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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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律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以程序为标志、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2.法的特征:意志性、国家性、规范性、强制性3.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2)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3)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不同:根本法、普通法(4)按照法适用的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5)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6)按照法律维护的是公共(社会)利益,还是维护个体私人利益为主要标准:公法、私法4.法律规范(1)种类①按照法律规范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职能: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②按照法律调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不同: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复合性规范③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④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宪法性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诉讼法律规范(2)效力①时间效力:实体法采取“从旧原则”,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采取从新原则②空间效力:全国、境内有效③对人的效力:a.属人管辖效力 b. 属地管辖效力(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人除外)c.保护管辖效力5.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香港沿用以前的普通法体系,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沿用以前的大陆法体系,我国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法体系(1)正式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不能设置人身罚)④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人身罚、吊销执政)⑤行政规章(只能制订警告、罚款)⑥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订)⑦特别行政区法律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非正式渊源:政策、判断、习惯、法理学说等二、法律关系1.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关系2.特征(1)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2)是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是思想的社会关系(4)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3.构成要素(1)主体:①自然人②集体主体③国家(2)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3)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4.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1)抽象条件(一般条件):法律规范(2)具体条件(法律事实)三、法律的运作1.法律的创制(1)立法体制(2)创制程序①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法律草案的讨论③法律的通过④法律的公布(3)法律解释①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②非正式解释2.法的实施(1)法的遵守(2)法的执行(3)法的适用①法治原则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③司法独立原则④司法责任原则3.法律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性的监督(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四、法治与依法治国1.法制:法律制度2.法治:法律的统治法治的特点:(1)是与人治相对立的、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方法(2)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受法律所支配(3)最根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不仅仅是一种治国模式,又是一套价值体系,目标是建立体现自由、平等、正义等内容的法治社会状态(5)现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和体现3.依法治国。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现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1 学科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2 学习意义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 目录内容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这三个要素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
详细描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与客体 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涵,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等。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国 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私法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可以将法律关系 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的法律关系,而相 对法律关系则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 法律关系。
法的要素
总结词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详细描述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的 基本单位,它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 的。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概念是对法的基本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是法的表达和理解的必要工具。
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免除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免除法律责任,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减轻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减轻法律责任,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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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1、法的定义答:广义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与。

狭义法律,特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答:(1)法律就是一种国家意志(2)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就是凭空产生的,而就是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关系3、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4、法的作用答: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5、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答:(一)法律规则就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般性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假定(2)处理(3)后果(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条文只就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而不就是法律规则的同义语。

通常情况下,一条规则的全部要素就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其中的一个要素(如假定)也可能分别见诸于不同的条文,而且,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甚至跨越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的现象,也就是存在的。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2)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4)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6、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1、答:(一)权利: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义务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分类:(1)应有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2)基本权利与义务与普通权利与义务(3)一般权利与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4)第一性权利与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与义务(5)行动权利与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6)个体权利与义务、集体权利与义务、国家权利与义务、人类权利与义务(四)相互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
内容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
3. 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内容的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规范的两 大基本内容 .
特征:
• 内容的根本性. • 效力的最高性,对法的最高效力,对人的最高效力. • 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二) 宪法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

(三) 国家的基本制度
1. 国家性质
1. 概念
2. 有效条件
• 行为人合格
•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形式合法
3. 无效民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可变更、可撤销的特点 • 可变更、可撤销的认定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有称本人)的名义,在代 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共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 法律制度.
(七)特殊人员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 守法的义务 2.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3. 服兵役的义务
4. 纳税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 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2.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 国家机构

(六) 宪法的实施
1. 将文本上具有抽象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 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要包含: •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违宪审查) • 宪法的遵守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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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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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三种法,尽管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 阶级特征也不同,但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统称 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 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具 有与任何剥削阶级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注意法制的前提,也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 有法必依,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 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
•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 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条件。
•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律的历史类型 更替的根本动力,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 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唯有社会主义法律是 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消灭剥削和阶级, 实现共产主义后而自行消亡。
• 法律可概括为:法律是反映由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同志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 有力工具。
•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 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 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的必然要求。
• 民主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 治,归根结底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 制度,即国体和政体上。 • 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 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 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 统治阶级内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全社会 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多数人的范 围是检验民主真假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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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 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 利和取得权利。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债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 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 的,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 体是不特定的。 • 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所有权则不同, 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义务则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 • ③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 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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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 2. 经济义务是由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 种责任。 •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合同、协议约定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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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1.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 ①必须是经济法主体可以控制、支配的事物; • ②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 ③经济法律客体应该是能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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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理制度
• 3. 代理的种类有: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 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 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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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理制度
• 4.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3
二、 法的形式
•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 • 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4
二、 法的形式
• 1. 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 ①宪法; • ②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③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 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 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⑥国际条约。
7
三、 法人制度
• 2. 法人的分类:
• • • • • • ①资本主义理论的法人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②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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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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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所有权制度
• 3. 所有权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4. 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 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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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债权制度
• 1. 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 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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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债权制度
• 2. 债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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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4. 涉外经济关系。 • 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 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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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 2. 经济法有一系列不同于传统法律门的特 性和机制功能: • ①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 ②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 ③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 的法; • ④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 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 统民法的主旨思想是“个体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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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 • • 2. 经营协调关系: ①经济联合关系; ②经济协作关系; ③经济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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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 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只调整一 些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只调整一些具有 共性的、必须由国家法律调整的内部经济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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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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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 • • ①国家机关。 ②社会组织 ③内部组织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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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可进一步概括为核算组织和预算组织。 ③内部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的 内部组织。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内部组织,只是 指那些在实行内部承包制、内部经济责任 制中具 有相对独立地位和利益的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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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包括: • 1. 经济管理关系 • 2. 经营协调关系 • 3.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 涉外经济关系 • 5. 其他应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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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 1. 经济管理关系: • ①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 ②主管机关对所属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 系; • ③行政经济管理关系; • ④经济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 ⑤经济监督关系。
详细规定:
•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 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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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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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所有权制度
• 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又称财产所有权。 •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四分法,规定了四 种权能:
• 占有• • • 2.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①所有权权力具有绝对性; ②所有权权力具有排他性; ③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 法律制度
1
一、 法的本质
1.概念: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有其自己 本质和特征: •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性, 是法的本质和属性;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 •
2
一、 法的本质
• 2.性质 • 从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质看,阶级性是法的 基本属性。 • 法也具有社会性,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 务的社会职能。
• 1. 概念
•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 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 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9
四、 代理制度
• 2.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 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 示; •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 之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 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 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 确立了法律关系。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34
18
六、 债权制度
• 3. 债的分类:
• ①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 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 ②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 物之债。 • ③按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其中,多人之债有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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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5
二、 法的形式
• 2.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 体系三个层次构成。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他通常由三 部分组成: • ①假定; • ②处理。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 ③制裁。
6
三、 法人制度
•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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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33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的条件: • A.要有一定的“载体”; • B.要有一定的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 • C.要有专门的 经济法律和法规所认可。主要有: 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技术改进方案、合理化 建议、经营信息、生产经营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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