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培训: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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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取得贷款或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在商业和金融领域中被广泛运用,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取资金,并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借款人和债权人在交易中充分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1. 动产质押的风险类型动产质押涉及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评估风险:在动产质押中,借款人的动产财产需要经过评估来确定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债权人能够获取的抵押物价值。

如果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抵押物价值来偿还债务。

1.2 价格风险:动产质押涉及的动产财产往往是有市场价格的,市场价格的波动会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影响。

如果动产质押的动产财产价格下跌,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动产质押来获得足够的价值来偿还债务。

1.3 管理风险:动产质押涉及的动产财产需要进行管理和保管,如果管理不善或者保管不当,可能导致动产财产的损失或者价值下降,进而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1.4 法律风险:动产质押涉及的交易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借款人或者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效或者受到法律制裁,增加风险。

2. 降低动产质押风险的措施为了降低动产质押交易的风险,借款人和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1 评估准确性:借款人应该选择具有信誉和专业能力的评估机构对动产财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债权人可以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调查,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

2.2 多样化抵押物:借款人可以选择多样化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以分散风险。

不要将全部财产都抵押给同一个债权人,这样可以降低因某个抵押物价值下跌而导致的风险。

2.3 建立合理的抵押比例:借款人和债权人应该根据动产财产的价值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

抵押比例过高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足够的价值来偿还债务,抵押比例过低可能无法提供足够保障。

2.4 健全管理制度:借款人应该建立健全的动产财产管理制度,包括对动产财产的保管、维护和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典当行培训: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课件 (一)

典当行培训: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课件 (一)

典当行培训: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课件 (一)典当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为收存、典当各种个人财产,实现以物易物的交换,以供应短期资金需求。

由于其特殊性质,典当行操作中往往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因此典当行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并进行培训。

本文将重点针对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课件进行探讨。

一、动产质押借款合同概述动产质押借款协议是指借款方向质权人抵押拥有完整财产权的动产,取得贷款的协议。

在这种协议中,担保方把动产质押给借款方,以便为借款方提供安全的借款。

但是,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仅涉及个人财产,不包括任何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二、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1.财产权归属问题。

动产质权的成立必须是基于拥有权或使用权。

因此,在质押合同中,必须严格地检查质权人所提供的动产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保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实归属于质权人。

2.动产质押品的价值问题。

动产质押品的价值对于担保方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只有质押品价值足够抵押借款时才能够起到真正的担保作用。

因此,在质押合同中,必须对质押品进行评估或估价,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动产价值范围,保证其真实可信。

3.质权人侵权责任。

在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一般要求质权人要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履行所有义务,如保持质押品质量,避免质押品遭受损害和变质。

否则,一旦质押品出现问题,质权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主动返还义务。

质押合同中质权人还应当具备主动返还义务。

具体而言,当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质权人应当主动将权利和财产返还给借款人。

同时,直接纠纷和沟通的时候也需要讲述具体的法律条文,以保持透明和规范。

5.质押品转让问题。

动产质押品转让其实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方必须向质权人提供通知,并且让质权人同意并签署转让协议。

另外,质押品的转让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遵守一些公司制度和投后管理原则,以保证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以上便是动产质押借款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没有经过专业法律人士的辅导和指导,典当行往往在操作中会触碰一些法律禁区,甚至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风险,因此典当行必须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学习来做到规范经营。

动产质押协议中的法律要点

动产质押协议中的法律要点

动产质押协议中的法律要点动产质押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保障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动产质押物的债权担保。

本文将介绍动产质押协议中的法律要点。

1. 协议目的和双方定义动产质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借款人作为质权人,提供动产质押物作为质押,以担保其向贷款人偿还债务。

贷款人享有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处置动产质押物的权利。

2. 动产质押物的确定和清单协议中应明确动产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以及具体描述。

双方应在协议附件或清单中列明所有的动产质押物以及它们所在的位置。

如果质押物包括非标准化动产,应提供充分的描述以确保准确性。

3. 质押物的所有权和正当性证明贷款人在协议签订前需核实借款人是否拥有动产质押物的所有权,并有权处置。

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所有权证书、合法来源证明等,以确保质押物合法有效。

4. 质押物的权属保留和合规要求贷款人可能要求借款人将已质押的动产权属保留在其名下,以保证借款人不会未经允许处置动产质押物。

此外,借款人还需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质押物处置符合法律要求。

5. 质押物的保管和维护责任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和维护质押物,以保持其价值和完整性。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保管和维护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采取必要措施或代为维护。

6. 质押权的实现和清偿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实现质押权。

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动产质押物,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包括合理的处置程序和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7. 责任限制与争议解决协议中通常会规定双方的责任限制和争议解决方式。

可以约定合理的责任限制条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并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争端解决机制,例如仲裁、诉讼等。

8. 协议生效和终止动产质押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债务清偿或双方协商终止时终止。

在协议终止前,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本文详细介绍了动产质押协议中的法律要点,包括协议目的和双方定义、动产质押物的确定和清单、质押物的所有权和正当性证明、质押物的权属保留和合规要求、质押物的保管和维护责任、质押权的实现和清偿、责任限制与争议解决以及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内容。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引言概述: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通过将动产作为抵押物来获取贷款。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动产质押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1.1 动产价值波动:动产的价值可能受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动产价值波动。

当动产价值下跌时,可能导致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

1.2 市场需求变化:动产质押可能涉及到特定市场的需求,如果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动产质押物的价值下降,增加贷款风险。

1.3 行业政策风险:某些行业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如政府出台新的监管政策或者法规,可能导致相关动产质押物的价值受到影响。

二、合同风险2.1 合同条款不明确:动产质押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不明确或者含糊的情况,导致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各方之间的权益无法得到明确保障。

2.2 合同纠纷风险:由于合同条款的不清晰或者解释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风险增加,进而影响动产质押的实施和贷款的回收。

2.3 合同违约风险: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约的风险,如未按时偿还贷款或者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导致动产质押风险增加。

三、评估风险3.1 评估方法不许确:动产质押的风险评估可能存在评估方法不许确的问题,导致对动产价值的估计偏差较大,增加了贷款方的风险。

3.2 评估机构信誉问题:动产质押的评估通常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信誉和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评估机构信誉问题可能导致评估风险增加。

3.3 动产质押物变现风险:在贷款违约或者动产质押解除时,贷款人需要变现动产质押物来回收贷款,但动产质押物的变现可能受市场因素、变现渠道等影响,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

四、监管风险4.1 监管政策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动产质押的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增加了贷款方的合规风险。

4.2 监管机构失职风险:监管机构的失职或者监管不到位可能导致动产质押市场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增加了动产质押的风险。

动产抵质押融资的问题精选全文

动产抵质押融资的问题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动产抵质押融资的问题一、引言动产抵质押融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满足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及时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动产抵质押融资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解决。

二、动产抵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2.1 动产评估问题动产抵质押融资涉及评估动产的价值,但评估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评估机构的专业程度和公信力也存在差异。

这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影响了融资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2.2 担保合同问题动产抵质押融资需要签订担保合同,但合同条款和约定并不完善。

一方面,担保合同中缺乏明确的违约责任和惩罚措施,导致违约风险难以约束;另一方面,担保合同的法律补偿限制较为模糊,给予了担保人一定的法律漏洞,容易导致担保人逃避责任。

2.3 动产流转问题由于动产的流动性和易于变现性,存在动产流转的问题。

在抵质押融资过程中,动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往往难以确认,给金融机构的动产管理和处置带来困扰。

同时,动产流转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容易导致违约和损失。

2.4 融资成本问题动产抵质押融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往往对融资利率进行较高定价。

这使得融资成本高企,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压力。

同时,金融机构在评估动产价值时,也可能低估动产价值以降低风险,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2.5 法律法规问题动产抵质押融资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一方面,动产抵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和监管尚不健全;另一方面,动产抵质押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的衔接和冲突问题仍未解决。

这给融资主体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合规性和操作风险。

三、解决动产抵质押融资问题的对策与建议3.1 加强动产评估的监管与规范针对动产评估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监管和规范。

建立动产评估行业标准,加强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提高评估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它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合同要素、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定义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获取债权人提供的借款的一种合同形式。

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其动产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的要素1. 合同主体:借款人和债权人是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的主要当事人。

借款人是指需要借款的一方,债权人是指提供借款的一方。

2. 动产质押物:借款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机器设备、存货等。

3. 借款金额与利率:合同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和利率,以确保借款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4. 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借款期限是指借款的时间限制,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

三、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对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质押人应当将质权物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享有质权人的权利,但质押人仍然保有质权物的占有。

同时,《合同法》也对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了规定,强调合同的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1. 质押物评估风险:借款人应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避免因质押物价值不足而无法实现债权。

2. 违约风险: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违约而导致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

3. 法律风险:借款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动产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借贷方式,它通过借款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实现了债权人的借贷需求和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一、引言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或者其他融资形式。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产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动产质押风险1. 评估不许确的风险在动产质押过程中,评估动产价值的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评估不许确,可能导致贷款金额过高或者过低,从而给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带来损失。

2. 市场价值波动的风险动产的市场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价值波动。

这种波动可能会使质押物的价值下降,从而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3. 质押物流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动产质押物可能会因为各种原于是流失或者损坏,例如盗窃、自然灾害等。

这将导致贷款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抵押物价值,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4. 法律风险动产质押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合同条款,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合同条款不完善,可能导致贷款人或者借款人的权益受损。

5. 借款人信用风险动产质押的借款人可能存在信用风险,例如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者浮现其他违约行为。

这将给贷款人带来损失。

三、动产质押风险管理措施1. 严格评估动产价值贷款人应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准确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质押物价值相匹配。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3. 多元化质押物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类型的动产作为质押物,以降低单一质押物带来的风险。

4. 健全合同条款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共同制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法律风险。

5. 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的评估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以降低信用风险。

6. 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贷款人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四、结论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动产质押监管是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相结合的创新型业务模式,是动产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受到银行等债权人的广泛青睐,也为物流企业创造了利润。

但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规避法律及操作中的风险,成为物流企业和债权人面临的重大课题。

1法律依据解读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银行等债权人为质权人。

《担保法》最早确立了动产质押制度,《物权法》进一步对这种物权担保方式进行了规范,为以动产质押进行融资担保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这一规定明确动产质押以质权人占有出质人的特定动产为其成立的要件。

换言之,动产质押的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仅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由作为质权人的债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取得对标的物即质物的占有。

由于质物移转质权人占有,使得出质人失去对物的控制,但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

此时,质物的毁损、灭失等保管责任就要由质权人承担。

《担保法》和《物权法》就此明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如果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保管质物的注意义务,致使质物遭受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的流动性较大,实践中也多存在质物流动等情况,这就对质权人的保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银行等质权人自身的保管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很多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办理动产质押担保贷款时,在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的基础上,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进行监管,以有效地分散信贷风险。

从法理上说,占有是指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即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和影响之下。

只要某人的控制和支配在事实上能够及于该物,即成为占有人。

至于占有人是为自己占有,还是通过他人实现有效占有,都不影响占有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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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从几则报道谈起⏹报道1:中新网5月6日电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具有方便快捷、手续简便等特点,是银行信贷融资的补充,对于解决群众应急性资金需求,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典当业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4433家,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

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和典当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加强典当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持续发展。

⏹⏹法制办会同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均作出明确规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1年6月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我国至今仍缺乏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统一调整典当行业的权威性法律。

⏹典当业游走在法律边缘。

报道2:深圳部分典当行捞钱凶猛违规发放“信用融资”⏹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13日⏹昨日有消息称,深圳部分典当行只需要客户存入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获得高于保证金两三倍的“信用融资”款进行炒股。

而按传统的做法,典当行传统的股票典当融资业务只能折现市值的七八成。

⏹广州一典当行资深人士对南都记者透露,典当行此类融资往往是跟券商进行合作,客户必须在指定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而按照典当监管条例,典当不能信用放款,没有当物,凭保证金放款属于违规。

这种方式对于典当行是保赚不赔的,而对于融入资金方来说,风险极大,而且即便盈利,抵消掉融资成本,炒股收益率也要达到20%以上。

目前,广州只有极少数典当行进行此类保证金交易,没有深圳凶猛。

举个例子,一客户通过这种方式向典当行融资,存入保证金100万,典当行向其放款200万,即这个客户就有300万资金进行股票操作,典当行先预收一个月的费用。

一个月后,如客户盈利,可通知典当行还款200万,典当行收回本金后将账户余款划回到客户自己的账户中。

但假如一个月后,客户的股票市值低于240万,典当行则通知客户是否追加资金,当股票市值低于210万,则强行平仓,收回本金200万,将余额退回给客户。

而这个余额,除去费用外,客户拿到的可能不到10万,即损失了90万以上的保证金。

典当行在其间按照融资金额即200万按日或按月来收取利息,日利率在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十之间。

典当行保赚不赔而典当行之所以敢这样放大杠杆借款是做好了风险准备的。

记者了解到,典当行通过证券融资管理系统监控融资客户的账户。

而这个系统通常是与券商营业部进行对接。

通过典当行借款的客户往往是能承受高风险的短线炒股者,在获得放大杠杆倍数的融资额后,账户资金量大大增加,券商从中获得较多的经纪费用。

这亦是券商愿意跟典当行合作的原因。

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小券商会利用这个系统打开与典当行的合作之门。

这是小券商取得客户资源的一种创新手法,但大的券商一般不介入。

事实上,券商和典当行的这种做法均游走在灰色地带之间。

◆典当行业务范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可以从事的业务种类包括:⏹(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3)房地产抵押业务(外省、市、直辖市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5)鉴定评估与咨询业务⏹(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典当业务。

不得从事业务⏹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典当行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十九条典当行收当的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典当行不得收当。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

问题:典当行的业务创新⏹业务集中在三种业务上,各典当行之间、典当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与民间借贷机构之间将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创新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典当业务创新需要法律把脉。

⏹扎实的金融知识、充分了解典当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能识别和评估风险、具有交易框架和合同设计能力。

⏹业务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的法律规定。

⏹如何充分体现竞争优势?资金?费率?速度?服务?⏹为了长远发展之目的,使自己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并保证其行业领先地位,典当行需要提供更具个性的服务,尽力培养专业的研发人员,加大研发力度,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加大典当业务品种创新的力度。

报道3:未交付当物,典当合同成无效借贷⏹由于未交付当物,原本的典当合同被认定为借贷性质,由于当物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亦无效。

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延利公司返还原告典当公司借款,驳回原告典当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2008年9月,张家港延利公司以冷轧带钢1600吨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400万元,签订了《全国统一当票》及《借款合同》,中鼎公司、朱某等人对延利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延利公司未交付当物。

后延利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典当公司遂起诉要求延利公司返还借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故典当公司与延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借贷合同。

延利公司未向典当公司交付当物,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公司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而出借款项,违反了“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的规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故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中鼎公司、朱某等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故认定《保证合同》无效,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报道4:典当行审核不慎收赃物被判返还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因典当行误收赃物引发的返还财物纠纷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典当行返还其收当财物,并对已失部分进行赔偿。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甲典当公司库房保管员负责保管金条的职务之便,先后侵吞库房金库内的金条74根,价值30余万元。

之后,陆某自己或由其朋友先后12次将上述金条典当给乙典当公司,所得当金16万余元,均被其使用。

⏹2008年3月,陆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刑。

同年,甲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典当公司返还陆某典当金条74根,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

⏹针对甲典当公司的诉请,乙典当公司认为,陆某侵占甲典当公司金条,应由陆某返还;乙典当公司收当金条时,对陆某等人的身份证件、有无公安布控等信息进行了审核,符合典当交易惯例,已形成了合法的典当合同关系;即便金条来源有问题,其收当金条时也不明内情,属于善意收当,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所有权。

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典当的金条系陆某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侵占所得的赃物,陆某对金条不享有合法权利,其自己或通过朋友将金条典当给乙典当公司,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乙典当公司并不能取得对金条的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出质的动产系其合法占有,是质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

而乙典当公司收当的是陆某犯罪所得的赃物,也不存在适用质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或前提。

而且,乙典当公司在收当金条时未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金条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查验,存在过失。

因此,乙典当公司对金条属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判决:乙典当公司向甲典当公司返还其仍占有的金条,并赔偿因该公司变卖部分金条给甲典当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乙典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报道5:两人伪造身份证典当12辆租赁轿车获50万⏹2011年02月22日贵州商报⏹手头紧了没钱花,一对男女租辆雅阁开到典当行当得11万元;他们采取办假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的方式,租车销车“一条龙”。

昨日凌晨,当二人再次来到贵阳市乌当区某典当行抵押轿车时,被乌当公安分局新天责任区刑警队抓获,目前两人已租赁14辆轿车,其中12辆被拿去典当,得到赃款50万元。

⏹他们利用轿车车主的真实信息来伪造车主的身份证、假驾照,实施租车销车“一条龙”诈骗活动。

为不引起租赁公司怀疑,所得赃款除给租赁公司租金外,其余都用于购买名包名表、娱乐高消费和赌博,挥霍一空。

⏹“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本田雅阁只典当了11万元;还有14万元的轿车当得6万元。

”徐鲸威说,犯罪嫌疑人租来典当的轿车都是中高档轿车,目前警方已追回被典当的7辆轿车,剩余的正在追缴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报道6:揭穿当铺经常遇到的4招骗术⏹新民晚报 2007年12月(其余部分略)⏹骗术4 老婆也调包——【经典案例】假夫妻骗当⏹丈夫急于调头寸,想找典当行抵押房产,但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不同意。

丈夫“灵机一动”,花钱雇了个“托儿”,冒充妻子,凭一套假身份证和结婚证,把房子当了。

妻子得知后,把丈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因为夫妻俩对房产共享所有权,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即以对方名义与典当公司签合同,事后也未取得妻子追认。

⏹【老法师点评】在典当行,除了要分清真货假货,有时还必须认得出真假夫妻⏹典当行称,他们严格审查了“夫妻俩”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才签订抵押合同。

但事实上,这些畅通无阻的证件,都是伪造的。

典当行明显失职,少了笔生意,多了个教训。

⏹在如今的典当业中,房地产业务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纠纷也越来越多。

假夫妻、假产证、错误公证等欺诈行为,使房产交易无效的案例时有发生。

⏹多数情况下,法院站在原房屋产权人一边,如果典当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查不清证件,看不清人头,结果只能吃不了兜着走。

这么多的真实案例让我们感受到典当业承受着法律缺位、人才缺失、管理无序等诸多风险。

我们该怎么办?一、动产质押典当的基本理论⏹近两年,我国典当行数量急剧上升、规模迅速扩大。

可是,在这繁荣的背后存在着隐忧———业务品种以房地产抵押典当为主,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我国典当行的业务结构是:房地产抵押典当、动产质押典当和财产权力质押典当分别占60%、20%和20%,有些典当行房地产质押典当甚至占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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