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建设标准 报批稿 1107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for fiber to the home in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提高通信建设水平,推进宽带接入光纤化进程,城镇地区实现光网覆盖,确保用户通信需要得到实现,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涉及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7〕409号),依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工程界面;4 小区设备间、电信间及配线设备设置;5 住宅区内通信管道设置;6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设置;7 配线光缆及入户线光缆设置。
本标准黑体字标志的第1.0.10、1.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号,邮政编码:210003)负责其他条文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辅楼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5)3 基本规定 (7)3.1 配线区及用户接入点的设置 (7)3.2 工程界面 (10)4 小区设备间、电信间及配线设备设置 (12)4.1 小区设备间及电信间 (12)4.2 配线设备 (15)4.3 光纤配线架 (15)4.4 光缆交接箱 (16)4.5 光缆分纤箱 (17)4.6 家居配线箱 (18)5 住宅区内通信管道设置 (20)6 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设置 (25)7 配线光缆及入户线光缆设置 (28)7.1 线缆及连接器选择 (28)7.2 配线光缆 (28)7.3 用户光缆 (29)本标准用词说明 (32)引用标准名录 (33)附录:条文说明 (34)1 总则1.0.1 为规范江苏省内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建设,适应城市建设与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满足用户对优质通信服务的需求,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中级】中国移动江苏公司--驻地网验收检查要点

中国移动江苏公司驻地网验收检查要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2013年5月目录第一章设备安装 (4)1.1 光交接箱的安装 (4)1.2 光分路器、托盘的安装 (6)1.3 BAN箱的安装 (6)1.4 中间配线箱的安装 (7)1.5 接头盒的安装 (8)第二章线缆敷设 (9)2.1 光跳线的敷设 (9)2.2 通信光缆的敷设 (9)2.3 敷设电源线 (12)2.4 敷设入户电缆 (12)2.5 光缆、光纤的连接 (14)第三章现场验收规范 (15)3.1 流程规范 (15)3.1.1 验收前 (15)3.1.2 验收中 (15)3.1.3 验收后 (16)3.1.4 特殊情况-小区(含门面房)验收要求 (16)3.1.5 施工遗留问题溯源 (17)3.2 检查规范 (17)3.2.1光交箱/光缆分线箱 (17)3.2.2楼道BAN箱 (18)3.3.3设备的网线、尾纤的走线 (19)3.3.4 电源线和保护地线的走线 (19)3.3.5 楼道户线 (20)第一章 设备安装1.1 光交接箱的安装1.1.1 光交接箱、光纤配线架中每一块盘片每芯均应标签标识光缆走向及对端位置。
1.1.2 光交接箱、光纤配线架内一体化模块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计要求作熔纤盘或成端盘。
1.1.3 室外光交接箱的安装图详见图1-1、图1-2。
图1-1光交箱安装示意图说明:用户光缆跳纤或中间尾纤的跳纤,一定按机架的结构(冗余尾纤储存槽)和123456791011121EPON槽位冗余尾纤储存槽光纤引入单元熔接配线模块裸纤机架接地排机架保护地线光缆光缆卡盘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ODF机架上的图示进行布放,不得有错放现象,尾纤在冗余尾纤储存槽内盘留长度不超过500mm。
尾纤在冗余储存槽内不允许有自绕现象和“8”字现象存在;●光交接箱正面熔接配线单元1-18安装一体化模块、19-24安装分光器。
住宅小区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1总则1.0. 1 为规范江苏省内住宅小区基础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实现光纤直接通达用户家庭,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确保用户能获得更加优质的通信服务的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
城镇改、扩建的住宅楼及其他民用建筑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1.0. 3 本标准所指通信配套设施是指有线通信范畴内的通信设施。
1.0. 4 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并适度超前。
现有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在改、扩建时也宜与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1.0. 5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规划应纳入小区建设规划,其中室外管线部分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
1.0. 6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应纳入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通信配套设施应随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 7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光纤到户 Fiber to the home光纤直接到达用户家庭。
2.0.2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Communication ancillary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district城镇住宅小区建筑与建筑群为实现光纤直接通达用户家庭,以提供语音、数据、多媒体、高质量音视频等通信业务所配套的小区公共交接间、通信管道、室内配线管网、配线光缆、入户线光缆及住户弱电箱等通信设施。
2. 0. 3公共交接间Common cross-connect room供通信业务经营者安装通信设备的技术用房(箱),根据小区的规模可分为:小区通信间、光缆分纤箱。
2. 0. 4光缆分纤箱Optical fiber cable distribution box安装在建筑物内完成配线光缆与入户线光缆的连接以及配线的设备。
光缆分纤箱应提供普通光缆和蝶形光缆固定、光纤连接、分纤功能,还应具备光分路器的安装空间。
《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江苏》条文说明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A.1 本规范中提到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住宅范围内,地下通信管道、光缆交接箱,住宅建筑内管槽及通信线缆、配线设备,住户内家居配线箱、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预留的设备间、电信间等设备安装空间。
具体见图A.1所示。
图A.1 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构成示意A.2 本规范4.1.4条引用自《GB 50846-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1.0.3强制性条文,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的要求而提出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A.3 本规范4.1.5条依据《GB 50846-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1.0.4强制性条文和江苏省内光纤到户建设情况编制。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构建网络强国基础设施,深入推进“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大力推进高速光纤网络建设。
全面实现向全光网络跨越,加快推进城镇地区光网覆盖,提供每秒1000兆比特(1000Mbps)以上接入服务,大中城市家庭用户实现带宽100Mbps以上灵活选择;多方协同推动提升农村光纤宽带覆盖率,98%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通达,有条件的地区提供100Mbps 以上接入服务,半数以上农村家庭用户实现带宽50Mbps以上灵活选择。
推动三网融合基础设施发展。
”为了达到这些目标,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A.4 本规范4.1.5条引用自《GB 50846-201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1.0.6强制性条文,通信设施作为住宅建筑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住宅建设方共同承建。
江苏联通室分(WLAN)代维技术规范书

江苏联通室分(WLAN)代维技术规范书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2017年9月目录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代维项目四、基本维护流程和样表五、安全要求六、维护指标一、目的为了加强江苏联通室内分布系统、小微场景代维管理,规范点覆盖目标的现场测试工作,统一测试标准,明确测试要求,提高全省代维质量,根据《中国联通通信设施代维管理办法》《中国联通点覆盖目标现场测试规范》的要求,结合江苏联通实际情况,特修订了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联通移动通信(含GSM网、WCDMA网、LTE网)小区与室内覆盖系统、小微场景、WLAN。
本规范的制定为代维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准则。
代维需维护及测试的物理实体范围包括:1.小区和室内分布系统(含光分布系统)、小微场景有源设备,含用于室内覆盖及小微场景覆盖的微蜂窝、BBU+RRU、小微基站、Femto、直放站、干放及附属监控设备等;(注:BBU指基带处理单元;RRU指射频拉远单元)2.小区和室内分布系统(含光分布系统)、小微场景无源部分,含馈线、光纤、天线、耦合器、功分器、合路器、电桥等器件、接头、辅材等。
3.WLAN系统接入设备AP部分,包括AP设备、馈线、光纤、天线、耦合器、功分器、合路器、接头等三、代维项目1、维护内容2.代维技术要求2.1 日常巡检1)告警监控和性能监控每日对信源监控,包括直放站网管、室分监测系统告警和轮询情况,当发现有告警需要到现场进行处理时,代维单位抢修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解决,并做维护记录报联通公司。
2)信号测试:通话质量拨打测试(CQT):(1)每套系统对所选楼层进行主、被叫拨打测试各5次(要在不同覆盖天线下)。
(2)每次CQT拨打测试通话时长1分钟以上。
(3) CQT拨打应分别设定在WCDMA和GSM两种方式进行主被叫现场测试。
(4)测试区域:在室内分布系统每一个有源设备(包括微蜂窝、直放站、干放)所覆盖的楼层中的天线(尽量避免重复)进行CQT拨打测试,其中必须包括电梯、地下室、大厅及出入口等。
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技术标准.doc

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录前言11、总则22、术语33、基本规定54、系统性能要求75、无线综合分布系统建设方案 95.1 分布系统建设方式95.2多系统合路平台(POI)95.3 光纤分布系统95.4 WLAN建设方式96、机房建设要求106.1 机房设计要求106.2 机房供电要求116.3 机房接地要求116.4机房消防与抗震要求127、管线设计要求138、分布系统建设158.1 天线158.2 线缆158.3 器件178.4 标签设置179、验收199.1 一般规定199.2 机房验收199.3 系统性能验收19附录A(规范性附录)20附录B(中英文对照表)21附录C(合路系统建设POI方案)22附录D(合路系统建设光纤分布系统方案) 23条文说明24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的建设,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提高通信建设水平,节约建设资金和空间资源占用,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网用户使用需求,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依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编制而成。
本技术标准共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性能要求、无线综合分布系统建设方案、机房建设要求、管线设计要求、分布系统建设、验收。
本标准黑体字标志的第3.0.2和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号,邮政编码:210003)负责其他条文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辅楼4楼,邮政编码:210036)。
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设计规范

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on Indoor Coverage Engineering Design For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前言室内覆盖系统指通过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将无线信号较均匀地分布于建筑物室内,用于改善建筑物室内无线网络覆盖和网络质量,提高无线网络容量的系统,为室内用户提供更优质的个人通信服务,室内覆盖系统在无线网络系统的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无线室内覆盖系统主要针对重点楼宇、体育馆、展馆、隧道、地铁等多种场所,是增加室内无线容量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也是目前提高无线网络质量和网络优化的手段之一。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室内覆盖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内容、设计方法、设计步骤、设计要求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无线网络室内覆盖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建设。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修订、监督和管理。
本规范具体条文规定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
在规范使用过程中,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主编单位(地址:邮编:),以供修订时参考。
原主编单位:北京市电信规划设计院修订主编单位:北京市电信规划设计院主要起草人:王洪翠、魏华、刘鹏、徐华洁、周延松、韩颖。
修订参编单位: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主要参加人:曾沂粲目次1总则 (2)2名词术语 (3)3系统设计的一般要求 (4)3.1 系统组成 (4)3.2 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4)3.3 系统选址原则 (5)3.4 系统设计内容 (5)4信号源设计 (6)4.1 信号源划分 (6)4.2 信号源设计 (6)4.3 系统扩容 (8)4.4 信号源的监控 (8)5室内信号分布系统设计 (8)5.1 系统结构 (8)5.2 系统分布方式 (8)5.3 系统设计步骤 (9)5.4 室内覆盖系统设计 (10)5.5 通信系统及频段划分 (11)5.6 频道配置 (11)5.7 系统容量保证 (12)5.8 系统间干扰协调 (12)6多制式合路室内覆盖系统设计 (12)6.1 多制式合路系统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全省通信服务水平,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提供经营电信业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含室内、隧道及山洞等无线覆盖设施)、机柜、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
附搭电信设施的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设施,除适用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电信设施建设、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破除垄断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对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道、运河堤岸以及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地铁沿线时,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和费用减免。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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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XX-201X DGJXX-201X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技术标准(报批稿)Technical Standard of Communications User Customer Premises Network Indoor Radio Signal Coverage System201X-X-X 发布201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的建设,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需要,提高通信建设水平,节约建设资金和空间资源占用,满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网用户使用需求,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 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依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编制而成。
本技术标准共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性能、无线综合分布系统建设方案、机房建设、管线设计、分布系统建设、验收。
本标准黑体字标志的第3.0.2和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 号,邮政编码:210003)负责其他条文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辅楼4楼,邮政编码:210036)。
主编单位: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苏少林、朱新煜、耿力扬、陆凤祖、邵彪宁、丁玮、戴源、黄毅、李新前言 (1)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系统性能 (5)5、无线综合分布系统建设方案 (6)6、机房建设 (7)6.1 机房设计 (7)6.2 供电 (8)6.3 接地 (8)6.4 消防与抗震 (8)7、管线设计 (9)8、分布系统建设 (11)8.1 天线 (11)8.2 线缆 (11)8.3 器件 (12)8.4 标签设置 (13)9、验收 (14)9.1 一般规定 (14)9.2 机房验收 (14)9.3 系统性能验收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附录B(中英文对照表) (16)附录C(合路系统建设POI方案) (17)附录D(合路系统建设光纤分布系统方案) (18)条文说明 (19)11.0.1为了促进江苏省公用移动通信发展,推进公用移动通信技术进步,合理共享站址资源,节约综合成本,保证移动通信网络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以下简称:室内无线覆盖系统)工程的安装设计,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系统的基础上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本标准是对室内无线覆盖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做出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应遵照执行。
1.0.4室内无线覆盖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为准。
2.0.1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Customer Premises Network Indoor Radio Signal Coverage System)建筑物内由无线电信号的发射、接收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的系统,是无线电传输网络基站的室内设置形式,简称室内无线覆盖系统。
2.0.2合路系统(Combiner System)将多个移动通信系统发射和接收器在相互隔离情况下的发射输出/功率合并,馈入分布系统,实现多种信号综合覆盖的系统。
2.0.3天馈系统(Antenna and Feeder System)由有源器件或无源器件、馈线和天线等组成,实现功率分配/合路、传输和信号覆盖功能。
2.0.4无线电干扰(Radio Interference)在无线通信系统中,一些电磁能量通过直接耦合或间接耦合方式进入接收系统或信道,导致有用接收信号质量下降,信息误差或丢失、甚至阻断通信的现象。
2.0.5杂散干扰(Spurious Emission Interference)必要带宽之外的一个或多个频率的发射,其发射电平可以降低而不致影响相应信息的传递;杂散发射含谐波发射、寄生发射、互调产物及变频产物,但带外发射除外。
当这种干扰信号电平超过被干扰系统的接收灵敏度一定比例时,会导致其接收机的接收灵敏度下降,从而导致被干扰系统QoS指标下降。
2.0.6阻塞干扰(Blocking Interference)阻塞干扰主要包含两种类型,线性阻塞和饱和阻塞。
任何接收机都有一定的接收动态范围,在接收功率超过接收动态允许的最大功率电平时,会导致接收机饱和阻塞。
饱和阻塞是由于进入接收机的干扰信号幅度过强,使链路中的有源器件饱和进入非线性区所引起的。
线性阻塞与互调干扰类似,当干扰强信号进入接收机后,与其他信号一起作用于接收机链路上,产生的非线性信号,将对接收机信噪比严重恶化。
2.0.7互调干扰(Intermodulation Interference)当有多个不同频率的信号加到非线性器件上时,非线性变换将产生许多组合频率信号,其中一部分可能落到接收机带内,成为对有用信号的干扰,则为互调干扰。
互调干扰产生于器件的非线性失真,非线性器件的输出频谱会包含比输入频谱更多的分量。
3、基本规定3.0.1室内无线覆盖系统主要应用于以下场所:1 建筑物、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
2 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
3 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
4 其他需要覆盖的场所。
3.0.2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公共建筑,政府办公大楼和轨道交通设施应建设室内无线覆盖系统。
3.0.3室内无线覆盖系统应和建筑物同步设计和建设,应满足多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要求,应预留和提供室内无线覆盖系统所需的机房、管道位置以及所需的供电电源(含防雷接地)等。
3.0.4室内无线覆盖系统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系统设置应遵循资源集约化设计、按需覆盖、技术合理、经济节约的原则。
2 应遵循“共建共享、多网合一”的原则进行建设。
3 应满足各自的网络指标要求,并保证各通信制式间互不干扰。
4 建设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覆盖区域面积、覆盖效果、设备成本、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在最优的组合方案下,选择性价比高的方案。
5 应充分考虑当前网络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4、系统性能4.0.1室内无线覆盖系统的合路频率范围应涵盖800~2690MHz。
4.0.2室内无线覆盖系统的接入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无线通信系统的接入需求:GSM900、GSM1800、CDMA800、CDMA2000、WCDMA、TD-SCDMA、TD-LTE、LTE FDD、WLAN 等。
4.0.3室内无线覆盖系统的具体指标要求参见不同制式系统相关的工程设计规范和验收规范。
4.0.4室内无线覆盖系统覆盖区内的90%位置,99%的时间、在20s内移动台均可接入网络。
同一移动网内的本地呼叫接通率≥90%;同一移动网内的国内长途呼叫接通率≥85%;两个或多个移动网间呼叫,或移动与固定网间呼叫接通率≥80%。
4.0.5室内无线覆盖系统区内应保持良好的通话质量,无线信号覆盖系统掉话率应≤5%。
4.0.6室内无线覆盖系统覆盖区域与室外基站覆盖区域之间应有良好的无间断切换。
4.0.7在WLAN建设中,后进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宜统筹考虑对已有系统的干扰,以不干扰原有系统为原则进行频点规划,当干扰不可避免时,应通过协商解决。
4.0.8室内无线信号覆盖区内最大辐射场强应满足《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限值,同时满足《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中的一级安全标准规定。
4.0.9室内无线覆盖系统中的无源器件等还应考虑未来5年内可能商用的新通信系统的接入频段需求。
5、无线综合分布系统建设方案5.0.1室内无线覆盖系统建设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多系统合路平台(POI)和光纤分布系统。
5.0.2采用多系统合路平台进行室内无线覆盖系统建设宜支持双收双发功能,系统上下行可以采用收发合缆和收发分缆两种建设方式。
5.0.3分布系统采用光纤分布系统建设时,可以包含,但不限于采用数字光纤分布系统和模拟光纤分布系统两种方式建设。
5.0.4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WLAN信源及分布系统建设方式,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WLAN信源及分布系统采取共建共享方式建设和WLAN信源采取独立建设。
6、机房建设6.1 机房设计6.1.1室内无线覆盖系统机房应按电信专用机房要求设置,应符合《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T 5003)的要求。
6.1.2机房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设备层、顶层,当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防潮、防水、排水等措施。
6.1.3机房应设在室内覆盖区域的中心,机房至天线的最远距离不应超过200m,超过200m 应增设分机房。
6.1.4垂直上升管井及弱电桥架汇聚区宜靠近机房。
6.1.5建筑物室外应提供卫星导航系统天线安装位置,卫星导航系统天线安装位置宜选择在楼顶部开阔处,安装位置要求面南方向120o倒锥空间范围内无阻挡,应与机房保持路由畅通。
6.1.6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6m,宜不高于3m。
6.1.7机房面积应根据各系统设备布置操作、维护等要求确定,宜预留发展空间,重点保障蓄电池扩容空间需求,机房面积宜满足如下要求:1 医院、商务写字楼、购物中心、宾馆酒店、政府机关等楼宇类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0~50000m2间应提供一个室分中心机房,50000m2以上宜提供不少于两个室分中心机房,每个机房实际使用面积宜不少于20m2。
2 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场所,若存在多个独立建筑体,每个超过20000m2的建筑体应提供一个室分中心机房,每个机房实际使用面积宜不少于20m2。
3 高校可视功能区域划分,如教学区、宿舍区等,每个区域应提供不少于一个室分中心机房,每个机房实际使用面积宜不少于20m2。
4 当业主的弱电或监控机房空间、供电容量及传输管道资源足够时,室分机房可与业主机房共用。
6.1.8应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备的安装、维护需求,合理分配机房空间。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备机房空间应互相独立,中间设置公共走道,并给各使用方留出足够的维护空间。
6.1.9机房应设可远程监测的专用空调,并预留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6.2 供电6.2.1机房电源设计应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4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