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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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蒙古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995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30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附注: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比上年增加2710元,增长15.3%。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为14779元,增长17.2%;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4791元,增长15.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增长13.5%。

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1.3%,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比上年增加1112元,增长20.1%。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1311元,增长26.4%;家庭经营性收入4218元,增长14.9%;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1113元,增长35.3%。

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增长23.5%。

农村牧区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5%。

城乡居民每百户主要耐用品拥有量除城镇居民中彩色电视拥有量出现下降外,其他产品拥有量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

1.误工费: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012年交强险赔偿限额

2012年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
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12〕19号)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深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深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深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 伤残 等级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害赔偿 金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73010 146020 219030 292040 365050 438060 511071 584081 657091 730101 18743 37487 5623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74974 93717 112460 131204 149947 168691 187434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672.56×年限÷抚养人数 1345.12×年限÷抚养人数 2017.68×年限÷抚养人数 2690.24×年限÷抚养人数 3362.8×年限÷抚养人数 4035.36×年限÷抚养人数 4707.92×年限÷抚养人数 5380.48×年限÷抚养人数 6053.04×年限÷抚养人数 6725.6×年限÷抚养人数 实 际 支 出 计 算 有固 定收 入按 固定 收入 减少 数 额, 无固 定收 入按 50元 每天 计算
50元 每天
有固 定收 入按 固定 收入 减少 数 额, 无固 定收 入按 同行 业标 准或 者最 低工 资标 准计
按 实 际 发 生 计 算
死亡 同一级伤残;丧葬费39867元:住宿费按实际发生计算。(150元/天一般公务员出差标准)
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咨询热线 王丽群 :18319013060
营 养 费
咨询热线 王丽群 :18319013060
农村户口
医 住院伙 疗 食补助 费 护 理 费 误 工 费 交 通 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户口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2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

2012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

2012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职工平均工资5196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64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72460060—74岁36230×(80-年)75周岁以上181150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岁以下31288060—74岁15644×(80-年)75周岁以上78220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未成年人25102×(18-年)×伤残等级÷义务人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502040╳伤残等级÷义务人数60-74岁25102×(80-年)╳伤残等级÷义务人数75岁以上125510╳伤残等级÷义务人数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未成年人11272×(18-年)×伤残等级÷义务人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225440╳伤残等级÷义务人数60-74岁11272×(80-年)╳伤残等级÷义务人数75岁以上56360╳伤残等级÷义务人数丧葬费25984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36230╳20╳伤残等级60—74岁36230╳(80-年)╳伤残等级75周岁以上36230╳5╳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59岁以下15644╳20╳伤残等级60—74岁15644╳(80-年)╳伤残等级75周岁以上15644╳5╳伤残等级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营养费20~40╳天住宿费60╳天精神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2012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12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012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909元/年;二、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18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3665元/年;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2906元/年;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一)农、林、牧、渔业:20541元/年;(二)采矿业:54970元/年;(三)制造业:37315元/年;(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6726元/年;(五)建筑业:25674元/年;(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8348元/年;(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5780元/年;(八)批发和零售业:23922元/年;(九)住宿和餐饮业:19947元/年;(十)金融业:39595元/年;(十一)房地产业:27671元/年;(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653元/年;(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35024元/年;(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208元/年;(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3114元/年;(十六)教育业:32188元/年;(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463元/年;(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9170元/年;(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60元/年。

五、伙食补助标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附件2: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数据来源于省委办发[2007]63号)区别级别省外省内市州县厅局级人员300 250 200其余人员200 150 100附件3: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数据来源于省委办发[2007]63号)省外省内伙食补助费50元/人•天40元/人•天主题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通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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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

二、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一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

三、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二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364500元(即20250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82500元,最高为409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16640元(即6480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34640元,最高为161640元。

四、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三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324000元(即20250元*20年*8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6万—4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40000元,最高为364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03680元(即6480元*20年*8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6万—4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19680元,最高为143680元。

五、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四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283500元(即20250元*20年*7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4万—3.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97500元,最高为318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90720元(即6480元*20年*7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4万—3.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04700元,最高为125720元。

六、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五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243000元(即20250元*20年*6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2万—3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55000元,最高为273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77760元(即6480元*20年*6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2万—3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89760元,最高为107760元。

七、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六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202500(即20250元*20年*5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万—2.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12500元,最高为227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64800元(即6480元*20年*5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万—2.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4800元,最高为89800元。

八、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七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62000元(即20250元*20年*4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8万—2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70000元,最高为182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51840元(即6480元*20年*4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8万—2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59840元,最高为71840元。

九、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八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21500(即20250元*20年*3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6万—1.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27500元,最高为136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38880元(即6480元*20年*3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6万—1.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4880元,最高为53880元。

十、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九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81000(即20250元*20年*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4万—1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85000元,最高为91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25920元(即6480元*20年*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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