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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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改要点解读----安全环保部第3--7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改要点解读----安全环保部第3--7章

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注释:新增内容,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的规定。主要
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加大 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与调查处理
共11条,其中新增2条,修改3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共10条,其中新增1条,修改0条。
新《安全生产法》
新增项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 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注释:新增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强调“同工同酬”,主要目的 是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在安全生产领域进一步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任。
对第1款的补充。
注释:原法第77条的修改,关于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
新《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
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安全生产法95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95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95条1、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七个方面!!一、第一章总则。

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1条);(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2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条、第5条、第10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第7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一款,第11条);(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14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条)。

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该章共有28条,规定了7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条、第18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4条第2款);(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35条)。

三、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 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 现信息共享。”
不得非法转施工资质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目 录
1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 2 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 3 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 4 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5 新安全法修改内容对比
01 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 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95条

安全生产法95条

安全生产法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2月29日经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四章,包括了95条法律
条款。

该法的第95条是最后一条,它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惩
罚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第95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法律条款表明,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造成事故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他们可能面临刑罚,根据情况可能会接受拘留、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刑罚。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和幅度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最后,该条还明确规定,对于由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当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财产受损或其他损失时,责任主体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第95条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惩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经济赔偿责任。

这条法律条款的存在,有效地促使各个行业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近期,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并对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引言,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而制定本法的基础是我国宪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要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把预防为主的方针同事故防范、减少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奠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这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则,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危害减少和人身财产保护。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95条赔偿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95条赔偿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95条赔偿案例1、新安全生产法对民事赔偿责任规定有哪两种,内容是什么?一种是赔偿责任,企业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是连带赔偿责任,主要是评价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新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新安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安全生产案例化妆品业1\ SK-Ⅱ漏掉了最重要的“大猩猩”SK-Ⅱ的点儿挺背,被检查出含有有害物质,引起国人紧张,上海甚至出现打砸宝洁上海分公司的过激举动(SK-Ⅱ隶属于宝洁),一些邻国的SK-Ⅱ也纷纷被撤柜。

有人把SK-Ⅱ的这场中国风波归结于它的傲慢和偏见,认为它“完全不尊重中国消费者”,对媒体也是态度强硬。

此话颇有理,但如果我们仅仅纠缠于这些表象,就很难辨清宝洁真正的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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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解读与解析
第九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本条是关于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施的审查、施工、验收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对有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次修改特别扩大了责任主体,原来仅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本次修改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列为处罚对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是在原第83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

原第8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共有9项,除本条目前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外,还包括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6类违法行为。

这次修改时各方面提出,原来规定中的这6类违法行为,与高危建设项目有关的违法行为性质差别较大,不宜适用同样的处罚。

据此,这次修改时把原第83条拆分成两条,分别作为第95条、第96条,
1
把后边的6类违法行为规定在第96条中,处罚幅度相对较轻。

同时,在本条中增加了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因此,本条规定了4类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这几类违法行为危害很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形式
本次修改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本条中,一是体现为将原来规定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修改为直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以及时、有效地消除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体现为将原来规定的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对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原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了10倍至20倍,并且删去“可以”二字,直接并处罚款。

同时增加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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