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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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某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某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一、下列违反酒店消防管理规定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酒店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2、在酒店区域内,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3、在酒店区域内,不具有专业操作证进行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4、负责监控酒店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5、挪用、损坏酒店消防器材、设备、设备的;6、不按规定配置酒店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7、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酒店消防监督检查的;8、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人员执行任务或扰乱酒店火场秩序,影响灭火的;9、隐瞒酒店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伪情况的;二、下列行为中,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1、酒店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2、涂改、转借、出租酒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3、酒店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4、未经酒店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专用空间,阻塞消防通道的;5、在酒店灭火抢险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6、谎报酒店火警的;7、酒店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三、对接到消防部门《火灾隐患通知书》后,酒店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元---5000元罚款。

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酒店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五、酒店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酒店,从使用之日起,按相关规定对酒店进行罚款,直至验收合格。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

消防管理奖惩规定为了确保建筑物安全,并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消防管理奖惩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下面是针对建筑消防管理的奖惩规定。

一、奖励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齐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落实到位,消防应急演练效果良好,消防安全工作取得先进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并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2.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对于在消防安全管理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奖金和荣誉证书等表彰,激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3. 稳妥承建单位:对于消防施工精细,承建大型商业、酒店、商场建筑等后未发生火灾,对于建筑消防以及固定消防设施有望长期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增加业绩分。

4. 安全岗位先进个人:对于在建筑消防安全岗位表现突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的员工,公司可以予以表彰,给予荣誉奖励。

二、处罚1.违规处理:公司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等问题的员工,进行违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或者撤职等处理措施。

2.奖励取消:对于在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制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其已经取得的奖励可以取消,并追究相应责任。

3.罚款:对于在建筑消防管理中发生琐事,如未按照要求清理消防通道、违规使用易燃物品等问题,公司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安全惩戒。

4.拘留:对于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者动用消防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罚款、拘留等处理措施。

建筑消防管理奖惩规定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刺激和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予以惩罚,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以避免消防事故的发生。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工程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移动、停用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城乡建设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八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
第四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 集中供热基地、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的建立,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区和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31123(颁布时间)
19940101(实施时间)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二)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四)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消防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消防管理部门是依法负责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的机构,具体的职责和权限由各地消防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四条消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消防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五条消防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采取针对性的惩戒措施,以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对于消防责任不落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隐瞒、谎报、拒绝配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产停业、罚款、吊销消防许可证等措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合法、正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内容及程序第九条消防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书面警告;(二)责令整改;(三)限期改正;(四)罚款;(五)吊销消防许可证;(六)停产停业。

第十条凡是需要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在处理之前应当进行调查,形成相关的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事实、证据和相关的违法情况。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部门在采取处罚措施前,应当及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其意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消防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且进行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消防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旨在规范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的消防安全,并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2. 未按要求进行消防设施、装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3. 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上报或报告;4. 未能按要求组织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5. 私拉乱接乱用电线;6.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违禁物品;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不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提醒其注意消防安全;2. 书面警告: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较严重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3. 暂停营业: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暂停仓库的营业,并要求整改;4. 罚款: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消防设施、装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上报或报告火灾隐患,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5. 撤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可以撤销仓库的许可证,停止其经营。

三、处罚决定的程序:1. 查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对仓库进行巡查或接到消防安全违规举报后,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仓库进行调查取证;2. 通知被处罚方:将调查结果通知被处罚方,告知其违反了哪些消防安全规定;3. 征求申辩意见:被处罚方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4. 作出处罚决定: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辩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方;5. 执行处罚决定:被处罚方需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支付罚款(如有),同时有关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方应按照决定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如不服从处罚决定或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同时,被处罚方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防安全工作惩戒规定

消防安全工作惩戒规定

消防安全工作惩戒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单位的消防工作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内的所有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消防演和培训,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养消防设备。

第三条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的员工,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 警告:对于初犯的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改正。

2. 扣款:对于影响消防安全的中等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薪酬。

3. 停工/停职: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的行为,可以停工或停职,暂停工资和职务。

停工或停职期间,员工需接受进一步的培训和考核。

4. 终止合同: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工作规定且不改正的行为,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有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对于单位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如果发现未履行其职责,导致
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单位内的所有员工。

以上是消防安全工作惩戒规定的内容,希望各员工严格遵守,
共同维护单位内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四篇)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四篇)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是指针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和处罚进行明确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1. 奖励:-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方面表现出色,没有发生火灾事故的,可以给予奖励、表彰和荣誉称号;-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或个人投入大量精力和资源,有效防控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的,可以给予物质奖励;-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或个人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可以给予表彰。

2. 处罚:-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演练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证照;-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或个人故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或者妨碍消防救援工作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常见的奖惩规定之外,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还有一些具体的奖惩政策和措施,这些规定旨在激励责任单位和个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的奖惩规定应该根据相应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和执行。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二)(一)、消防安全由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责任,每一个员工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

(二)、消防领导小组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承担,实施消防管理、监督的职能机构。

(三)、凡在公司范围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由领导小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予以罚款等项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识态度责令当事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1、因乱扔烟头或用电、用火不慎,发生火警或火灾,损坏单位或员工财物,损失数额不大的。

2、明火作业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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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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