册使用说明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规范定价指导手册》),是随《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11年版》)配套下发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工具性指导手册。

根据2000年7月《国家计委、卫生部联合印发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文件“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要求,本次修订的《项目规范2011年版》颁布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允许其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所包含的子项目。

《规范定价指导手册》就是针对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其子项目所制定的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定价的指导性工具。

《项目规范2011年版》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版》)和2007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7年版》)共计4170个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为精简项目数量,《项目规范2001年版》中将一些服务成本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包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执行项目规范时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均将上述41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同时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因此,项目规范在执行中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药管理【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8.24【实施日期】2010.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对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使用说明一、本2010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本规范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两部分,其中《指导手册》仅供定价时使用。

在制定《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共计4170个项目)中,为精简项目数量,将一些服务价格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很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蕴含了一些子项目。

各地在执行《2001版项目规范》中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均将《2010版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

同时,各地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

由此而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2001版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为此,本次《2010版项目规范》修订中,参考各地拆分情况,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拆分规范,力图使之达到终极(不包括新技术、新疗法出现产生的新项目,此类项目将按新项目申报程序另行申报),以利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达到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项目是建立在2009年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基础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换言之,本《项目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地使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起来。

同一个项目名称既能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也能用于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机构成本测算和科研数据分析。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卫办发[2007]296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卫生部部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强检查指导,不断完善考评工作。

在《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计价格〔2000〕175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计价格〔200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

各地区必须组织力量,在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的基础上,将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归并为《规范》所列项目。

二、在项目调整过渡期间,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时间。

200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三、调整归并医疗服务项目时,如确有极少数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无法归入《规范》所列项目,各地区必须在2001年4月1日前,由省级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对于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报的项目,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集中审定,并于2001年6月1日前公布可以补充进入《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超过4月1日上报的,不予审批。

四、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规范》确定的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能够提供服务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五、各地在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重新核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计价检[2002]260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发布日期】2002.11.28【实施日期】2002.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计价检[2002]26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

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附件: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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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
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七年九月四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制定
前言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10月正式印发以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陆续在各地试行。

按照《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和修订工作。

经过严格评审,制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共新增和修订345个项目,其中新增204项,修订141项。

新增项目均按项目编码顺序赋予了新的编码。

修订项目是对《项目规范》中部分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所有修订项目的编码不变。

《项目规范》中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与“手术治疗”的总说明也做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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