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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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2023版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2023版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题库A设区的市B直辖市C省、自治区、直辖市D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答案:D2、下面关于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应当把握的思路说法正确的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A文明优先B经济优先C发展优先D生态优先解析: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应当把握"生态优先、流域互动、集约发展"的思路参考答案:D3、下面说法正确的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题库A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10天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B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复制品提交人民法院。

C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或者复制品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

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4、其他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来源于《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题库A.会同B.联名C.联合D.连同解析: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耕地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林地、草地由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其他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解读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解读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环境。

本文将对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领域的基础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去年还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国家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它还强调了环境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的公开,以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排放许可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制定应急预案。

此外,该法还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修改颁布,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排放的标准和许可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于2019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监测网络的建立。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土壤污染调查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经济政策的支持等内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是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进行规范的法规,于2019年颁布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鉴定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标准。

这是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绍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绍政发〔2020〕1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绍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绍政发〔2020〕1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绍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绍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绍政发〔2020〕10号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越城区:“杭绍台高速—S308省道—二环西路—S308省道(绿云路)—北站东路—G329国道(钱陶公路)—于越东路—越兴路—群贤路—越东路—二环北路—二环东路—二环南路—S212省道—S24绍诸高速—杭绍台高速”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柯桥区:“高尔夫路—香林大道—越州大道—纺都路—湖东路—群贤路—镜水路—轻纺城大道—柯岩大道—高尔夫路”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上虞区:“G329国道(亚厦大道)—江红路—五星中路—东山路—梁祝大道北段—迎宾大道—凤山路—百岭路—渡江路(曹娥江大桥)—G329国道(亚厦大道)”所围合构成的封闭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管辖与监察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管辖与监察机制
到有效修复。
● 赔偿资金来源:政府财政、企业赔偿、社会捐赠等 ● 赔偿资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 赔偿资金使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生态保护、生态补偿等 ● 赔偿资金监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有效
● 评估标准: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成本、社会影响等 ● 评估方法:实地考察、数据收集、专家评估等 ● 监督机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等 ● 监督措施:定期检查、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
● 国家层面: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省级层面: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组织实施 ● 市级层面: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 县级层面: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 乡镇层面: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 村(居)委会层面:村(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教育
● 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 生态破坏:包括森林砍伐、湿地破坏、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 资源消耗:包括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土地资源消耗等 ● 环境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 评估方法:采用科学、公正、客观的方法进行评估 ● 鉴定机构: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鉴定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鉴定 ● 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范围
● 管辖冲突: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管辖,可能导致管辖权冲突
● 协调机制: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管辖权归属,避免管辖冲突
● 跨区域管辖:对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建立跨区域管辖机制,确保管辖权的有效行 使

环境污染治理政策解读

环境污染治理政策解读

环境污染治理政策解读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困扰,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应对这一严峻的挑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环境污染治理政策。

本文将对其中的主要政策进行解读,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这些政策的了解。

一、大气污染治理政策1. 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了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加强对企业和机动车辆的排放管理。

企业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并定期检测和报告排放情况。

同时,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将进行处罚,以推动各行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科技创新与绿色产业发展政府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通过支持环境友好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传统产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转型。

同时,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水污染治理政策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政府加强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监测,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排放行为的监管。

同时,建立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各个水源地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2.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为保护水资源,政府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推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加强水域保护,禁止乱倒垃圾、乱排废水等行为,保护水生态的完整性。

三、土壤污染治理政策1. 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政府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的情况,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报告,指导相关部门实施治理措施。

2. 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政府鼓励土壤修复与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对重点区域和土壤污染严重的地方进行修复工作。

同时,对违法占用、污染和破坏土壤资源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以保护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生态环境保护政策1.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政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保护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完整性较高的区域,建立生态保护和修复机制,促进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2.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为了鼓励生态环境保护,在开展经济建设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政府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环境贡献明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安全运行、有效使用。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一)资金来源防治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社会捐赠等。

(二)分配方式防治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轻重和工作难度。

2、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改善目标。

3、地方财政投入情况。

4、相关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

三、资金支持范围防治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1、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如工业企业废气治理、燃煤锅炉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等。

2、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包括监测站点的建设与运维、监测设备的购置等。

3、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4、能源结构调整相关项目,如清洁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

5、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包括老旧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等。

6、扬尘污染治理,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道路清扫保洁等。

四、资金申报与审批(一)申报流程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防治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审批程序本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上级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一)资金使用要求获得防治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三)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吕志祥;陈如【摘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到的是公法问题,却由政府作为代表生态环境的民事权利人通过私法途径请求损害赔偿,存在着理论困境.因此,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明确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撑.【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29)002【总页数】5页(P19-22,30)【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作者】吕志祥;陈如【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界定2015—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吉林等7省份为改革试点,自2018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入全国范围试行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方案》)属于环保综合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是指导建议,一般不能作为审判依据。

原因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够细化。

因此,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进行法理分析,必要而紧迫。

环境侵权逻辑关系是“侵权行为—侵犯法益—造成损害—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犯法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生态环境权益,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生态环境损害。

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损害赔偿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亦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之一。

现行立法没有“损害赔偿法”,原因是侵权损害赔偿被民法及其他法律分散规定。

损害赔偿法以损害赔偿为内容,不受责任发生原因的影响,目的在于预防和填补损害,本质上是私法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为了预防和填补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权利和利益受损[1],体现了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公法属性,同时其预防和填补功能不同于传统法律责任的制裁或惩罚功能,它并不强加责任与义务,而是通过创设权利和义务结构,基于个别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平衡调整利益关系[2]。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环境质量类标准 (10)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类标准 (12)第四章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 (13)第五章环境基础类标准 (15)第六章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17)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7)第八章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21)第九章附则 (2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备案、实施,以及对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标准制定主体】为防治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四条【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在全国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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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大气赔偿办法》)已经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继续深化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磋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共14条。

第一条为目的依据。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及大气生态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为启动情形。

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列入绍兴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持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周边大气环境或其他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的;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其他符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情形。

第四条是案源追溯和调查。

明确了七种案源线索。

(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
坏事件;
(六)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筛查大气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第五条为证据收集规定。

其中第二款规定,调查应当收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持续时间、大气环境受到污染损害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为鉴定评估规定。

第七条为磋商规定。

第八条为公益诉讼规定。

第中第二款是对公益诉讼的鼓励性条款。

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损害有部分案件适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些案件不完全属于损害赔偿受案范围,属于公共利益受损,而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第九条到第十一条规定替代修复的内容。

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多属于过往性损害,通常无需事后修复,因此宜于以货币方式赔偿或替代修复方式赔偿。

因此明确了替代修复的规定。

一是修复地点选址原则上应在污染损害大气行为发生地周边。

二是可以在替代修复地采取环境综合治理、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绿化美化、植树造林等方式。

三是替代修复的价值量应当与损害价值量相当。

赔偿义务人自愿增加替代修复的价值量的,应当在协议中载明。

第十二条为赔偿金暂存规定,这是目前经常遇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即公安、检察院都会在案件办理中,有责任人愿意先行缴纳赔偿金再完成赔偿程序,或者部分修改项目的资金需要先行保存,故而提出的规定。

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达成赔偿协议前先行缴纳赔偿金的,赔偿工作部门或者相关职能机关应当为其提供资金缴纳账户。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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