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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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篇)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篇)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投产和生产运营过程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是重要的管理措施。

本制度的编制目的是规范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保证项目建设、投产和生产运营过程安全,促进项目的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

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应该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三、定义1. 新、改、扩建项目:指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建设项目。

2. 安全设施:指与项目建设、投产和生产运营相关的各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防爆设施、防汛设施、消防设施等。

3. “三同时”:即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应与项目的建设、投产和生产运营同时进行。

四、“三同时”管理要求1. 前期研究和设计阶段(1)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在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设计阶段进行规划和设计。

详细的安全设施建设方案和时间表应制定,并纳入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设计文件中。

(2)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方案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和风险等级,确保项目的安全设施具备必要的保护功能。

(3)在项目规划和设计的过程中,需征集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要求。

2. 施工阶段(1)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应与项目的施工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设施建设的方案和时间表,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项目的安全设施能够按时建设完成。

(2)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安全设施建设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安全设施的功能和性能符合要求。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设施建设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方法。

3. 投产和运营阶段(1)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建设,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备案。

安全设施建设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产。

(2)项目投产后,项目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及时进行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这些建设项目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建设单位必须要在项目建设之前进行安全设施的规划和布置,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当地居民的安全。

而在安全设施的设置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建设单位不可缺少的考虑因素,下面着重介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含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与主要建设工程一起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布置、安装和使用。

该概念最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提出来的。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之前必须规划好安全设施的布置,在主要建设工程施工的同时,必须同等按照“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运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必要性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是关系到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根本。

建设单位必须要认识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在有高质量的安全设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才能够得到长久健康的发展。

只有适当的安全设施能够确保施工人员和当地居民的生命安全,也能够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安全事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范围:1.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布置。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规划和设计之初,对项目所涉及的安全设施进行详细的设计和布置,确保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的规划和设计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安全设施的设置问题,对安全设施的布置、制作、材料的选用等各个方面都要进行精细化的计划和设计。

2.安全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在主要建设工程施工的同时,与其同等按照“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范本(2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范本(2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范本在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保障工人和相关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建设项目中常见的安全设施,并提供相关范本。

1. 建筑围挡建筑围挡是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安全设施之一,用于隔离施工区域与周围环境。

建筑围挡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防止外界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并避免围挡的倒塌造成人员伤亡。

以下是一个建筑围挡安全设施的范本:建筑围挡安全设施范本:1. 建筑围挡应采用钢管或金属网围挡结构;2. 围挡的高度应不低于1.8米,底部应埋深至少0.5米;3. 围挡的构造应坚固牢靠,固定牢固,不能倒塌;4. 围挡的开口处应设置足够数量的门,门应设有防护装置,确保施工人员可以安全进出。

2.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用于提醒人员注意施工区域存在的危险,并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标识的内容应明确、简洁,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以下是一个安全警示标志的范本:安全警示标志范本:1. 警示标志应用醒目的颜色,如黄色或红色;2. 标志内容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易读;3. 标志的尺寸应适中,能够在远处也能清晰可见;4. 标志的位置应选择在容易被人员看到的地方,如施工区域入口、危险通道等处。

3. 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是保证人员安全撤离的重要设施,尤其在紧急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通道的设置应考虑人员疏散的需要,并确保通道的畅通。

以下是一个安全通道的范本:安全通道范本:1. 安全通道应设在易于人员疏散的位置,如大门口、楼梯间等处;2. 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员撤离的需要,一般不低于1.2米;3. 通道两侧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以便人员能够清晰识别通道位置;4. 通道出口处应设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前行方向。

4. 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安全帽、防护眼镜等,用于保护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安全设备的选择应根据施工环境和具体工种进行,同时应保证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建设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三、定义1. 安全设施:指为确保建设过程中的施工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安全通道、防护栏杆、安全网、救生设备等。

2. 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必须与施工作业的进行保持同步,即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进度和施工作业的实际需求。

四、安全设施管理1. 设施建设1.1 设计阶段:在项目设计阶段,安全设施的需求应纳入设计范围,由专业安全设施设计人员根据施工特点和使用需求进行设计。

1.2 建设阶段: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专业人员进行施工指导和质量控制。

2. 设施验收2.1 设计阶段验收:项目设计阶段,由专业验收人员对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验收,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2.2 建设阶段验收:项目建设阶段,由专业验收人员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 设施使用3.1 施工阶段: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设置和使用。

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进行设施的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3.2 使用阶段:项目建设完成后,安全设施应继续保持有效使用,使用单位要建立设施使用档案,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有效性。

如设施出现质量问题或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缮或更换。

五、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和使用监督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安监部门进行监管。

2. 检查内容: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等。

3. 处理措施:对于安全设施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监督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报资料清单(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报资料清单(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报资料清单(5篇)第一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报资料清单四川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申报资料清单(川安监[2012]243号)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采矿权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对其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复核情况;4、矿井联合试运转批文及企业联合试运转报告;5、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批复文件及修改批复文件;6、工程质量认证报告;7、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8、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矿用水泵等主要设备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资料;9、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10、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高效、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达标准文件;11、建设项目竣工后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上井下供电系统图、防尘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及各煤层自燃倾向性以及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1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第二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供资料清单(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供资料清单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开采设计方案(变更修改及相关批准文件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资料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5联合试运转报告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7瓦斯等级鉴定及煤尘爆炸性、自然发火期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批复 8实际矿图9安全预验收报告书10安全预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11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材料12六大件性能检测、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报告1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材料14防突专项验收报告安顺市西秀区黄河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目录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二、黄河沟煤矿证件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印件 (1)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各 1份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原件 (1)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矿长证及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7)2、管理人员聘书(复印件 (5)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1)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1)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1)十、安全评价报告 (1)十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1、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批复(复印件 (1)2、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报告 (1)3、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批复文件(复印件 (1)十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十三、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和救护协议1、设立矿山辅助救护队文件(复印件 (1)2、救护协议(复印件 (1)十四、其他资料1、省政府对整合煤矿批文(复印件 (1)2、黄河沟煤矿开采设计备案证明及开采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3、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1)4、煤监分局受理安全设施验收文件(原件……(1份十五、六大件性能检测及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各 1份十六、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文件 (1)第三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建设项目中设置一系列的安全防护设施,以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工人的身体健康。

这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围护、临时通道、安全标识、消防设备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重要性和常见设施的功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重要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建设项目通常会涉及大量的高空作业、危险设备和物资,如果没有安全设施的保障,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次,安全设施可以提供工作人员必要的保护措施,降低工作风险。

再次,建设项目通常有特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设施的设置可以提醒和引导人员遵守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

最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置也是法律法规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可以避免因违规而受到处罚,更能保证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常见设施及功能1. 施工围护: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合适的封闭和围护,以防止人员或物体误入施工现场,造成伤害或破坏。

一般采用围挡、围栏、护坡、围网等方式进行围护。

2. 临时通道:为方便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或各个地点之间的移动,需要设置安全合理的临时通道。

通道需要保持平整、牢固、无障碍,避免滑倒、绊倒及撞伤等事故。

3. 安全标识: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为工人提供必要的提醒和指示。

常见的安全标识有禁止通行、警示标志、安全提示等,用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事项,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消防设备:建设项目中需要设置消防设备,以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系统等,以便及时控制火灾的蔓延,并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

5. 通风设施:对于涉及到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相应的通风设施,保证空气流通,减少有害气体对工人的危害。

6. 防坠设施:在高空作业的建设项目中,需要设置防坠设施,如安全网、吊篮、安全带等,提供工人防止坠落的保护,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7. 检修设备:对于有特殊工序或需要定期检修的设施,需要设置相应的检修设备,保证工人在维修或保养设备时的安全。

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

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

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制度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的,是项目各方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

二、安全责任1.项目安全责任的确定项目经理为项目的安全责任人,他应对项目的安全进行全面负责,并组织安全委员会和安全办公室,明确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各参与方的安全责任项目所有参与方,包括总包方、分包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公司等,都有责任保障施工安全。

每个参与方应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求1.安全设施设置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安全网、安全标识、安全宣传牌等,以提供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和警示。

2.设施维护与监管项目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有效性。

四、施工作业安全管理1.作业前准备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位作业人员了解施工作业的风险和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2.安全操作所有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方式和顺序,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3.风险控制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防范责任,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及时进行风险控制和预警。

五、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项目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提前安排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2.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安全监督和检查1.安全监督管理项目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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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1时”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六条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2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3(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4进行设计的;(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6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八)提供虚假资料的;(九)不符合的其他法定条件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7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8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对其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非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9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根据会议安排,现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但是,《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非高危行业“三同时”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立法简要经过遵照元元同志指示,规划司起草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10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辽宁、山东、浙江、江苏、陕西、黑龙江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11月16日,元元同志对“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并区分建10设项目分别予以规定,等等。

照此要求,政法司对“三同时”进行了审核,研究、修改和完善了送审稿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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