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校车 湖南规范校车管理工作 2014年实现校车基本覆盖
湖南2013年普法考试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含答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部分一、判断题1、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p872、乘坐安全校车,是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治本之策”。
(×)p833、“就近入学”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p834、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开行校车的学校负总责。
(×)p875、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p856、校车新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坐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为推荐性技术标准。
(×)p877、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p888、校车的副驾驶座位可以安排学生乘坐。
(×)p899、校车使用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p8510、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p86二、单选题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C)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p87A.学龄前儿童B.儿童C.适龄儿童、少年D.学生2、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 D )获得校车服务。
p84A.幼儿园学生B.小学生C.中学生D.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 C )。
P84A.中央财政负担 B.地方财政负担C.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D.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平均分担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应当( B )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P88A.每季度B.每半年C.每一年D.每两年5、校车驾驶人的年龄应在( D )。
P87A.18周岁以上B.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C.25周岁以上D.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C)3年以上驾驶经历。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校车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校车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湘交传电[2014]2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校车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湘交传电〔2014〕2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我省“7·10”校车重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7月10日省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省校车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开展好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规定,切实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确保学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
校车安全监管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监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以及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三条校车安全监管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三)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四)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五)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六)其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二)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三)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四)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五)加强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六)其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二)取得校车标牌;(三)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四)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五)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3年内无吸毒记录;(六)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七)无酗酒、暴力犯罪记录;(八)其他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2]1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2〕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用车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用车运输行为,消除学生用车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校涉生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学生用车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
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青少年、幼儿健康成长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承担起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把学生用车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坚决杜绝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善、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的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
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手段,加大投入力度,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目标。
二、准确把握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生用车管理工作。
实施学生就近入学入园政策,积极倡导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布局学校,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切实缓解学生上下学困难。
对公交客运系统基本完善的城区和县城,要鼓励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对服务半径(小学2.5公里、初中3.5公里)以内的中小学生要鼓励自行上下学,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杜家毫2015年12月28日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不使用校车;使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校车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交传电[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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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校车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校车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交传电〔2014〕2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刻汲取我省“7·10”校车重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7月10日省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省校车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开展好校车安全管理专项大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湘教发〔2013〕6号)规定,切实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确保学生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
校车安全管理事关孩子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落实工作措施,坚决遏制死人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依法履职,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认真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严把校车使用许可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校车申请,坚决不予以审查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湘政办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逐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满足学生需求、运行规范有序、职责权利明确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以下简称学生用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整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根本遏制;学生用车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用车基本解决并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二、明确学生用车管理模式(一)企业、学校购买或租赁。
在经济发达地区,可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 的模式。
鼓励国有汽车运输企业或学校购买或租赁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组建专业学生接送服务公司。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由服务公司按学区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可适当向学生收取乘车费,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
(二)社会投资。
鼓励民办学校或幼儿园举办人购买或者租赁公交公司、客运公司或个人的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
交通费由乘车学生负担。
(三)公司化运作。
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统一管理、市场运作” 的模式。
湖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湘公通[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7〕144号)各市州公安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保障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十部局令第23号),2007年8月20日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等规章、文件的规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决定进一步调整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强化对校车的安全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车辆和驾驶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班)自备或长期租用借用(租用借用期半年以上),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粘贴“校车”专用标识(见附件一);短期租用借用(租用借用期半年以下)的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核发“校车”标牌(见附件二),不粘贴“校车”专用标识。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校车”及其驾驶人应达到以下条件:1、学校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第二号修改单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未达到报废标准;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辆保持整洁。
2、校车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违法记分均未达12分,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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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校车湖南规范校车管理工作 2014年实现校车基本覆盖
今年初,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杨开政所提出的《关于加强校车安全投入与管理的建议》由省人大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
7月11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雅瑜率检查组来到省教育厅,现场听取办理工作情况汇报,对省教育厅办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
湖南省教育厅通过组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代省政府起草了《湖南省学生用车管理工作规程》、《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审查了各县市区学生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到今年5月底,全省所有县市区都上报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湖南省学生用车规范管理工作已全面启动。
全省市州、县市区都成立了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大部分县市区财政已设立学生用车专项资金、确立了学生用车运营模式。
按照进度,今年秋季开学时,各县市区学生用车将覆盖5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将覆盖8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4年实现基本覆盖。
肖雅瑜指出,学生用车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是民心工程,是德政工程,也是良心工程,大家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投入到往后的工作中去,共同打造一个崭新的良好的学生用车局面。
他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构建多元投入模式;进一步加大检查督察力度,积极完善学生用车管理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好经验、好模式的推行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校车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