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与城市划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与城市发展的法律调整

土地管理与城市发展的法律调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土地管理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因此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调整来指导和约束。
本文将从土地改革、土地利用与规划、土地收益与分配三个方面,探讨土地管理与城市发展的法律调整。
一、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重组与分配。
在过去,我国的土地管理主要是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而城市土地则归国家所有。
这种区别对土地利用和规划的灵活性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因此,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政策,以促进城市化进程。
首先,国家加大了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力度。
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提高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自由度等措施,打破了集体土地的流转限制,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同时,也为城市化提供了更多的土地资源。
其次,国家积极推行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即将土地的经营权、承包权和所有权分开,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这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也为农民进城创业提供了更多的动力。
二、土地利用与规划土地利用与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需要依法进行调整,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过去,土地规划主要由政府制定,规划方案往往缺乏公众参与和科学评估。
这导致了一些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不合理,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加大了土地利用与规划的法律调整力度。
首先,国家鼓励引入市场机制,将土地资源配置权下放给市场主体。
通过土地拍卖、出让等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其次,国家制定了《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需要听取公众的意见,加强社会参与。
这让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并有助于实现城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土地收益与分配土地收益与分配是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土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如何合理分配,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过去,土地收益主要由政府征收,后再分配给土地使用者。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可连续发展,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合理规划城市,科学利用土地,提升城市品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福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涉及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定义1.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性质等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的活动。
2.土地利用: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包含划定土地用途区域、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评审第四条规划编制1.本企业应依照市级以上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2.规划编制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标准和规范进行,并重视充分调查研究、参加公众讨论和民意征集,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规划评审1.编制的规划应经过专业机构的评审,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规划编制机构应对评审看法进行认真研究并予以回应和改进。
第三章土地供应与出让第六条土地供应1.本企业应依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订立土地供应计划,并及时公布。
2.土地供应计划应包含土地用途、面积、位置、条件等认真信息,并提前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土地出让1.土地出让应经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2.出让土地的成交价应依据土地市场价格、开发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土地估价。
第八条土地整理1.土地整理工作应依照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质量。
2.土地整理过程中,应重视对农民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弥补,并做好安排工作。
第四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九条用地审批1.本企业应依法对土地使用进行审批,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用地审批应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1.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经过合法程序和合同商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3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城市规划法律关系
城市规划法律关系是城市规划法确认的 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城市规划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与城市规划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们享有和承担这种法 律关系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包括国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法人和自然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审查批准、 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权利,同 时也负有受理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完 成审查批准申请的义务,建设单位负 有提供文件,申请的义务,也享有依 法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 围,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允许建 设单位依此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办 理划拨土地手续的凭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1) 审核申请建设用地定点的批准文件(设计 任务书、有关部门的批件等)是否具备合 法性;(2)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 外部关系(环保、消防等)征求各有关部 门的意见;(3)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 围,划出规划红线;(4)提出规划设计条 件,作为进行总平面布置的依据;(5)审 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确认是否符合规 划要求;(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组织和程序
城市规划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 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 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 区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
(一)选址意见书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 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 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 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土地管理学 第五章课后思考题

第五章课后思考题作业1、简述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涵义。
答: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它表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谁应当享有土地所有权及其责、权、利。
它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土地所有制基本上属于两大类型: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所有制度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部分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核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形式表现,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拥有的、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和限制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
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2、简述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区别和管理。
答:一、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分两种:一是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有偿让与用地单位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以协议方式出让、以招标方式出让、以拍卖方式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形式有出售、交换与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甘藏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王超英何永坚刘淑强马文胜杨合庆张璞贾中骥束伟星魏莉华赵久田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土地作为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这就决定了必须采用最有权威的、最具普遍约束力的形式来保护土地、管理土地、规范土地的利用,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形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历史上,在许多外国的历史上,都曾制定过一件件土地法律,发挥过重要作用,这种历史事实,既说明了土地资源的重要,又说明了法律手段的必要。
第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必须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土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章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 土地管理法律概述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初制定,后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可以依法流转、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处置。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分别由国家和农村集体所有。
1.2 《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法》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该法律规定,国土资源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总称,包括土地、及其上面的水、草、矿藏、山林、荒地以及海域等资源。
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核心原则。
该法律还规定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的勘查评价与监督管理、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和使用等内容。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处罚和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等问题。
1.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涉及了土地管理的问题。
该法律规定,城镇用地供应应当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并通过土地使用计划、土地出让等方式实现。
该法律还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房屋安全和保障等内容。
1.4 《草原法》《草原法》是我国对草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草原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规定,草原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的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管理要求,保证草原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土地法学土地利用与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

土地法学土地利用与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土地是一国的重要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与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对于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土地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并加强土地管理。
本文将探讨土地法学中的土地利用与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土地利用的法律制度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不同的方式和目的利用土地的活动,包括农业、工业、建设、生态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各国均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首先,各国制定了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
土地规划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分区、定位和利用的活动。
土地规划管理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各国也制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拥有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再次,各国还建立了土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土地保护是指保护土地资源的完整性、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能力的活动。
土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预防土地的过度开发和滥用。
二、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土地资源管理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活动。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各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首先,各国制定了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是指对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登记、评估、出让、征收等。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各国建立了土地执法的法律制度。
土地执法是指对土地资源利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惩治。
土地执法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利用的公平和秩序。
再次,各国还制定了土地补偿与征收的法律制度。
土地补偿与征收是指对土地使用权人因为国家利益需要而进行的补偿和征收的活动。
土地补偿与征收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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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 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而闲置的,依照《房地产管理法》 办理: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 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 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 延迟的除外。
2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为了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总量的平衡,国 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多少, 垦多少”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后合法占用耕 地的,必须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定的开垦耕地计划,“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省级政府应 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 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没有 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 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 耕地。
国家征用土地
一些原属于某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用于基础设施 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 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为防止滥征土地和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土地管 理法》对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及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1 征用土地的审批 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的,征用其 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必须依照下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P48
2 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土 地的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的条件进行调查,并应根据土 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 等级。 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全 国土地利现状调查结果,由国务院批准。 各级土地利用情况,都应该向社会公布。
集体土地 所有权
乡(镇)农民 集体所有
乡(镇)集体经济 组织经营、管理
5.1.2.3 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制度,依法登记的 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侵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有 权。 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 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 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土 地,将其变为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与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制度 5.1.1 土地与土地管理法 5.1.2 土地所有权 5.1.3 土地使用权
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制度
5.1.1土地及土地管理法
5.1.1.1 土地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 所。具有固定性、不可替代 性和有限性的特征。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 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军 事设施用地等。
土地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 土地
5.1.1.2 土地管理法 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拨土地使用 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 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测。
5.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 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状况及实 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所编制出的 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 总体规划 是国家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依据。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 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政府负责编制。期 限一般为15年。
3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同级部门 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 土地统计资料。
4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 律制裁的活动。 监察内容: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 地审批行为;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使用 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房地产转让行为及其他行为。
第二节 土地管理制度
5.2.1 基本国策及相关制度 5.2.2 土地规划制度 5.2.3 耕地保护
5.2.1 基本国策及相关制度
5.2.1.1基本国策 5.2.1.2相关制度
“十分珍视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整治
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 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土地整理所新增耕地的60%可用于折抵建 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 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 同承担。
严禁毁损、废弃耕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 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 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复垦;不能复垦或者复垦 不合格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已经办理非农业建设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 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 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 设的,应当按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两年未使用的,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 地单位的使用权,交由原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1.2 土地所有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5.1.2 土地所有权
5.1.2.1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城市市区土地
国 家 土 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 的土地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 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概念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 内建设用地)和因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 的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规划外建设用地)。
规划内的建设用地
可用于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集体所 有的建设用地。 1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可用于村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 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等与农业有关的乡村建设, 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 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先由国家将 所需土地征为国有,再依法交由用地者使用。 2 规划中的实际农用地分批次转化为建设用地。 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农用 地批转为建设用地。 实施城市规划而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拟订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 上报给相应的人民政府,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审查,提出 意见,再经其批准后,方可实施。 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土地——没有征用土地方案。
国家 土地 所有 权的 行使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 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 土地
国有土地除国家自己使用外,其使用 权还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转 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1.2.2集体土地所有权
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 是农民集体,可分为村民集体所 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中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 全部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乡(镇)或村 村民集体所有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改并管 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 所有的土地行驶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依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转让、抵押和租赁,但它不得 村民委员会经营、 自行将土地非法转让为乡(镇) 管理 村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
3 鼓励开垦荒地、整治工地,严禁毁损、废弃耕 地
开垦荒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适宜开垦荒地(符合规划、生态环 境 ),能够开发为农业用地,应当优先开发为农业用地。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 滩600公顷以下的 ——省级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审批;600公顷以上的——国务院审批。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但使 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 坏森林、草原开垦荒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规划外建设用地
土地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办理,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军事实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以 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务院 批准。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的审批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 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 的建设项目用地——须经国务院批准 (2)其他 建设项目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