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历年常考知识点
法规知识点总结

法规知识点总结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范,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规则。
法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决的依据。
在社会生活中,法规贯穿于各个领域,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各种行为活动。
因此,了解并遵守法规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1. 法规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划分,我国的法规一般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2)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专一性的法规。
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规定,是具有一定独立性和特殊性的法规。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和法律地方化的具体体现。
(5)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依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对上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2. 法规的层级和关系法规在我国的层级和关系上是有序的,不同种类的法规之间有其相应的关系和层级。
(1)宪法是最高法规,其他一切法规及其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
(2)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规,是宪法之下的最高法规,其他法规及其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法律。
(3)行政法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一般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活动进行了规范。
(4)地方性法规是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对地方性事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5)部门规章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对具体部门的事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3. 法规的主要内容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是非常广泛和复杂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规知识点汇总1. 引言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法律人才的考试,对于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熟悉法规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系统地总结司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法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2. 刑法法规知识点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法规知识点:•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犯罪必须法定、罪刑相适应、有罪推定等。
•刑法中的罪名和刑种:刑法中具体规定了各种罪名和刑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罪名和刑种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刑法中的共犯和从犯: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的情形和处罚。
考生需要了解共犯和从犯的概念和具体要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情形,如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
3. 民法法规知识点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另一个重要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法法规知识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如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利和义务等。
考生需要了解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定义和内容。
•民法中的合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的定义、要素、效力和解除等相关知识。
•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情形,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4. 行政法规知识点行政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另一个考查内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法规知识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行政、公正行政、权责一致、适当行政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程序,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讼费等相关规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和追究方式,如行政赔偿、行政监察等。
法律基础知识点考点

法律基础知识点考点
一、宪法
1.宪法的定义、性质、作用和地位
2.宪法的修订和废止
3.宪法的宣告和施行
4.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5.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原则
6.宪法的保障原则和权利
7.宪法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8.宪法的限制和约束
二、法律法规
1.法律与法规的定义和性质
2.法律法规的分类和层级
3.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4.法律法规的效力和效果
5.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6.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7.法律法规的追溯力和溯及力
8.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和适用权
三、法律制度
1.规范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非规范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3.公共法和私法的区分和关系
4.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和影响
5.公法与民法的区分和关系
7.描述性法律制度与规范性法律制度
8.正式法与实体法的区分和关系
四、法律理论
1.法律的定义和性质
2.法律的功能和目的
3.法律的创立与适用
4.法律的司法解释与实施
5.法律的变迁和发展
6.法律的效力和效果
7.法律的运用和调整
8.法律的补充和改进
以上仅是法律基础知识点的一部分,并不全面且详尽。
在备考过程中,应结合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掌
握基本原理和基本思想,加强对实际案例和法律实践的了解,提高对法律运作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此外,多进行模拟题训练和案例分析,提高解题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各类考试。
普及法规知识点总结

普及法规知识点总结一、法规类型法规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宪法授权制定的用于规范公民行为、组织行为和国家行为的规章。
根据法规的性质和名称,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自治条例等多种类型。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是经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范性法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法规,具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普遍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是各级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制定的法规;政府规章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特定对象的规章;自治条例是我国民族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法规。
这些法规类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规的形成法规的形成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制定、公布、施行和执行。
首先,法规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的程序和方式对社会生活中的不同问题进行规范和处理的行为。
其次,法规的公布是指国家机关在法规制定完成后,将其内容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公布的方式可以采用官方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
再次,法规的施行是指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其内容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
最后,法规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法规内容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法规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这个过程中,各级国家机关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和职责,确保法规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三、法规的适用法规的适用是指法规对谁、在什么地域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起作用的问题。
一般来说,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人群和地域两个方面。
就人群而言,法规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的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对外国人和外国法人适用。
就地域而言,法规的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地方行政区域范围和特定场所范围。
法律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汇总

法律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汇总
1. 民事法律知识点
- 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的名字、法人的代表权。
- 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合同责任。
- 民事法律文书:起诉状、判决书、调解书。
- 民事诉讼程序:起诉、应诉、证据、判决。
2. 刑事法律知识点
-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犯罪以法定、一罪不穷二罪、谋杀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 刑事责任:犯罪的构成、数罪并罚、减刑、刑期的计算。
- 刑法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分析、法律适用。
3. 行政法律知识点
- 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县级行政机关、乡级行政机关。
-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国家赔偿。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
4. 经济法律知识点
- 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
外资经济。
- 企业法律:企业类型、公司制度、合伙制度、合资、合作、
独资、控股。
- 劳动法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纠纷处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产品责任、合同条款。
以上是法律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的简要汇总,希望对您有帮助!。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37个知识点1.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2.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3.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4.《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它具有最高效力。
5.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9.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10.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知识点个人吐血整理

法律法规知识点个人吐血整理1.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对社会行为有约束力的规则和规范。
- 法律法规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2.法律法规的分类- 宪法: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政治体制和公民基本权利。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制度。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解释的文件。
- 地方法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3.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 提出: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由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 研究起草:相关部门通过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起草法律法规。
- 审议通过:法律法规需要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经过投票通过。
- 发布实施:通过审议的法律法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发布实施。
4.常见的法律法规-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刑罚。
- 民法:规定了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
- 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法规规范了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 促进社会发展:法律法规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以上是我对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个人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复习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复习一、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分类颁布及施行时间1、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2006年数字类考题1、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年限是—— 9年2、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权责类知识1、某小学为追求升学率,将低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小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2、某教学点张老师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太少的情况,打破传统课堂讲授惯例,进行讨论式教学改革。
张老师这样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他的——教育教学权重点法条出处1、为了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此专设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下列法律法规中将教师视为专业人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二、重要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时间:1995年3月18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
(2)地位:教育母法、教育根本大法。
(3)设立学校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5)受教育者的权利: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
(6)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时间:1986年4月12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2006年修订。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和杂费。
(4)第三条【实施目标】中首次规定我国实施素质教育。
(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6)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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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5 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合同条款空缺:合同约定→协议补充→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合同法 62 条。垫资和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本金
欠付工程款
支持
有约定 按照约定
利息
没有约定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
率计息
垫资
按照约定,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不支持
公示中标候选人(3+3;异议程序)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经授权的评标委员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履约保证金(10%) 投诉的规定(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要保证人书面同意
考点 7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保险种类 建筑工程一切
险
安装工程一切 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限
起:工地动工,运 抵工地;止:验收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火灾、 合格,实际占用。 爆炸)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先发生者为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保单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 终止日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 期(一般包括三个月),旧机器设备不适用。 工地上发生意外造成工地及邻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 18 劳务派遣
劳动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的岗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 年以上固定期限)
遗失补办 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动者权益的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 安全的。
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其他
随时解除 (劳动者严重违纪违规,有过错)
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需要提前 30 天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考点 1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考点 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 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 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本质仍然为无权代理,但是后果等同于有效的代理,当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所签的 合同是有效的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追偿。
考点 1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数量
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
申请
首次申请 增项申请
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有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许可机关逾期未决定,视为准予)
考点 3
所有权
物权的主要种类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只有 4 个,都带了“地”字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只有 3 个) 质权 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考点 14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分包工程的范围(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总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的区分(举例能够判断)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官罚官)
刑事责任 (国家~罪犯)
主刑 附加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考点 9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情况
工程
适用《建筑法》可以不申请
不适用《建筑法》 不重复 另行规定
小型工程
建筑面积<300 或 投资额<30 万元
考点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办证单位 有效期 延期规定
变更
施工单位 3年 1、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2、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 查,延期 3 年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胜任工作的;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留置权 转移占有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考点 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登记设立
合同成立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考点 5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种类 发明
专利权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起点 申请之日
期限 20 年
10 年
考点 19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 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确有必要的,应当经 过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同意。
— 近地区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
考点 8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法律责任
分类
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民~民)
行政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 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官罚民)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
考点 10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①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通过招标或合法发包)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不行、医院学校不行、分支机构不行
保证合同内容
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保证方式
按连带(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
保证范围
按约定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原范围保证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①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 ②提前 30 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不予支持
考点 16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变动
债权人
合同权利转让
通知债务人
合同义务转让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
债务人
经债权人同意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考点 17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注意区分)
提前通知解除 (正常辞职)
随时解除(用人单位有错) 事先通知
无需通知
续展 不予延期
商标权 著作权
核准注册 作品完成
10 年
自然人: 作者终生及死后第 50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 12 月 31 日
可以续展(期满前 12 个月,期满后 6 个月) 不予延期
考点 6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考点
规定
保证合同
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是主合同的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