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深刻的时代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实质,必须了解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沿革。
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82年,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79年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
1983年以来,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此时,虽然刑法确立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进入新世纪,我国继续开展了为期两年的‚严打‛斗争,但所处的时代背景与1983年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际司法运用过程中,此时的‚严打‛已经与1983年的‚严打‛大不相同,整个司法运作更加冷静、理性,司法体系的程序意识已经明显提高。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刑法论文秩序与自由的碰撞

刑法论文秩序与自由的碰撞在当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自由。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刑法的运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刑法秩序与自由之间的碰撞,并分析其对社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首先,刑法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刑法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刑法的严厉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刑法秩序的维护必须以一定程度的自由为代价。
刑法的实施往往需要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例如逮捕、拘留和审判等程序。
这些限制可能会对个人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引发社会对刑法的质疑和争议。
一方面,过度的刑法限制可能导致公民的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甚至可能滋生滥用权力的问题。
另一方面,过于宽松的刑法执行则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泛滥,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因此,刑法秩序与自由之间的碰撞成为了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能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这需要刑法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实践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谨慎性,确保刑法的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刑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刑法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提供更加公正和有效的司法保障。
此外,刑法秩序与自由的碰撞还涉及到刑罚的种类和程度的问题。
不同的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刑罚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既要考虑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要兼顾到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保护。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发生,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刑法秩序与自由的碰撞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民意表达,我们才能找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公民也应该加强自我教育和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政策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政策犯罪问题不仅仅是刑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若想要有效的防制犯罪,必须要有与犯罪相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相配合。
刑事政策是政府及结合民间力量,基于犯罪原因论上之认识,以防制犯罪为直接目的活动。
本文将重点分析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形势政策。
一、和谐社会语境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自从“和谐社会”命题出现以来,其内涵得以不断拓展。
刑事立法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应将犯罪活动予以打击和遏制,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利益,为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确立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目标的回应。
和谐社会基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基本特征和价值诉求必然对其语境下的刑事政策提出相应要求,那么本文接下来将论证和谐社会为什么会选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其基本刑事政策,该刑事政策又是如何相容于和谐社会这一语境。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在价值追求的意义上,和谐社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与自然和谐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上,通过罪与非罪以及刑罚的设定来规范和引导人们和谐的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在司法上,通过对环境犯罪高破案率和从“严”的定罪和量刑来促使人们和谐的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与社会和谐的促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政治和谐方面,最大限度的保障言论自由及通过破坏选举罪确保公民的民主权利;第二,在经济和谐方面,可以对人民的财产予以保护,防止不正当的侵害;第三,在道德和谐方面,可以通过尊重人伦道德的观念对现有罪名或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矫正;第四,在文化和谐方面,应认真分析文化多样性和违法犯罪的区别。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处理上,提倡宽和处世,一次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侵犯的犯罪时,要着眼于矛盾的有效解决,特别注意社区矫正制度、协商性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积极主义立法观

积极主义立法观在当今社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积极主义立法观作为一种立法理念,强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社会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从积极主义立法观的内涵、特点及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积极主义立法观的内涵积极主义立法观作为一种法治理念,强调法律应当积极主动地走向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
它所强调的“积极”意味着法律应当主动穿梭于社会各个领域,针对现实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并且督促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积极主义立法观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前瞻性:积极主义立法观认为法律应当预见社会问题的发展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
这种前瞻性的立法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律的滞后性,使法律更具时效性和适应性。
2. 法律的问题导向:积极主义立法观强调法律应当紧密围绕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将社会问题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解决社会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
3. 法律的可操作性:积极主义立法观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即法规的内容、条文及规定应当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
同时,法律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实践中的各种可能性和变化,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4. 法律的包容性:积极主义立法观提倡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多元价值观和社会多样性,尊重民主原则和公民权利,确保法律的包容性和权衡性,使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社会的多样性和变化。
二、积极主义立法观的特点积极主义立法观与传统的消极主义立法观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主动性:积极主义立法观强调法律应当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问题,有效地使法律成为社会问题解决的重要工具。
它强调法律不能仅仅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手段,而应当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干预手段。
2. 整合性:积极主义立法观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的作用,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的智慧和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共同解决社会问题。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其发展方向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挑战。
本文将从防范犯罪、维护人权、促进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探讨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强化刑事预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
传统的刑法手段对现代化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削弱,因此,新时代的中国刑法应该采取更为积极的刑事预防措施。
这包括加强监控、提高警力效能、推广智能化技术等多种手段,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应该加强公民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切实保障人权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权利。
中国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比如,通过鉴定证据的合法性、调查证据的真实性等来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理。
另外,应该加强执行程序监督制度,保障人权的实现。
最终,通过依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人权。
三、促进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犯罪问题愈加猖獗。
跨国犯罪、经济犯罪等已成为当前刑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推进国际合作已成为中国刑法未来的一个必要方向。
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安全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共同把握犯罪线索,最终实现有序、效率的打击犯罪的目的。
四、推进司法改革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中国国内的司法难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不公,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对公正正义的需求,因此,未来的中国刑法发展方向应该紧紧围绕司法公正和民意需求展开,制定合理的司法政策。
比如,建立全面的刑事诉讼制度,加强审判监督,社会监督,从而落实人民群众对公正法治、司法公正的诉求。
五、加强惩罚力度最近几年,国内犯罪率有所上升,这也需要加强刑法惩罚力度。
“严打”就是中国刑法发展方向之一。
通过加强刑法法规,打击恶势力、涉黑涉恶犯罪、贩毒、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铲除罪恶分子的社会根源,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正。
积极刑法观

积极刑法观积极刑法观是一种以预防为主导的刑法理念。
它强调通过刑法手段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当前社会治安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积极刑法观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基础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西方的前瞻性刑法理论。
该理论主张要通过刑法手段预防犯罪,而非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
这种预防性刑法理念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中国被引入,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积极刑法观的主要理论支持者是中国现代刑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宪庚。
赵宪庚认为,积极刑法观的核心是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社会行为。
2. 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3. 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4.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
5. 通过刑法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二、积极刑法观的实践应用积极刑法观的实践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刑法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具有惩治犯罪的功能。
通过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自觉和遵法意识。
这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3. 推进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是积极刑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执行机制,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从根本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4. 加强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积极刑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建立健全的社会管理体系,规范社会行为,增强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刑法观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积极刑法观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法治建设。
基于新时代法治发展要求的立法思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

基于新时代法治发展要求的立法思考——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治建设面临着更为广泛和深刻的变革,需要立法机关积极应对新形势,探索符合国情的新时代法治建设路径。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也正是针对新时代法治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立法思考和实践。
一、新时代法治发展的要求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遵循宪法和法律、弘扬法治精神、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治保障、依法治国。
其中,强化法治保障是重中之重。
法治保障是规范国家机关和公民行为、捍卫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保证。
在刑法修法的过程中,必须深刻理解新时代的法治精神,着力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思考《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打击黑恶势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两个方面。
它是依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强烈推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法治的高度要求,符合前述基本要求。
它的重点如下:1.加强打击黑恶势力的力度。
新刑法增加了拘禁、管制等处罚措施,扩大了涉黑涉恶犯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对于“软暴力”实行了明确界定,对行为人实施轻率、贪婪、霸道、不讲信用等行为进行打击,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不良风气的不容忍态度。
龙化虎案的审判判决和赵世兰案的2审判决都被确定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法律文件。
这体现了新时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即加强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2.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刑法修订除了对黑恶势力的打压力度增强之外,还增加了对于感化、矫正等执行方式的调整。
其中,加强对假释的管理,可以有效保障群众的权益,避免因为犯罪人员的假释而对社会造成更多的危害。
此外,对于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对消费者欺诈等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信用权。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法治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
本文将就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浅谈。
首先,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治是指建立在宪法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依靠法律来进行行为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治是调节各方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只有通过法治的约束和规范,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
其次,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实现。
法治建设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机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途径,不断提高法律权威和法治水平。
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构建起一个公正、公平、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第三,法治建设有助于平衡社会利益,避免人类自私自利的行为。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法治的存在可以平衡社会各方利益,防止某些人的特殊利益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治的管理和调节,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法治建设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共同繁荣和进步。
第四,法治建设对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治的存在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提升社会的治理能力和效率。
通过法治建设,可以为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不可分。
法治是保障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
法治建设有助于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法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建设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共同繁荣。
因此,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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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摘要】现代法治社会下,只有法律得到民众的普遍尊重,法律精神成为国民的普遍信仰,才能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刑事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立法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部分,维护社会秩序是法律是本质,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一定的宽容性,让公民的自由能够保证。
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到刑法的积极性,用谨慎的态度对传统刑法理念更新,要坚持刑罚谦抑原则,将刑法这种硬性并强制有力的手段放到最后,防止泛刑法化的倾向。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法立法;积极与谨慎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名词,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
在2006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对和谐社会做出了解释:和谐社会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和享有的,在建设过程中着重于人民群众最关心和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重点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和谐文化的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的协调发展。
因此研究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具有重大意义。
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建设也飞速发展。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上层建筑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
刑法是上层建筑中核心组成部分,所以这成为了急需调整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1.1我国刑法面临的新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刑法也应随之改革,目前出现的一些传统的犯罪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调整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比如毒品犯罪和贪污腐败犯罪、走私犯罪等;还有比如证券犯罪和金融犯罪,破坏自然环境、危害公共安全、非法交易等市场经济规律的犯罪方式,这些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新型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针对这些情况,需要我们对自然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要在刑法中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逐渐重视,以往一些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也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比如组织未成年人从事乞讨、危险劳动等侵犯人权的犯罪等。
刑法的内容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不断变换的国际局势和国情做出相应的修改,比如亚洲金融风暴席卷而来时,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我国在外汇等管理方面的疏忽大量骗购外汇,导致我国外汇储量急剧下降,形势十分严峻,面对这样的问题,人大常委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责令相关部门进行立法,将这种骗汇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制定相关刑法标准,这才及时扭转了局势。
法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遇到新问题时需要及时立法对解决方法予以明确。
这也是一个更新和完善的过程,这也需要我国的刑事立法需要经常进行调整,与时俱进。
今年来,针对刑法的修改成为了众多立法项目中最活跃的一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活动的繁荣,也反应了我国政府对民生的重视。
1.2从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总结我国刑法立法。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迅速,新型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在日常生活中。
面对经济建设过程中的这一挑战,我国进行了积极的刑法立法。
这样不仅能够为人民群众在与犯罪作斗争时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支持,也及时的稳定了社会秩序。
及时有效的立法,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还能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从另一方面来看,正是这些社会因素的出现促进了刑法的完善。
但是长久以来的重型思想等传统法律文化在人们头脑中深深形成,社会群众对治安状况迫切希望能够迅速好转,特别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处理的手段不多,特别是预防犯罪的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导致有的时候不得不动用刑法解决某些突出的社会问题。
22.1刑法是把双刃剑,制定刑法需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
刑法是把双刃剑,这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是一样的。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几十万人被判刑,因他们的判刑而受到影响的家庭和社会人员是一个非常多的群体。
刑法在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性的同时,也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犯罪分子在接受刑法处罚后,其同伴或者家人会对社会和政府产生对立心理,甚至会产生反社会反人类的极端思想。
伴随着我国的长期执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长期累计下来将是对社会安定的潜在威胁。
这种消极的因素存在于社会当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负面的影响如果得到不断的积累,不仅会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建设,甚至有可能对共产党的执政造成一定的影响。
所以相关部门在制定刑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要尽可能的控制负面影响的扩散,以此来减少因为刑法而产生的社会纠纷和矛盾。
制定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所以需要相关部门以战略眼光看待我国的想法立法,不能因为出现的一些负面影响而慌了阵脚。
2.2刑法要合理运用,控制刑法的适用。
刑法是一种杀伤力很强大的法律武器,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所以在使用刑法的过程中,需要掌握好尺度。
对于一些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去使用刑法来解决,如果这样过度的使用刑法,不仅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
刑法如果过于频繁的修改和调整或者过于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也会使社会生活失去自由度,社会成员也会感到拘谨,这样对社会成员创造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会产生负面影响,整体影响社会活力。
同时刑法的适用会对犯罪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会使整个大家庭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形成间接的社会负担。
如果一些民事纠纷能够由当事人双方和解的问题交给了刑法解决,那么其中一方当事人被判刑后,双方的矛盾反而会更加剧,不利于化解,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威胁。
同时刑法的适用会消耗和大量占用国家的诉讼资源、监狱管理资源。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势必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构建和谐社会十分不利。
就目前的国情来看,对行政者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使用好刑法这把双刃剑,既要充分发挥出刑法的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等积极作用,又要把在执行刑法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始终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标,保证我国政治、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所以在合理运用刑法手段时,要在立法上对刑法的适应性加以控制,既要充分考虑到打击犯罪的职能,又要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防止刑法经济社会过于干涉,所以在处理民事、经济、行政等问题的刑法要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
3在中国的刑法史上,严厉的刑法成为历代统治者的首选工具,由于古代统治者无视严厉的惩罚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导致这种重刑威慑论直到今天还发挥着负面作用。
3.1减少死刑,提高生刑。
我国目前的刑罚结构存在一个很明显的缺陷,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死刑改革迫在眉睫,大多学者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依然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应逐步减少死刑的罪名,这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可以通过对死刑的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大大降低死刑的判罚率。
也有学者表示,我国的死刑和生刑之间轻重过于悬殊,减少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生刑。
要对不同的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定以不同的刑罚,比如对于利用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人规定资格刑,剥夺或限制其从事此类行业的从事资格。
刑罚改革要以轻刑化为切入点,这是我国未来刑法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是顺应国际刑法改革的发展潮流的必然要求。
要建设社会和谐社会必然少不了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纠纷。
3.2从经济发展和缓解社会矛盾出发,尽量减少刑法的适用。
要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生活的角度出发,对于能够通过民事协商、司法途径等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作为犯罪处理并使用刑法解决。
在90年代中期,一些人和企业趁我国期货市场一度混乱的状况,违背期货市场的规则,扰乱正常的交易程序,非法牟利的情况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不听上级招呼,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出现这种问题后,相关部门提出要将这种行为定为与犯罪并予以打击。
但是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后发现,国际市场上的炒期货和贷款进行的期货,都有一定正面作用,对推动经济的发展有较好的效果。
对于期货投机的行为更是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若是不加以区分就将所有的行为定义为犯罪的话,就会导致期货市场的核心企业推出期货市场,这是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的,不仅不能起到好的效果,反而会导致我国期货市场的资金量骤减,使得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的期货市场造成沉重的打击。
3.3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减少不具条件的规定。
要从实际中出发,充分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比如要考虑到国家的诉讼资源和监狱管理资源,对不具备条件做出的规定不作规定。
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备受争议的做假账的行为是否应该列入犯罪。
除了为掩盖或实施贪污、走私等犯罪行为中而做的假账,还有其他做假账的情况,而这些则较为复杂,有的是为了完成指标或者突出“政绩”等等情况,有些部门认为这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应该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应该定性为犯罪。
但是许多企业的同志认为,当时市场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对企业的考核评价不科学,许多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一味的通过刑法手段解决,将有失公平,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这样的话会造成两种严重的后果,一是大部分从事会计行业的人都有可能犯罪,造成行业恐慌;二是执行难度大,会使法律的威严性受到损失。
3.4对于社会分歧大,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暂时不做出规定。
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长期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造成的,特别某些能够鉴定性别的设备出现后,地方上进行非医学性的性别鉴定的现象十分普遍。
不少社会民众强烈要求将这种非法妊娠行为规定为犯罪。
立法工作机构则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后认为,造成人口性别失衡有众多原因,主要是思想观念落后的问题,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胎儿性别的鉴定更为隐蔽更为方便。
社会上对这种认识分歧较大,观点对立,难以立法规定。
所以对于这种规定为犯罪行为后,问题能不能得到解决,群众是不是普遍支持满意没有明确把握的可以暂时不规定为犯罪,留作进一步的研究。
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刑法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所以,相关部门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标,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更新传统的法制理念,摒弃刑法万能的理念,减少死刑的适用,树立刑罚有限的观念和主义。
总而言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我们要深入思考刑法的积极与谨慎,追求法的价值的协调和均衡,才是适用刑法时最高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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