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S_FATCA_Summary of Key FATCA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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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申报门槛

fatca申报门槛

fatca申报门槛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申报门槛包括两部分:资产金额和居住地。

首先,FATCA要求全球金融机构向美国通报美国公民在海外的资产情况,以供美国政府查税。

此外,在美国境外的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等税务居民外国人(resident alien),以及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在联合申报税表时选择被视为居民报税的情况,如果持有金融资产总价值超过50,000美元,则必须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海外账户资产,通常使用Form 8938表格进行申报。

具体申报门槛根据居住地不同而有所差异:
1. 居住在美国境内:
单独申报(或是已婚,但夫妻分开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7万5千美元。

夫妻联合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1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15万美元。

2. 居住在美国境外:
单独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2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30万美元。

夫妻联合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4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60万美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年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即使海外资产价值超过申报门槛,也无需申报Form 8938表格。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对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对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Things turn out best for the people who make the best of the way things turn out. John Wooden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对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美国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简称“FATCA”)。

FATCA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1)的海外投资的税收征管,防止美国人通过海外账户逃避纳税。

其中,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个人账户、外资企业将成为美国政府重点关注对象。

FATCA要求协议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下简称“FFIs”)提供美国人个人账户信息或其所拥有的境外实体的账户信息。

FATCA实施后,美国以外地区拥有高额资产的美国人很可能需要缴纳大额税金;就金融机构而言,根据相关机构的预测,FATCA将使其增加大约3000万美元的合规成本。

FATCA原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及2013年7月12日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现定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截至2013年7月12日,美国已与英国、丹麦、墨西哥、爱尔兰、瑞士、挪威、西班、德国和日本九个政府之间签署协议,支持FATCA施行,另与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正处洽谈之中。

根据外交部官方网站2公布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中美双方承诺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就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

为寻求FATCA实施的合作方案,美国财政部、IRS、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承诺在2013年夏天尽早开展下一轮讨论。

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_发出版本_20150325_CL

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_发出版本_20150325_CL

Things turn out best for the people who make the best of the way things turn out. John Wooden《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与中国》之三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2015年3月25日随着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就FATCA实质性达成一致,中国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FATCA的影响,我们将在下文简要分析FATCA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FATCA对中国金融机构的主要影响对中国金融机构而言,最大的风险是可能被扣缴30%预提税,即如果中国金融机构未取得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GIIN”),当支付方把来源于美国的款项支付给中国金融机构时则应该扣缴该款项30%的预提税。

美国国税局开发了专门的网上注册系统。

外国金融机构在线注册后即可拿到GIIN。

获得GIIN参加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有如下主要义务:(1)判断在其开设的账户是否为美国账户;(2)对于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鉴别其是否为美国人;(3)每年向IRS汇报在其设立的美国账户的信息。

关于向美国政府汇报美国账户信息的义务,按照中美的政府间协议,中国金融机构不直接向IRS汇报美国账户信息,而是通过中国政府间接向IRS汇报美国账户信息。

参加FATCA的中国金融机构也负有其他义务。

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义务是把来源于美国的款项支付给非合作账户(recalcitrant account)、未参加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等时,应该代为扣缴30%预提税。

二、中国金融机构的首要对策中国金融机构首先需确认本机构是否属于FATCA下的“外国金融机构”。

FATCA中所提及“外国金融机构”并不仅限于银行。

根据FATCA的规定,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银行(bank),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储蓄银行(savingbank)及信用社(credit union)等存贷款为经常性业务的公司;(2)证券经纪公司(broker-dealers),信托公司(trust companies)等以为他人持有金融财产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PE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以及其他基金(funds)等主要从事或受托从事投资、再投资、买卖证券等业务的公司,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也被包括在内。

表格W-8BEN-E填写说明

表格W-8BEN-E填写说明

表格 W-8BEN-E 填写说明(于 2017 年 7 月修订)美国财政部美国国税局在美纳税与报税受益方身份证明(实体)除非另有说明,请参见《国内税收法》。

未来发展关于表格 W-8BEN-E 及其填写说明的最新进展,例如在该表格和说明发布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访问/ FormW8BENE。

最新进展有限 FFI 和有限分支机构。

有限 FFI 和有限分支机构身份已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并且已从此表格和填写说明中删除。

获赞助 FFI 和获赞助直接申报 NFFE。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登记视同遵守 FATCA 的获赞助 FFI 和获赞助直接申报NFFE 必须获得自己的 GIIN 以便在此表格上提供,并且不可再提供赞助实体的 GIIN。

此表格已经更新以反映这一要求。

非申报 IGA FFI。

此表格和这些填写说明已经更新以反映财政部法规中要求预扣款代理人证明非申报 IGA FFI 的要求。

这些填写说明还澄清是获赞助实体的非申报 IGA FFI 应提供自己的 GIIN(如有要求)并且不应提供赞助实体的GIIN。

参见第 12 部分的填写说明。

此外,这些填写说明规定:受托人提供证明文件的信托的外国受托人应提供其登记为参与 FATCA 的 FFI(包括模式 2 申报 FFI)或模式1 申报 FFI 时收到的 GIIN。

外国纳税人身份编号 (TIN)。

这些填写说明已更新以要求在一家金融机构的美国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持有金融账户的特定外国账户持有人在此表格上提供外国 TIN(某些情况除外)。

请参见第 9b 行的填写说明了解这一要求的例外情况。

提醒注意。

如果您居住于 FATCA 合伙人辖区(即具有互惠的IGA 模式 1 辖区),特定纳税账户信息可提供给居住辖区。

一般说明关于本说明中所用术语的定义,请参阅下文的定义部分内容。

表格用途本表格供外籍实体证明第 3 章、第 4 章及本说明下文中描述的《国内税收法》其他特定条款规定的身份。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作者:张德晓来源:《商情》2014年第52期【摘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近年来美国政府将追查海外偷漏税作为一条增收途径。

2010年3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促进就业法案》(HIRE Act),以改善就业市场,而该法案包含一个条例,即《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该法案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

其相关条款要求所有非美国金融机构(FFI),其中包括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和非美国非金融机构(NFFE)鉴别并披露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和成员,并按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否则,该金融机构任何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款项和销售或处分美国证券所得都将被强行征收一项新的30%的预提税。

【关键词】FATCA,商业银行一、美国政府实施FATCA的背景介绍FATCA法案旨在打击美国纳税义务人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投资进行避税,并掌握其海外资产,其实质上是一种新的监管合规和报告机制,要求特定外国实体披露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美国人士的信息。

FATCA的申报对象为美国公民,其中包括在海外有个人账户达5万美元以上和企业账户25万美元以上的持有美国绿卡和双重国籍者。

对于某些非金融机构来说,一旦其拥有超过10%以上的美国股东,该非金融机构就必须定期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公司持股人国籍资料和持股比例。

FATCA法案通过对直接或间接不遵守法案规定的相关方支付的可扣缴款项征收30%的惩罚税收,来促使特定外国实体遵守合规要求。

该法案的意图是让包括中国商业银行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承担主动申报所持有的美国客户的账户资料(包含收入、所得、资本利得等信息)的责任,以单方面保障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FATCA法案片面保护美国利益,并对海外金融机构强加了宽泛的域外识别、信息申报和扣缴义务,因此法案一经推出便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机构的强烈关注。

fatca申请书

fatca申请书

尊敬的美国税务局(IRS):您好!我是[您的全名],居住在[您的居住国家/地区],根据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的相关规定,我需要向您提交此申请书,以说明我的情况并请求您的批准。

以下是我的详细情况说明:一、个人信息1. 姓名:[您的全名]2. 性别:[您的性别]3. 出生日期:[您的出生日期]4. 国籍:[您的国籍]5. 居住国家/地区:[您的居住国家/地区]6. 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7. 电子邮箱:[您的电子邮箱]二、账户信息1. 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名称]2. 银行地址:[开户银行地址]3. 账户类型:[账户类型,如储蓄账户、投资账户等]4. 账户号码:[账户号码]5. 账户余额:[截至申请之日账户余额]三、Fatca合规情况1. 已知悉Fatca的相关规定,并了解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情况。

2. 已向开户银行了解Fatca合规要求,并积极配合银行完成相关信息登记。

3. 我国的税收协定与Fatca存在冲突,根据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我需要向美国税务局申请Fatca合规豁免。

4. 我已向开户银行提交了以下文件,以证明我的合规性:a. 我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我在我国纳税;b. 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c. 其他有助于证明我合规性的文件。

四、申请理由1. 我居住在我国,根据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我需要申请Fatca合规豁免。

2. 我已向开户银行提交了合规证明文件,并积极配合银行完成相关信息登记。

3. 我愿意遵守美国税务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

五、承诺1. 我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我将积极配合美国税务局的调查和审查工作。

3. 我将遵守美国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

综上所述,我特此申请Fatca合规豁免,并承诺将积极配合美国税务局的工作。

请贵局予以审批,并给予支持与帮助。

此致敬礼!申请人:[您的全名]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以诺财富】加拿大和美国加入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 会怎么样?

【以诺财富】加拿大和美国加入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 会怎么样?

【以诺财富】加拿大和美国加入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 会怎么样?网上有不少关于美国或加拿大或将成为下一个避税天堂的新闻和讨论。

有的说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实施后美国或加拿大将取代瑞士成为下一个全球最大的避税地,但也有的说CRS实施以后美国或加拿大不再是富人的避税地。

不妨做一个小讨论。

目前有96个国家已经承诺加入OECD主导的CRS体系,换句话说,在未来的两三年,这些国家之间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网络将逐步建立,富人的资产在这张大网里面将很难藏身。

但是美国并非CRS的参与国,并且一直在“拉拢”其他国家加入其所倡导的FATCA双边机制。

CRS虽然建立在FATCA的基础上,而且大体法规内容都一致,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的判定上仍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一方面给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国金融机构造成了合规上的更大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心机者”规避这两种制度以可乘之机。

尽管OECD在其CRS Commentary以及指导各国制定本地法的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中多处强调CRS与FATCA的一致性,但是由于FATCA中更多地融入了美国税法自己的特色,导致金融机构在两种制度下同时进行合规工作的混乱,尤其是在2015年已经向美国国税局(IRS)报送过第一批信息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在CRS下一些重复的甚至是相反的合规要求。

鉴于传统的著名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列支敦士登等等都已经承诺加入CRS,那么美国的缺席是否会导致其成为下一个富人避税的宝地呢?富人在境外隐匿资产的方式五花八门,包括设立境外资产持有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等,在此无意对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

但鉴于投资类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实体在FATCA 和CRS下的分类大体一致,所以我们不妨就以投资类公司为例进行一个小讨论。

分类用简单但不严谨的话来说,在FATCA或者CRS下, 通常投资类公司会被划分为“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两种。

反洗钱考试辅助 反洗钱专业术语中英文对照表

反洗钱考试辅助 反洗钱专业术语中英文对照表

79
公认反洗钱协会
Specialists (ACAMS)
全称“当代 ACAMS 反洗钱合规教育中 心”专业反洗钱教 育网站
全球最大的反洗钱 协会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80
(BCBS)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中级:国际反洗钱、 西方十国央行的俱乐 反恐融资主要组织 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中级:国际反洗钱、 世界银行
反恐融资主要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87
Development (OECE)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4/4
欧盟理事会
中级:国际反洗钱、 预防
反恐融资主要组织
83 Federal Reserve 84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IU) 85 Interal Revenue Service (IRS)
联邦储备委员会 金融情报处理中心 美国国税局
86 Interal Monetary Fund (IMF)
四大反洗钱措施乊一 熟悉内容 四大反洗钱措施乊一 熟悉内容
7 种上游犯罪
23 to confiscate proceeds from money laundering 没收洗钱所得
24 the righ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25 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 26 high-risk customers 27 identify 28 venify
合规
合规反洗钱
恐怖融资 反洗钱战略 反洗钱义务 掩饰 隐瞒 犯罪所得 毒品犯罪 金融诈骗 反洗钱培训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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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of Key FATCA Provisions
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enacted in 2010 as part of the 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HIRE) Act, is an important development in U.S. efforts to combat tax evasion by U.S. persons holding investments in offshore accounts.
Under FATCA, certain U.S. taxpayers holding financial asset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must report those assets to the IRS. In addition, FATCA will require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report directly to the IRS certain information about financial accounts held by U.S. taxpayers, or by foreign entities in which U.S. taxpayers hold a substantial ownership interest.
Reporting by U.S. Taxpayers Holding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FATCA requires certain U.S. taxpayers holding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with an aggregate value exceeding $50,000 to report certain information about those assets on a new form (Form 8938) that must be attached to the taxpayer’s annual tax return. Reporting applies for assets held in taxable years beginning after March 18, 2010. For most taxpayers this will be the 2011 tax return they file during the 2012 tax filing season. Failure to report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on Form 8938 will result in a penalty of $10,000 (and a penalty up to $50,000 for continued failure after IRS notification). Further, underpayments of tax attributable to non-disclos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will b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substantial understatement penalty of 40 percent.
Reporting by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ATCA will also require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FIs”) to report directly to the IRS certain information about financial accounts held by U.S. taxpayers, or by foreign entities in which U.S. taxpayers hold a substantial ownership interest. To properly comply with these new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n FFI will have to enter into a special agreement with the IRS by June 30, 2013. Under this agreement a “participating” FFI will be o bligated to:
(1) undertake certain identification and due diligence procedures with respect to its accountholders;
(2) report annually to the IRS on its accountholders who are U.S. persons or foreign entities with substantial U.S. ownership; and
(3) withhold and pay over to the IRS 30-percent of any payments of U.S. source income, as well as gross proceeds from the sale of securities that generate U.S. source income, made to (a) non-participating FFIs, (b) individual accountholders failing to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hey are a U.S. person, or (c) foreign entity accountholders failing to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about the identity of its substantial U.S. owners.
Notice 2011-53 provides the phased-in timeline of key FATCA implementation dates for FFIs.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many details of the new reporting and withholding requirements pertaining to FFIs must be developed through Treasury regulations that are expected to be proposed by December 31, 2011. Published IRS Notices accessible from this FATCA internet site provide currently available information and guidance.
Page Last Reviewed or Updated: December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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