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2020年新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细则(中医中西医结合)名师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细则(中医、中西医结合)一、科室建设(280分)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一)科室名称专科科室命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现场考察。
科室命名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0(二)规划、计划及措施1.按照要求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规划中体现中医特色,并与“十一五”重点专科总体目标一致。
2.制定并实施年度重点专科工作计划,计划与协作组每年工作要求一致。
3.制定并实施本专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2008~2010年专科工作计划及相关材料,现场访谈并抽查落实情况。
1.未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扣5分;未实施,扣5分;专科建设发展规划体现不出中医特色,内容不完整或实施不到位,酌情扣分;2.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少1年扣2分,未实施,每少1年扣2分;工作计划不符合专科建设要求,内容不完整或实施不到位,酌情扣分;3.未制定本专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扣5分;未实施,扣5分;具体措施实施不到位,酌情扣分。
30(三)专科中医药文化建设门诊候诊区、病房走廊设立专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栏,介绍本专科中医药治疗特色、中医药疗效等内容,宣传内容中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
现场考察。
1.门诊候诊区未设立专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栏扣15分,无介绍本专科中医药治疗特色内容扣5分,无介绍中医药疗效内容扣5分,宣传内容中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不规范扣5分;2.病房走廊未设立专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栏扣15分,无介绍本专科中医药治疗特色内容扣5分,无介绍中医药疗效内容扣5分,宣传内容中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不规范扣5分。
30(四)门诊情况1.建设周期内门诊量逐年增加;2.优势病种(3个以上)的门诊量明显增加;3.中医治疗比例总体不低于60%;4.优势病种中医治疗比例不低于80%。
查阅2007、2008、2009、2010年门诊相关资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
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
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
识别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
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省××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9年版)

附件2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9年版)一、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7年版)》共11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0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400分,第三部分“党的建设”100分。
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和不合格中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900分;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3.第二部分得分≥340分;4.第三部分得分≥90分;5.医院感染管理部分得分≥21分;6.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7.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附加条款对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的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750分;2.第二部分得分≥280分;3.第三部分得分≥90分;4.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5.达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附加条款对三级乙等中医医院的要求。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1.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得分总分<750分;2.第二部分得分<280分;3.第三部分得分<90分;4.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
二、《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7年版)》核心指标《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
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及评审文件

附件: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及评审核心标准一、三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2012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350分。
三级甲等中医医院、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和三级不合格中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1.总分≥900分;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90%;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4.核心标准全部达到要求。
(二)三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1.750分≤总分<900分;2.245分≤第二部分得分<300分;3.核心标准全部达到要求。
(三)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1.总分<750分;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3.有核心标准不符合要求。
二、《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核心标准《标准》及细则中对那些最基本、最重要、必须做好的,且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标准”,具备单项否决(终止评审进程)的作用。
核心标准及要求如下:(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标准核心标准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标准二:将对口支援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关鼓励措施。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比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0个百分点。
未达到60%,本年度临床科室(麻醉科、口腔科除外)不得招聘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核心标准三:开展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为主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核心标准四:开展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
核心标准五: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有神经内科、消化科、风湿免疫科、泌尿科等名称。
示范中医院验收标准

25
2、使用合理。
现场随即抽查5种仪器,查看仪器使用情况,查阅仪器使用登记表,不合格扣5分/种。
25
中药药事管理
1、中药房设置达到规定要求。
查相关证书,未达标扣20分。
20
“治未病”服务
1、建立“治未病”服务科室,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
查科室设置、工作记录文件,无科室设置扣25分,有科室设置无工作记录扣15分。
25
2、“治未病”服务规范,并取得成效。
查阅服务规范及相关资料,无服务规范扣25分,未取得显著成效扣15分。
25
中医诊疗设备
1、配置达到《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规定的要求。
查相关资格证书、现场考核,未达标扣15分,考核不合格扣5分。
20
3、药学部负责人中,三级医院应具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医院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查相关资格证书,未达标扣15分。
15
临床科室负责人
三级医院应具有中医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医院应具有中医专业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0
管规、规章。
现场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扣5分/人,扣完为止。
20
2、院级行政领导班子中中医药类别专业人员应占60%以上。
查相关资格证书,未达标扣15分。
15
3、院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系统接受过医院管理知识培训。
查接受培训的证明文件,无证明者扣5分/人,扣完为止。
查相关管理规章制度,饮片入库验收单、库房管理员巡库记录及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每少一项规定扣5分,扣完为止,落实不到位扣10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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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
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
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
识别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
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省××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三甲中医院评审)

三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总体说明:一、本细则所有指标均为必查指标,适用于所有三级中医医院。
二、本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以★标示),具备单项否决的作用。
三、本细则各指标评分只在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 分)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40 分)说明:1. 重点专科包括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
评审指标评审方法评审细则分值1.1 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 2 项具医院未确定发展战略或未制定中长期发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4体措施的落实情况。
展规划,或发展规划未体现以中医为主分)方向,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资料,扣 2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未落实,4每项扣 2 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5 分)。
1.2 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1.2.1 医院年度工作计划能够体现医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有发挥中医查阅评审前 3 年相关资料。
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或工作计划中无具体措施,不得分;不能提供原始4.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
资料,扣 2 分。
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16 分)1.2.2 有发展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和加强中医查阅评审前 3 年相关资料。
无具体措施,每项扣 1 分;无资金投入,药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和明确的资金投入。
每项扣 1 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 1 分,4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每项扣0.3分)。
1.2.3 医院对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和提高查阅评审前 3 年相关资料,并未定期开展调研分析或无针对性措施,中医临床疗效的关键问题有系统的调研分析抽查 2 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情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 2 分,部 4 (至少每年一次),并制订针对性措施。
等级医院评审(三级中医评审标准):三级中医医院评审(资料目录)

无锡市中医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无锡附属医院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台账资料目录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卷(650分)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50分)(责任科室:院办*;医务处、人事科、业务发展部、科教科、财务科)☆标准:1.1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4分)◇说明:△资料:编号目录备注☆标准:1.2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进行定期评价。
(16分)1.2.1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体现医院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
1.2.2有发展中医重点专科、学科和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和明确的资金投入。
1.2.3医院对影响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关键问题有系统的调研分析,并制订针对性措施。
1.2.4医院对中医特色指标(包括中医药人员占医务人员比例、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饮片收入占药物收入比例等)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考核分析。
◇说明:△资料:编号目录备注☆标准:1.3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11分)1.3.1医院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鼓励和考核制度。
▲1.3.2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1.3.3医院实行绩效工资管理,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情况的考核结果在科室分配方案中体现。
◇说明:△资料:编号目录备注☆标准:1.4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8分)1.4.1将对口支援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工作纳入院长目标责任制与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关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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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 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 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1- 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 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 如"××省××市整骨医院", 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 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 -2- 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 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 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 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 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 "中西医结合", "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
效果的名称.
(四)以"中心","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三,其他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3- 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对中医医院的评价,监测,巡查和警示制度,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 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三)我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四)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OO 八年八月十一日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日期:2008 年08 月11 日发布日期: 2008 年08 月11 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