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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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津教委[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1〕46号)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和《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2008〕30号)、《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高等教育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现就加强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一)构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市教委成立“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课程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

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以及就业指导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

就业指导课要纳入学校必修课,要依据自身情况制订具体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不少于38学时。

在该课程中要注重创业实践教学,加大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在课程体系中的比重。

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或相应的研究机构。

(二)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

要加强创新创业以及就业指导类教材建设。

各高校要依据学校的发展定位、学科专业特色,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深入开发具有学校特点和专业、行业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教高〔2017〕573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高〔2017〕573号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我厅制订了《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校高度重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努力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7月4日附件河南省教育厅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造就一大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推进教学、科研、实践协同育人,汇聚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学校各方资源,形成培养合力,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新创业能力,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和富民强省提供强大的人力智力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发改高技〔2022〕187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青团委、妇联,有关中央企业: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以下简称示范行动),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落细落实行动组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的部署落到实处,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二、突出年度重点(一)聚焦高校毕业生群体。

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合作1.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二级学院为主,全员参与,全程指导,全方位推进“校、院、专业”三级就业创业工作组织体系,多部门协同合作,以保障就业创业机构、人员、经费和场地“四到位”,以贯彻全员化、全程化、信息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五化”要求。

2.加强多部门协同合作。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全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要切实起到牵头组织、管理督促的作用,定期研究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教务处指导督促专业调研、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开发和建设。

财务处和组织人事处要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团委、招就办等多部门统筹,对创业学生的日常管理、流程审批、学业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

鼓励成立与学生就业创业有关的学生社团,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校外职业发展导师、创业导师,组建校、院两级学生就业创业专家服务团。

把创新创业大赛作为重要抓手和助推器,校团委组织好“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教务处组织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好XX省创业大赛以及学校创业大赛,建设和管理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3.明确二级学院职责分工。

二级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是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本学院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学院教育教学及专业发展等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方向,划分职责,全员参与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教育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湖政办发〔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大学生就业是解决人力资源供需结构性矛盾的重要途径,大学生创业是全民创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围绕“5年引进20万名大学生和其他各类人才来湖就业创业”目标,进一步集聚更多优秀大学生来湖就业创业,成为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杭宁生态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试点实施的中坚力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吸引大学生来(回)湖就业创业1.进一步深化地校合作。

对在校大学生来湖到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活动的,由当地财政给予大学生(含校方带教人员)实训期间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大学生在湖实训期间,可免费参观湖州市范围内国有投资或控股的旅游景区和政府管理的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场馆。

参加实训活动的大学生被实训企业招用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

对在湖高校大学生留湖比例有明显提高的,相应提高地方对学校的奖励额度。

(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委、团市委、湖州师院、湖州职院牵头负责)2.吸引大学生来湖应聘。

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有哪些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19号)中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49号)中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22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22]48号),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22]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出了六项有利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规定。

2022年6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22]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

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远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的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库,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

2022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22]第76号)文件中,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吉教高字[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吉教高字〔2013〕44号)各相关本科院校:为认真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增强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增补国家级“大创计划”参与院校为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有机会参与国家级“大创计划”,决定在现有7所参与院校的基础上,增补若干所院校参与国家级“大创计划”。

国家级项目建设由省财政予以资助。

申请参与国家级“大创计划”的院校需提交如下材料:学校公文、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学校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各一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二、省级“大创计划”项目分配数额参与省级“大创计划”的院校定为三个组别:A组(60项),B组(40项),C组(20项)。

省级项目建设由学校自筹经费,按照平均每项0.5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申请院校根据支持经费的可能和工作基础,提出申请参加组别。

申请参与省级“大创计划”的院校需提交如下材料:学校公文(写明申请组别和经费支持情况)、学校自查总结报告(见附件)各一份,并报送电子文档。

新申请参与省级计划的院校还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办法。

三、相关要求申请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大创计划”的高校,要将“大创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加强对项目申请、项目实施、项目变更、项目结题等事项的规范管理,重视“大创计划”导师队伍建设和实施条件建设,搭建多种形式的学生及师生交流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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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深入实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走上成功创业之路,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切实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提升生活品质,现就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扶持范围,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一)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

自2011年起,将在宁波大市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宁波户籍或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都纳入到创业扶持范围,享受我市推出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开展在校生高校内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2011年选择符合条件的3~5所在甬高校进行试点,以后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

对在试点宁波高校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生,经所在学校资信评估,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在校生和毕业生,经所在园区资信评估,由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宁波大学属于试点)
对在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或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本人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及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合伙经营自主创业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小额贷款发放额度和办理程序,继续按《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甬银发〔2009〕78号)及补充意见执行。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小额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

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两次。

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向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全额贴息申请。

在校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从2011年起,市本级将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相应放大,逐步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力争五年内在全市建立相对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五)提供金融资本支持。

鼓励各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各类金融支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创业大学生对资金的需求。

各地要积极引入风投机构,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

二、实施创业补贴和奖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实施创业补贴。

在校生和毕业生在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
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实施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九)在校生的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创新带动作用
(十)建立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

在有条件的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的集聚和创新平台。

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2011年首批创建5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园,三年内力争挂牌建立不少于10家,为广大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创业创新集聚平台。

(十一)实施创业场租补贴。

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场租补贴。

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其中在校生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十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

对在甬高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认定为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经考核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

2011年先建立3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实训。

(十三)实施创业培训补贴。

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项目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并取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补贴。

对已创办创业实体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900元。

其中在校生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加强组织和宣传,营造积极氛围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2011年起,大学生创业工作作为市对县(市)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强落实督查。

各地、有关部门要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创业服务模式,形成企业、高校、创业大学生、基层政府和广大社会组织机构共推创业的良好机制。

(十五)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项目推介、开业指导、
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

市本级要汇编创业路径、创业常识、创业政策,在宁波人事局网站、宁波人才网、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及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有效的资讯。

探索成立大学生创业协会(俱乐部),邀请各类创业专家和社会专业咨询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加强对创业过程的指导,建立健全阶梯型创业服务体系。

(十六)实施创业项目奖励。

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投与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创业项目交易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

加大对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督、指导制度,帮助和指导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

市财政每年在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中对全市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大力引进各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创业项目。

(十七)倡导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

每年评选宁波市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

积极提倡“勇于创业,宽容失败,鼓励创业”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形成更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其他
(十八)本通知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从事国家、省、市产业发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九)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的评选考核办法和有关管理及操作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二十)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74号)中有关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仍执行甬政办发〔2010〕274号文相关优惠政策。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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